被告人黄永乾、陈美才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被告人黄某某。曾因犯抢劫罪于1999年2月13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2007年3月16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制造毒品罪于2015年5月4日被黔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黔西县看守所。
被告人陈某乙甲。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5月16日被黔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黔西县看守所。
辩护人唐波,贵州名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检察院以黔县检公诉刑诉(2015)第4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陈某乙甲犯开设赌场罪、制造毒品罪,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越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陈某乙甲及其辩护人唐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一、2015年的一天,被告人黄某某与孟祥华(另案)共谋开设赌场,由被告人黄某某提供位于黔西县重新镇碗厂村自己的房屋作为赌场的地点,每天收取200元的费用。2015年5月1日至2015年5月3日,被告人陈某乙甲及孟某某、王某某(另案)邀约陈某乙、仇某某等数十人在被告人黄某某开设的赌场上以摇骰子的方式聚众赌博,期间由被告人陈某乙甲等人负责摇骰子当庄,孟某某负责协调赌场各项事务,吴某某充当陈某乙甲的助手,负责赌博过程中收取或者支付赌资。2015年5月3日,该赌场被公安机关查获,当场抓获参赌人员20余名,缴获赌资19万余元。
二、2014年农历8月,被告人黄某某在其自家的土地里种植毒品罂粟。2015年4月,被告人黄某某将种植的罂粟采用割取的方式制作成鸦片,并将鸦片放置于家中卧室的木板上,后被公安机关查获,经称量净重12.21克,经毕节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可疑物内检出吗啡、可待因、罂粟碱、那可汀、蒂巴因成分。
公诉机关根据被告人黄某某、陈某乙甲的供述及相关证人的证言、扣押物品清单、称量笔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黄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制造毒品罪、开设赌场罪;被告人陈某乙甲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当地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开设赌场罪。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黄某某、陈某乙甲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属实,无辩护意见。
陈某乙甲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陈某乙甲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具有法定从轻处罚的情节。
经审理查明,一、开设赌场罪
2015年4月的一天,被告人黄某某与孟祥华(另案)共谋开设赌场,约定由被告人黄某某提供位于黔西县重新镇碗厂村自己的房屋作为赌场的地点,每天收取200元的费用。2015年5月1日至2015年5月3日,被告人陈某乙甲及孟某某、王某某(另案)邀约了陈某乙、仇某某等数十人在该赌场上以摇骰子的方式聚众赌博,期间由被告人陈某乙甲等人负责摇骰子当庄,孟某某负责协调赌场各项事务,吴某某充当陈某乙甲的助手,负责赌博过程中收取或者赔付赌资。2015年5月3日,该赌场被公安机关查获,当场抓获参赌人员20余名,缴获赌资194721.00元。
二、制造毒品罪
2014年,被告人黄某某非法在其承包地里种植毒品罂粟。2015年4月,被告人黄某某将种植的罂粟采用割取的方式制作成毒品可疑物,并将可疑物放置于家中卧室内的木板上,后被公安机关查获,经称量净重12.21克,经毕节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可疑物内检出吗啡、可待因、罂粟碱、那可汀、蒂巴因成分。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某、陈某乙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相关物证、书证、证人吴某某、王某某、陈某乙、申某某、仇某某、方某某、刘某某、赵某某等人的证言、黔西县公安机关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称量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收据、鉴定意见等证据材料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盈利为目的,为他人提供赌博场所聚众赌博;利用毒品原植物非法制造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构成开设赌场罪、制造毒品罪;被告人陈某乙甲以盈利为目的,以摇骰子的方式当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和罪名成立,应予确认。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黄某某、陈某乙甲地位、作用相当,量刑时予以综合考虑;被告人黄某某、陈某乙甲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总和刑期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4日起至2016年5月3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一月内交纳)。
二、被告人陈某乙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16日起至2016年1月15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一月内交纳)。
三、对查扣于黔西县公安局的194721.00元的赌资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董光文
二O一六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赵 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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