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兰定军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文 /
2016-08-30 23:58
公诉机关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兰某某。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16日被黔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黔西县看守所。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检察院以黔县检公诉刑诉(2015)第4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兰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兰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至2015年6月期间,被告人兰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在黔西县城关镇25次盗窃他人财物,价值共计58500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价格鉴定结论、户籍证明等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兰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兰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未提出辩解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至2015年6月期间,被告人兰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在黔西县城关镇燕山街、大转盘、水西大道等处盗窃他人财物25次,价值共计5850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2015年6月14日8时许,被告人兰某某窜至黔西县城关镇燕山街一巷道内,将被害人吴某甲乙停放于此的一辆价值3682元的麦德发牌电瓶车盗走。被告人兰某某将该车拆卸后出卖电瓶得款120元用于购买毒品吸食。

二、2015年6月11日,被告人兰某某窜至黔西县城关镇大转盘健身器材旁,将被害人徐某甲停放于此的一辆价值2366元的红贝雷牌电瓶车盗走。被告人兰某某将该车拆卸后出卖电瓶得款100余元用于购买毒品吸食。

三、2015年5月20日,被告人兰某某窜至黔西县城关镇交通局院坝内,将被害人谭某某停放于此的一辆价值2858元的立马牌电瓶车盗走。被告人兰某某将该车拆卸后出卖电瓶得款100余元用于购买毒品吸食。

四、2015年5月27日,被告人兰某某窜至黔西县城关镇水西大道盛世网吧楼下,将被害人王某戊停放于此的一辆价值2654元的优狐牌电瓶车盗走。被告人兰某某将该车拆卸后出卖电瓶得款100余元用于购买毒品吸食。

五、2015年4月18日,被告人兰某某窜至黔西县城关镇沐沐服装店门口,将被害人谢某乙停放于此的一辆价值2824元的佳鹰牌电瓶车盗走。被告人兰某某将该车拆卸后出卖电瓶得款100余元用于购买毒品吸食。

六、2015年6月4日,被告人兰某某窜至黔西县城关镇水西园后门左侧天天快递门口,将被害人潘某某停放于此的一辆价值3144元的优狐牌电瓶车盗走。被告人兰某某将该车拆卸后出卖电瓶得款100余元用于购买毒品吸食。

七、2015年4月13日,被告人兰某某窜至黔西县城关镇水西公园七层塔下面侧面门口,将被害人罗某某停放于此的一辆价值3709元的雅迪牌电瓶车盗走。被告人兰某某将该车拆卸后出卖电瓶得款120余元用于购买毒品吸食。

八、2015年6月9日,被告人兰某某窜至黔西县城关镇恒源祥超市后面巷道内,将被害人赖某某停放于此的一辆价值2799元的小刀牌电瓶车盗走。被告人兰某某将该车拆卸后出卖电瓶得款100余元用于购买毒品吸食。

九、2015年6月10日,被告人兰某某窜至黔西县城关镇东门面粉厂斜对面巷道内,将被害人陈某甲停放于此的一辆价值2633元的五星钻豹牌电瓶车盗走。被告人兰某某将该车拆卸后出卖电瓶得款100余余元用于购买毒品吸食。

十、2015年6月14日,被告人兰某某窜至黔西县城关镇“欢聚羊肉粉”门口,将被害人王某戊停放于此的一辆价值1899元的倍特牌电瓶车盗走。后被告人兰某某将该车骑到黔西县城关镇清毕路四达加油站准备将电瓶拆下变卖时被公安民警抓获,现被盗电瓶车已被追回发还被害人王某戊。

十一、2015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兰某某窜至黔西县城关镇甘棠街原妇幼保健站处,将被害人何某某停放于此的一辆价值2541元的五星钻豹牌电瓶车盗走。被告人兰某某将该车拆卸后出卖电瓶得款130余元用于购买毒品吸食。

十二、2015年5月5日,被告人兰某某窜至黔西县第一中学门口巷道内,将被害人陈某甲丙停放于此的一辆价值2073元的优狐牌电瓶车盗走。被告人兰某某将该车拆卸后出卖电瓶得款100余元用于购买毒品吸食。

十三、2015年6月11日,被告人兰某某窜至黔西县城关镇寻衣服装店门口巷道内,将被害人高某某停放于此的一辆价值2478元的优狐牌电瓶车盗走。被告人兰某某将该车拆卸后出卖电瓶得款130元用于购买毒品吸食。

十四、2015年5月28日,被告人兰某某窜至黔西县城关镇文峰路41号对面,将被害人曹某某停放于此的一辆价值1306元的优狐牌电瓶车盗走。被告人兰某某将该车拆卸后出卖电瓶得款130余元用于购买毒品吸食。

十五、2015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兰某某窜至黔西县城关镇永宏医院对面,将被害人吕某某停放于此的一辆价值2467元的金晨之光牌电瓶车盗走。被告人兰某某将该车拆卸后出卖电瓶得款130余元用于购买毒品吸食。

十六、2015年3月的一天,被告人兰某某窜至黔西县城关镇紫薇巷3单元1号楼下面,将被害人代某某停放于此的一辆价值1728元的绿娇牌电瓶车盗走。被告人兰某某将该车拆卸后出卖电瓶得款130余元用于购买毒品吸食。

十七、2015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兰某某窜至黔西县城关镇宇豪大厦楼下,将被害人郭某某停放于此的一辆价值1203元的珠峰牌电瓶车盗走。被告人兰某某将该车拆卸后出卖电瓶得款100余元用于购买毒品吸食。

十八、2015年5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兰某某窜至黔西县城关镇东经安防公司门口,将被害人黄某某停放于此的一辆价值1233元的电瓶车盗走。被告人兰某某将该车拆卸后出卖电瓶得款110余元用于购买毒品吸食。

十九、2015年6月的一天,被告人兰某某窜至黔西县二中门口,将被害人李某甲停放于此的一辆价值3278元的倍特牌电瓶车盗走。被告人兰某某将该车拆卸后出卖电瓶得款100余元用于购买毒品吸食。

二十、2015年4月17日,被告人兰某某窜至黔西县城关镇美香楼私房菜馆楼下,将被害人廖某乙停放于此的一辆价值1906元的倍特牌电瓶车盗走。被告人兰某某将该车拆卸后出卖电瓶得款100余元用于购买毒品吸食。

二十一、2015年6月13日,被告人兰某某窜至黔西县城关镇紫薇巷内,将被害人彭某某停放于此的一辆价值2294元的王牌电瓶车盗走。被告人兰某某将该车拆卸后出卖电瓶得款130余元用于购买毒品吸食。

二十二、2015年5月23日,被告人兰某某窜至黔西县城关镇八米街,将被害人杨某某停放于此的一辆价值1358元的珠峰牌电瓶车盗走。被告人兰某某将该车拆卸后出卖电瓶得款120余元用于购买毒品吸食。

二十三、2015年5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兰某某窜至黔西县城关镇水西湾畔楼下,将被害人赵某乙停放于此的一辆价值2167元的立马牌电瓶车盗走。被告人兰某某将该车拆卸后出卖电瓶得款100余元用于购买毒品吸食。

二十四、2015年6月3日,被告人兰某某窜至黔西县城关镇黔西四中门口,将被害人明某某停放于此的一辆价值1165元的立马牌电瓶车盗走。被告人兰某某将该车拆卸后出卖电瓶得款100余元用于购买毒品吸食。

二十五、2015年4月6日,被告人兰某某窜至黔西县城关镇圆通快递门口,将被害人王某戊停放于此的一辆价值2735元的珠峰牌电瓶车盗走。被告人兰某某将该车拆卸后出卖电瓶得款100余元用于购买毒品吸食。

上述事实,被告人兰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被告人兰某某的供述、被害人吴某甲乙、徐某甲、谭某某、王某戊、谢某乙、潘某某、罗某某、赖某某、陈某甲、王某戊、何某某、陈某甲丙、高某某、曹某某、吕某某、代某某、郭某某、黄某某、李某甲、廖某乙、彭某某、杨某某、赵某乙、明某某、王某戊的陈述、证人龙某某、苟某某、蔡某某、余某某、谢某乙、徐某甲乙、吴某甲、王某戊、陈某甲丙、卢某某、徐某丙、李某乙、徐某丁、陈某甲丙、赵某乙、张某甲、李某丙、叶某某、王某戊、廖某乙、林某某、王某己、洪某某、张某乙、王某庚的证言、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价格鉴定结论及告知书、现场监控视频光盘等证据,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兰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25次,价值共计585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应当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予确认。被告人兰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兰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16日起至2019年10月15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月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兰某某退赔被害人吴某甲乙、徐某甲、谭某某等人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660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 玲

代理审判员  何文莉

人民陪审员  何安平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赵 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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