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文 /
2016-08-31 00:02
公诉机关贵州省雷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9月26日被雷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雷山县检察院批准,同年11月2日被雷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经雷山县检察院决定,2016年1月6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雷山县公安局于2016年1月25日对被告人陈某某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雷山县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9月30日被雷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雷山县检察院批准,同年11月2日被雷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雷山县看守所。

雷山县人民检察院以雷检公诉刑诉[201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雷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漆泽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9月18日凌晨1时许,吸毒人员张某向被告人陈某某求购毒品冰毒(甲基苯丙胺),陈某某在收到张某转账100元的信息后,遂叫被告人李某某去送冰毒给张某,并在家中楼下将一个冰毒零包交给李某某,李某某随即骑摩托车到大十字东升超市门口将上述毒品零包交给张某。嗣后,雷山县公安局侦查人员从张某处扣押了上述毒品零包,经称重为0.2克。后雷山县公安局侦查人员将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李俊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的:1、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取保候审决定书等程序性证据;2、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证明;3、户籍信息;4、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毒品称重笔录、扣押物品照片、毒品称重照片、扣押冰毒疑似物照片;5、调取证据清单、陈某某借记卡产品资料查询、交易流水清单;6、调取证据通知书、通话记录;7、证人张某的证言;8、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及辩解、自述材料;9、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及辩解;10、辨认笔录;11、现场检测报告书;12、鉴定文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以牟利为目的,明知是毒品(冰毒)贩卖给他人,二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本案二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1月25日起至2016年3月13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李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9月30日起至2016年2月29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三、对扣押的毒品(冰毒)依法予以没收销毁。对被告人陈某某所得的100元毒资继续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 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杨芹

二O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朱洲

本案适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第三百五十七条 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刑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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