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某某、张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被告人蒋某某,男,1987年9月18日生,汉族,贵州省盘县人,小学文化,无业。因本案于2015年10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盘县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2年7月20日生,汉族,贵州省盘县人,初中文化,无业。因本案于2015年10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盘县看守所。
贵州省盘县人民检察院以盘检公诉刑诉[201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某某、张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盘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蒋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蒋某某、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贵州省盘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9月24日20时许,被告人蒋某某、张某某在盘县城关镇一五九加油站贩卖毒品给他人时被公安民警抓获,当场查获毒品嫌疑物0.1克及作案通讯工具“OUKI”牌红色直板手机一部、“SΛMSUNG”牌黑色直板手机一部。经鉴定,从所送检材中检测出海洛因成分。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蒋某某、张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蒋某某、张某某在有期徒刑二年以下量刑,并处罚金。
上述事实,被告人蒋某某、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谢某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辨认笔录、辨认笔录、称量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及照片,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随案移送清单,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收据,理化检验鉴定意见书,抓获经过,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张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且查获毒品海洛因0.1克,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在犯罪过程中二被告人作用相当,故不区分主从。被告人蒋某某、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给予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蒋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 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6日起至2016年10月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张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 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6日起至2016年10月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涉案毒品海洛因0.1克及作案通讯工具“OUKI”牌红色直板手机一部、“SΛMSUNG”牌黑色直板手机一部,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支兰芬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邓亚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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