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某职务侵占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被告人马某某,居民身份证号码……,贵州省余庆县人。2015年10月13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15年10月23日被逮捕。现押于贵阳市第二看守所。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以筑观检公诉刑诉〔2015〕2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职务侵占罪,于2015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雅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理审查明:2012年10至11月,被告人马某某利用其担任贵阳贵武花园酒店餐饮部经理的职务之便,以客人改天结账为由,私自收到客户酒席款共计44536元后不上交酒店,用于赌博。案发后其家属已将上述营业款代为赔偿酒店。
另查明,马某某于2015年10月10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抓获,羁押于遵义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马某某在庭审中对上述事实无异议,且有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劳动合同、结账单、证人证言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占为己有,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应当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庭审中马某某认罪态度好,其家属已代为赔偿被害人损失,本院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10日起至2016年6月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龙珊珊
二○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杨 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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