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蔡光美犯贩卖毒品罪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罪犯蔡光美,38岁。
2015年12月14日本院作出了(2015)普刑初字第154号刑事判决,以贩卖毒品罪判处罪犯蔡光美有期徒刑四年零三个月。现蔡光美以在哺乳期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经查,罪犯蔡光美于2015年8月21日在普安县东风医院产下一女婴,确系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不宜收监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将罪犯蔡光美暂予监外执行八个月(即2015年12月31日至2016年8月30日)。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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