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雨婷职务侵占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被告人杨雨婷,曾用名杨洪燕,居民身份证号码……,四川省隆昌县人,专科文化。2015年5月21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刑事拘留,2015年6月26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贵阳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欧竹青,贵州贵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观检公诉刑诉[2015]2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雨婷犯职务侵占罪,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雅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雨婷及辩护人欧竹青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至2015年4月,被告人杨雨婷在担任贵阳金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龙公司)“金龙国际花园小区”项目处收费员期间,利用代金龙公司缴纳“金龙国际花园小区”电费的职务便利,通过重复打印发票等方式,侵占金龙公司电费资金合计1622559.89元。
2012年11月至2015年4月,杨雨婷利用其代金龙公司缴纳“金龙国际花园小区”水费的职务便利,在收取水费过程中,通过编造水表号,夸大、虚报自有水表号水费等手段,侵占金龙公司水费资金合计610839元;
杨雨婷侵占上述款项后,用于其个人挥霍和购车购房。案发后,已退还金龙公司赃款210607.24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雨婷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调取证据通知书、杨雨婷手书案件经过、事实说明、金龙公司报案说明、公司财务管理制度、杨雨婷入职表、劳动合同书、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情况明细、员工工资表、交来物品清单、杨雨婷交现金明细清单、情况说明、证人证言、贵阳金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金阳分公司金龙国际花园项目部“杨雨婷涉嫌职务侵占案”专项审计鉴定报告(黔舜司鉴字[2015]第001号)、(黔舜司鉴字[2015]第002号)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雨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公司货款,数额巨大,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应依法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其辩护人提出杨雨婷有自首、退赃情节、当庭认罪、是初犯,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杨雨婷主动交待侦查机关不掌握的侵占水费问题,与侵占电费属同种罪行,故其行为系坦白,不是自首。案发后杨雨婷退还贵阳金龙物业有限公司部分赃款210607.24元,该辩护意见属实,其余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六十四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雨婷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1日起至2025年5月20日止);
二、非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退还受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黄 敏
审 判 员 龙珊珊
人民陪审员 何忠能
二○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杨 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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