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文职务侵占、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文 /
2016-08-31 00:06
公诉机关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秦文,男,1990年3月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中专文化,原贵州松宇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债权部债权专员,户籍所在地……。2015年7月10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15年7月24日被逮捕。现押于贵阳市第二看守所。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观检公诉刑诉[2015] 3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文犯职务侵占罪、盗窃罪,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雅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秦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职务侵占罪 2015年4月至2015年6月期间,被告人秦文利用其担任贵州松宇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债权专员负责收取公司款项的便利,分别将公司客户勾某某、张某某和蒙某某交给公司总裁的挖掘机款项15000元、61680元和25000据为己有。

二、盗窃罪 2015年7月5日19时许,秦文在贵阳市观山湖区贵州松宇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总裁总经理办公室,将办公室内一条价值13047元的黄金项链盗走。

2015年7月9日19时许,秦文再次在上述地点,将办公室内的6000元现金及价值450元的9包真龙香烟盗走。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8包真龙香烟并发还失主。

上述事实,被告人秦文在开庭审理过程无异议,且有户籍信息,搜查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保证单、劳动合同书、绩效考核方案、询问笔录、收款证明、收条、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勘验辩认笔录、照片等证据证实,并经庭审举证、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便利,非法侵占公司财物、数额巨大,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应依法处罚;同时,采用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已构成盗窃罪。应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秦文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部分财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九、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秦文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五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没收财产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10日起至2021年7月9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二、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龙珊珊

人民陪审员  何忠能

人民陪审员  张建湘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杨 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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