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家成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文 /
2016-08-31 00:08
罪犯文家成,男,1994年10月7日生,苗族,贵州省贵定县人,高中文化,现在在贵州省广顺监狱一监区服刑。

2013年5月22日,贵州省贵定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贵刑初字第9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文家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元(已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6月4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3年1月2日起至2017年1月1日止)。

2016年1月13日,执行机关贵州省广顺监狱以罪犯文家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文家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生产,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生产任务,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种活动,自觉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在2013年9月至2015年2月考评积分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另查明其财产刑已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文家成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文家成减刑六个月的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文家成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16年7月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林 玲

审判员  王晓宏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冉 玲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