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学文盗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文 /
2016-08-31 00:08
罪犯赵学文,男,1979年7月8日生,汉族,贵州省威宁县人,文盲,现在贵州省广顺监狱四监区服刑。

1996年12月20日,该犯因犯破坏集体生产罪被贵州省威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2年10月24日,该犯因犯盗窃罪被贵州省威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2年12月6日,贵州省威宁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威刑初字第335号刑事判决,认定赵学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30000元(未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2月21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6月13日起至2017年6月12日止)。

2016年1月13日,执行机关贵州省广顺监狱以罪犯赵学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赵学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生产,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生产任务,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种活动,自觉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在2013年4月至2014年10月、2014年11月至2015年10月考评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另查明其财产刑未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行政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赵学文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赵学文减刑十一个月的建议,本院根据该犯犯罪行为、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其财产刑履行情况,对其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赵学文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16年8月1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林 玲

审判员  王晓宏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冉 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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