漆泽彬贩卖毒品减刑裁定书
罪犯漆泽彬,男,1989年10月2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习水县人,现在贵州省北斗山监狱服刑。
2014年4月22日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习刑初字第119号刑事判决,认定漆泽彬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3年9月30日起至2016年9月29日止)。
2016年1月11日刑罚执行机关贵州省北斗山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漆泽彬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教育,遵守监规,深挖自己的犯罪根源,积极追求改造。在劳动中能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出勤率达100%;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合格,到课率达100%;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按规定搞好个人内务卫生和环境卫生。2014年9月至2015年10月考评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其财产刑未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漆泽彬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对于刑罚执行机关提出减刑五个月的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漆泽彬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至2016年4月2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林 玲
审判员 王晓宏
二O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冉 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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