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兵故意伤害减刑裁定书
罪犯龚兵,男,1984年9月2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息烽县人,现在贵州省北斗山监狱服刑。
2014年3月20日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息刑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认定龚兵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3年10月10日起至2016年10月9日止)。
2016年1月11日刑罚执行机关贵州省北斗山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龚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教育,遵守监规,深挖自己的犯罪根源,积极追求改造。在劳动中能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出勤率达100%;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合格,到课率达100%;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按规定搞好个人内务卫生和环境卫生。2014年7月至2015年9月考评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龚兵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对于刑罚执行机关提出减刑五个月的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龚兵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至2016年5月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林 玲
审判员 王晓宏
二O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冉 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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