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甲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文 /
2016-08-31 00:10
公诉机关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甲,生于贵州省普定县,住贵州省普定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0月15日被逮捕,同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5年12月31日解除取保候审,现羁押于普定县看守所。

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检察院以普定检公诉刑诉[2015]1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甲犯盗窃罪,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袁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一、2003年5月26日3时许,被告人张某甲与张某乙、皮某甲、皮某乙(后三人已判刑,下同)相互邀约,到普定县马官镇余官村癞头坡被害人潘某田开办的砂厂处,将该厂总价值2800元的一台碎石机、两个碎石机盖子盗走,后销赃给西秀区南郊废旧收购店的高某某,得币800余元共同分赃。

二、2003年6月2日凌晨,被告人张某甲与皮某甲、皮某乙、张某乙相互邀约,到普定县白岩镇龚家院村将被害人龚某权家放在院墙外路边的价值300余元的一具碎石机下架盗走,接着四人又到该村大坡上将被害人龚某明家砂厂上总价值2000余元的一台碎石机和一台柴油机盗走,后销赃给安顺市西秀区北门废旧收购店的黄某某,得币1100元共同分赃。

三、2003年6月6日2时许,被告人张某甲与皮某甲、皮某乙、张某乙邀约姚某某(已判刑)驾驶其贵G80662双排座货车到普定县龙场乡波堕村,将被害人李某德家在该村十四公庄砂厂上一台价值800余元的碎石机盗走。随后五人又驾车至普定县龙场乡龙场街上陈某祥家门口,将被害人向某明放置该处总价值2400余元的两台碎石机盗走,后销赃给安顺市西秀区南郊废旧收购店的高某某,得币1700余元。除支付姚某某运费后,余款由张某甲、皮某甲、皮某乙、张某乙共同分赃。

四、2003年6月9日凌晨,被告人张某甲与皮某甲、皮某乙、姚某某、张某丙(已判刑)相互邀约后驾驶姚某某的贵G80662双排座货车到普定县坪上乡大哪村王某发家砂厂边,将被害人王某洪家一台砂机的盖壳抬到公路边,因村寨狗叫,害怕被人发现,未将该盖壳盗走。接着五人又驾车到大哪村安织公路边的大坡脚砂厂,将被害人周某文家放在该砂厂总价值5120元的一台碎石机、一台柴油机装上货车准备盗走时,被巡逻民警抓获,当场在车上缴获所盗赃物及作案工具,张某甲趁机逃脱。以上赃物已发还被害人。2014年10月15日,张某甲自动到普定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投案。

公诉机关为支持上述指控,举出失盗主潘某田、龚某权、龚某明等人的陈述,证人皮某乙、皮某甲、张某乙、张某丙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估价委托书、普定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普价估字(2003)20号估价鉴定结论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取证笔录及照片、收条、领条、本院(2003)普刑初字第106号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入多次秘密窃取私有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张某甲辩称其未参与起诉书指控的第一起盗窃犯罪,对起诉书指控的其余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另辩称其是在他人邀约下参与实施盗窃犯罪的。

经审理查明,一、2003年5月26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张某甲与张某乙、皮某甲、皮某乙(后三人已判刑,下同)相互邀约后窜到普定县马官镇余官村癞头坡将失盗主潘某田砂厂上的一台碎石机、两个碎石机盖子盗走,后销赃给西秀区南郊废旧收购店的高某某,得款800余元共同分赃。

据以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失盗主潘某田陈述,2003年5月25日晚上,我在普定县马官镇余官村砂厂守厂,约凌晨3时许,我被抬东西落到地上的声音惊醒。我醒来后就听到外边有几个人叽哩咕噜的,我就从砖墙上的小孔往外看,看见有四人把我家砂机抬到公路上装上车拉走。我家砂厂被盗了一台39公分宽的砂机和两个砂机盖子。砂机价值1800元,两个砂机盖子价值1200元,是4年前在安顺买的。

2.证人皮某乙的证言证实,2003年5月份的一天晚上12时许,我、皮某甲、张某甲、张某生(又叫张某乙)等人一起坐上张某甲喊来的一辆农用车到余官。张某甲叫驾驶员开车到砂机上面停放,我们四人下车去偷砂机,抬得砂机盖子及砂机下架上车后拉回安顺,后张某甲将盗窃的砂机盖子及砂机下架卖给高甲(又叫高某某),卖得800多元,每人分得180元。

3.证人皮某甲的证言证实,2003年5月25日当晚12时许,张某甲喊我、皮某乙、张某乙(又叫张某生)坐上他喊来的一辆桔红色山地车去普定县马官镇余官偷砂机。车子开到马官镇余官寨子出去往安顺方向行走约一里路时,张某甲喊停车后,我与张某甲、皮某乙、张某乙下车往余官方向走了50至60米远,就走到公路边的一个砂厂里。我们在该砂厂里抬得砂机盖壳和砂机下架上车后拖回安顺。第二天中午,张某甲讲他已经把砂机盖壳及下架卖了,他拿130元给驾驶员,分得120元给我。

4.证人高某某(又名高甲)的证言证实,我在安顺市西秀区南郊路开店收废旧物品。2003年5月份的一天下午3时许,有一个男子打我收购店的电话说要拖砂机来卖。到晚上2时许,就有人来敲我的收购店的门,我开门后就看见一辆农用车停在门口,有一个30来岁的男人说他是白天和我联系过要出卖砂机的人。他们从货车上抬下一台打砂机和两个砂机盖壳到我家过磅,砂机和盖壳重1100多斤,按0.6元每斤计算,我付给他们700元至800元,具体数额我记不清了。那个男子给我说砂机是他们从普定买来的。

5.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实,我在潘某田的砂厂上打砂。2003年5月潘某田家被偷了一台16锤的砂机和盖壳、一台24锤的砂机盖壳,砂机价值1800元,盖壳价值1000元。

6.证人周某甲的证言证实,我在潘某田开办的马官镇余官村癞头坡的砂厂上打砂。2003年5月,潘某田的砂厂上被偷了一台16锤的砂机和两个砂机盖壳,砂机价值1800元,两个盖壳价值约1000元。

7.现场指认记录及指认照片证实,经证人皮某甲指认,其伙同皮某乙、张某甲、张某乙等人盗窃一台打砂机和两个砂机盖壳的现场位于普定县马官镇余官村癞头坡潘某田开办的砂厂。

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予以确认。

二、2003年6月1日,被告人张某甲与皮某甲邀约皮某乙、张某乙盗窃碎石机,次日凌晨,四人窜到普定县白岩镇龚家院村将失盗主龚某权家放在院墙外路边的价值300余元的一具碎石机下架盗走,接着四人又到该村大坡上将失盗主龚某明家砂厂上总价值2000余元的一台碎石机和一台柴油机盗走,后销赃给安顺市西秀区北门废旧收购店的黄某某,得币1100元共同分赃。

据以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失盗主龚某权陈述,2003年6月1日晚上,我把一个打砂机下架放在我家院墙外的路边,第二天下午约4时我发现被盗。我就去安顺废旧收购点寻找,后在安顺北门港顺加油站对面的废旧收购点找到砂机下架的前半部分,我对收购点的人讲这个砂机下架前半部分是我的,还有后半部分在哪里。一个男老板问我认准没有,我说认准的。最后那个男老板拿了300元赔偿我,砂机下架归他所有。我被盗走的砂机下架重约600至700斤,价值300多元。

2.失盗主龚某明陈述,2003年6月2日凌晨约3时许,我家的一台柴油机和打砂机被盗走,当晚另有我村龚某权家的一台打砂机下架也被盗。我当天中午发现被盗后,就去普定收废旧的地方找,龚某权是去安顺收废旧的地方找。第二天早上,我听人说龚某权在安顺北门下面的一个加油站对面的一个废旧收购点找到他家被盗的砂机下架,收购店老板赔偿了他300元。我得知该信息后,就与我妻子张某琼去到这家收购店找,但没有找到我家被盗的东西,一开始收购店老板不承认,后来他又答应给我们300元,但我们不接受,后来老板赔偿了我家2000元。我家被盗的是18匹马力的四轮柴油机,打砂机是16锤的,买去3700多元,被盗时价值2000余元。

3.证人皮某乙的证言证实,2003年6月初的一天下午6时许,张某甲与皮某甲讲晚上去龚家院偷砂机,我答应同他们去偷。当晚11时许,不知道是谁联系好车辆,我们坐上一辆双排座的微型白色货车到普定龚家院。驾驶员在车上,我、张某甲、皮某甲、张某乙四人下车走了20至30米远,看到寨子边上的路坎上有一台砂机的下架,我们四个把砂机下架抬上车。后我们开车继续往砂锅寨走,来到距离砂锅寨几百米远的地方,皮某甲和张某甲喊停车。停车后,驾驶员守车,我们四人走到路边的一个砂厂里,把一台砂机和柴油机拆开后抬上车拉回安顺。经顾某某介绍,我们把砂机、柴油机、砂机架子拉到安顺港顺加油站对面一个收废旧的店出卖,得款1100元,张某甲拿得120元给驾驶员,拿50元介绍费给顾某某,余下的钱我们四人每人分得200元。

4.证人皮某甲的证言证实,2003年5月底的一天,我路过魏旗龚家院河坎边上的两个砂厂,看见砂厂上有砂机。过了两天,大概6月初,我遇到张某甲,就给他讲龚家院有两个砂机,要不要去偷,张某甲讲去。我们还约了张某生(张某乙)和皮某乙。当晚10时许,我们坐张某甲和张某生叫来的微型双排座货车去龚家院,张某甲坐副驾驶室指路,到达龚家院时已是凌晨1时许。我、张某乙、张某甲、皮某乙走到砂厂路边的一间空房子边,将一台砂机下架抬到车上。后我们坐车继续往砂锅寨方向走,我们四人又在离砂锅寨约100米的砂厂里抬得了一台柴油机和一台砂机上车拉回安顺,后由顾某某给我们联系安顺北门港顺加油站对面的一个废旧收购店的老板给我们买,我们就把砂机、柴油机拉到该店出卖,由张某甲和老板交易,卖得钱后张某甲拿120元给驾驶员,拿50元给顾某某,余下的款我们四人每人分得240元。

5.证人张某乙(小名张某生)的证言证实,2003年某月的一天,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张某甲约我去偷东西,我和皮某乙、皮某甲、张某甲在普定县白岩镇魏旗村那边先偷得一台砂机下架,接着往前走一段路后又偷得一台砂机和一台柴油机。

6.证人黄某某的证言证实,我在安顺西秀区港顺加油站对面的一个铺面里收购废旧物品。2003年6月初的一天晚上2时许,一个叫老四的人打我的手机说他那里有几个废砂机,全部是熟铁的,问我要不要,我们谈好价格后,老四说货不是他的,并说拉砂机的车子已经到我的店门口了。我开门看见一辆白色微型货车停在门口。出卖砂机的人把两台打砂机(都没有锤,只有壳,其中一台是整体的,另一台没有上面的盖子部分)和一台柴油机抬过磅后,我付了1100元给他们。我收购砂机后的第二天下午5时许,一个姓龚的30多岁的男子来到我的收购店,讲他昨天被偷了砂机,他认出我店里的一台砂机是他的,叫我赔他300元,他不拿砂机回去了。最后我赔了他300元,他就走了。我收购的砂机和柴油机已经卖给贵阳钢厂了。

7.证人龚某甲的证言证实, 2003年6月2日凌晨,龚某明家安装在龚家院村大坡砂厂上的一台打砂机和一台柴油机被盗。打砂机是2001年10月份我和他在安顺买的,买去3700元,还是好的,现在价值1000元左右,柴油机是18马力的,价值2000余元。龚某权家被盗的是一个打砂机下架,价值300元左右。

8.证人龚某乙的证言证实, 2003年6月初的一天晚上,龚某明家安装在白岩镇龚家院村大坡砂厂上的一台打砂机和一台柴油机被盗,打砂机和柴油机总价值2000至3000元。同一天晚上龚某权放在其院墙外路边的打砂机下架也被偷了。

9.被告人张某甲供述,我的曾用名叫小党生。2003年5至6月份的一天晚上凌晨2时许,我们在白岩镇一个坡上的砂场上偷得已经生锈的一台砂机和一台柴油机,价值2000至3000元。那天我们还在那个坡脚的路边偷得一个生锈的砂机下架,价值约300元。我们是拉着我的板车去偷的,偷得东西后,我们一起拉到安顺,具体卖给谁、卖得多少钱我记不清了,我分得300元。那天是张某乙约去白岩镇偷的,因为他在那个砂场打过砂。我们偷砂机常用的两三个扳手和一根索子是皮某乙准备的并由他带到作案现场。

10.现场指认记录及指认照片证实,经证人皮某甲与张某乙分别指认,2003年6月2日凌晨,皮某甲、皮某乙、张某甲、张某乙等人盗窃一台打砂机和一台柴油机的现场位于普定县白岩镇龚家院村大坡上龚某明开办的砂厂。同日凌晨,皮某甲、皮某乙、张某甲、张某乙等人盗窃一台打砂机下架的现场位于普定县白岩镇龚家院村龚某权家院墙外的路边。

11.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经被告人张某甲辨认,2003年6月份的一天晚上,其伙同皮某甲、皮某乙等人盗一台砂机和一台柴油机的现场位于普定县白岩镇龚家村路边。

12.收条证实,失盗主龚某明收到黄某某支付的失盗砂机补偿款2000元。

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予以确认。

三、2003年6月6日,被告人张某甲与皮某乙商议后邀约皮某甲、张某乙,姚某某(已判刑)盗窃碎石机。次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及皮某乙、皮某甲、张某乙乘坐姚某某驾驶其贵G80662双排座货车到普定县龙场乡波堕窑村路边失盗主李某德家在该村十四公庄处的砂厂上将一台碎石机盗走。随后五人又驾车至普定县龙场乡龙场街上陈某祥家门口,将失盗主向某祥放置该处的两台碎石机盗走,后销赃给安顺市西秀区南郊废旧收购店的高某某,得币1700余元。除支付姚某某运费后,余款由张某甲、皮某甲、皮某乙、张某乙共同分赃。

据以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失盗主李某德陈述,2003年6月7日上午8时许,我到波堕村十四公庄砂厂时,发现我的16锤碎石机(打砂机)不见了,在砂机旁有一根绿色的尼龙绳。我被盗的打砂机包括砂机下架、机壳、砂锤、皮带轮等,是2002年3月以1500元购买的旧机子,被盗时价值1200余元。当晚龙场街上还有向某三(向某祥)的两台碎石机(打砂机)也被偷了。

2.失盗主向某祥陈述,2003年6月7日上午8时许,我发现我放在龙场垭口陈某祥家门口路边上的两台16锤的砂机被盗了,被盗砂机包括砂机盖壳、砂锤、砂条、砂机下架几个部分,其中一台是2001年12月以1660元买的,另一台是2002年3月以1550元买的,被盗时两台砂机价值2400元左右。

3.证人皮某乙的证言证实,2003年6月6日下午12时许,我与张某甲从龙场去安顺,路过波堕窑时看见路边的一个砂厂上有砂机,龙场街上卫生院过去的龙场哑口的路边也放有两台砂机。我和张某甲商量喊皮某甲和张某乙一起去偷砂机。当晚11时许,我们找到姚某某去运输,讲好拖得砂机拿200元给他,拖不得拿120元给他。我们坐姚某某的车到龙场乡波堕窑村距砂厂二三十米的路上,姚某某及其妻子留在车上,我、张某乙、皮某甲、张某甲拿扳钳、竹杠子、尼龙绳下车去偷砂机,我们把砂机拆开抬上车后继续往龙场方向走。我们把车停在龙场垭口下面的路边,我、皮某甲,张某乙、张某甲又下车将放在路边的两台砂机拆开抬上车拉回安顺。第二天上午11时许,我、张某甲、姚某某开车把砂机拉到安顺火车站立交桥那边一个叫高甲(又叫高某某)的人开的废旧收购店出卖,经过磅砂机重1.35吨,按0.65元每斤,高甲拿得1750元给张某甲。张某甲拿得250元给姚某某,余下的钱我们四人平均分赃,我分得300多元。

4.证人皮某甲的证言证实,2003年6月6日晚上10时许,张某甲问我和皮某乙、张某乙去不去偷砂机,我们讲去。约过了1个小时后,我们找得姚某某运输。我们就坐姚某某的贵G80662货车到龙场乡波堕窑,在一个砂厂将一台砂机抬上车后继续往普定方向走。我们在龙场垭口的路边,又抬得两砂机上车,后我们开车回到安顺。第二天晚上8时许,我哥皮某乙给我说总共卖得1160元,拿了250元给姚某某,我和张某甲、皮某乙每人分得300元。

5.证人姚某某的证言证实,2003年6月6日晚11时许,皮某乙找我帮他们拉偷来的东西,拉得东西拿200元给我。我开车拉皮某乙、皮某甲、张某甲到普定县龙场乡政府过去一个寨子的边,张某甲他们偷得一台打砂机,装上车后我们接着往普定方向走,走到龙场哑口下坡处有几户人家居住的路边,他们叫停车,说路边还有两台砂机,一起偷走。我在车上等了约1小时,皮某乙他们三人就把打砂机抬上车,后我们开车回到安顺。第二天早上11时许,皮某乙、张某甲叫我开车去火车站立交桥旁一家收购废铁的店边,他们把打砂机出卖后,拿250元给我。

7.证人张某乙的证言证实,2003年,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我和皮某乙、皮某甲、张某甲在普定县龙场乡波堕村偷得一台砂机,回转安顺途中在龙场垭口处又盗得两台打砂机。

8.证人高某某(高甲)的证言证实,大概2003年6月初的一天上午,上一次出卖砂机给我的那个30多岁的男子又打我收购店的电话说要拖废铁卖给我。下午他就坐一辆白色双排座货车来到我的铺子里。我看见货车里有三台打砂机,我问是不是偷来的,他说从普定买来的,我想到大白天拉来的,可能不是偷的,我就和他们去过磅,三台砂机有1吨多,按0.65元每斤计价,我付给他1000多元,具体数额我记不清了。

9.证人李某甲的证言证实,2003年6月份的一天晚上11时许,皮某乙来我家叫我丈夫姚某某和他们去普定拖货。后我和姚某某一起和他们去,他们的人有皮某乙兄弟两人,张姓兄弟两人。皮某乙指路,我们开车来到普定城关镇的一处公路边,皮某乙喊停车,后皮某乙他们四人下车去,我和姚某某在车上等他们,过了一段时间,他们抬得东西装在车上。接着我丈夫继续开车往普定方向走,来到一处有人家户的公路边,皮某乙又叫停车,他们四人又下车去一段时间后抬得东西上车,后我们开车回到安顺。第二天他们来喊姚某某和他们拉去卖后付给姚某某150元。

10.证人褚某某的证言证实,2003年6月7日上午10时许,向某祥给我讲他家放在陈某祥家门口路边的两台砂机被偷了。向某祥家被盗的砂机一台是前年买的,一台是去年买的,被盗时价值2400至2500元。

11.证人余某某的证言证实,2003年6月7日凌晨,我们龙场村的向某祥家放在卫生院上边陈某祥家门口路边的两台16锤的砂机被盗,同时波堕窑的李某德家在十四公庄砂厂上的一台16锤的砂机也被盗了。向某祥家被盗的两台砂机每台价值1200至1300元,李某德家的砂机价值1200至1300元,这种砂机每台有400多公斤。

12.证人李某乙的证言证实,2003年6月初的一天半夜,李某德家砂厂上的一台16锤的打砂机不见了,不见的砂机价值800元左右,重约800斤。

13.被告人张某甲供述,2003年5至6月份的一天晚上凌晨2时许,我和皮某甲、皮某乙、张某乙还有一个开车的驾驶员(是皮某乙联系的)一起到龙场乡偷得一台还是两台打砂机,因时间长了记不清楚了,后卖在安顺贵黄路一家收废铁的店里,具体卖多少钱我也记不清楚了,我们四人每人好像分得200元,开车的驾驶员多分得一些。是皮某乙去他老外婆家时看到砂机后约我们一起去偷的。

14.现场指认、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经证人皮某乙、张某乙分别指认,2003年6月7日凌晨皮某乙、张某甲、张某乙、皮某甲等人盗窃一台打砂机的现场位于普定县龙场乡波堕窑村(普定至马场436县道14千米处)路边的李某德家砂厂;同日凌晨皮某乙、张某甲、张某乙、皮某甲等人盗窃两台打砂机的现场位于普定县龙场乡龙场街上陈某祥家对面距龙场卫生院约15米的路边。经被告人张某甲辨认,2003年6月份的一天晚上,其伙同皮某甲、皮某乙等人盗窃砂机的现场位于普定县龙乡小窑村(波堕窑村)路边。

15.取证笔录及照片证实,普定县公安局侦查人员取到失盗主李某德在失盗砂机现场发现的绿色尼龙索一根。

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予以确认。

四、2003年6月8日,被告人张某甲与皮某甲、皮某乙商议后邀约姚某某、张某丙(已判刑)盗窃碎石机。次日凌晨,被告人张某甲及皮某甲、皮某乙、张某丙乘坐姚某某驾驶其贵G80662双排座货车到普定县坪上乡大哪村王某发家砂厂边,将失盗主王某洪家放置在王某发家砂厂上一台砂机的盖壳抬到公路边后,因村寨狗叫,害怕被人发现,未将该盖壳盗走。接着五人又驾车到大哪村安织公路边的大坡脚砂厂,将失盗主周某文家放在该砂厂总价值5120元的一台碎石机、一台柴油机装上货车准备运走时,被巡逻民警抓获,当场在车上缴获所盗赃物及作案工具,被告人张某甲趁机逃脱。以上赃物已发还失盗主周某文。2014年10月15日,被告人张某甲自动到普定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投案。

据以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失盗主王某洪陈述,2003年6月9日凌晨约2时许,我村的鄢幺春喊我说我家的砂机被盗了。我赶到安织公路边我家放砂机那里,看见派出所的民警在场,我家砂机的螺丝被拆了,砂机机壳被抬到40至50米外的安织公路边上,柴油机的螺丝也被拆了。我家砂机是16锤的,柴油机是20马力的,于2002年6月份买的,价格3600元,被盗时价值3000元左右。

2.失盗主周某文陈述,2003年6月10日上午,叶维琼打电话给我讲6月9日凌晨我家放在大哪村安织公路边大坡脚砂厂的打砂机和柴油机被盗了。我家被盗的打砂机和柴油机是两年前买的,价格是12800元,被盗时价值7000元。

3.证人皮某乙的证言证实,2003年6月8日下午6时许,张某甲和我弟皮某甲来找我,张某甲讲去大哪偷砂机,我同意。当晚8时许,我和张某甲去找姚某某,叫他帮我们到大哪拉偷来的砂机,讲好拿300元给他。到了晚上10时许,我、皮某甲、张某甲、张某丙坐姚某某开的贵G80662货车去大哪。到大哪上边,我们把车停在一个弯弯头,姚某某在车上,我放哨,另外三人下车到路边偷一台打砂机,把砂机盖壳拆下来,由张某甲和皮某甲抬到路上来,就听到狗叫,张某甲他们怕被抓住就回到车上,我们开车继续往前走一段路后张某甲喊停车,说这里还有一个砂机,我们抬上车拉起走。停车后姚某某在车上等,皮某甲和张某甲拿扳钳去下螺丝,把柴油机和砂机拆开后,我和张某丙扶到柴油机,张某甲和皮某甲用竹杠子把柴油机抬到车上去。我们又回到砂厂,因为有颗螺丝下不来,就把砂机掀砸成四块,我们把砸碎的砂机抬到上车后,发动车正准备走时,派出所民警就来查我们,张某甲就趁机逃跑了。

4.证人皮某甲的证言证实,2003年6月8日那天下午5时许,张某甲讲去大哪偷砂机,我、皮某乙同意,并讲好找姚某某的货车去拉砂机。晚上10时许,我、皮某乙、张某甲、张某丙坐姚某某开的贵G80662货车去到大哪,把车停在一个弯弯头,姚某某在车上守车,张某丙拿两把扳钳,我拿一根竹杠子、张某甲和皮某乙拿得一根竹杠子下车。我们来到路边的一个砂厂,把砂厂上的砂机拆下来,我和张某甲把砂机盖壳抬到路边,就听见狗叫,我们怕被人发现就回到车上继续开车往普定走,我们来到离大哪约有500米时看见路边有个砂厂,就停下车来,我们四人用竹杠子把柴油机抬到车上,后又去拆砂机,有颗螺丝拆下不来,我们四个把砂机推倒砸成四块,我们把砸碎的砂机抬到车上,上车后正准备开车走时派出所的民警就来拦住我们,张某甲就跳下车逃跑了。

5.证人姚某某的证言证实,2003年6月8日上午,皮某乙叫我到普定县坪上乡给他拉一台偷来的砂机,并讲拉得砂机拿300元给我,如果没拉得只拿100元给我。当晚皮某乙、张某丙、皮某甲、张某甲坐上我的车后我就开车往普定方向走,他们讲地点不在坪上,是在路边。我们沿着安织公路往坪上方向走,走到有几家人那儿,张某甲叫停车,我在车上等他们,他们四人下车去。过了约半小时,他们回来说狗太叫,怕被发现。我就继续开车走,走到我们被抓的那里,皮某甲和张某甲叫停车,说这里还有一台砂机,把它拉走。我停车后,他们四人就去偷车背后20米处的一台打砂机,他们拆打砂机用了40分钟左右,把打砂机装上车后,我刚发动车准备开走时就被警察抓住了。

6.证人张某丙的证言证实,2003年6月8日,皮某乙叫我和他们去偷砂机。晚上10时40分许,我和皮某乙、皮某甲、张某甲坐上姚某某开的贵G80662白色双排座货车去普定县坪上。开到坪上过来不知道什么寨子时,张某甲和皮某甲喊下车,姚某某在车上等,我们四人就下车去偷砂机,张某甲和皮某甲把砂机盖子抬到马路边后便听到狗叫,我们怕被发现,就回到车上。姚某某继续开车,大约走三千米左右,皮某甲又喊下车,我们四人又下去偷砂机,我们把砂机掀倒在马路边后抬上车。我们准备上车的时候,民警就拦住我们,张某甲就逃跑了。

7.证人周某乙的证言证实,周某文是我儿子,他的砂机、柴油机是2001年11月份买的一套新的,买去12800元,是在大哪路边我家的砂厂上被偷走的,机子都还是好的。

8.被告人张某甲供述,2003年5至6月份的一天晚上凌晨2时许,我和张某丙、皮定化、皮某乙坐上由一个驾驶员开的车到坪上的一个砂场偷砂机,我们在下砂机螺丝时有狗叫,被人发现了我就喊他们离开了,在那个砂场没有偷成功。我们开车往普定走,走到大哪时,看到路坎上有一台砂机,我记得好像是皮某甲两兄弟讲要偷,因为叫得车去,要给开车去的人费用。我说我不上去偷,因为之前偷东西时已被人发觉了,怕人家已经报警了。皮某甲两兄弟讲:“你不上去,你就在下面站着(意思就是我在下边路上放哨”)。才过了20分钟就有警车来了,警车上的人没有看到我,我就往山上溜了,当时他们几个正准备抬砂机上车应该被抓住了。当天晚上我在山上坐了一宿,第二天天亮我就拦客车坐回安顺,以前我还在安顺做工,拉板板车,再后来我就到外省打工了。皮某甲女朋友家是坪上那边的人,之前他去他女朋友家玩,坐车经过时知道那儿有砂机,他就约我们去那儿偷砂机。

9.估价委托书、普定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普价估字(2003)20号估价鉴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经普定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以2003年6月9日为价格鉴定基准日,综合成新率为40%的打砂专用设备一套(含15马力柴油机一台、打砂用碎石机一台),价值5120元。普定县公安局已将该鉴定意见告知失盗主周某文与被告人张某甲。

10.现场指认、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经证人皮某乙指认,2003年6月9日凌晨其伙同皮某甲、张某甲等人盗窃打砂机时听到狗叫,怕被人发现便弃砂机于路边后逃走的现场位于普定县坪上乡坪上村小寨(209省道115千米+800米处路边)王某发家砂厂;同日凌晨其伙同张某甲、皮某甲等人盗窃一台打砂机和一台柴油机的现场位于209省道118千米+690米处普定坪上乡大哪村周某文家砂厂。经被告人张某甲辨认,2003年6月份的一天晚上,其伙同皮某甲、皮某乙等人盗窃砂机时因狗叫未偷成的现场位于普定县坪上乡大哪村路边;同日凌晨2时许,其伙同皮某甲、皮某乙、张某丙盗窃砂机的现场位于普定县坪上乡大哪村一砂厂。

10.取证笔录及照片证实,2003年6月9日8时许,普定县公安局侦查人员从姚某某处取到贵G80662号白色带货箱双排座货车一辆,在该车驾驶室内取到威达牌活动扳钳一把、劳动牌活动扳钳一把;在该车后货箱内取到拆散的碎石机(包括飞轮、飞轮轴、机壳、机架、牙板等部件)一台、15马力的柴油机一台和竹棒子一根。

11.领条证实,2003年7月9日,失盗主周某文从普定县公安局刑侦大队领回其被盗的柴油机和碎石机各一台。

12.本院(2003)普刑初字第106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张某甲于2003年伙同皮某甲、皮某乙等人多次盗窃的犯罪事实。

13.普定县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证实,2014年10月15日14时许,涉嫌盗窃罪的张某甲到普定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投案。

14.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张某甲,男,1972年2月15日生于贵州省普定县,汉族,农民,住普定县。

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9900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确认。被告人张某甲是盗窃犯意的主要提起者和邀约者,其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其在被追捕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多次盗窃,可酌情从重处罚。综合被告人张某甲具备的量刑情节,决定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辩称其未参与起诉书指控的第一起盗窃犯罪,因证人皮某乙、皮某甲的证言相互印证了被告人张某甲参与该起犯罪,故被告人张某甲的该辩护意见不成立,不予采信。同时,因证人皮某乙、皮某甲、张某乙的证言均证实了被告人张某甲是盗窃犯意的主要提起者和邀约者,故其辩称系受他人邀约参与盗窃的辩护意见不成立,亦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31日起至2017年6月30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卢 颂 辉

审 判 员  刘 坤 元

人民陪审员  魏 正 永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霞(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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