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吴某某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被告人吴某某。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5年1月4日被逮捕。现押于兴仁县看守所。
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检察院以兴仁检公诉刑诉[2015]2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 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苏泽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5日9时许,兴仁县公安局下山派出所民警黄A、秦B及协勤王C在兴仁县下山镇高武村“高武超限检测站”前的公路上设卡开展交通安全检查,11时许,被告人吴某某驾驶号牌为贵E6XX的一辆蓝色南骏牌轻型自卸货车途经设卡检查处,民警秦B示意停车接受检查,吴某某停车后,秦B靠近吴某某驾驶的车辆要求其出示证件接受检查,吴某某佯装摸证件接受检查,乘秦B不备,开车前行。秦B见状,绕到吴某某的车前,以阻止车辆前行。吴某某不顾及秦B安危,加大油门强行冲卡逃避检查,迫使秦B紧急跳开躲避。随后,秦B驾驶号牌为贵E0364警的警车载上协勤王C追吴某某至兴仁县下山镇马乃屯村横洞河丫口一旧石场上坡路段,吴某某跳车逃离,失控的小货车后退撞击贵E0364警车,致警车翻倒报废,民警秦B、协勤王C跳车后受伤(轻微伤)。经鉴定,被毁损的警车价值67180元。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及相关书证、现场图、现场照片、鉴定意见书、视听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吴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妨害公务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吴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5日9时许,兴仁县公安局下山派出所民警黄A、秦B及协勤王C在兴仁县下山镇高武村“高武超限检测站”前的公路上设卡开展交通安全检查,11时许,被告人吴某某驾驶号牌为贵E6XX的一辆蓝色南骏牌轻型自卸货车途经设卡检查处,发警秦B示意停车接受检查,吴某某停车后,秦B靠近吴某某驾驶的车辆要求其出示证件接受检查,吴某某佯装摸证件接受检查,乘秦B不备,开车前行。秦B见状,绕到吴某某的车前,以阻止车辆前行。吴某某不顾及秦B安危,加大油门强行冲卡逃避检查,迫使秦B紧急跳开躲避。随后,秦B驾驶号牌为贵E0YY警的警车载上协勤王C追吴某某至兴仁县下山镇马乃屯村横洞河丫口一旧石场上坡路段,吴某某跳车逃离,失控的小货车后退撞击贵E0YY警车,致警车翻倒报废,民警秦B、协勤王C跳车后受伤(轻微伤)。经鉴定,被毁损的警车价值67180元。
同时查明,被告人吴某某在案发后,于2014年8月5日19时30分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一、物证、书证
1、到案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吴某某案发后,于2014年8月5日19时30分到公安机关投案。
2、行驶证、车辆注册登记信息复印件、车辆保险复印件:证实贵E0364警号车的注册登记及投保情况。
3、车辆转让手续:证实贵E6XX号自卸货车系原车辆所有人蔡启军于2012年7月19日转让给被告人吴某某的。
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证实贵E6XX号自卸货车的核载吨位为1吨。
5、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吴某某的身份情况。
6、贵E0364警号车辆照片:证实该车已彻底损毁。
二、证人证言
1、秦B证言:2014年8月5日早上我们按所里的工作安排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检查,上午九时许,我们派出所的民警黄A带领我和协勤王C开起贵E0364警号牌警车到兴仁县下山镇高武超限检测站设卡进行交通检查。大约十一点左右,从兴仁方向开来一辆蓝色农用货车,我站在路中间的安全椎旁指示该车停车接受检查,该车停下来后我站在该车旁向驾驶员问道:“你好,我们是下山派出所的民警,请熄火并出示你的驾驶证和行驶证。”,该车驾驶员不但没有熄火反而语气不舒服地回答我说:“没带驾驶证件。”,我说:“熄火下来接受检查。”,这次驾驶员没有回答我,马上转脸看着前方驾车起步开起他的货车准备向高武方向走,我马上绕到车前制止该车前行,这时驾驶员见我站在车前不但不停车反而径直朝我加速开来,我站在车头边退边大声喊该车驾驶员叫其停下,我看驾驶员没有减速的趋势,感觉在加大油门加快速度向前冲,这时我只好往路边退闪,我刚退到该车旁边,驾驶员趁机加速开起货车就往高武方向跑了。我跟着追了几步喊该车停车接受检查,该车往高武方向跑没有停车,见状我立即跑到贵E0YY警号牌车上,协勤王C也立即到警车上,我们驾驶警车随后跟着冲卡的那辆蓝色农用货车,想等他停车后再对该车上的人员和车辆进行检查,在行驶在马乃屯村路上小地名叫横洞河丫口的地方时,该车往左边上坡开往一个旧石场方向,我驾驶警车跟在后面,没有按喇叭也没有鸣警笛,就慢慢的跟随在后,跟随那辆货车刚要把坡上完到旧石场那儿,该车驾驶员突然把车一停,我看到该车顿了一下驾驶员就突然从驾驶室里跳下来,然后爬起来就跑,看到这种情况我就把警车停住,这时我就看见那辆货车开始倒退着向我们的贵E0364警车下来,我正准备退车时看到那辆货车马上就要撞到我们的警车了,我感觉到退车已经来不及了,我就大喊“王C跳车”,我马上打开驾驶室车门跳了下来,王C也跳了下去,这时我在路边就看到货车车尾抵在警车的车头上,把贵E0YY警号车抵翻下了路坎,接着那辆农用货车也跟着翻下路坎。我左手被撞在地上撞伤,身上多处软组织受伤,王C头部被撞伤,右手撞伤严重,动不了,右脚也被撞伤,多处软组织受伤。随后我就向路旁的人借手机打电话,把事情经过向所里反映,后来我们所的民警就马上开车到现场。在高武检测站设卡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检查时,我们都着警服的,路上我们还立有检查标志和安全锥。
2、王C证言:2014年8月5日早上我和下山派出所的民警黄A、秦B按照所里面的工作安排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检查,早上9时许我们三个开贵E0YY警到兴仁县下山镇高武超限检测站设卡进行交通检查。中午11点钟左右,秦B站在马路中间安全锥旁边对过往车辆进行交通检查,我在一旁进行协助,这个时候从兴仁方向开来一辆农用车,秦B示意该车停车接受检查,农用车停下来之后,秦B向货车司机表明警察身份之后让货车司机出示驾驶证和行驶证接受检查,但货车司机不配合检查,因为货车没有熄火,货车司机就准备开着货车走,秦B便绕到货车前面制止该车前行,但货车司机不但不停车,反而加起油门开车朝前冲,秦B便从货车前面闪躲到车旁,秦B闪开之后,货车司机就开着货车往高武方向跑了。秦B就开着贵E0YY警号车载我跟在货车后面,想等货车停车之后再对该车驾驶员和车辆进行检查。当我们开车行驶到马乃屯村路上小地名叫横洞河丫口的地方时,又转弯上坡往一个旧石场方向走,我们就继续跟在农用车后面,当刚要把坡上完走到旧石场处时,农用车突然就停下来了,然后我看见货车货车的驾驶员突然从驾驶室里跳下来,然后从地上爬起来就跑,看到这个情况,秦B把警车停下来,这个时候停在我们前面的小货车开始倒退着向警车撞过来,秦B就喊我跳车,我就打开车门跳到马路的路坎下面去了。我在路坎下试着爬起来但爬不起来,听见秦B在马路上喊我,我答应了他一声,之后就一直在路坎下面等救护车来。在兴仁县下山镇高武超限检测站设卡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检查时,我们当时都穿警服的,路上还有派出所的检查标志和安全锥。我们跟在货车后面一直没有鸣警笛和按喇叭。货车是重车,拉有水泥砖。我的头部、右手和右脚都被撞伤了,多处软组织也受伤了,秦B的手被搓伤了,身上的软组织也受伤。
3、证人黄A证言:2014年8月5日上午,我和派出所的民警秦B、协勤王C根据所里的安排,驾驶贵E0364警号牌车到兴仁县下山镇高武村“高武超限检测站”设卡开展交通检查工作。到现场后,我们将交通安全检查牌摆放在“高武超限检测站”前的公路两头,路中间放一排安全锥后便开始工作。当天中午11点钟左右,我在“高武超限检测站”前往兴仁方向的路口查看车流情况,突然我听到秦B大声喊了几声“停车,停车”,我便朝他们查车的方向看去,就看见秦B在一辆蓝色小货车前面拦车,那辆小货车好像想冲卡逃避检查,我看到秦B边退边喊“停车,停车”,但那辆小货车没有停下而一直向前行驶,秦B在情急之下便急忙退让到公路中间并喊“停车”,那辆小货车还是没有停车。秦B就跑到贵E0364警车那儿开车,协勤王C跑上车后,他们还没有等我过去上车就开车跟着冲卡逃离的那辆小货车行驶的方向跟去。后来大约20分钟,我就接到我们下山派出所的电话说贵EYY警车出事的事情。
4、龙恩红证言:昨天早上8点到12点我在高武超限检测站上班。当时我看到下山派出所的几名警察用“雷霆行动”的两块牌子放在两头,路的中间摆放锥形筒,开始拦车进行交通检查。大约11点钟左右的时候,我看到有一辆蓝色的小货车从兴仁方向往下山方向开起来,走到下山派出所的警察查车位置时,查车的警察就招手并喊那辆小货车靠边停车接受检查,刚开始那辆蓝色的小货车减速往前面又开了一小段距离,查车的警察跟着那辆小货车走,并连续的喊“熄火”几声,那辆小货车的驾驶员一直没有熄火下车接受检查,突然我看到那辆小货车驾驶员加大油门开起车往高武方向跑了,查车的民警就跟着追去喊那个驾驶员停车,追了一小段距离没有追上,然后他们下山派出所的几名警察就开起他们的警车往高武方向去了。下山派出所的警察都穿制式警服的,我只看到警察站在那辆货车的驾驶室的侧面喊驾驶员熄火,小货车从前面开走一小段距离,那名查车人员也从侧面走过去,同时也在喊“熄火”,后来那个小货车驾驶员没有熄火而突然加大油门开起跑了。
5、吴光秀证言:2014年8月5日这天我在横洞河丫口上面的烟地里干活,大约中午11点左右,就有一辆货车往横洞河店口上面的旧石场开起上去,货车后面有一辆警车跟在后面走,警车没有打喇叭,也没有响警报,后来那辆货车快要到旧石场的平路时,不知道是什么原因就往后面退下来,同时就看到警车往后退车,我看到货车驾驶员从车上跳下来,接着那辆警车就被货车撞翻下去路坎滚到下面的河沟里去了,货车也接着翻下路坎我家烟地里。这时货车驾驶员不知道哪儿去了,只听见警车驾驶员在那儿喊“小飞小飞”的,后来就听到小飞在路下面回答,于是我们就下去路坎找小飞,在路下面的一个石缝里找到小飞,后来小飞就被他们到现场的人用担架抬起送到医院去了。货车翻后有一小堆水泥砖倒在路坎下。
6、牟忠琴证言:2014年8月5日吴某某在我家砖石拉的是水泥标砖,他才在我家拉了1000块水泥标砖,我拿了十块与吴某某拉的标砖的型号一样的标砖称重,十块标砖称得30.5公斤,一块砖平均就是3.5公斤,吴某某8月5日在我家拉的1000块标砖就是3.5吨左右。
7、冉明波证言:平常吴某某在家干农活,农活之余就开货车帮人拉材料,外出打工等。我记得吴某某开时风车是在十年前左右的时间,他开时风车拉挖的黑煤碳,开了一年多的时间就没开了,之后间隔了五、六年没有开车,然后他又买了一辆两缸的小货车来开,开得有半年多的时间就卖了,然后买这个月在横洞出事的这辆四缸的小货车,现在应该开得有两年的时间了。吴某某没有驾驶证,他家也没有其他人会开车。
三、被告人供述及辩解
吴某某供述:2014年8月5日我从家里开我的贵E6XX号小货车到兴仁县城城北街道办事处团坡砖厂拉1000块档砖回家修建房屋,在开车拉起标砖回家的时候,在兴仁县下山镇高武村“高武超限检测站”前时,我看见有几名警察在那儿的公路上查车,当我开车行到高武超限检测站前的公路上时,查车的警察就站到公路中间拦车示意我停车接受检查,我先停了一下,但我没有把小货车熄火,后当查车人员走到我的小货车驾驶室旁叫我出示相关驾驶证等接受检查时,我因为没有驾驶证,我的小货车也没有进行年审,当时我怕我的小货车被扣我被处罚,我就没有下车,于是我就踩大油门开起我的小货车往高武方向跑了。后来当我开车到高武转往马乃屯村的石沙公路路口时就从反光镜里看到后面有一辆警车,我就一直开起小货车往我们马乃屯方向走,当车行到兴仁县下山镇马乃屯村横洞河丫口处时,我因为怀疑跟在我货车后面的警车是来追查我的,我就没有往家住的方向行驶,而是往左边一条往旧石场的小路爬坡上去,想看看在高武跟在我后面的警车是不是来追查我的,如果那辆警车还是跟着我,我就能肯定那辆警车是来追查我的。后在我把小货车开往横洞河丫口上面的旧石场的小路上去后,先前跟在我后面的警车也跟着我的小货车往上面小路上去,我就知道跟在我后面的警车是在高武超限检测站门口查车的警察开的车,因为我在高武超限检测站前没有熄火停车接受检查,冲卡逃避检查他们就跟随我追查来的。后我开车快到那条小路的坡顶时,因为有一个小转弯,路面又较窄,我感觉当时我的小货车转不了那个弯,我怕我的小货车会翻到路坎下去,于是我就把车门打开跳车了,我跳下车后怕被后面的警察来抓住,我就往横洞河丫口的方向跑了,在我跑的过程中我就听到有车翻滚的声音。
四、鉴定结论
1、汽车鉴定意见书、鉴定照片、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经贵州省兴义汽车运输总公司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司法鉴定所鉴定,贵E6XX号车与贵E0YY警号车在肇事前的各项技术指标均为合格,该鉴定结果已告知被告人。
2、兴仁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告知书:证实损毁的贵E0YY警号车价值67180元,该鉴定结果已告知被告人。
五、勘验、检查笔录
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于兴仁县下山镇高武村超限运输检测站和下山镇马乃营村横洞河组。
六、视听资料
光盘一张证实:被告人在案发现场强行冲卡情况。
上述证据,均系公安机关合法收集,并经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应予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明知公安民警正在执行道路交通安全检查,其为逃避检查,不顾公安民警人身安危,驾驶车辆强行冲卡,以暴力威胁的手段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并告成重大财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妨害公务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吴某某犯妨害公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确认。其行为导致警车损毁,造成国家财产损失67180元,应酌情从重处罚;其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吴某某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之间量刑的”的量刑建议,符合本案实际,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吴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4日起至2017年1月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陈建都
审判员 方厚德
审判员 王光梅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陈泉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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