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令狐某某非法买卖枪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文 /
2016-08-31 00:10
公诉机关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令狐某某。因涉嫌犯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14年9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被逮捕。2015年9月2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检察院以兴仁检公诉刑诉[2014]3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令狐某某犯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14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2月3日转为普通程序重新审理,重新计算审查期限。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苏泽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令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因补充侦查,兴仁县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2 月 28日建议延期审理,2015年3 月 28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本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又因补充侦查,兴仁县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6月4 日第二次建议延期审理, 2015年7月3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本院,审理期限重新计算。现已审理终结。

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月份,令狐某某在兴义市柯沙坡商场王A(已移交安龙县公安局处理)“杰豪玩具商行”内购买了两支枪和400颗玻璃子弹,之后令狐某某把枪拿到兴仁县城南街道办事处剑平池卖,没有将该枪卖出去,便将枪藏于家中。2014年8月6日兴仁县公安局在办理兴仁县真武山街道办事处刘某被强奸一案时,经犯罪嫌疑人令狐B交待,刘某家中有仿真枪和玻璃子弹,同年8月7日兴仁县公安局将该两支枪扣押。2014年8月11日,经贵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扣押的两支枪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送检令狐某某购买的两支枪是枪支。

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令狐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以非法买卖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令狐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自愿认罪。其辩解“我是接到公安机关的电话后自愿去公安机关的,我应该属于自首,我举报令狐B盗窃摩托车的窝点,有立功情节”。

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被告人令狐某某在兴义市柯沙坡王A(已移交安龙县公安局处理)开的“杰豪玩具商行”购买了两支仿真枪和400颗玻璃子弹,之后令狐某某把枪拿到兴仁县城南街道办事处剑平池出卖,没有将该枪卖出去,其便将该枪藏于家中。2014年8月6日,兴仁县公安局在办理刘某(令狐某某之妻)被强奸一案时,经犯罪嫌疑人令狐B交待,刘某家中有仿真枪和玻璃子弹,兴仁县公安局于同年8月7日将该两支枪扣押。2014年8月11日,贵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扣押的两支枪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送检令狐某某购买的两支枪是枪支。

同时查明,被告人令狐某某于2014年8月7日将所购买的两支仿真枪交到兴仁县交到兴仁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时,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兴仁县公安局于同年8月19日立案后,同年9月16日电话传唤被告人令狐某某之妻刘某,令狐某某随同刘某到兴仁县公安局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当日被刑事拘留。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一)书证

1、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该案的受理、立案的经过。

2、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令狐某某的基本情况,其作案时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3、兴仁县公安局下山派出所证明:证实被告人令狐某某在该辖区无违法违纪行为。

4、到案经过:证实兴仁县公安局民警于2014年9月16日随同其妻刘某到兴仁县公安局,令狐某某当日接受讯问后被刑事拘留。

5、扣押物品清单:证实兴仁县公安局办案人员于2014年8月7日将被告人令狐某某购买的两支仿真枪扣押。

6、指认笔录及指认照片:证实经被告人令狐某某指认,其所购枪地点是兴义市柯沙坡商场一楼前排61号门面“杰豪玩具商行”。

7、兴仁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令狐某某举报的在兴仁县城北街道办事处团坡加油站附近和兴仁县城南街道办事处双山附近有窝藏盗窃摩托车的仓库,经排查,未找到该窝藏点。

8、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1月份在兴义市柯沙坡商场卖枪给令狐某某的人是王A。

9、提取笔录、提取弹匣及玻璃弹照片:证实提取仿真枪的一个黑色弹匣及223颗圆形透明弹的经过。

(二)证人证言

1、令狐B证言:我在令狐某某家里看到过两支仿真枪,有一米多长,枪身是金属的,枪管是黑色,枪托是那种橘红色塑料。外形像狙击枪,有弹夹,能打玻璃子弹。

2、王A证言:2014年春节前的十多天,有个兴仁小伙到我店里看货,问我有没有可以打雀的那种枪,我说有那种长的仿真枪,这个小伙就说他要先看一下货,我就叫喻C和鲁D带着这个小伙去库房看货。看完货以后,这个小伙又回到我店里面和我谈价钱,谈成500多元一支。仿真枪是直接拉走的还是第二天托运的,我回忆不起来了。这个小伙买的枪应该是两支,细节我回忆不起。卖给他多少颗塑料BB弹,我也记不起。

3、喻C证言:我在兴义市柯沙坡批发市场里的杰豪玩具商行上班。2014年春节前一天傍晚,有一个兴仁的小伙和他的朋友开一辆浅色五菱商务车到我们店里,因为天黑了,具体颜色我没有看清楚。兴仁的这个小伙说他要趁过春节,来进点玩具枪回兴仁卖挣钱,当时是我接待他的。王A喊我带兴仁县的这个小伙去库房看样品,这个小伙就问我店里有可以打雀的枪卖没有。我打电话问王A,王A说有,要500多元一把。我把价格告诉兴仁的小伙后,兴仁这个小伙就和我还价。我又打电话给王A,把兴仁小伙说的价格告诉王永甫,王永甫说可以卖,我就按兴仁小伙说的价格开好货单,价格也是500元左右,我只记得比王A报的价格少了几十元。要的几把枪我记不清楚了。当天的细节我回忆不起来,我只记得枪的价格是谈好的。过后这个小伙和王A是怎么联系的我不清楚。和我谈价格的时候,这个兴仁小伙没有提起子弹的事情,过后有没有找王A买子弹我不知道。过了10多天,兴仁这个小伙讲他要买打麻雀的枪,王A就叫我带他去兴义市坪东大道柯沙坡小区仓库拿枪,我把兴仁的小伙带到仓库以后,就叫鲁D从仓库里面把枪拿来,枪是拿纸盒子装起的,兴仁小伙拿了枪以后,他就把钱拿给鲁D,兴仁小伙拿起枪就走了。他买的不是一支就是两支,具体我不清楚了。

4、鲁D证言:我在兴义市柯沙坡商场一楼杰豪玩具商行负责仓库玩具的保管和送货工作。2014年1月份(具体时间我记不清楚)的某天下午16点过钟的时候,喻C把出货的单开好,我妻子王逢春把出货单拿到仓库,之后,有一个男的,就到仓库来拿货,我对好货单上的名字,我就把枪拿来,他拿了钱以后就走了。这次卖了三支枪给他。过了10多天的一天下午,具体时间我记不清楚了,我们店里面打零工的小伙拿出货单给我,我看了出货单以后,这次出货单里面有两支长枪,我把枪装好以后,我把枪拿给打零工那个小伙,因为我们店铺发货都是拿去兴义市米厂路找那些小货车帮我们带货,那个打零工的小伙拿了货以后,我就把长枪拿去米厂路了,他找什么人带的货我不清楚。

5、刘某证言:2014年1月份的一天,我和我丈夫令狐某某在兴仁县城南街道办事处剑平池卖玩具,在卖玩具的过程中,就有人来问我们有没有好一点的枪,我们讲没有。第二天下午14点过钟,我丈夫令狐某某就打电话给柯沙坡商场玩具店的,我听我丈夫令狐某某和对方在电话里面讲,他之前在玩具店买玩具的时候,在店里面看的两支枪,价钱能不能少点,对方怎么讲的我不知道,他打完电话以后,他就给我讲,他要买枪,我问他要多少钱,他讲买两把要1000多元钱,我问他这么贵买来做什么,他讲买来回老家可以打鸟玩。他讲他去银行汇钱,汇完钱以后,到下午18点钟左右,对方就打电话给我丈夫令狐某某,叫去拿枪,我丈夫就骑摩托车走了。过了10多分钟,我丈夫就拿了一个长方形的大盒子回到剑平池我们卖玩具的地方,他把盒子打开,我看到里面装有两支长枪,我丈夫就把枪拿出来玩。当时我老亲郭虎就住剑平池处我们卖玩具的楼上,他就从楼上下来和我丈夫一起玩枪,晚上22点钟,我们就把玩具和买的两支枪拿回家了。我丈夫一共就买过两支长枪。

6、王E证言:令狐某某在2014年8月3日晚22时左右打电话给我,想把他的两支枪放在我家一下,我问他说放在我家有事没有,令狐某某说是仿真枪,没有事。我就到兴仁剑平池旁边一条巷子里,令狐某某就和他舅子刘F出来,令狐某某就拿一把长枪给我,接着我和令狐某某又到兴仁县真武山旁边汪家井令狐某某租房处,令狐某某又拿一把长枪给我,我就拿起两把长抢到兴仁县东湖街道办事处扇子岩处我的屋子里藏起来。我将枪藏到我家沙发脚,外人到我家也看不到那两把枪。两支抢的外形一模一样,有十多公分宽,一米多长。

7、刘F证言:2013年要过年的前几天,我姐夫令狐某某说要打电话到兴义订几支枪,但后来没去成。第二天中午1点钟左右,我姐夫打电话给我,说他订的枪已经托一辆小货车送到兴仁职中附近了,让我和他去拿枪,我就骑摩托车和我姐夫一起到兴仁县职中附近往红井田的一个路口。我和我姐夫找到送枪的小货车后,小货车司机就把他带来的枪拿给我们,枪当时是用纸盒包起来,一共三把。我和我姐夫拿到枪以后,就一起骑摩托车到兴仁县剑平池我姐夫摆摊的摊点处,然后我们两个就躲在摊点的背后看枪,我和我姐夫把枪拆开以后,我看到有两把是铁壳壳的仿真长枪,有一把是塑料壳壳的仿真长枪。铁壳壳的仿真长枪是组装好的,塑料壳壳的长枪是散着的。我们把枪从纸盒里面拿出来之后,我姐夫拿铁壳壳的仿真长枪打了几枪空枪,玩了几下之后就放在摊位底下藏起来。2014年7月30日下午3点左右,令狐B来我姐姐家找我和小豆,他来了之后,我就去我姐夫卧室里面把三把仿真枪中的一把拿出来玩,我们三个拿起枪在客厅玩了几分钟,令狐B就喊我拿枪出去打斑鸠,我就找了一个装肥料的麻袋把枪装起,令狐B就提着枪出门了,我因为腿部刚刚动过手术,当时就没有和他们去。第二天凌晨两点过钟,令狐B和小豆还没有把枪还给我,我就问小豆把枪拿去哪里去了,是不是要和令狐B一起把枪吃(强占)了,小豆说枪被令狐B藏起来了,我问枪藏到哪里去了,小豆一直不说。到8月1日早上10点钟左右,我姐夫问我他的枪还有一把拿到哪里去了,我说被令狐B拿走了,我姐夫就说:“你不把枪找回来,如果他们拿去玩出什么事情,你就要进去,我限你今天把枪找出来”。我听到我姐夫这么说之后,就打电话给小豆,我和小豆讲如果他不把枪找出来,我和他就要一起坐牢。到了晚上9点过钟,小豆就把枪给我找回来了。

(三)被告人令狐某某的供述及辩解:2014年1月27日下午16点过钟,我在兴仁县剑平池卖玩具枪、玩具车、玩具飞机,就有两个人来到我卖玩具的地方,问我有好点的枪没有,我讲我这里现在没有,我可以问一下我在兴义买玩具的地方,看给我发货的地方有没有。我问他要多少价钱的,他讲要1000多元一支的。他叫我先把枪发下来看。到2014年1月28日下午18点过钟,我就打电话给兴义买玩具的老板,问有好一点的枪没有,对方讲有,要 750元一支,并问我要几支,我讲要两支,还要一瓶玻璃弹(一瓶有400颗玻璃弹)。他叫我先把钱打在他账户上, 2014年1月29日早上把枪给我发到兴仁。打完电话,他就通过手机发了一个农业银行的账号给我,到1月28号晚上20点过钟,我就去剑平池里面的农业银行打了2000元钱在他发给我的账号上。第二天(2014年1月29日)早上9点过钟,玩具店的人就打电话给我,讲货已经给我发往兴仁了,等一下司机会打电话给我。中午11点过钟,就有一个男的打电话给我,问我是不是买得有货,我讲是,他叫我到兴仁大道闽南建材市场拿货,我就叫刘F和我一起去拿货,是一个小货车给我送的货。我拿到枪以后,我和刘F就拿着枪到剑平池卖,下午15点过钟的时候,有两个男的问我有枪没有,我讲有,他们讲要好一点的,我就拿了我刚买的枪给他们看,他们看了以后,问我要多少钱,我讲要1200一支,他们讲贵了,我问他们出多少钱,他们讲500元一支。我讲少了1200元钱一支我不卖,他们没有买就走了。之后的几天,我也把两支枪拿到剑平池卖,一直没有卖出去,到2014年2月3日我就没有在剑平池卖玩具和枪了,我就把两支枪一直放在家里面,之后,因为我没有在剑平池卖玩具,就没有把两支枪拿出来卖。我买来卖的就是两支仿真枪,买成750元一支,两支枪都有弹匣。其中有一只枪的弹匣被我弄掉了。我买的这两只仿真枪,可以打玻璃弹和胶子弹。

(四)鉴定意见:

1、物证鉴定书:证明被告人令狐某某购买的两支枪是枪支。

2、鉴定意见通知书:证明鉴定意见已告知被告人。

上列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令狐某某违反枪支管理法规,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许可,私自买卖枪支,其行为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令狐某某犯非法买卖枪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予确认。令狐某某陪同妻子到公安机关协助调查其他案件时,在公安机关如实供述非法买卖枪支的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问题的意见》一、关于“自动投案”的具体认定: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视为自动投案,即“……(5)其他符合立法本意,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的规定,令狐某某随同妻子到公安机关的情形,应视为自动投案。其在公安机关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应认定为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考虑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决定对其适用缓刑。其提出“我是接到公安机关的电话后自愿去公安机关的,我应该属于自首”的辩解意见, 与查明的事实相符,予以采纳;其提出“我举报令狐B盗窃摩托车的窝点,有立功情节”的辩解意见,经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不能查证属实,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令狐某某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对被告人令狐某某非法买卖的两支枪支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希圣

审 判 员  方厚德

人民陪审员  杨清广

二○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陈泉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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