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某过失致人死亡罪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息烽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冷某某,男。因涉嫌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5年7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4日被取保候审。
息烽县人民检察院以息检公诉刑诉(2015)1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冷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5年12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息烽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冷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息烽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5年6月30日11时30分,被告人冷某某下班后,邀约同事卢某等人带上电鱼工具驾车到息烽县养龙司镇大岩组的河沟里去电鱼。当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冷某某用电鱼工具电击到一条泥鳅,便使用连接电鱼工具的舀兜把泥鳅舀起并递给卢某捡鱼,因冷某某操控电鱼工具不当,疏忽大意忘记断电,卢某捡鱼时触及到通电的舀兜被电击,后卢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贵阳医学院法医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卢某被电击死亡可能性大。庭审中,公诉人当庭宣读了证人邹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词,被告人冷某某的供述,法医病理鉴定意见书及通知书,辨认笔录及照片,侦查实验笔录,户籍证明等证据,以被告人冷某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建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对被告人冷某某科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刑罚,可适用缓刑。
被告人冷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无辩解。
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30日11时30分许,被告人冷某某下班后带上电鱼工具邀约同事被害人卢某等人驾车到息烽县养龙司镇大岩组的河沟里去电鱼。当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冷某某用电鱼工具电击到一条泥鳅,便使用连接电鱼工具的舀兜把泥鳅舀起并递给卢某捡鱼,因冷某某操控电鱼工具不当,疏忽大意忘记断电,卢某捡鱼时触及到通电的舀兜被电击,后卢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贵阳医学院法医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卢某被电击死亡可能性大。
案发后,被告人冷某某已赔偿了被害人卢某家属的全部经济损失21万元,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另,息烽县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显示,对被告人冷某某适宜纳入社区矫正管理。
上述事实,被告人冷某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邹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词,被告人冷某某的供述,法医病理鉴定意见书及通知书,辨认笔录及照片,侦查实验笔录,谅解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业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冷某某因其疏忽大意致人被电击后死亡,情节较轻,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应当依法处罚。鉴于案发后被告人冷某某已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全部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在庭审中又能认罪,有较好的悔罪表现,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情节和社会危害性,宣告缓刑对被告人冷某某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被告人冷某某宣告缓刑。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冷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冷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电鱼工具一套(暂存于息烽县公安局),依法没收,予以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胡开艳
人民陪审员 党仁芬
人民陪审员 龚忠祥
二O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郑 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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