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诉人黄顺华诉被告人张小英、王帮权重婚罪一审裁定书
自诉人黄某某,生于贵州省兴义市,住兴义市。
被告人张某某,生于贵州省兴义市,住兴义市。
被告人王某某,生于贵州省兴义市,住兴义市。
自诉人黄某某以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犯重婚罪,于2015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自诉人黄某某、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2015年12月28日,自诉人黄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的控诉。
本院认为,自诉人申请撤回对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的控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是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自诉人黄某某撤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佰陆
人民陪审员 刘建英
人民陪审员 胡 瀛
二○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元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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