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罗智灵假释裁定书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20日作出(2012)黔织刑初字第12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罗智灵犯受贿罪、贪污罪,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元,对其及同案所交涉案款予以没收,上缴财政。检察机关抗诉及其同案上诉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8日作出(2012)黔毕中刑终字第337号刑事判决,维持其定罪量刑。刑期从2011年4月10日起至2017年4月9日止。于2013年6月27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贵州省太平监狱于2016年1月5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贵州省太平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获评两次改造积极分子,没有再犯罪危险,建议予以假释。
经审理查明,罪犯罗智灵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按照判决履行财产刑,于2014年12、2015年12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认定的依据有:贵州省太平监狱呈报对该犯假释的建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出监综合评估表、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调查评估报告、缴款收据、罪犯假释审核表。
本院认为,罪犯罗智灵执行刑期已过二分之一,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司法行政机关同意将其纳入社区矫正,符合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罗智灵予以假释。
(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2017年4月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 波
人民陪审员 蔡 吉 艳
人民陪审员 陈 兰
二0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徐芳(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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