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宋领减刑裁定书

文 /
2016-08-31 00:15
罪犯宋领,男,1987年3月1日出生,汉族,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3日作出(2013)黔织刑初字第12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宋领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刑期从2013年1月4日起至2017年1月13日止。判于2013年4月12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贵州省太平监狱于2016年1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贵州省太平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获评一次改造积极分子,建议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宋领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按照判决履行财产刑,于2015年5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认定的依据有:贵州省太平监狱呈报对该犯减刑的建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缴款收据。

本院认为,罪犯宋领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其积极履行财产刑,但系累犯,故综合其从宽从严情节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宋领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减刑后刑期应执行至2016年8月1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钱 辉  

审判员  杨 波  

审判员  王 明 芹

二0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徐芳(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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