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李发军犯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文 /
2016-08-31 00:18
公诉机关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发军,生于贵州省大方县,住大方县。因涉嫌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15年7月31日被大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8月13日经大方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8月14日由大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大方看守所。

辩护人李大江,业精律师事务所律师。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检察院以大检公诉刑诉[2015]2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发军犯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方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袁雪梅、马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发军及其辩护人李大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李发军明知红豆杉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于2010年至2013年期间在大方县绿塘乡五星村丫口组、鼎新乡风景村麻窝组大坝坝等地采挖146株红豆杉栽种在其住宅背后的土里。经鉴定,李发军所采挖的红豆杉均为国家一级重点保护植物。

大方县人民检察院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向本院移送了人员信息表等书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贵州省林业科学研究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证人李某某等的证言;被告人李发军供述等证据。大方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李发军明知红豆杉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而采挖,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之规定,构成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特向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发军辩称:其2004年就栽种有十八株红豆杉树了的,对其余事实不持异议。

辩护人辩称:对起诉指控的罪名不持异议,同时认为李发军具有酌定及法定的从轻处罚情节:1、李发军归案后至庭审中认罪态度好,并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具有法定的从轻处罚情节;2、起诉指控其采伐146株红豆杉,但证据不充分,根据疑罪从轻原则,要求对李发军从轻处罚;3、李发军虽采伐红豆杉,但未造成红豆杉死亡,其社会危害不大,有悔罪表现,请求从轻处罚。

大方县人民检察院针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出具以下证据到庭质证:

(一)书证

1、个人信息表:李发军,男,1977年8月22日生。

2、抓获经过:2015年7月31日,大方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依法传唤李发军,经审讯,李发军供认采挖野生红豆杉一百余株。

3、收条:2014年5月21日大方宣慰府收到林业局交来红豆杉138颗(棵)。

4、森林公安局情况说明:2014年5月21日森林公安局从李发军处收缴的红豆杉为151株,其中大方县幕俄格古城管理处接收138株,县人民武装部接收11株,有二株幼小,运输途中遗失。

5、(2005)毕刑终字第125号刑事判决书:李发军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二)被告人李发军2015.7.31供述:2000年冬天其在绿塘乡周家寨的山上挖了17株红豆杉栽在背后的土里,后来在贵阳帮三叔李某某做绿化工程,帮检察院栽过红豆杉,检察院的领导给工人些讲是红豆杉,才认识红豆杉的,帮李某某管理的工人有两个人,一个叫王某录,一个叫敖师。从贵阳回来后,2011年农历腊月间,李发军请麻窝组的小青友和小友长去挖过三次红豆杉,总共挖了八十左右株,挖回来他们又帮李发军栽,开他们每人60元一天的工资,一个付了180元,一个付了360元。剩余的是李发军自己挖的,挖来后用生根液混合水来栽的,当时想是挖来做风景树。2014年5月21日森林公安的在土里收缴了种植的红豆杉,剩下两株,另还挖了一些杨确花(珙桐)来栽。

李发军2015年8月11日供述:其2000年至2011年共挖了一百棵左右的红豆杉栽在背后的土里,从贵阳帮李某某做绿化工程回来那两年,2010年至2011年期间挖得最多,挖得有六十多棵,是请小青友和小友长一直挖的,2013年又在大坝坝的土里挖了两棵来栽,拿了一棵红豆杉去贵阳对比,就拿栽在检察院的龙谭春天小区里了。对比之后李某某说这东西挖不得,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之前李某某没有说过。知道挖不得后只挖了两棵。

(三)证人证言

1、徐某友证实:李发军是2013年左右栽种的。

2、徐某祥证实:李发军开始是种桂花树,后来才栽种红豆杉的,有三年左右的历史。

3、李某某证实:在贵阳从事景观绿化工程。2010年给省检察院做绿化工程时帮省检察院栽得有红豆杉作为景观树,同检察院的领导闲谈时提到红豆杉,领导说红豆杉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后李某某就给施工的工人们介绍说红豆杉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是很珍贵的树种,不能乱砍乱伐,说话的当时在场的有侄儿李发军、百纳的王某录、遵义的熬某学。2011年或2012年的时候李发军还拿一株红豆杉来贵阳给李某某看,说老家那边红豆杉多得很,他挖了很多来栽,李某某骂他说不能挖卖,不要乱整,后大概一个月李某某回来见李发军家后面地里面栽了很多红豆杉,就骂他,他说在绿塘乡黑沙地、周家寨那片都有红豆杉的。李发军的红豆杉是在省检察院给他们介绍红豆杉后他才挖来栽的。2015年4月21日李发军栽红豆杉被收缴后,其妻刘某珍打电话来说怎么办,李某某来大方后商量,怕李发军被追究刑事责任,就通过熟人找到森林公安局长石某德,请他帮忙把这事压一下,过了三天,李某某与一个叫杨某富的约石某德来说,石某德说数额有点大,他尽量想办法,李某某就拿了一万元钱通过杨某富放在石某德的衣服包里,过十天左右,石某德说他家娃儿读书要用钱,叫借钱给他,李某某就打了四千元钱给石某德,共是14000元。因为李发军帮做活在贵阳安车位还差他三万多元钱,送的钱就在差的钱里扣。

4、王某陆(王某录)证实:李某某讲红豆杉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时讲了不只一次,李发军也在现场的,时间是2010年。

5、熬某学证实:2010年帮做李某某承包贵州省检察院在金阳的龙潭春天小区绿化工程,栽红豆杉时省检察院的领导说红豆杉是国家一极保护植物,当时做工的工人些都在的,有李某某的侄儿,一个叫王某录的,李某某后来还专门给工人些打招呼说红豆杉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不要乱挖乱砍。

6、徐某长证实:李发军家背后栽有很多树子,是红豆杉,2010年左右,其还帮李发军挖了三次树子,在绿塘乡龙昌坪的山上挖的,他付五十元至六十元一天。徐友明也帮挖了一天。

7、高某证实:其系大海坝林场副场长。2015年4月30日早上大方宣慰府拉了一车枯死的红豆杉到大海坝林场,现场清点是127株,全部堆放在一楼仓库里,就是2015年6月23日同公安机关和检察院取样的那些红豆杉。

8、熊某明证实:2014年五六月份才认识红豆杉是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只宣传过森林防火的内容,没宣传过野生动植物保护,2014年收了李发军家红豆杉后收到过一些宣传画。

9、李某义证实:李发军家自留地中的树子是李发军栽的。

10、张某新证实:2014年5月21日,林业局从鼎新乡李发军处收缴拉来幕俄格古城管理处的红豆杉,是其与办公室李主任、保安参与接收的,当时清点下来是138株,第二天早上清点栽时发现两株小的并在一起,共是140株,栽在宣慰府内的南殿和北殿。2014年5月21日以前拉得有两次,记在工作笔记本上的,5月12日一次是11株,2014年1月份拉的一次是27株,2014年5月28日拉得有一次是41株,混栽在一起的。后来一些死了,森林公安民警来看过后,确认部分红豆杉已枯死,枯死的红豆杉已运到大海坝林场保管,枯死的有127株,存活下来的有92株。

11、张某证实:2014年5月21日林业局送来武装部十一株红豆杉,后有六株枯死了,就销毁了,剩下五株栽种起的。

12、张某珍证实:树子是李发军买来栽种的。

(四)现场勘验检查笔录:2015年8月3日勘验李发军采挖红豆杉的现场位于五星村丫口组的基本概况,采挖现场共四处。另一现场位于麻窝村大坝坝;在杨某、张某珍见证下,勘验李发军栽种红豆杉的现场概况:李发军栽种疑似红豆杉的现场共两块地,其中一块有疑似红豆杉128株,另一块有23株,合计151株。予以扣押,其中地径3-12厘米,树高六十厘米至三米的能编号的有98株,幼树不能编号的有53株。

李发军采挖红豆杉现场平面图。

辨认笔录:2015年8月3日李发军带民警在五星村丫口组辨认其采挖红豆杉的现场。

取样笔录:2015年6月23日大方县公安局森林大队与检察院的一起对李发军等处收缴的栽种于大方宣慰府枯死后堆放在大海坝林场仓库里的疑是红豆杉植物127株进行取样;同日对在李发军等处收缴栽种于武装部的疑是红豆杉植物进行取样共五株;同日对在李发军等处收缴的栽种于宣慰府的九十株红豆杉进行取样;7月30日对栽种于金阳龙潭春天小区的检察院宿舍的红豆杉取样一份。

(五)鉴定意见

1、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2015年6月25日,大方县公安局查明李发军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鉴定中心对在武装部提取的三份枝叶、在宣慰府提取的九十份枝叶、在武装部提取的一份枝叶、一份木样本、在大海坝林场仓库提取的127份枝条样本进行属种鉴定,鉴定意见为:送检检材均为红豆杉科红豆杉属植物,属于国家一级重点保护植物。

2、贵州省林业科学研究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2012年初鼎新乡村民李发军采伐一株疑似野生红豆杉拿到省检察院宿舍区栽培,鉴定为红豆杉科红豆杉属红豆杉,为国家一级保护植物。

庭审中被告人李发军对证人李某某的证言有异议,主张在2004年就栽种了18株红豆杉树的;经查,李发军第一次供述是2000年在周家寨的山上挖了17株红豆杉来栽种,2010年在贵阳帮李某某做绿化工程认识了红豆杉,当时一起做工的王某录、熬某学等均证实李某某讲过红豆杉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李某某亦多次证实其向工人们讲过,李发军2010年回来后大量采挖红豆杉来栽种在自家土地里,共一百余株,因此足以认定李发军在2010年后应当认识红豆杉为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事实,因其一直主张2010年以前栽种过17或18株红豆杉树,在无充分证据排除该事实存在的可能性的情况下,对起诉指控的146株应扣除此18株,其余的128株红豆杉有充分证据证实是系其在2010年认识并明知红豆杉为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情况下栽种的。

辩护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认为鉴定机构不具有国家保护植物鉴定资质,不予认可,经查鉴定机构林业科学研究院司法鉴定中心及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均系依法成立且有鉴定资质,鉴定程序并无明显违法之处,鉴定结果能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辩护人也明确表示不申请重新鉴定,故对鉴定意见应予确认。

辩护人主张公诉机关指控李发军采挖146株野生红豆杉树的证据不足,事实不清,对该辩护意见,经查,有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实李发军采挖来栽种在自家土地里的疑似红豆杉树大小共计151株,办案民警扣押后拿给大方宣慰府栽种的140株,全部鉴定为红豆杉,拿给县人民武装部栽种的11株,除6株枯死以外,经鉴定为红豆杉的5株,拿到贵阳栽种的1株经鉴定为红豆杉,共计146株,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据以上认定的证据,本院查明如下案件事实:

李发军明知红豆杉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于2010年至2013年期间在大方县绿塘乡五星村丫口组、鼎新乡风景村麻窝组大坝坝等地采挖128株红豆杉栽种在其住宅背后的土里。经鉴定,李发军所采挖的128株红豆杉均为国家一级重点保护植物。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发军明知红豆杉为国家重点保护植物,非法采伐红豆杉128株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之规定,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大方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因李发军只有采伐行为,没有对红豆杉进行毁坏,故罪名不宜认定为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应认定为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规定,非法采伐珍贵树木二株以上或者毁坏珍贵树木致使珍贵树木死亡三株以上的为“情节严重”,故对李发军应依法在“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幅度内处以刑罚。

据此,为维护国家林业管理制度,保护珍稀野生植物资源,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发军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31日起至2019年7月30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黄家银

人民陪审员  陈百珍

人民陪审员  谢 健

二O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周 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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