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遵义红花岗区分公司诉吕某犯侵占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文 /
2016-08-31 00:21
自诉人中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遵义红花岗区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某,系中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遵义红花岗区分公司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徐韬韡,贵州谋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吕某,男,1980年4月2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现下落不明。

自诉人中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遵义红花岗区分公司以被告人吕某犯侵占罪,请求依法追究被告人吕某犯侵占罪的刑事责任,责令被告人吕某返还侵占款67637元为由,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提起控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自诉人中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遵义红花岗区分公司指控被告人吕某犯侵占罪的证据不足,且在本院限定限期内自诉人仍未提出补充证据。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自诉人中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遵义红花岗区分公司对被告人吕某犯侵占罪的指控。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本裁定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杨玉蝶

审判员  何应昌

审判员  杨 静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丁 恒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