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杜犯盗窃罪某某第一审刑事判决书
被告人杜年刚,出生于贵州省安顺市。2003年4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10年6月29日刑满释放。2014年10月23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被执行逮捕,现在押。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以西区检公诉刑诉(2015)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年刚犯盗窃罪,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院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年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23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杜年刚伙同“拿抓”(另案处理)窜至新大十字塔山东路正在装修的工商银行取款机处,盗得钢结构十字斜撑10对、门式架10片、走台板1块、连接头20个、万向轮2个等物品。窃窃得手后杜年刚用板车运载被盗赃物行至塔山东路与南水路交接口时因形迹可疑被巡逻民警盘查,杜年刚主动交代盗窃犯罪事实。案发后经物价部门鉴定,被盗赃物价值296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杜年刚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杜年刚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供认。
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23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杜年刚伙同“拿抓”(另案处理)窜至安顺市西秀区新大十字塔山东路正在装修的工商银行取款机处,盗得钢结构十字斜撑10对、门式架10片、走台板1块、连接头20个、万向轮2个等物品。窃得手后杜年刚用板车运载被盗赃物行至塔山东路与南水路交接口时因形迹可疑被巡逻民警盘查,杜年刚主动交代盗窃犯罪事实。现被盗物品已发还被害人陈某某。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被告人杜年刚的户籍信息,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安市刑二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区发改鉴字(2014)315号估价鉴定结论书及鉴定结论告知笔录,抓获经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现场指认笔录及指认照片,赃物指认照片,证人何某某的证言,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被告人杜年刚的供述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年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杜年刚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杜年刚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杜年刚因形迹可疑被盘查时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之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杜年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3日起至2015年7月2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月内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焦淘
二0一五年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胡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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