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薛某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文 /
2016-08-31 00:23
公诉机关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薛某某,出生于贵州省安顺市。2014年10月9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10月22日被逮捕,现在押。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以安西检公诉刑诉[2014]1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薛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袁庆宝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薛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自2014年9月中旬以来,被告人薛某某在其位于安顺市西秀区安大厂孙家庄路口对面的自建房内开设赌场并提供赌博工具。2014年10月8日,公安机关将该赌场捣毁,当场抓获参赌人员八人,查获赌资24500元及相关赌博工具。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薛某某开设赌场并从中牟利,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处罚。

被告人薛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供认,并当庭认罪,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中旬以来,被告人薛某某在其位于安顺市西秀区安大厂孙家庄路口对面自建房屋内,提供赌博工具供赌博人员赌博。2014年10月8日16时许,公安民警将该赌场捣毁,并当场抓获参赌人员8人,查获赌资24500元及相关赌博工具。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辩认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为他人提供赌博场所及赌博工具,供他人进行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薛某某犯开设赌场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薛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坦白认罪,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薛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9日起至2015年2月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月内缴清)。

二、赌博工具骰子三颗,大碗一个,木板一块,不锈钢盆一个由扣押机关依法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该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覃 志 康

人民陪审员  房 小 明

人民陪审员  陈 兴 敏

二O一五年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焦淘(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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