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刘某某犯开设赌场罪第一审刑事判决书

文 /
2016-08-31 00:23
公诉机关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出生于贵州省安顺市。2014年10月13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被逮捕,现在押。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以西区检公诉刑诉[2014]4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以来,被告人刘某某以“东方明珠”、“水果机”等博彩游戏机为赌博工具,在安顺市西秀区鸡场乡鸡场村老街上头场民房二楼开设赌场并容留未成年人进行赌博从中牟利。2014年10月12日15时许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区分局民警将该赌场捣毁,抓获正在进行赌博的未成年在校学生四名,查获“东方明珠”博彩游戏机7台、水果机5台、赌博机硬币100个。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获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并容留未成年参与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予以处罚。

被告人刘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供认,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3年以来,被告人刘某某以“东方明珠”、“水果机”等博彩游戏机为赌博工具,在安顺市西秀区鸡场乡鸡场村老街上头场民房二楼开设赌场从中牟利。2014年10月12日15时许,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区分局民警将该赌场捣毁,抓获正在进行赌博的未成年人四名,查获“东方明珠”博彩游戏机7台、水果机5台、赌博机硬币100个。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设置赌博机十二台进行赌博活动,且容留未成年赌博,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开设赌场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刘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确有悔罪表现,可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清)。

二、作案工具电脑主机板12块,赌博机硬币100个由扣押机关依法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该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本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邱 云

人民陪审员  赵奇斌

人民陪审员  林启菊

二0一五年二月二 日

书 记 员  吴露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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