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梁卫平、王小牛犯抢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文 /
2016-08-31 00:24
公诉机关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梁卫平,出生于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 2011年10月28日因犯抢夺罪被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2年10月20日刑满释放。2014年11月5日因涉嫌犯抢夺罪被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安顺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王小牛,出生于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 2011年8月16日因犯抢夺罪被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14年2月14日刑满释放。2014年11月5日因涉嫌犯抢夺罪被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安顺市第二看守所。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以西区检公诉刑诉(2015)1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卫平、王小牛犯抢夺罪,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快速审理,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1日19时许,被告人梁卫平与被告人王小牛共谋后驾驶二轮摩托车窜至安顺市西秀区新天地威尼斯水会附近,趁被害人王某某不备抢走其价值2300元的白色OPPO牌R8007型手机一部、米黄色小米牌充电宝一个及现金人民币800元。破案后,追回被抢物品白色OPPO牌R8007型手机一部、米黄色小米牌充电宝一个及现金人民币400元发还被害人。同时查明,2014年11月23日公安民警将王小牛抓获归案,后在王小牛的带领下公安民警将梁卫平抓获归案。

认为被告人梁卫平具有如下量刑情节:累犯、驾驶机动车抢夺;认为被告人王小牛具有如下量刑情节:累犯、立功、自愿认罪。认定的证据有被告人户籍信息,归案经过,西秀公安分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2011)平刑初字第257号刑事判决书、平和县看守所平字(2012)71号刑满释放证明书、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2011)榆刑二初字第69号刑事判决书、山西省长治监狱(2014)长监释字第2-27号释放证明书,指认照片 ,扣押赃物现金照片,梁卫平的辨认笔录及照片,王小牛辨认笔录及照片,区发改鉴字(2014)342号估价鉴定结论书,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梁卫平、王小牛的供述和辩解。建议对被告人梁卫平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内量刑,并处罚金;对被告人王小牛在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内量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梁卫平、王小牛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卫平、王小牛犯抢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梁卫平、王小牛自愿认罪,悔罪,且王小牛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 被告人梁卫平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5日起至2015年10月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月内缴清。)

二、被告人王小牛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5日起至2015年8月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月内缴清。)

三、责令被告人梁卫平、王小牛退赔赃款人民币400元给被害人王佩颖。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邱云

二0一五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陈莉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