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郑某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被告人郑某某,出生于贵州省。2015年4月21日因涉嫌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被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安顺市第二看守所。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以西区检公诉刑诉(2015)2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快速审理,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21日17时许,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民警在安顺市西秀区中华北路巡查中发现被告人郑某某公开贩卖淫秽物品,后对其进行盘查并现场查获用于贩卖牟利的光盘130盒251张。经过鉴定所查获的251张光盘为淫秽物品。认为被告人郑某某具有如下量刑情节:归案后认罪态度好。认定的证据有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被告人郑某某现场指认、辨认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决定书,搜查笔录,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淫秽物品登记表、鉴定意见等证据予以证实。
被告人郑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某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郑某某自愿认罪,悔罪,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 被告人郑某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1日起至2015年10月2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月内交清。)
二、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的130盒251张淫秽光碟依法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邱云
二0一五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陈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