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长飞等故意杀人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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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8-31 00:27
公诉机关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长飞,女,1978年6月20日出生,穿青人,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水城县保华乡双桥村一组,住六盘水市钟山区场坝安居工程旁出租房。因涉嫌故犯意杀人罪,于2014年11月9日被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经钟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六盘水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杜华,贵州中创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秦照,曾用名秦德勇,男,1978年8月15日出生,穿青人,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水城县保华乡双桥村一组,住水城县保华乡双桥村一组。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14年11月9日被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经钟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12月12日被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六盘水市第二看守所。

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7月15日以六盘水检公一刑诉(2015)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长飞、秦照犯故意杀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2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付屹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长飞及辩护人杜华及被告人秦照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长飞因与被害人张家法的感情纠纷,遂产生了杀死张家法的想法。2014年11月7日14时许,李长飞打电话邀约其表弟秦照帮忙,秦照同意后二人相约一起去踩点,后李长飞到场坝街上买了两把刀到德坞找到秦照,二人经踩点觉得凉都儿童乐园里的废弃小屋偏僻、人少,便将杀人地点定在废弃小屋。从废弃小屋出来后,李长飞拿了一把刀给秦照二人便分开去吃东西。当日19时许,李长飞与张家法在德坞老街上吃东西后便将张家法带往德坞水库,其间,被告人李长飞趁张家法不备给秦照打电话让秦照赶紧到约定地点,秦照答应会尽快到达。李长飞与张家法到废弃小屋,两人再次因感情的事情发生争吵,李长飞趁张家法亲吻其时,右手持刀杀向张家法,张家法被杀后,奔出小屋,倒在小屋前的水沟里。秦照到达作案地点,发现张家法已被杀,遂喊在现场的李长飞快走,二人先后逃离现场。李长飞于2014年11月9日在场坝三岔路口被公安机关抓获,秦照于2014年11月9日在场坝桃树林被公安机关抓获。法医鉴定意见:死者张家法生前系被单刃类锐器刺伤颈部,刺断左颈总动脉、刺破左锁骨下动脉,因失血过多死亡。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李长飞及被告人秦照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查笔录及辨认笔录等证据,并据以指控被告人李长飞、秦照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庭审中,被告人李长飞对起诉书指控故意杀人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但其提出“与被害人无感情纠纷,是被被害人强奸,是被害人妻子指使她杀害被害人的”的辩解,其辩护人提出“1、因被害人的妻子想骗取保险而指使被告人李长飞杀害被害人的;2、被害人张家法有一定的过错;3、被告人如实供述罪行,真诚悔罪”的辩护意见。被告人秦照提出“我不是故意杀人罪,我没有与李长飞踩点”的辩解。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长飞因情感纠纷产生了杀害被害人张家法的想法。2014年11月7日14时许,李长飞打电话邀约其表弟秦照帮忙,秦照同意后二人相约一起去踩点,后李长飞到场坝街上买了两把刀到德坞找到秦照,二人经踩点觉得凉都儿童乐园里的废弃小屋偏僻、人少,便将杀人地点定在废弃小屋。从废弃小屋出来后,李长飞拿了一把刀给秦照二人便分开去吃东西。当日19时许,李长飞与张家法在德坞老街上吃东西后便将张家法带往德坞水库,其间,被告人李长飞趁张家法不备给秦照打电话让秦照赶紧到约定地点,秦照答应会尽快到达。李长飞与张家法到废弃小屋,两人再次发生争吵,李长飞趁张家法亲吻其时,右手从手提包内拿出事先准备好的刀来杀向张家法的颈部,张家法被杀后,奔出小屋,倒在小屋前的水沟里。秦照到达作案地点查看情况,发现张家法已被杀,遂喊在现场的李长飞快走,二人先后逃离现场。李长飞于2014年11月9日在场坝三岔路口被公安机关抓获,秦照于2014年11月9日在场坝桃树林被公安机关抓获。法医鉴定意见:死者张家法生前系被单刃类锐器刺伤颈部,刺断左颈总动脉、刺破左锁骨下动脉,因失血过多死亡。

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出示、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钟山公安分局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证实:2014年11月8日接报案人的报案后公安刑事侦查民警立即赶赴现场进行现场勘查。贵州省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于同日对本案立案侦查。

2、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实:现场位于六盘水市钟山区德坞水库,中心现场位于水库西北侧,现场东侧为一间废弃的平房,南侧为草坪及松林,西侧为树林,向北地势较高、为南北向的马姚路与东西走向的人民西路交汇处,案发现场地势较偏僻。

3、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黔)公(钟)鉴(尸)字【2014】198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证实:死者张家法生前系单刃类锐器刺伤颈部,刺断左颈总动脉、刺破左锁骨下动脉,因失血过多死亡。

4、抓获经过证实:2014年11月9日,公安机关在场坝三岔路口夏家凉粉店将被告人李长飞抓获。在抓捕过程中,李长飞未拒捕。经审讯,李长飞对其实施故意杀人案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2014年11月9日,公安机关在钟山区场坝桃树林将被告人秦照抓获。在抓捕过程中,秦照未拒捕。经审讯,秦照对其实施故意杀人案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5、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李长飞对六盘水市钟山区德坞水库一废弃小屋旁进行辨认,确定该处地点是2014年11月7日实施故意杀人的场所。并进行拍照,予以固定;被告人秦照对钟山区德坞水库儿童乐园右侧一草地上进行辨认,确定该处地点是2014年11月7日实施故意杀人前丢弃刀子的场所,并进行拍照,予以固定;被告人秦照对六盘水市德坞水库一废弃小屋旁进行辨认,确定该处地点是2014年11月7日实施故意杀人的场所。并进行拍照,予以固定。

6、作案凶器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李长飞对9张不同刀具照片进行辨认,被告人仔细辨认后表示杀人前没有看清楚是什么样的刀,无法辨认出凶器。被告人秦照对9张不同刀具照片进行辨认,并指出该组照片中的6号就是2014年11月7日李长飞在德坞水库拿给秦照的刀具。

7、被害人张家法的户籍证明证实:张家法,男,19964年5月10日生,汉族,身份证号码522424196405102093,户籍地址:贵州省金沙县岩孔镇金乐村移民组。

8、被害人张家法的户口注销证明证实:张家法2014年1月8日因他杀死亡,于2014年12月12日注销户口。

9、被害人张家法的安葬证明证实:死者张家法2014年11月8日因他杀死亡,11月27日火化后,2014年12月2日安葬于金沙县岩孔街道光明社区公墓山。

10、被告人李长飞及被告人秦照的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李长飞及被告人秦照作案时均满18周岁,且无其他精神类疾病,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11、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人身保险单证实:投保人何明影于2013年11月1日为被保险人张家法投保了附加金佑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每期保费1590元,投保份数为10份。

12、被告人秦照的电话通话清单证实:2014年11月7日至2014年11月9日被告人秦照与被告人李长飞有频繁通话。2014年11月6日也有一次通话,通话时长2分41秒。

13、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刑事侦查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1)民警现场勘查时,现场提取一把带血刀具,在距现场不远的草地上又提起另一把刀具。因该两把刀具是在勘查现场提取,故在制作刀具的提取笔录中被提取人一栏无被提取人签字。(2)本案被告人李长飞在供述中称是受张家法的妻子何明影教唆,关于此情况,目前正在核实中,待核实清楚后另案处理。(3)由于钟山公安局集中办案区录音效果不佳,故本案中被告人李长飞第一次讯问同步录音录像时听不到声音。因天网监控视频保存时间最长不超过3个月,故无法调取案发当天马姚路口及凉都儿童乐园周围的监控视频;本案死者张家法死亡后有两个通话记录,经查实,张家法死亡后在2014年11月8日的两个通话记录系民警拨打,系刑侦大队作战室的电话,当时拨打目的是知道死者的电话号码,以便对死者的电话号码进行研判、分析;本案提取现场鞋印痕3枚(物证编号分别为5、7、11),3枚鞋印均模糊不清,无明显特征点,无检验鉴定价值。5号鞋印与被害人张家法所穿运动鞋鞋底花纹类同。2014年11月11日对嫌疑人李长飞家进行勘查时提取其指认的作案当天所穿皮鞋一双,并与现场提取的7号、11号鞋印比较,现场鞋印花纹与李长飞所提供的皮鞋鞋底花纹不同。2014年2月16日对被告人秦照家进行勘查时,提取秦照指认的作案时所穿的鞋一双,并与现场提取的7号、11号鞋印比较,现场鞋印花纹与秦照所提供的皮鞋鞋底花纹不同。(4)因李长飞与何明影聊天记录删除时间超过半年,故不能调取该聊天记录;本案中苏琴、苏三经民警经多方查找仍未找到;因本案案发至今已超过半年,故无法调取何明影在张家法被杀当晚的通话记录。(5)我队办理的李长飞、秦照故意杀人一案,在办理该案件中,我队未对被告人李长飞、秦照刑讯逼供,而李长飞眼睛上的伤可能是在抓捕过程中造成的。

14、被告人李长飞及秦照的入所体检表证实:钟山区人民医院2014年11月9日对被告人李长飞及秦照体检,体检结论均为:体检未见明显异常。

15、六盘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六)公(司)鉴(法物)字【2014】470号生物物证鉴定意见书证实:送检的标记为“现场1号刀具”、“现场2号血迹”、“现场3号血迹”、“现场6号血迹”、“现场9号血迹”、“现场10号血迹”、“现场13号血迹”、“现场14号血迹”、“现场提取的刀壳”的物证上检出人DNA,经15个STR分型未排除张家法,支持该生物检材为张家法所留,不支持为其他随机个体所留;送检的标记为“现场4号血迹”、“现场刀具”、“现场提取的薄膜”的物证上未检出人DNA分型;在排除双胞胎和近亲的前提下,张家法、何明影是张翔、张旭的生物学父母。

16、六盘水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六)公(司法)鉴(痕)字【2015】0001号手印鉴定意见书证实:薄膜上502熏显的指纹是嫌疑人李长飞右手食指所留。

17、证人安跃斌的证言证实:2014年11月8日早上,我到德坞水库旁一水沟去装抽水水泵,我二嫂就想看看水沟里面有没有鱼,发现水沟里面有一人,我们刚开始以为是假人,后来看到水沟旁边有很多血,我就打电话报警了。我们看到是躺在水里,面半朝上。

18、证人陈祥飞的证言证实:2014年11月7日晚上,我打过电话给李长飞的儿子张应国,当天晚上我给李长飞打过电话,但是没有打通,我就给李长飞的儿子张应国打电话,我问李长飞是否在家,张应国说是李长飞没有在家,之后没有过多长时间,张应国就给我打电话说他妈妈回来了,还说他妈妈李长飞喝酒醉了,我就对张应国说叫他把他妈妈扶在床上睡觉,也没有问其他的事情。李长飞在2014年11月6日时说好第二天(2014年11月7日)要去我家吃饭,那天我正好下班,所以就给她打电话,叫李长飞来我家吃饭,但是李长飞电话打不通,我就打给张应国。

19、证人何明影的证言证实:我是张家法的妻子,我与李长飞因为工作的事情认识了5-6年了,我和李长飞是很好的姐妹关系,平时我们基本是无话不谈。我们平时有用微信、短信、彩信等方式交流,都是发一些平时的生活照,照片都是正规的那种。我和张家法夫妻感情一直很好。没发现有外遇。我和李长飞认识五、六年了,我们形同好姐妹,我们一直都很好的,我们从来都没有吵过架。张家法买的有保险,是从2013年开始买的,我们一家四口人都买的,张家法的受益人是我,我的受益人是张家法。我和李长飞没有特殊关系。我从来都没有向过教唆李长飞杀张家法,也没有给李长飞说过恨我老公的话。我和李长飞平时都是通过电话,短信,微信等方式交流的。都是聊一些生活方面的事情。我拿钱给李长飞是还李长飞之前借给我的钱,我之前向李长飞借了1万元钱,具体是多久借的我记不清了。

20、证人叶祥太的证言证实:我在钟山区做生意,我点的名字叫双合日杂经营部,主要卖盘子、碗、电器、餐具等,我记不清有一名女子到我店里买刀子,后来公安机关带一名女犯人到我店里指认现场,我才记起我卖过两把刀给一名女子,但那个女子的样子我记不清楚。我卖的刀种类很多,都是生活用的刀,我记不清楚这名女子买的什么刀。

21、证人张云梦的证言证实:我是李长飞的女儿张云梦,我妈妈平时都是用手机上的微信和人发短信的,因为她认识的字不多,所以有时候我妈妈用她的手机和人微信聊天的时候都会叫我和我哥给她写字,别人回过来的微信信息,我妈妈也会让我或者我哥念给她听。主要是和我的阿姨聊天。我的阿姨有两个名字,一个何桂兰,一个叫何明影,我妈妈平时让我们给她发的微信信息和念给她听的微信信息都是和我阿姨聊天,没有和其他人聊天的信息。我记得的是她们互相问吃饭没有,我记得有一次是我阿姨去贵阳,她把她在回车上照的照片发给我妈妈,我看了照片的,有些内容我妈妈不让我们看的。

22、证人邵大春的证言证实: 我和张家法是朋友,我和他合伙做生意。2014年11月4日,张家法向我的中国信合卡(卡号:6228930001110107012,户名是我的名字邵大春)打过6000元钱,这笔款是打给我发给我们工人的生活费。

23、提取笔录:民警在钟山区德坞水库儿童乐园旁的草地上依法提取刀具一把送检;在死者倒地旁边依法提取刀具一把送检。依法提取张家法妻子何明影血样一份送检;依法提取张家法二儿子张旭血样一份送检。依法提取被告人李长飞血样一份送检。依法提取张家法大儿子张翔血样一份送检。依法提取被告人秦照血样一份送检。民警在钟山区安居工程家属楼李长飞租住房内依法提取李长飞案发当天所穿的外衣、外裤及一双鞋送检。

24、被告人李长飞的供述: 2014年11月7日早上9时许,张家法打电话叫我出去玩,我当时答应在德坞见面,我恨他答应我的事情一直没有办,并且还强奸过我,和他妻子离婚和我在一起的事情一直没有做到,并且他还威胁我,他还说我要是把我们的事情说出去,他就让我死,想到这些我就产生杀他的念头,我打电话告诉秦照我杀人的想法,我和秦照说我想老鼠药给小银二吃,秦照没有说话,我就叫他去帮我,如果我打不过小银二,他也好帮我,秦照同意了,我就去我住的地方用一个矿泉水瓶装了一点老鼠药,后来我怕没有机会对小银二下药,我就到钟山区场坝买了两把刀坐公交车到德坞去,我叫秦照陪我去德坞水库找好杀人的地点,秦照带我到德坞水库旁边的一废弃小屋,里面没有人居住,我就选定了废弃小屋对小银二下手,之后我在废弃小屋对面拿了一把刀给秦照,之后我就走了,秦照跟在我后面,等秦照跟上我时,我问他刀在哪,他说被他丢在桥上了,我叫秦照等一下一直跟着我,我在向家羊肉费上面的三岔路口见到小银二,我和小银二到德坞老街上吃饭,我们两人平均喝了一大瓶劲酒(大约八两),之后我们又各自喝了一瓶啤酒。大约到晚上19时许,我就把小银二带到我事先看好的杀人地点,我们还没有到废弃小屋,我就把装有老鼠药的瓶子丢了,我们到废物小屋后,我没有看到秦照,我心里面害怕,我就想跑,后被小银二拉到废物小屋,他想要和我发生性关系,他就和我争吵,他说是耍我的,我当时更生气,我就想走,但是又被他抓住,他想要和我发生性关系,并且还把我按在墙上,我就假装服从他,在他弯腰亲我时,我用右手从包里拔出刀朝他身上杀了一刀,刀没有拨出来我就跑了,在路边我遇见秦照,我把我杀人的事告诉他,秦照问我杀到哪里,我当时说:“人是被我杀到了,但是不知道是杀到脖子还是杀到其他地方。”秦照叫我快跑,我才转身朝杀人方向看时,我就不知道秦照去了哪里,我在半坡上坐了40分钟,我就回我住的地方了。之前讯问时因为我想我只是准备好老鼠药,并没有拿给小银二吃,所以我就没有提。准备好的老鼠药被我丢在废弃小屋对面的桥上。我没有将老鼠药拿给小银二吃,我想假如我真拿给他吃,他也不会吃的,所以我就把药丢了。我买刀是我想如果他不吃药或者没有机会下药时,我也好用刀杀他。我杀人时秦照没有在场,秦照只是带我去踩点。杀完人我就跑了,我不知道小银二是否来追我。

25、被告人秦照的供述:2014年11月6日16时许,李长飞打电话给我请我带她到钟山区德坞水库看地点,我给李长飞说我要上班没有时间,当时李长飞就对我说她要把一个叫小鱼儿(经核实叫张家法)的人杀了并说过了这几天就没有机会了,到了第二天(2014年11月7日)14时许,李长飞又打电话给我,让我去她家里面带她去德坞找地方,我到了李长飞家以后,李长飞就对我说:“拿药给小鱼儿吃行不行?”当时我说要买就买两把刀子(当时我的想法是我也要一把刀子),说完后李长飞去街上买刀子,我给李长飞说坐1路车在德坞羊汤锅等她,大约16时许,我就在德坞羊汤锅的路边和李长飞相遇,我就带李长飞到德坞水库找地方踩点,我们从德坞街上的一个发廊旁边的一道小门进到德坞水库,在走的过程中李长飞从她的包里面拿出一把尖刀递给我。并对我说,等一下要是我打不过的时候让我帮忙,我就答应李长飞后,我和李长飞继续踩点,踩点过程中我将刀子放在树枝里面,踩点完后李长飞对我说:“等小鱼儿来了以后我给你打电话。”我对李长飞说:“我吃完后在路边等你们。”之后我就和李长飞分开去吃东西,吃完东西我没有等到李长飞和小鱼儿,我就去水库里面游玩了大约20分钟后,李长飞给我打电话说:“你还不来?我们都已经到水库里面了。”接完电话后我向水库里面走,走之前我和李长飞踩点的地方没有看见李长飞,我就打电话给李长飞问她在什么地方,李长飞告诉了地方后,我就找到李长飞,当时我看见小鱼儿在离李长飞有20米的地方走动。我问李长飞:“你拿东西(指的是当天李长飞拿的药)给小鱼儿吃了没有?”当时李长飞说已经拿了,我问李长飞为什么没有反应?我就跑到小鱼儿的那边看小鱼儿吃了李长飞拿的药没有,当时我离小鱼儿大约有15米元的样子,看见小鱼儿没问题,我就跑回来对李长飞说让李长飞喊小鱼儿回家,李长飞就跑到之前我们踩点的地方,小鱼儿就喊了李长飞10多声,当时李长飞就答应小鱼儿,小鱼儿就到李长飞的地方,当时我就到旁边上厕所等李长飞,等了10分钟左右没有看见李长飞,我就偷偷的跑到李长飞和小鱼儿的后面听是什么情况,我听见李长飞和小鱼儿在一间小房子里面说话,大约过了20分钟的时间,我就没有听见里面吵闹的声音,听见有水响动的声音,过了5分钟后我就跑下去看究竟发生了什么事情。我就喊李长飞,李长飞没有回答我,我就下去看,看见李长飞站在房子的旁边,旁边的水沟里面有一个人的脚朝天翘起的,我就对李长飞说:“都被你整了(意思是被杀了)。”李长飞对我说:“是的。”李长飞拉到我的衣服没有说话,我对李长飞说:“走咯,等哈怕警察来抓。”我就走在前面,李长飞走在后面,我问李长飞杀了小鱼儿的什么地方,李长飞说杀了小鱼儿的脖子,后来李长飞说要回去把刀子拿走,李长飞去拿刀子的时候我就离开了,后来发生什么我就不知道了。李长飞说的是要是她一个人搞不定我就上去帮忙。我当时给李长飞说我没有钱用,忙上班,李长飞就拿500元钱给我让我不上班去德坞给她踩点。今天早上(2014年11月9日)8时许,李长飞拿了5000元钱给我并给我说:“你个人去找个躲处。”李长飞杀小鱼儿是因为李长飞说小鱼儿强奸她。我只带李长飞去踩点。李长飞是我表嫂。当天我上身穿一件马甲,下身穿一条灰色的牛仔裤,脚穿一双灰白色的休闲鞋,李长飞上身穿一件灰色的衣服,下身穿一条黑色的裤子,脚穿一双黑色的皮鞋,小鱼儿穿一件白色的西服,其他我不知道。李长飞拿的刀子大约有20厘米,单刃尖刀,刀柄是木质的。我没有看见李长飞杀小鱼儿的过程。我只知道小鱼儿姓张,家住钟山区马鞍山。踩点选择德坞是因为我觉得那个地方要安全点,不容易让人发现。案发后李长飞拿了5000元钱给我让我逃跑,我拿了3000元钱给我老婆,还有2000元在我这里。

对被告人李长飞所提“与被害人无感情纠纷,是被被害人强奸,是被害人妻子指使她杀害被害人的”的辩解及其辩护人提出“因被害人的妻子想骗取保险而指使被告人李长飞杀害被害人;被害人张家法有一定的过错”的辩护意见,经查,现仅有被告人李长飞的供述,无其他证据相印证,因无证据证实,故对其辩解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不予支持;

对其辩护人所提“被告人如实供述罪行,真诚悔罪”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李长飞归案后及庭审中均能如实供述其故意杀人的主要犯罪事实,故对辩护人所提的此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对被告人秦照所提“我不是故意杀人罪,我没有与李长飞踩点”的辩解,经查,本案系一起共同犯罪,被告人秦照在公安机关的两次供述及被告人李长飞的多次供述均相互印证,证实秦照在明知被告人李长飞预谋杀害被害人张家法而与被告人李长飞共同踩点的事实,被告人秦照对被告人李长飞故意杀人的行为其帮助作用,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故对其辩解不予支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长飞购买作案工具邀约秦照共同踩点并刺杀被害人张家法颈部,致张家法死亡,其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秦照明知被告人李长飞预谋杀害他人仍然为其提供帮助的行为亦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确认。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李长飞首起犯意,邀约被告人秦照,并最终致死被害人张家法系本案的主凶、主犯;被告人秦照为被告人李长飞的杀人行为提供帮助,系从犯,依法对其减轻处罚。本案系一起预谋杀人案件,被告人李长飞主观恶性大,犯罪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应依法予以严惩,但鉴于其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二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拟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长飞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对被告人李长飞限制减刑;

三、被告人秦照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9日起至2018年11月8日止。)

三、作案工具刀两把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魏 炜

代理审判员  罗 光

代理审判员  陶梦龙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周启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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