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勇故意杀人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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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8-31 00:27
公诉机关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范勇,男,1982年2月8日出生,彝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织金县金龙乡齐心村马鞍山组,捕前住六盘水市钟山区水钢二轧厂旁出租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1月23日被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经钟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六盘水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廖凯,贵州勤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以六盘水检公一刑诉(2015)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范勇犯故意杀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23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付屹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范勇及辩护人寥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23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范勇与卢凤华、颜加润、陈正菊、刘会、赵琴、徐江江从钟山区青园路八家寨烙锅店吃东西出来,在青园路口,范勇与卢凤华往铁路桥方向走,准备开车回家,颜加润、陈正菊、赵琴、徐江江在路上准备打车离开时,被害人郑兴确无故站在颜加润、陈正菊、赵琴等人旁边不走,并阻止颜加润上车,颜加润认为郑兴确非礼她由此引发争吵,与郑兴确一起喝酒的应伟林、杨杰、邓昭才也先后来到现场。此时,在范勇车边的卢凤华听见颜加润与他人争吵的声音便与范勇返回现场查看情况。二人到现场后询问情况,因言语不和,范勇与郑兴确等人发生抓打。在抓打过程中范勇持一把黑色折叠刀乱杀,应伟林被当场杀死,郑兴确、邓昭才、杨杰被杀伤。范勇作案后逃离现场,后于当日返回作案现场向在场的刑侦大队民警投案。经法医鉴定,死者应伟林生前系被单刃类锐器刺伤左侧胸部,刺破心脏,因失血过多死亡。郑兴确所受损伤为重伤二级,杨杰、邓昭才所受损伤为轻微伤。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勘查笔录及照片、视听资料等证据,并据以指控被告人范勇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庭审中,被告人范勇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未提出具体辩解,其辩护人提出:“1、本案应定性为故意伤害罪;2、本案中被害人有过错,依法应从轻处罚;3、范勇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4、被告人此前从未受过刑事处罚,是初犯”的辩护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23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范勇与卢凤华、颜加润、陈正菊、刘会、赵琴、徐江江从钟山区青园路八家寨烙锅店吃东西出来,在青园路口,范勇与卢凤华往铁路桥方向走,准备开车回家,颜加润、陈正菊、赵琴、徐江江在路上准备打车离开时,被害人郑兴确无故站在颜加润、陈正菊、赵琴等人旁边不走,并阻止颜加润上车,颜加润认为郑兴确非礼她由此引发争吵,与郑兴确一起喝酒的应伟林、杨杰、邓昭才也先后来到现场。此时,在范勇车边的卢凤华听见颜加润与他人争吵的声音便与范勇返回现场查看情况。二人到现场后询问情况,因言语不和范勇与郑兴确等人发生抓打。在抓打过程中范勇持一把黑色折叠刀乱杀,应伟林被当场杀死,郑兴确、邓昭才、杨杰被杀伤。范勇作案后逃离现场,后于当日返回作案现场向在场的刑侦大队民警投案。经法医鉴定,死者应伟林生前系被单刃类锐器刺伤左侧胸部,刺破心脏,因失血过多死亡。郑兴确所受损伤为重伤二级,杨杰、邓昭才所受损伤为轻微伤。

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出示、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证实:2014年11月23日02时许,徐江江将本案报至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同日钟山分局刑侦大队对本案立案侦查。

2、被告人范勇的到案经过证实:2014年11月23日04时许,被告人范勇主动到案发现场找到正在勘查现场的民警投案。

3、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实:现场位于六盘水市钟山区青园路一铁路桥上,该铁路桥为南北向,桥下为水柏铁路,铁路桥北通建安处,南接人民西路,东北侧为“纳雍豆花饭”小饭馆,西北侧为“青园路桥头羊肉粉”小吃店,西南侧为居民楼。该铁路桥路面东西宽1650cm,南北长2600cm,该桥两侧有人行道。中心现场位于该桥北侧靠西一段,在距离西侧人行道垂直距离676cm,距离桥头垂直距离181cm处见一具男尸,尸体头朝东北,脚朝西南,尸体仰卧于地面,上身穿黑绿色夹克,下身穿棕色休闲鞋。

4、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范勇对六盘水市钟山区青园路路口进行辨认,确定该处地点是2014年11月23日1时40分许范勇对他人实施故意伤害的犯罪现场。

5、六盘水市钟山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黔)公(钟)鉴(尸)字【2014】203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证实:死者应伟林生前系被单刃类锐器刺伤左侧胸部,刺破心脏,因失血过多死亡;

6、六盘水市钟山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黔)公(钟)鉴(活)字【2015】057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郑兴确所受损伤为重伤二级;

7、六盘水市钟山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黔)公(钟)鉴(活)字【2015】058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杨杰所受损伤为轻微伤。

8、六盘水市钟山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黔)公(钟)鉴(活)字【2015】059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邓昭才所受损伤为轻微伤。

9、六盘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六)公(司)鉴(法物)字【2014】496号生物物证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1)送检的标记为“1号血迹”的棉签上检出人血,经15个STR分型未排除应伟林,支持该人血为应伟林所留,不支持为其他随机个体所留;(2)送检的标记为“2号血迹”、“3号血迹”、“4号血迹”、“5号血迹”、“6号血迹”、“7号血迹”、“8号血迹”、“9号血迹”的棉签上检出人血,经15个STR分型未排除郑兴确,支持该人血为郑兴确所留,不支持为其他随机个体所留;(3)送检的标记为“10号纸巾上血迹”、“11号纸巾上血迹”、的纸巾上检出人血,经15个STR分型未排除邓昭才,支持该人血为邓昭才所留,不支持为其他随机个体所留;(4)送检的标记为“范勇右面部血迹”的棉签上检出人血,经14个STR分型未排除范勇,支持该人血为范勇所留,不支持为其他随机个体所留;(5)送检的标记为“弹簧刀”、“匕首”的物证上未检出人血及DNA分型;(6)在排除双胞胎和近亲的前提下,不排除应子法是应伟林的生物学父亲。

10、六盘水市殡仪馆火化证证实:应伟林于2014年12月11日被火化。

11、被告人范勇的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范勇作案时已满十八周岁,系成年人。

12、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1)本案案发时在场人赵琴,通过多方查找,暂未找到赵琴,故无法取证;在天网监控视频“人民路-康乐路北球2.74”中2014-11-23 01:41:05,驾驶银白色汽车下车人是范勇。(2)本案证人刘会现与本案相关证人、嫌疑人均未联系,故无法提供刘会的具体情况,未能找到刘会进行取证。(3)办案民警经多方寻找,没有找到本案证人陈正菊及其联系方式。

13、证人徐江江的证言证实:2014年11月23日1时30分许,我和陈圆圆还有三个女的,三个男的一起在钟山区青园路下面八家寨烙锅吃东西,有一个男的先走了,我们剩下的三男三女就走到青园路进去一个岔路口,另外两个男的和一个女的就走了,我就和陈圆圆还有两个女的往回走到青园路路口准备打车,我们其中一个女的就和路旁的几个男子吵了起来,没几分钟,刚走了的那两名男子就过来和对方的男子打了起来,我就报警了。我和吃烙锅的人我都不认识,是陈圆圆带我去和他们吃烙锅的,第一次见面。对方喝醉了,我们这边这个女的也喝醉了,当时我和他们有一段距离,为什么吵起来我不清楚。我就上去劝和我一起的这个女的,但是劝不住,之后刚刚走的那两名男子就来了,接着就和对方的人打起来了。我记得我们这边有六个人,三男三女,我和陈圆圆站在旁边,另外两个女的动没动手我没注意,我看见的就是后来的两名男子动手打对方,当时光线不好,我没看见这两名男子拿凶器。对方具体几个人我也没看清,因为我们这边的人打完了就走了,我当时就被对方这两个人抓住,说我是和打人的一起的,之后我就被带到公安机关了。

14、证人卢凤华的证言证实:今年农历的十月初一晚上10点过钟(公历11月22日晚上),颜加润喊我去青园路旁边的曾家烙锅吃东西,我去的时候当时有颜加润、赵琴、范勇、刘会、还有两男一女我不认识,我就在吃烙锅那里一共喝了一件(一件12瓶)多啤酒,我们吃东西到第二天凌晨的1点左右,中途有个我不认识的男的走了,我们吃完东西后,我们三男四女站在路口边上的垃圾箱旁边,颜加润挨着范勇说去颜加润家喝酒,我说我不去,然后我就和范勇走路朝青园路上面走,我们走了20来米走到范勇的车边,我和范勇上车后开车准备去我家,然后颜加润打我电话,又打范勇的电话让我们两个去她家喝酒,之后我和范勇把车停下又走路到之前我们说话的那个路口边,颜加润一直叫我们去她家喝酒,我说不去,颜加润就说去我家喝酒,我说我家没有酒,我家娃娃还要读书,我们又说了几句话后,我就喊去我前妻刘会一起走了,然后我、刘会、范勇就朝青园路上范勇的车边走,我们三个往上走了4、5米后我听到颜加润和男生吵架的声音,我回头看到颜加润和三四个男的站在一辆的士车旁边吵架,当时范勇还没有上车,我就往颜加润那里跑,范勇还和刘会说:“三娘,你就在这里,你不要下去。”我跑到颜加润旁边的时候,我问颜加润发生了什么事,颜加润当时站在桥中间的位置说那几个男的摸她的屁股,颜加润说完就边骂边向青园路上面找着对方的一个男的冲过去,颜加润说这句话的时候范勇刚开车到我们旁边下车,范勇下车后就说:“是哪个,站出来。”对方的两个男的就朝范勇和颜加润冲过来打他们,我就跑过去拉对方中的一个男的,我朝那个男的后面跑过去用一只手拉他的衣服,这个男的当时就被我拉摔倒在地下,我怕对方的人打我,立马就向青园路左边一个岔口跑,我跑进路口几米后我又跑回岔口的地方,我听到对方一个男的声音说:“打120。”我跑回岔口的时候范勇恨了我一眼,我就往岔口里面跑了,我跑进岔口有分把钟的时间,范勇打了个电话给我,他问我“三舅,在哪里。”我说:“我在上面。”范勇说:“我着了。”我问:“着什么了。”范勇说:“我把人摆平。”范勇就把电话挂了,我就直接回家,直到今天被抓。双方在打架时我一直在劝架。当时对方有两个男的去打范勇,我当时离一个男的有2、3米远,我怕那个男子打着范勇,就冲上前去一把拉着那个男的后面的衣领,我往后面用力,那个男的就被我拉倒在地,之后我就往岔口方向跑。案发当时所穿的衣服就是我现在穿的这套,衣服是深蓝色的袖子和肩膀,其他地方是灰色,黑色的裤子,黄色的皮鞋。

另证实:2014年11月23日2时许,在青园路案发后我没有返回过现场,我离开现场后我就直接回家了。我只是回到离案发现场有十多米远的那个岔口,我并没有返回案发的中心地点。原来我也有个名字叫卢友,后来我把名字改成了卢凤华。刘会是我前妻,她现在的手机号码是15285892216,我已经很长时间和她联系不上了,案发之前颜加润给我打电话的,她让我们去她家喝酒,其他的就没有说什么。我在案发中心现场没有看见刘会,我和范勇下来的时候她是在之前范勇停车的地方,我和范勇下来后刘会在什么地方我没有看到。

15、证人颜加润的证言证实:2014年11月22日晚上10点过钟,我和赵琴在钟山区八家寨烙锅吃东西,当时我打电话给刘会叫她来和我们一起吃东西,大约过了20分钟后,刘会和她老公(姓卢,具体叫什么名字我不清楚),刘会的侄儿(不清楚叫什么名字)就来到店里面和我们会合,我们就一起喝酒,后来过了10分钟左右,我的朋友小米渣(经核实叫陈正菊)和她男朋友也到我们吃东西的地方来找到我们,并和我们一起喝酒,我们吃完东西后就离开烙锅店,出来后我和小米渣和赵琴就送刘会和她老公回家,我们走到钟山区青园路时,刘会就和她老公吵架,后来刘会和她老公及她的侄儿向白云山庄的方向走,我和小米渣、赵琴、小米渣的男朋友向面粉厂的路口走,当时我打电话给刘会家老公,电话打通但没有接通,我们走到桥上的时候就遇到几名陌生男子,我们当时打车准备回家,遇到几名男子中的其中一名男子用手摸我胸部,我对该男子说:“你神经病,你摸老子干什么?”该男子对我说:“我摸你就摸你了,你要干嘛?”该男子是用普通话骂我的,骂我的时候还用手打了我脸一耳光,然后我就冲上去乱骂对方并用手推对方的肩膀一下。赵琴就上前拉开对方,我当时还在骂对方,我看见我旁边有两名男子和对方四五个就打起来了,大约打了2、3分钟我就看见有人倒在地上,我喊刘会和赵琴打电话报警,但她们有没有打我不知道。后来我看见警察到现场了,我和刘会、赵琴就一起向白云山庄岔路口走了。我不认识摸我的男子及对方的人,当时我喝酒有点多,我没看清楚,开始的时候我在辱骂摸我的男子,后来我看见打起架来我就在旁边看,看见有人倒地后我就离开了。双方打架时,我就看见拳打脚踢,没有注意看双方是否持有器械。我们8个人一共喝了两件酒,之前我喝了两个啤酒。

另一次证言证实:2014年11月23日凌晨2时许在青园路我与人发生口角后,我没有打过电话给卢凤华,当时我的手机我只是拿在手上,并没有拨打电话,在我们和对方的人还没有吵架之前,我、小米渣(陈正菊)、小米渣男朋友(徐江江)、赵琴我们四个送刘会、刘会前夫(卢凤华)、刘会前夫的侄儿子(范勇)往上面走的时候,刘会和她前夫吵架,刘会的前夫还有她前夫的侄儿子就往一边走,没有和我们一起走,我就给刘会的前夫打了电话,让他们不要吵了,要是实在不行的电话就去我家喝酒,刘会的前夫说他不去了,还讲了一些什么话我记不清了,之后刘会的前夫和她前夫的侄儿子又走过来和我们一起站在桥头那里,然后刘会的前夫,她前夫的侄儿子就送刘会往上走送刘会回家,我们其他几个就准备打车走。刘会他们三个往上走了后,我们另外四个就准备到对面打车回家,赵琴走在前面,她把车拦下来,我、小米渣、小米渣男朋友就往车边走,在这个途中就有一个男的摸我的胸部,我就骂他,那个男的用普通话骂我:“我摸你你要干什么嘛。”我们两个就对骂起来,我边骂他边上车,还没有上车的时候我被这个男的打了一耳光,我又骂这个男的,然后小米渣他们就劝我说算了,那个人是喝了酒的,我就上车了,我坐在车子的后排,那个男的在车外面还在骂我,他还想冲过来打我,那个男子的朋友就拉着他,但是这个男的还骂,我当时心寒了,我就下车和他对骂,我站在桥的德坞方向,我朝桥对面的那个男的边骂边冲过去,那个男的也边骂边向我冲过来,我记得这个男的不是摸我的那个男的,之后是怎么打起来的,我没有注意。我现在也和赵琴联系不上,找不到她。我只知道她老家是米箩的,她嫁人后我不知道她住什么地方。

另证实:2014年11月23日凌晨2时许,在六盘水市钟山区青园路我没有看清摸我男子的长相。刘会刚开始和范勇、卢凤华往上面走,我和对方的人吵起来以后范勇和卢凤华就下来了,当时我没有看到刘会下来。打完架之后刘会从青园路上面走下来,当时卢凤华和范勇都跑了,刘会下来就问我发生什么事了,我和她说有人摸我,之后我就和刘会、赵琴离开了。上的士车我坐在后排中间的位置。

16、证人陈正菊的证言证实:2014年11月22日23时许,我和我和张贵权、我男朋友徐江江和我朋友颜加润、还有颜加润的姐姐在新港KTV唱歌,颜加润和她姐姐先走,后来我又给颜加润打电话,在八家寨烙锅找到她,当时和她在一起的有她姐姐,她亲家,她亲家的老公,她亲家老公的侄儿子,我们大家在那里喝了酒,就出来到路边打车,我哥张贵权就先打车走了,颜加润喊我们去她家喝酒,我们都说不去,颜加润就一个人走到离我们十多米远的地方去打车,我们就看见颜加润拦停一辆车,这时不知道从什么地方出来一个男的和颜加润说话,我、我男朋友、颜加润的亲家、颜加润的姐姐就一起走过去,颜加润的亲家走在最前面,还没有走到颜加润旁边,我就看见颜加润坐到车的副驾驶里面,那个男的就伸手把颜加润拉出来,抱着颜加润,颜加润就把那个男的推开,颜加润的包包掉在地上,颜加润一只手捡地上的包,另一只手搭在车门上,捡起包后颜加润就站在车门边堵着,男的就用手指着骂颜加润,颜加润就和对方骂起来,颜加润就打了一个电话说:“有人非礼我,快点下来。”大概过了两、三分钟,就有十多个男的到我们之前吃烙锅的旁边和颜加润亲家的老公,颜加润亲家老公的侄儿子汇合,然后向我们这里走来,双方的人在车旁拉扯起来,我男朋友就推我走,我不走,有个男的就揪着我男朋友的衣服,还有一个男的踹了我一脚,我男朋友喊我走,我就先走了。双方就是用手推攘,也有人拉,很乱,后面打没有,我没注意,因为那时我男朋友被人揪着。没注意是否有人拿器具。和颜加润发生争吵的只有一个男的,但是那男的旁边有四五个人。

另证实:我们吃完烙锅出来在面粉厂下面的红绿灯往白云山庄方向的路边站着,当时有我、徐江江、颜加润、颜加润的一个姐姐还有两个我不认识的男子,我们在路边待了一会,我不认识的那两个男子就往白云山庄方向走,颜加润的姐姐先走路边去打的士,我和颜加润、徐江江也准备走,颜加润的姐姐走在前面,我和颜加润走在中间,徐江江走在我们后面,我们走在路中间时,颜加润的姐姐先拦住一辆的士车,这时就有一个男子走过来和颜加润说话,颜加润就坐在的士车的副驾驶位置,我们也准备上车,刚走过来的男子就一只手拦住副驾驶的车门,另一只手就拉颜加润下车,这时又来了几个男子,拉颜加润下车的男子就和颜加润骂起来,对方有一个男子就说大家都喝醉了,不要闹了,拉颜加润下车的男子和颜加润还在继续对骂,我就和颜加润走到路边,颜加润就拿出电话来打,我听见她在电话里说:“快点下来,有人在摸我。”之后颜加润就和拉她下车的男子对骂,他们骂了两、三分钟,刚才和我们在一起的两个男子就来了,那两个男子就和拉颜加润下车的男子打了起来,对方的人就上来帮忙,双方就打了起来,这时我看见拉颜加润下车的男子倒在地上,颜加润就拿手上的包包打了倒地男子两下,徐江江就把我拉开往下面走,我和徐江江走到路口时,徐江江就被对方的一个男子拉住往上走,我就一个人打车走了。我认为颜加润和拉他下车的男子不认识,那名男子非要拉颜加润下车,他们才发生争吵的。后来的那两名男子我认为是颜加润叫来的,因为我听见她打电话叫人来。我只看见颜加润和后来的两个男子和对方发生打斗。

17、证人唐小敏的证言证实:2014年11月23日凌晨1时50分许,范勇打电话给我说他现在出事了,把人整死了。我就问他出什么事了,他就说可能死人了,我就问他在哪里里,他说他在钟山区青园路,于是我就赶紧打车去到钟山区青园路那里,我看见警车在青园路路口那里封锁现场,看见一个男子躺在地上,已经死了,我就问旁边的人这里出哪样事,旁边的人就给我说地下的那个人被杀死了,还有三个受伤送到医院去了。接着我就给范勇联系,在竹林那里找到了范勇,我就问范勇是怎么回事,范勇说之前他和卢友还有一个男子及五个女生在外面吃烙锅喝酒,到凌晨的时候,他们就准备回家,他和卢友就先往停车那里走去,另外的一个男生和其余的女生就在他们后面往青园路方向走,在相距100左右的距离,当时范勇都坐在车里了,卢友就说他们下面出事了,于是范勇他们就开车赶紧下去,之后就和对方四个男子发生争执,范勇说对方就动手打他,范勇说他不知道从哪里找了一把刀,就朝对方的人乱捅,捅完之后他看见有人倒地,他们就全跑了。说完之后范勇问我怎么办,我就在那里和他说杀死人了肯定是重罪,如果去自首的话,判刑应该会轻一点,在这段期间,卢友给范勇打了个电话,叫范勇和他先避一下,范勇给卢友说想去自首,范勇问卢友在哪里,卢友说他准备去大方县,之后卢友就把电话挂了,我就给范勇说,出这种事,你应该给家人说一下,让家里的人都知道,免得家人接受不了,他给家里打完电话后,他家人都希望他自首,他在那里考虑了一段时间之后,就叫我陪他一起去自首。我与范勇是朋友关系,范勇说杀伤对方的是一把折叠刀,双刃的,大约有15cm左右长。范勇只告诉我说他下来的时候,听见对方说要和那几个女生和那几个男子一起坐车走,双方就因为这点事情发生争执,之后他们就发生打架的事情了。

18、证人曹志成的证言证实:当天凌晨1点过的时候,我跑车在青园路口桥上准备上人民路的时候,有一个女的拦了我的车,随后拦车的这个女的就上了我的车,她坐在我车的后排位置,之后又有一个女的上了车的后排位置,在她关门的同时我看到有一个男的从车窗没有关上玻璃的位置伸手进来,随后后来上车的这个女的就和她同乘车的那个女的讲有个男的摸她,当时这些女的和对方男的没有吵闹,上车的这两个女的就下车,我看到有一个包在后排的座位上,我就对那几个女的喊大姐,车上还有一个包让她们拿下去,之后有个女的就把包拿走,我就开车走了,之后的情况我不清楚。当时我和几个女生接触时间短,记不清她们的体貌特征。有3、4个男的站在车外面,伸手进车里面的那个男的我没有看清楚他的长相。她们没有怎么吵,但是都在说话有点嘈杂,我听到有个男的一直在劝,说休息了,休息了,我感觉这些男的和那几个女的都是喝了酒的。

19、证人邓昭才的证言证实:2014年11月23日凌晨2时左右,我和杨杰、郑兴确、还有一个姓丁的男生一起在钟山区泰源会所玩,后我们就准备离开泰源会所,杨杰就去开车,我喊姓丁的那个男子与郑兴确上车一起走,但是他们二人说走路,他们两个就往钟山区青园路方向走,姓丁的那个男子走在前面,郑兴确走在后面,我就上杨杰的车,我和杨杰走在后面,等我们开车过去之后,就看见郑兴确与姓丁那个男子与一男子及三名女子站在路边,不知道他们在说什么,但是未发生抓打,我知道他们喝醉了,于是我们把车停在路边就上前去把郑兴确拉到车边。也不知道郑兴确怎么了,就推开我又跑过去,我就看见郑兴确倒在地下了,我之后就感觉到我的右大腿热乎乎的,我用手一摸,全是血,之后我们就打120的救护车把我们送到医院了。我只看到郑兴确的肠子被杀了流出来。

另证实:2014年11月23日2时许发生在钟山区青园路,我被他人伤害的案件中,我当时询问笔录中所说“姓丁男子”是死者应伟林,当天晚上我是第一次和他见面,当时我听我的朋友和他用浙江话在说话的时候,我听到他姓“丁”,所以我在笔录时就说他是姓丁,他死亡后我才知道他叫应伟林。

20、证人杨杰的证言证实:2014年11月23日1时许,我和我朋友郑兴确、邓昭才及一姓丁的朋友(死者)从泰源会所出来,郑兴确和姓丁的男子送泰源会所的两个女的到钟山区面粉厂对面,两个女的住的地方换衣服,他们走在前面,我和邓昭才开车跟在后面,等我们到面粉厂对面的十字路口往白云山庄走不远处,我们就看见郑兴确和姓丁的男子和三个女的、一个男的发生争吵,具体因为什么争吵我不清楚,我和邓昭才就去劝他们,当时那三个女的和那个男的是坐在出租车上,发生争吵后,他们都下车了,我和邓昭才就去劝郑兴确和姓丁的男子,当时对方其中一个女的就打电话喊人,五分钟都没有,有两名男子就开了一辆白色轿车(车牌没有注意)过来,那两名男子一下车就骂我们,姓丁的男子就和对方后来的两名男子发生争吵,对方的两名男子就过来殴打姓丁的男子,我还在劝姓丁的男子,对方还想来打我,我就跑到郑兴确和邓昭才那边去,我看到郑兴确被杀倒在地上,他当时是扑在地上,我去把他翻过来,我发现姓丁的男子嘴巴在流血,我就打120电话,在我还没打120电话前,对方的两名男子中,我看到一名男子朝白云山庄方向跑了,另一名我没有注意。之后邓昭才就把之前的那名男子抓住,那三个女的就不知什么时候走了,被我们抓住的男子之前打了110,我们把那人交给警察,我当时都不知道我什么时候被杀伤,是我发现邓昭才被杀后,我才觉得我左后背受伤了,120医务人员现场抢救姓丁的男子,但抢救无效死亡,我们都被送到医院救治。我们这边姓丁的男子被杀死了,郑兴确现在还在抢救,还没有脱离生命危险,邓昭才大腿也被杀伤,现在医院住院,我的左后背部被杀伤。

另证实:2014年11月23日2时许发生在钟山区青园路,我被他人伤害的案件中,我当时询问笔录中所说“姓丁男子”是死者应伟林,当天晚上我是第一次和他见面,当时我听我的朋友和他用浙江话在说话的时候,我听到他姓“丁”,所以我在笔录时就说他是姓丁,他死亡后我才知道他叫应伟林。

21、证人郑兴确的证言证实:打架的事情我一点也记不起来了,因为当天晚上我喝了太多酒,我只记得当天晚上10点过钟邓昭才的朋友电话喊我和杨杰、邓昭才去一个KTV会所里面玩,我喝了很多酒,我们什么时候从会所出来的以及之后发生了事情我都记不得了,我怎么进医院的我也不知道,清醒后才发现自己在医院。

22、被告人范勇的供述及辩解:2014年11月22日晚上10点过,我三舅喊我去青园路旁边的八家寨烙锅吃东西,然后我和三舅(姓卢,具体姓名不详)、三娘(姓刘,具体姓名不详)、还有三个我不认识的女的,两个我不认识的男的在八家寨烙锅吃东西,我们吃东西的时候喝了两箱啤酒,我们吃完东西的时候,我记不得几点钟了。出门后我和我三舅往青园路走,准备去开我的号牌为贵BH3693的银灰色夏利车,其他人在我们后面走,我和我三舅一直往青园路森林公园上面走,我三娘和其他三个女的还有一个男的在青园路口那里准备打车,我和我三舅离他们大概50多米的距离,当时我上了我的车,已经发动了车子,我三舅说他们吵架了,要不回去看一下,然后我们将车子调头,往我三娘他们的方向开,我记不清楚我三舅也没有上车,车子离我三娘他们有5、6米远的距离我就将车子停下了,之后我就下车去看什么情况。当时和我们一起吃东西的一个女的和一个男的抓扯起来,我就问这个女的是怎么回事,那个男的说不管我的事,我就和这个男的说你一个男人和女的扯什么,我说完这句话后,这个男的就用手推我,之后有2、3个男的就上来打我,他们还说要把我做死,当时对方的人就和我们这边的人打了起来,我见打不赢他们,我就跑回我的车子驾驶室门上拿了一把刀子,刀子是一把折叠刀,黑色,折叠起有10公分左右长,打开有15公分左右长,我拿到刀子后我就跑回打架的现场,我把刀子打开后我就对对方的人说:“我有刀子的,你们不要过来。”我说完这句话后,对方就有三四个男的冲向我,我就拿着刀子向冲向我的这三四个男的一边乱挥一边往后退,我也不清楚当是否杀到对方的人,当时我拿刀子向对方的人乱挥了2分钟左右,在这过程中对方的人还说要把我做死,我打不赢他们,我就往白云山庄上面跑,我跑到路边的一片竹林旁边我在那里待了一段时间,我又沿着一条小路往山上跑,我在竹林的时候我打电话给我三舅,我问他这个事情怎么办,我三舅说他考虑一下,我沿着小路走的时候我把我的电话卡取出来,因为我的电话是双卡的,我就用我另外一张卡给我的朋友唐小敏打电话说我和别人打架,不知道杀到人没有,唐小敏在电话里就和我说一定要自首,唐小敏来找到我,我就去自首了。他们都比我高,有点微胖,讲话的那个男的说的是外地话,具体是哪里的我听不出来。其他特征我就说不清楚了。我不清楚他们为什么吵架,我下的时候我听到他们和我三娘他们说让我三娘他们和他们一起坐车还什么干什么,我没有听清楚,我下的时候我们已经抓扯起来了。打架后我当时太慌,记不清楚刀子去哪了。应该是丢了,但丢在什么地方我记不清楚。我当时喝昏了,但自己是有点意识的,我脸上的伤是和对方的三、四名男子抓打造成的。打架时我就穿的我现在这身衣服。当时我三舅也在和其他人抓打没有帮我,我只知道我三舅是德坞人,35岁左右,165cm左右,体型中等,短发,姓卢,其他的不清楚。打架时我三舅穿黄色衣服。当时天太黑,我不知道我打架的刀上是否有血迹。打架时只有我一个人用刀子,其他人没有。刀子是我平时用来削水果、防身用的。我认为整件事情我是见义勇为的行为,是对方的人先动手。

关于被告人范勇的辩护人所提“本案应定故意伤害罪”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范勇在与被害人一方抓打过程中持锐器乱挥,其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会造成他人受伤或死亡的结果,仍然实行该行为,放任死亡结果的发生,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故对辩护人所提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范勇的辩护人所提“本案中被害人有过错,依法应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害人一方的不当行为是引发本案的前因,被害人一方对引发本案有过错,故对辩护人所提的该辩护意见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范勇的辩护人所提“被告人范勇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范勇在作案后当场逃离现场,后又携带作案工具返回案发现场向正在勘查现场的公安民警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故对辩护人所提的该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关于其辩护人所提“被告人此前从未受过刑事处罚,是初犯”辩护意见,经查,本案系严重暴力犯罪,虽其系初犯,但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故对辩护人所提的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勇因口角纠纷与被害人一方发生抓打,在抓打过程中持刀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二人轻微伤的后果,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范勇有投案自首情节,且被害人一方对引发本案有过错,可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范勇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作案工具折叠刀及现场提取的匕首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肖韵律

代理审判员  李学明

代理审判员  陶梦龙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黄 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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