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贵荣等故意杀人罪一案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康仕龙,男,彝族,1972年9月6日生,住贵州省盘县坪地乡莫西里村十二组,系被害人康海尧之父。
被告人柳贵荣,曾用名柳贵,男,1989年6月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出生地贵州省盘县,户籍地贵州省盘县,住盘县坪地乡格青底村六组。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5月25日被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同年8月7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2月18日向公安机关投案,同月19日被执行刑事拘留,同年3月2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盘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杨国,贵州长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杜勇能,男,1984年10月20日出生,彝族,小学文化,农民,出生地贵州省盘县,户籍地贵州省盘县,住盘县坪地乡莫西里村九组38号。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2月18日向公安机关投案,同月19日被执行拘留,同年3月2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盘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李浩,贵州兆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以六盘水检公一刑诉(2015)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柳贵荣、杜勇能犯故意杀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康仕龙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21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合并审理。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付屹松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康仕龙,被告人柳贵荣及其指定辩护人杨国,被告人杜勇能及其指定辩护人李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杜勇能与被害人康海尧曾因琐事产生过纠纷。2015年2月17日22时许,被告人杜勇能与被害人康海尧在盘县洒基镇龙吟天下娱乐会所门口相遇,二人再次发生口角,康海尧等人将杜勇能打跑后准备离开,被杜勇能和前来接杜勇能的被告人柳贵荣持刀追杀,致康海尧右胸部、右腰部等多处被杀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二被告人于次日向盘县公安局投案。经鉴定:死者康海尧系被他人持锐器刺杀右胸部、右腰部致心脏、肝脏损伤死亡。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及照片、视听资料等证据,并据以指控被告人柳贵荣、杜勇能犯故意杀人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康仕龙请求赔偿赡养费、丧葬费、医疗费、交通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05557.1元。
庭审中,被告人柳贵荣提出未提出具体辩解。其辩护人提出“1、被害人康海尧在本案中有过错;2、被告人柳贵荣系投案自首”的辩护意见;被告人杜勇能提出“我对罪名有意见,我的行为是在正当防卫中造成的”的辩解;其辩护人提出“1、被告人杜勇能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2、被告人杜勇能与康海尧案发前发生过矛盾,案发时被害人一方先后用石头打击被告人,是矛盾激化义愤杀人;3、被告人杜勇能无前科,认罪态度较好,人身危险性较小,请求予以考虑”的辩护意见。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杜勇能与被害人康海尧曾因琐事产生过纠纷。2015年2月17日22时许,被告人杜勇能在洒基镇龙吟天下门口路上打电话,被害人康海尧看见杜勇能后便上前揪住杜勇能的后衣领,二人发生口角,康海尧等人先动手打被告人杜勇能,用石头将杜勇能打跑后转身准备离开,被杜勇能和前来接杜勇能的被告人柳贵荣持刀追打,致康海尧右胸部、右腰部等多处被杀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二被告人于2015年2月18日向盘县公安局投案。经鉴定:死者康海尧系被他人持锐器刺杀右胸部、右腰部致心脏、肝脏损伤死亡。
另查明,由于被告人柳贵荣、杜勇能的犯罪行为,确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康仕龙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
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出示、质证、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盘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 2015年2月17日22时30分,洒基派出所接到龙吟天下老板张泽电话报案称:“在洒基法庭门口公路上有人打架,人被杀伤,请派出所调查处理。”接洒基派出所报案后,民警立即赶赴现场,经现场了解,2015年2月17日22时左右,康海尧等人从龙吟天下出来,在门口遇到坪地的杜勇能,康海尧和杜勇能打招呼,因二人原来有矛盾,康海尧和杜勇能发生打架,打斗中,杜勇能持刀将康海尧杀伤,康海尧送洒基医院救治无效死亡。。盘县公安局于2015年2月18日对本案立案侦查。
2、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实:现场位于贵州省盘县洒基镇锅厂河村龙吟天下娱乐会所西侧公路上,现场东侧系龙吟天下娱乐会所,现场南侧系通往洒基镇方向的通村公路,现场西侧系陈海兵家房子,现场西北侧系通往洒基镇政府的云中路,现场北侧系通往锅厂河村方向的同村公路。
3、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1)被告人柳贵荣指引民警到盘县洒基镇龙吟天下KTV门口,在对现场仔细看过后,分别指出了其与被害人康海尧发生打斗其具体实施犯罪的位置。并照相固定。(2)被告人杜勇能指引民警来到盘县洒基龙吟天下KTV门口,在对现场仔细看过后,分别指出了其与被害人康海尧相遇、发生打斗、具体实施犯罪的位置。并照相固定。
4、证人王泽的辨认笔录证实:(1)辨认人王泽对十二张不同男性照片进行辨认,并指出该组照片中的6号(柳贵荣)男子就是2015年2月17日在洒基镇龙吟天下门口持刀参与杀伤康海尧的被告人之一;(2)辨认人王泽对十二张不同男性照片进行辨认,确认当时因人员混杂,无法认出本案的另一名被告人。
5、证人王永继的辨认笔录证实:(1)辨认人王永继对十二张不同男性照片进行辨认,并指出本组照片中的7号(杜勇能)男子就是2015年2月17日晚上22时许在盘县洒基镇龙吟天下参与拿刀杀康海尧的人;(2)辨认人王永继对十二张不同男性照片进行辨认,确认当时因对方毫无征兆突然持刀朝辨认人杀过来,辨认人未仔细看清楚对方的长相,因此无法辨认在本案中持刀将自己杀伤的那名骑摩托车的男子。
6、证人王斌的辨认笔录证实:(1)辨认人王斌对十二张不同男性照片进行辨认,因当时现场人员混乱,辨认人未仔细看清楚对方的长相,因此无法辨认在本案中骑摩托车的持刀男子;辨认人王斌对十二张不同男性照片进行辨认,并指出该组照片中4号(杜勇能)男子就是2015年2月17日洒基镇龙吟天下门口持刀杀伤康海尧的被告人。
7、盘县公安局到案经过证实:2015年2月18日22时许,洒基派出所民警接坪地派出所电话称:发生在该辖区内的命案被告人杜勇能、柳贵荣两人在家中打电话称因于2015年2月17日在洒基持刀杀伤人希望投案自首。民警立即赶往坪地派出所,后在坪地派出所民警的带领下前往二人住所,于2015年2月18日22时30分许赶到坪地乡格青底村的公路边时,遇见杜勇能在公路边对民警招手拦下警察自首,当日22时45分民警赶到坪地乡格青底村柳贵荣家中,将请求自首的柳贵荣控制并将二人一道送往盘县公安局刑侦大队。
8、被告人柳贵荣、杜勇能的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柳贵荣、杜勇能作案时已满十八周岁,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9、盘县坪地乡莫西里村村民委员会证明证实:坪地乡莫西里村十二组村民康海尧于2015年2月20日葬于坪地乡莫西里村盘头树(海发公司对面山下)。
10、盘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盘)公(司)鉴(法尸)字【2015】43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鉴定意见证实:死者康海尧系被他人持锐器刺杀右胸部、右腰部致心脏、肝脏损伤死亡。
11、六盘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六)公(司)鉴(法物)字【2015】139号生物物证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证实:(1)送检的标记为“公路上1号血迹”、“公路上2号血迹”、“公路上3号血迹”、“公路上4号血迹”、“公路上5号血迹”、“公路上6号血迹”、“公路上7号血迹”、“公路上8号血迹”、“公路上9号血迹”、“公路上10号血迹”、“公路上11号血迹”、“龙吟天下娱乐会所门口地上血迹”的物证上检出人血,经15个STR分型未排除杜勇能,指出该人血为杜勇能所留,不支持为其他随机个体所留;(2)送检的标记为“操场地上1号血迹”、“操场地上2号血迹”、“操场地上3号血迹”、“操场地上4号血迹”、“锅厂河村活动门口地上血迹”的物证上检出人血,经15个STR分型未排除康海尧,支持该人血为康海尧所留,不支持为其他随机个体所留;(3)送检的标记为“操场地上10元面值人民币”的物证上检出人DNA分型,经15个STR分型未排除康海尧,支持该生物为康海尧所留,不支持为其他随机个体所留;(4)送检的标记为“公路上12号血迹”的棉签上未检出人血及DNA分型;(5)送检的标记为“操场地上手表”、“公路上1号石块上擦拭物”、“公路上2号石块上擦拭物”、“操场地上石块上擦拭物”、“康海尧左手指尖拭子”、“康海尧右手指尖拭子”的物证上未检出DNA分型;(6)在排除双胞胎和近亲的前提下,不排除康仕龙、吴艳琴是康海尧生物学父母。
12、盘县公安局情况说明证实:(1)坪地派出所民警在2015年2月18日22时许接到坪地乡莫西里村的杜勇能打电话称:“我在洒基杀伤人,现在我在我老丈人家,我和柳贵荣要投案自首,你们来接我,但要把我带到公安局”。接到电话后坪地派出所民警立即联系洒基派出所民警,洒基派出所民警赶到后民警立即驱车赶往柳贵荣家,在途中发现杜勇能在公路边向民警招手拦下警车,并向民警投案自首,随后民警赶到柳贵荣家中,将请求自首的柳贵荣及杜勇能送往盘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2)关于补充侦查提纲中第三条退查内容,该监控视频调取于盘县洒基镇龙吟天下KTV自用监控,详情请见证据卷P76、77页;(3)本案市人民检察院关于调取杜勇能、柳贵荣关押于盘县看守所期间的审讯视频一条退查内容,因盘县看守所监控视频保存时间已超期,未能调取;本案证人刘二由已外出打工多日,无法联系其本人;(4)本案被害人王永继已至贵州省遵义市读书,不能前往盘县公安局作伤情鉴定。(5)因2015年2月17日在洒基龙吟天下康海尧被杀案监控视频早于北京时间46分钟,与北京时间不相符。
13、现场监控视频证实:被告人杜勇能开始被被害人等人打跑,后其妻弟柳贵荣拿出刀来帮助其一起追打被害人等人。
14、证人张泽的证言证实:在2015年2月17日22时50分许,我在家里听到外面有人吵架的声音,然后我就站在窗户边看到洒基法庭门口的公路上有人在打架,后来我就打电话报洒基派出所,大约在5分钟的时间,派出所的人就赶到现场了。打架的有5、6个人,是相互追打的。我没有看到是否有人受伤。只看到打架双方用石头在打。
15、证人王志的证言证实:2015年2月17日晚上9点左右,我和王斌、王永继、黄博、康海尧一起坐黄博的猎豹越野车从坪地江西街到龙吟天下KTV,我们到龙吟天下已经晚上10点,我们直接上龙吟天下KTV2楼7号包房耍,7号包房里面有三个人,我不认识名字,我们在里面玩了20分钟,开始在里面的三个人就陆续叫人来玩,来了四、五个人进进出出,黄博说里面人我们都不认识,叫我们走,我和黄博、王永继先出了龙吟天下,黄博就把车开在龙吟天下门口,我和王永继站在黄博的车门边等了三分钟左右,王斌就从龙吟天下走出来,我们四个人就坐在车上等康海尧,上车后,我看到杜勇能在我们车前面的路边打电话,期间有个骑摩托车的人从村委会上面下来,他把车骑到我们车前面停着,还和杜勇能打招呼,他们说了几句话(具体说什么我没听见)后就把车停在我们车旁边,在车上的时候王斌给康海尧打电话,我不注意听内容,我们等了一会,康海尧从龙吟天下出来,他一出来就遇着杜勇能,我坐在车的后排看见康海尧站在杜勇能旁边,手搭在杜勇能的肩膀上,我看嘴型,看出来康海尧骂杜勇能,杜勇能就打了康海尧一下,王斌、王永继和我就下车,王永继第一个冲上去踢了杜勇能一脚,我也跟着上去踢杜勇能一脚,杜勇能没还手,接着我和王斌、王永继就在里边捡石头打杜勇能,我捡了两次石头砸杜勇能,砸了几下,砸着杜勇能什么地方我不知道,杜勇能就往下跑,杜勇能大概跑了离我们有十多米的距离,我们手里石头扔完了,转身准备往回走,才走了几步,我回过头来,我看到杜勇能向我们冲过来,他的右手拿着一把刀,王永继就喊了一声:“跑”。我们就顺着大路往上跑,我跑的时候还看见之前和杜勇能打招呼把摩托车停在我们车旁边的那个小伙也和杜勇能一起向我们冲来,他右手拿着一把刀,左手拿着一块石头。跑的过程中我回头看见康海尧滚了一跤,摔在地上,我就继续往前跑,我和王永继一直跑到村委会对面一个废弃的工地旁的一家门口蹲着躲起来,当时王永继说,跑的过程中,他被杜勇能一起之前骑摩托车的那个小伙杀着。我和王永继一直蹲了半个多小时,看见有个警车过来,我们就出来,出来后派出所的人就带我们到洒基镇医院,接着我们又被带来洒基派出所。我不认识杜勇能,只是听他们讲过这个人的名字。杜勇能拿的是一把跳刀,有10厘米左右长,刀柄是红色的。和杜勇能一起的那个小伙拿的是一把跳刀,样子没看清。
16、证人王永继的证言证实:大约是在2015年2月17日晚上21时许,王泽当时在我家玩,我和王斌、王泽家都是一起的,后来王斌打电话给我,他叫我一起去龙吟天下玩,然后我和王斌、王泽就从家里面出来,王斌又打电话给黄博,叫上黄博一起去玩,然后我们在坪地街上遇见黄博和康海尧开一辆猎豹车,我们几个就坐起猎豹车跑到洒基这边的龙吟天下玩。到了龙吟天下后,我遇见孔令科、孔宇、张贵友,主要是孔令科打电话约我们这帮人去玩的,我们当时在2楼的七号房间玩,因为孔令科、孔宇、张贵友来的时候就喝醉的,我们几个进去就喝了两瓶啤酒就没喝了,然后我们就准备走了,我和黄博、王泽、王斌先出龙吟天下的大门,当时黄博去把车开出来,车就停在龙吟天下的后面院坝,我和王斌、王泽在龙吟天下的门口站了一会,等黄博把车开车来,我们就先上车等,并且还打电话给康海尧,叫他赶紧下来走了,但是康海尧一直没有下来,倒是看见一个姓杜的小伙子在龙吟天下打电话,这个时候有个男子骑起摩托车从上面下来,他把车停在龙吟天下门口,之后我看见康海尧从龙吟天下走出来,他出来后一看见姓杜这个小伙,就跑过去跟他说话,具体说什么我在车上没听清楚。然后我看见康海尧拉着姓杜这个小伙往我们这边走,走了就在我们车旁边,我们听见姓杜这个小伙骂康海尧,然后我们几个就从车上下来,我第一个冲上去朝那个姓杜的小伙的脸上,王斌、王泽还有康海尧就冲上去打那个姓杜的小伙,当时那个姓杜的小伙手上拿起一个表面是白色后盖的银色手机,掉在路中间,我把他的手机捡起来扔在旁边的草丛里,然后我从草丛里捡起一块石头跑过去朝姓杜的那个小伙的头上砸了一下,姓杜这个小伙被我们打了一直往下面退,我又捡起几块石头朝他扔过去打在他的身上,扔完我们就往回走,走了一小段路,那个姓杜的小伙突然拿出一把刀出来,反追到康海尧,往他脖子上杀了一刀,但是没有杀着,被康海尧躲开,然后我们四个人就吓得往公路上面跑(指法庭方向)。这时那个骑摩托车来的男子突然也拿出一把刀来追到我们乱杀。那个姓杜的跟在他后面捡起一块石头也跟起朝我们追过来,我当时跑到龙吟天下上面的岔路口那里被骑摩托车的那名男子追到,并在我的腰部先杀了一刀,他杀第二刀的时候没有杀着,只是划伤我的左手拇指以及左手的袖子。然后我就一直随着公路往上跑,当时康海尧摔了一跤,那个骑摩托车的和姓杜的那个小伙,他们两人就追到康海尧杀,我和王斌、王泽就一直往上跑,跑到幼儿园下面点右手边有栋房子,我和王斌、王泽就跑到那栋房子的门口躲起,对方那两个人也没追过来,躲到警察来了才出来。因为康海尧是我的老表,他被那个姓杜的小伙欺负,所以我们才上去帮康海尧打那个姓杜的小伙子。就是我、王泽、王斌、康海尧打架,黄博下车在车旁边站着也没有过来帮忙。我只晓得姓杜那个是我们坪地的,骑摩托车的男子我不认识。我听说姓杜的小伙跟康海尧有过节,他们两个之前就打过架的,对方两人好像都是拿小刀,具体是什么刀我没看清楚。我们只是捡石头砸他们,没有使用刀之类的武器。姓杜的小伙穿了一件花衬衣,里面穿了一件白色坎肩,胸口上有个纹身,他个子比我高,体型偏瘦,短头发,骑摩托车的那名男子穿了一件黑色外套,个子比我矮点。我穿了一条蓝色的牛仔裤,一件黑灰色的夹克,王斌穿了一件土黄色的外衣带蓝色的帽子,康海尧穿了一身黑色的衣服裤子,王泽穿了一件牛仔衣带白色的帽子。摩托车的男子在康海尧还没出来的时候就来了,他刚到,康海尧就出来了,我们一开始也没注意他,我们打那名姓杜的小伙时,他站在旁边一直没说话,后来那个姓杜的小伙突然拿出刀来追杀我们的时候,他也拿出刀来追杀我们,他在杀我的时候,我听见他说了一句:“敢打我姐夫。”所以我才知道他是来帮那个姓杜的小伙的。
17、证人王斌的证言证实:2015年2月17日晚9时许,孔令科、张贵友、孔宇打电话给我和王永继叫我们到洒基镇龙吟天下玩,我和王永继叫王泽一起来玩,黄博正巧也是打电话给我叫我吃宵夜,我叫黄博一起来洒基,黄博开车在坪地乡江西街岔路口等我们,我和王永继、王泽上了黄博的车,看见康海尧也在车上,我们就一起到洒基镇龙吟天下娱乐会所唱歌,我们上到龙吟天下2楼7号房后,看见孔令科、张贵友、孔宇有点醉,我们5个人就喝了两杯啤酒,唱两首歌就走了,走出包房门口我看见一个熟人叫苏顺礼,黄博、王永继、王泽先下楼,我看见苏顺礼包房里的人多,我就走了,走下楼看见黄博、王永继、王泽已经坐在黄博的车里,我就上车,看见康海尧不见,我就给康海尧打电话:“你走不走,我们要走了。”康海尧说:“我马上就来。”康海尧走出龙吟天下门口看见杜勇能,康海尧就上去用手搭在杜勇能的肩膀上,我们坐在车上听见杜勇能骂康海尧,康海尧也回骂。杜勇能就用拳头打康海尧脖子一拳,我们就下车,王永继和王泽就去帮忙康海尧,用拳头打杜勇能,杜勇能就从身上拿出一把跳刀,我、王永继、王泽就在龙吟天下门口捡石头打杜勇能,王永继和王泽捡的石头打在杜勇能的耳朵和肚子上,我扔去打杜勇能的石头没打着,杜勇能就用我们丢过去的石头打我们,我和王永继、王泽、康海尧就往洒基镇法庭方向跑,和杜勇能一起的人也拿出刀追我们,我跑最前面,康海尧跑最后,滚了一跤,就被杜勇能和杜勇能一起的人追上,我反眼看了一眼,杜勇能和与他一起的人拿着刀往康海尧身上杀,康海尧又站起来跑进一个篮球场我就不知道了,我和王永继、王泽跑了躲在一个草坪里,过了10分钟我一个人先出来,走到路中间,杜勇能和与他一起的人离我有30米远左右的地方看见我,就喊我站住,我就往洒基镇政府方向跑,跑到有家人躲了几分钟,我就打电话给张大泽叫张大泽赶紧报警,10分钟左右我看见有警车在龙吟天下门口,我就走下来,王泽和王永继也跟着到龙吟天下门口,我打电话问黄博,黄博说:“拐了要不行了,在医院。”电话就挂了,派出所的民警就和我们一起到了洒基镇医院,我看见康海尧在医院上着氧气,接着我和派出所的民警就到洒基派出所协助找杜勇能。以前听康海尧说过他和杜勇能打过架。和杜勇能在一起的人我不认。是杜勇能先动手用拳头打康海尧的脖子。康海尧是用脚和手还手的,先是王泽、王永继上去用拳头和脚打杜勇能,接着杜勇能拿刀出来以后,我和王永继、王泽就捡石头打杜勇能。我看见杜勇能的耳朵受伤出血,具体是谁丢的石头打着我不清楚。杜勇能用的是一把刀叶连刀柄10厘米左右的跳刀。王永继腰部和手拇指被杀者。
18、证人黄博的证言证实:2015年2月17日下午5点过钟,康海尧打电话给我喊我吃饭,是在坪地街上123牛肉馆,我去饭店看了一下,打招呼我就走了,晚上7点30分左右,康海尧打电话给我,我讲在修理厂,康海尧来厂里等我,30分钟后我们一起开我的车出来,在路上康海尧打电话喊王斌出来玩,我们在坪地江西街岗亭门口等王斌,王斌和王永继、王泽一起来,我们就一起开车到龙吟天下玩,我们在七号包房里面玩了有20分钟左右,我讲不好玩,我喊王斌走,我和王泽、王永继先下来,我开车在门口等王斌他们,接着王斌下来,康海尧过了5、6分钟下来,康海尧下来遇着杜勇能,康海尧喊杜勇能,杜勇能用脏话骂他,喊他滚远点,接着杜勇能和康海尧两个就打起来,王永继、王泽、王斌三个人下车帮康海尧去打杜勇能,四个人打杜勇能,杜勇能就往龙泉山庄下面跑,接着有个男的下来帮忙杜勇能,跑下去我没看见,1分钟都不到,我看见王永继、王泽、王斌、康海尧被杜勇能和一个男的追着跑上来,王斌跑到政府上面的公路,王永继、王泽、康海尧三个往洒基法庭方向跑,康海尧跑到龙吟天下前面10多米的地方人就摔倒在地上,被杜勇能和一个男的按在地上打,打了几下,我就下车准备去拉,康海尧爬起来又往洒基法庭方向跑,我返回来开车去找他们,我看见有两个人爬在锅厂河村活动室的围墙上看,我就问这两个人,他们讲人在里面,我开车进去,看见康海尧睡在地上,身上都是血,我抱他上车抱不动,我出来找人,没有找到,遇着杜勇能和打康海尧他们的那个男的、还有刘欢,我喊他们帮忙抬康海尧,刘欢讲喊我不要管,就遇着孔令科、孔宇、还有一个男的不知道名字,我们一起把康海尧抬到我的车上,直接送到洒基镇医院,我找来医生抢救,正在抢救的时候民警就到医院,总的抢救了30分钟以后,医生宣布康海尧已经死亡。开始打的时候,我看见康海尧和杜勇能对打,杜勇能打着康海尧一拳,王永继下车拿石头去打,王永继扔石头过去,打着人没有我没看见,王斌、王泽冲上去打,他们四个人就追下去龙泉山庄方向,我就没有看见。我看见杜勇能和那个不认识的男子手里面拿石头,是从龙泉山庄方向追上的时候,他们扔石头去打康海尧他们,没有打着。康海尧摔在地上的时候我看见杜勇能手往身上打,拿什么东西我没看见。我看见康海尧胸口受伤,是刀伤。送到医院后,医生检查发现腰上有一刀口。王永继在医院才发现被刀杀伤手和腰上。
19、被告人柳贵荣的供述及辩解:2015年2月17日晚上,具体时间我记不清楚了,当时我在坪地我大姐柳芬家,我大姐说我大姐夫杜勇能白天喝酒了,现在晚了,让我去找他回来,然后我就打电话给杜勇能,杜勇能说他在洒基,我和他说我大姐找他,喊他回去,我对杜勇能说你喝酒了,我骑车过来接你。杜勇能说可以,他还告诉我他在洒基龙吟天下玩,我打完电话就骑着摩托车去洒基接杜勇能,我到了洒基就打电话给杜勇能,杜勇能喊我骑车下来,他在路边等我,我到了龙吟天下门口的公路上就看见杜勇能站在路边打着电话,他向我招手说:“在这里。”我就把摩托车骑到龙吟天下门口,我看到我大姐夫杜勇能还在路边打电话,这时有个人从龙吟天下走出来,我看到他向杜勇能走去,伸起一只手扒着杜勇能,我看到他们两个好像在说话,边说还边往龙吟天下KTV门口方向走,等我把车停好,回过头就看到有好几个人从龙吟天下门口的车上冲下来打杜勇能,之后和杜勇能说话那个也在打他的人当中,他们好几个人对杜勇能拳打脚踢,杜勇能被打了往公路下面跑,杜勇能跑下去后,打他的那些人就没有追了,然后转身往回走,我就用右手从上衣口袋里面拿出一把跳刀来,并把刀打开,这时我看到杜勇能突然从那些人后面追上来打之前打他的那些人,我见了也就冲上去帮忙打对方那些人,我拿着刀追对方的那些人,追到哪个就用刀杀哪个,对方那些人被我们追了一直往公路上面跑,对方有个小伙被我追了摔在地上,他才爬起来就被我追着,我就用刀往他身上杀了两三刀,那个人被我杀着了还继续往前跑,那个人跑到路边一个铁门就跑进去,他跑进去没多远就一下转过来跪在地上,我冲上去踢了他一脚,他被我踢睡在地上,我又上去扇了他一嘴巴,后来杜勇能就喊我说:“不要打了,一哈打死了。”我看到被我打的那个小伙嘴角有血也就没有打了,然后我就和杜勇能走了,我们往停摩托车的地方走回去,杜勇能说派出所的马上就来,喊我先走,他没事,我就一个人骑着摩托车回坪地家里。然后昨晚上我爸和我说派出所的来我家找我,说是和我们打架的有个人死了,我爸劝我去自首,我知道这个消息后,我也知道这个事情的严重性,也想要去自首,我说喊上杜勇能一起去自首,我就打电话给我大姐说了这件事,我大姐说他们已经联系过派出所去自首的事情了,让我在家里等着,后来派出所的来了我们就和派出所的一起到了这里。对方的人我一个都不认识,我当时追到谁就杀谁,杀没杀着我也不清楚。我追了摔倒的那个小伙是往前面跑的,我当时是用刀往他背后杀的,杀了他几刀我记不清楚。对方所有人我都记不清楚是什么样子,我之前从来没见过他们。我拿的是一把黑色跳刀,刀合起来的时候有七八厘米,刀是我当天在坪地街上一个商店买的,买来平时削水果用的。打完架刀就不知道掉到什么地方去了,我的手机和表也掉了,手机是一部白色的苹果5s手机,手表的表带是土黄色。打架的时候我没注意杜勇能拿刀没有,打完架我和他从铁门出来的时候我看到他手里有一把黑色的跳刀。我不知道对方是否有人用刀。我当晚穿的衣服是一件黑色的,裤子是迷彩的。我没留意杜勇能和对方是怎么打的,平时我都不打架,当时可能是拿刀出来壮胆。
20、被告人杜勇能的供述及辩解:大约是2015年2月17日晚上九点左右,我的一个朋友刚回家来,他喊我去洒基玩,然后我们一帮人就从坪地乡坐面的车到洒基镇的龙吟天下KTV玩,我们是在龙吟天下一楼包房里玩,我在房间里时喝了两杯啤酒,大约在里面玩了二三十分钟,我小舅子(柳贵荣)打电话给我老表刘欢,因为我和刘欢在一起玩,当时我是没有手机的,所以,柳贵荣打电话给刘欢找我,因为房间太吵,我就拿起刘欢的手机走出龙吟天下大门,在龙吟天下大门外的公路上站起打电话,柳贵荣打电话问我在哪里,我说我在洒基,他又问我在洒基哪里,我说我们在龙吟天下,然后柳贵荣喊我赶紧回家了,他就来接我,然后我说在龙吟天下的大门口等他,之后柳贵荣就骑了一辆摩托车来找我,我们在路中间打了个招呼,他就去停车,我接到个电话是找刘欢的,正好我也认识,就跟对方聊起来,然后我就看见康海尧从龙吟天下走出来,他出来后一看见我就走到我面前,当时我还在打电话,康海尧就站在我面前,然后他就骂我,他说:“这点是你能来玩的。”当时我回了他一句,我说:“你个贼日的。”他就揪到我往上走,才走了三四步,我就用一只手去推他,另一只手还拿着手机,这时突然从旁边冲出几个小伙子,第一个上来就朝我脸上打了一拳,其他的就跳起来用脚踹我,我被他们打了一直往公路下面退,然后他们在路边捡起石头来打我,先是砸我的头,后来我们距离他们有二三米的时候,我们就用砖头扔我,打在我背部,打完我后,他们就一边骂我一边往回走,当时他们几个人都背对我,我就从我裤包里拿出一把小刀来,朝康海尧追起上去,拿刀杀康海尧,但是具体杀没杀到,我记不得了。只是后来康海尧在我拿刀杀他时,他们几个就顺着公路往上跑,我在地上捡起一块石头,朝他们追上去,并且拿石头扔他们,但没有扔着,当时他跑到转角那里(三岔路口处),我追到转角那里用刀杀了康海尧一刀,但具体杀着什么地方我记不清楚,然后他继续往上跑时摔倒在地上,康海尧站起来后,被我追了还掉在左手边的水沟里,他从水沟里爬起来后就往公路上面跑,我们在后面追,之后康海尧往上面跑了一段路后就转进左手边的大门里面,我们追上来后,看见公路的上面有人走下来,我们就吓的往回跑了,一直跑到龙吟天下门口,我就喊柳贵荣骑车回去,然后我看见我老表从龙吟天下走出来,然后我就走到龙吟天下大门口那里,跟刘欢说我头被人打伤了,刘欢就帮我把头包扎了一下,然后送我回坪地处理伤势。我认识康海尧,以前我和他有点矛盾。我杀康海尧所使用的小刀是一把黑色的小刀,打开后大约有十公分左右长,是我在坪地乡的时候买的。刀在康海尧跑进左边大门里面后,我看见上面有人下来,我随手就把刀丢在路边。他们当时拿石头打我,把我打寒心了,所以我才拿刀追杀他们。当时慌得很,我只顾着自己追到康海尧杀,具体柳贵荣在做什么我没注意。我只记得我好像杀了他两三刀,是在哪个位置杀的我记不太清楚,只晓得一路我都在追着他杀。
另供述:半年前在坪地我和康海尧闹过矛盾,那天康海尧开车在坪地一条路上遇到我,他就把车停着喊我去喝酒,我说不去,我还有事,康海尧楸了我一眼就开车往前走,他才开了十几米就又调头回来,把车开到我面前说:“有人听到说你骂我。”我说:“哪个骂哪个了?”康海尧指着我说:“你等着。”然后就开车走了。过了一会他就开车拉着好几个人来,我看到康海尧他们从车里拿出刀来,我就吓跑了。从那以后我也没遇到过他,然后就是这次打架的事。
关于被告人柳贵荣的辩护人提出“被害人康海尧在本案中有过错”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害人康海尧等人首先动手殴打被告人杜勇能,被害人康海尧对引发本案存在过错,故对其辩护人所提的该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关于被告人柳贵荣的辩护人所提“被告人柳贵荣系投案自首”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柳贵荣案发后和被告人杜勇能先打电话给公安机关后在路边等待公安民警,其归案后在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自己及同案犯的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故对其辩护人所提的该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关于被告人杜勇能提出“我对罪名有意见,我的行为是在正当防卫中造成的”的辩解,经查,被告人杜勇能与被告人柳贵荣在打架已经结束后,没有采取合法手段处理纠纷,又持刀追打被害人一方,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二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故对其所提的辩解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杜勇能的辩护人所提“被告人杜勇能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杜勇能案发后主动投案,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及其同案犯的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故对其辩护人所提的此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关于被告人杜勇能的辩护人所提“被告人杜勇能与被害人康海尧案发前发生过矛盾,案发时被害人一方先后用石头打击被告人,是矛盾激化义愤杀人”的辩护意见,经查,本案被告人杜勇能与被告人柳贵荣在被害人一方准备离开的情况下,持刀追杀被害人一方,其行为已不属于义愤杀人,故对辩护人所提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杜勇能的辩护人所提“被告人无前科,认罪态度较好,人身危险性较小,请求予以考虑”的辩护意见,经查,本案系暴力犯罪,被告人杜勇能虽无犯罪前科,但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杜勇能随身携带管制刀具,人身危险性大,故对其辩护人所提的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勇能与被告人柳贵荣持刀追打被害人一方,致被害人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二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杜勇能与被告人柳贵荣的地位作用相当,故不宜区分主从犯。被告人柳贵荣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杜勇能、柳贵荣有自首情节,且被害人对引发本案有过错,可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被告人柳贵荣、杜勇能的犯罪行为确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康仕龙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应由被告人柳贵荣、杜勇能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康仕龙所提的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受案范围,本院不予支持;对其所提其他诉讼请求因未提供相关票据,酌情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柳贵荣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被告人杜勇能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18日起至2030年2月17日止。)
三、由被告人柳贵荣、杜勇能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康仕龙各项经济损 失人民币40000元;其中被告人柳贵荣承担20000元,被告人杜勇能承担20000元,二被告人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康仕龙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瞿继红
代理审判员 罗 光
代理审判员 陶梦龙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黄 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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