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尧坑故意杀人罪一案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贵珍,女,1957年4月5日生,汉族,贵州省盘县人,住贵州省盘县红果镇娥螂铺村四组。系被害人俞兰兰之母。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余腾江,男,1948年4月17日生,汉族,贵州省盘县人,住址同上。系被害人俞兰兰之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任策,男,2007年1月7日生,彝族,贵州省盘县人,住贵州省盘县盘江镇贾西村3组48号。系被害人俞兰兰之子。
法定代理人任静年,男,1978年12月18日生,彝族,贵州省盘县人,住址同上。系任策之父。
被告人吕尧坑,别名小华平、小和平,男,1977年2月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盘县板桥镇背阴箐村十一组,捕前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港区那梭镇那富村。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15年2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盘县看守所。
辩护人唐仁琳,贵州真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以六盘水检公一刑诉(2015)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尧坑犯故意杀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贵珍、余腾江、任策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21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合并审理。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贤魁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贵珍、余腾江,被告人吕尧坑及辩护人唐仁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月20日16时许,被告人吕尧坑与同居女友俞兰兰因琐事发生争吵,俞兰兰对吕尧坑进行抓打,吕尧坑一气之下将俞兰兰按在床上用拳头殴打俞兰兰头部及左眼,后又用手掐住俞兰兰的脖子,致俞兰兰死亡。吕尧坑用帕子将俞兰兰的脸擦干净,放了11元钱在俞兰兰的嘴里,将尸体整理好后逃离现场。法医鉴定意见:被害人俞兰兰系窒息死亡。被告人吕尧坑于2015年2月4日17时30分许在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那梭镇那富村那林水库附近被抓获归案。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书证;证人俞红梅、张金花、道寿政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吕尧坑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证据,并据以指控被告人吕尧坑犯故意杀人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贵珍、余腾江、任策请求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59944.61元。
庭审中,被告人吕尧坑对起诉书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不持异议,提出“没有想到要把被害人掐死,只想给她点教训”的辩解。其辩护人提出“1、被告人吕尧坑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2、被害人在本案中有一定过错;3、被告人亲属积极赔偿了被害人亲属1000元的经济损失;4、本案系因恋爱等民间矛盾引发,应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0年1月20日16时许,被告人吕尧坑与同居女友俞兰兰因琐事发生争吵,俞兰兰对吕尧坑进行抓打,吕尧坑将俞兰兰按在床上用拳头殴打俞兰兰头部及左眼,后又用手掐住俞兰兰的脖子,致俞兰兰死亡。吕尧坑用毛巾将俞兰兰的脸擦干净,放了11元钱在俞兰兰的嘴里,将尸体整理好后逃离现场。被告人吕尧坑于2015年2月4日17时30分许在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那梭镇那富村那林水库附近被抓获归案。经鉴定:被害人俞兰兰系窒息死亡。
另查明:被告人吕尧坑的犯罪行为,确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贵珍、余腾江、任策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案发后被告人吕尧坑的亲属代为赔偿了被害人俞兰兰亲属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元。
上述事实,有经过公诉机关当庭举证,质证,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证实:2010年1月21日12时许,我队接红果派出所电话报称:盘县红果镇娥螂铺村四组村民俞兰兰死在家中,请出勘现场,我队接报后,立即组织警力赶赴现场,开展调查走访及现场勘查、尸检等工作,俞兰兰系他杀。2010年1月21日盘县公安局决定对本案立案侦查。
2、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实:现场位于盘县红果娥螂铺村三组俞兰兰家。
3、盘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盘)公(尸)鉴(法)字【2010】59号鉴定文书证实:被害人俞兰兰系窒息死亡。
4、六盘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六)公(司)鉴(法物)字【2015】52号生物物证鉴定意见书证实:(1)送检的标记为“俞兰兰嘴里的11元人民币”的物证上检出人DNA分型,经15个STR分型未排除俞兰兰,支持该生物检材为俞兰兰所留,不支持为其他随机个体所留;(2)送检的标记为“俞兰兰家床上床单(脱落细胞检验)”的物证上检出人DNA分型,经14个STR分型未排除俞兰兰,支持该生物检材为俞兰兰所留,不支持为其他随机个体所留;(3)送检的标记为“俞兰兰阴道分泌物”的物证上未检出人精斑及人DNA分型;(4)送检的标记为“毛巾1号(脱落细胞检验)”、“毛巾2号(脱落细胞检验)”的物证上未检出人DNA分型;(5)在排除双胞胎和近亲的前提下,不排除张贵珍是俞兰兰的生物学母亲。
5、六盘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六公鉴(化)字【2015】573号理化检验鉴定意见书证实:从所送俞兰兰胃内容物中未检出出毒鼠强成分。
6、贵州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黔)公(刑)鉴(法物)字【2010】0171号生物物证鉴定书:(1)送检的标记为“现场床单上带血布片”的布片上检出人血,经15个STR分型未排除被害人俞兰兰,支持该人血为被害人俞兰兰所留,不支持为其他随机个体所留;(2)送检的标记为“现场提取毛巾上带有血迹的布片1号”、“现场提取毛巾上带有血迹的布片2号”的布片上检出人血,但未检出DNA分型。
7、被害人俞兰兰的户口注销证明、土葬证明证实:2010年1月21日俞兰兰因他杀死亡,于2010年8月28日注销户口,现安葬在老坟山自家地内。
8、抓获经过证实: 被告人吕尧坑于2015年2月4日17时30分许被公安机关在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那梭镇那富村那林水库附的小路上抓获。
9、被告人吕尧坑的户籍证明证实:被告热吕尧坑作案时已满十八周岁,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10、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辨认人吕尧坑指引民警来到盘县红果镇娥螂铺村四组,在对现场仔细看过后,分别指出了其与被害人俞兰兰所居住的房子以及其具体实施犯罪的位置。民警对被告人吕尧坑所指的每一个地点都照相固定,并拍摄现场照片6张。
11、盘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1)无法证实关于在场第四人的情况,经多方查找仍未找到。(2)吕尧坑涉嫌故意杀人案的案发时间为2010年1月20日,证据卷中辨认笔录的日期为笔误。(3)现场勘查时所提取的被害人俞兰兰嘴里的11元钱已送检鉴定结果已经得出,所提取的11元钱现存放于盘县公安局证物室。
12、在逃人员信息信息表证实:被告人吕尧坑案发后在逃,2010年1月21日被公安机关登记网上追逃。
13、证人张金花的证言证实:昨天下午四点左右,我在红果街上拨打俞兰的电话(号码18708691283)都没有打通,接着我又打她男朋友小和平(学名好像是叫吕坑摇)的电话(号码15285819718)也是没有打通,我就和我男朋友道寿政一起到俞兰家,她家住娥螂铺村三组里面,那时是下午五点过,就在俞兰家出来十多米远的小路上,遇着小和平,提着一个旅行包往外面走,我问他去那里,他就迎着俞兰家那个方向骂了一句:“她妈的” ,我还以为他们又吵架了,我就拦着他的衣服,他把我甩开,就往外面大街上去了,我就和我男朋友去俞兰家,我一直敲门,但没有人开门,她隔壁租她家房子住的一个妇女,我去问这个妇女有没有看见俞兰,她说:“没有,只看见她姑爷提着一个包刚出去。”接着我敲了10多分钟的门,也没有敲开,我就拨打小和平的手机,这次他接起手机,我问他俞兰去哪里了,他说:“她先出去了。”就挂了电话,我和我男朋友再次去了俞兰妈的家,她妈回答说也没有去过,而她妈家就住在离她家20多米远的地方。俞兰和小和平没有结婚,只是在处朋友,已经同居。我和俞兰是从小长大的好朋友。昨天晚上我再次打俞兰的手机,但一直无法接通,打了好几次,直到今天早上11点左右,我感觉不对,我又和我男朋友再次来到俞兰住的那里,问她家隔壁那个妇女,那个妇女还说一直没有看见,接着我和我男朋友找来一个楼梯从那个妇女家爬到墙上,把那块塑料布撕开能看见俞兰的卧室,用手电筒照了才看见俞兰躺在床上用被子盖着,直到俞兰的姐夫(不知道他叫什么名字)也来看了,才将门踢开进里面看,发现俞兰死了躺在床上,接着就打电话报警。俞兰,女,属牛的,今年25岁,就住娥螂铺村三组,以前会做点小生意。小和平的学名听俞兰说是叫吕坑摇,男,30多岁,是落水坑的人。以前经常跑摩托车,后来没有跑了,听俞兰说,小和平这个人还会吸毒。我来这里已有一个多月,他们俩都一直好着的。我知道他们俩喜欢打麻将赌钱,只要一输钱就会吵架,但他们并没有动手打,其他情况我不清楚。今天早上11点10分,小和平用手机号为15121747970的打电话给我,他问我俞兰有没有打电话给我,我说:“没有,如果俞兰再不打电话给我,我就要破门进去。”他说:“你破门之后又要重新修好。”我说“我不管。”接着他就挂了电话,那时我是在俞兰家门前的。
14、证人道寿政的证言证实:2010年1月20日下午2点钟左右,我从盘县城关到红果俞兰住处看我女朋友张金花,因为张金花平时是和俞兰在一起,我到俞兰家,有我女朋友张金花、俞兰和她男朋友小和平三个人在,我才进去俞兰家几分钟,俞兰和小和平就开始吵架,因为他们平时经常吵架,我们觉得比较习惯,我就带着张金花到红果街上游玩去了,玩到下午5点过钟,我和张金花就回到俞兰住处,准备叫上俞兰和小和平一起到外面吃饭,才走到俞兰住处门口10米左右巷口处,遇到小和平手里提着大的带黄格子的旅行包从俞兰的住处向我们迎面走过来,我和张金花就问小和平要去哪里?小和平对我们讲因为他与俞兰吵架,他准备去昆明打工。我叫他一起吃饭,小和平讲他不吃了,然后他就往前走,我就和张金花去敲俞兰的门,敲了10分钟左右,没有人回应,张金花就打俞兰的手机,但打不通,张金花又打小和平的手机问俞兰到哪里去了。小和平讲俞兰与他吵完架,在他之前就先走了,不知去哪里。我们在俞兰平时的熟人中间问是否见到俞兰,他们都说没看见。我和张金花就去住旅社了,到今早10点钟我和张金花又到俞兰的住处,准备找衣服换,敲门还是没有人回应,这时小和平就打电话来了,问我们找到俞兰没有,并说他在昆明,我们就问他俞兰一直不见,究竟去哪里了。小和平就说:“昨天吵完架以后,我给了俞兰1000元钱,俞兰收好衣服外出打工去了,具体去哪里不清楚。”我和张金花一直找不到俞兰,张金花就说:“他们吵架出现这种情况不对。”于是我和张金花到俞兰姐家问看到俞兰没有,她讲没有看见,并说要不找一架楼梯,从上面看看俞兰的室内,看是否在家。然后我和张金花、俞兰家姐与他姐夫四人就找了架楼梯,我从俞兰的隔壁那里往俞兰的室内看,看到俞兰的床上像躺着一个人,但不敢肯定,我叫俞兰的姐夫上去看,他看后说床上是躺着一个人,俞兰的姐就找了一把斧头将门敲坏,我们四人就进到俞兰的室内,看到俞兰躺在她的床上,盖着一床被子,脸上盖着一块毛巾,我们喊,但一直都不答应,我们觉得俞兰可能已经死了,我们就打电话报案。
15、证人俞红梅的证言证实:昨天下午1点左右,我住的房子中间和俞兰的隔着两间,昨天下午我听见俞兰和小和平在房间吵架,而且张金花也在,我听俞兰骂小和平,因为俞兰和小和平处朋友,我就没有在意他们吵什么,在昨天三点过我就发现俞兰的门是关着的,人也不见,今天早上我听张金花讲小和平昨天下午四点过收拾行李挎包从俞兰的门口走了。
另证实:俞兰兰是我妹,我们是姐妹关系,俞兰兰是她的姓名,但我们平时都叫她俞兰,我们的姓氏“俞”在盘县有点少,平时人们会把我们的姓氏“俞”写成“余”,有时我的朋友会把我的名字写成“余红梅”,其实我叫“俞红梅”,我前夫叫唐红林,在2008年5月份我们就离婚了,离婚后唐红林就去外地打工,我妹俞兰兰被吕尧坑杀死时,我还没有找男朋友。
16、证人袁顺的证言证实:死在娥螂铺村的这个女的是我儿子媳妇俞兰,我儿子叫吕瑶信,小名叫小华平,吕瑶信和俞兰是2009年农历6月份结婚的,他们关系很好,没有吵过架。一两个月前,俞兰的前夫到俞兰家打过俞兰,俞兰的嘴被打伤缝了4针,当时俞兰家父亲还到派出所报过案。
另一次证言证实:吕尧坑是属羊的,在读书的时候叫吕尧信,户口上面的出生年月我不知道,他只读过小学六年级,因吸毒被抓到盘县火铺上面的戒毒所戒毒,2008年4月份左右出来买了一辆摩托车在红果跑,一直没有结婚,今年吕尧坑和红果娥螂铺村的一个女的好,然后两个人就住在一起,其他的情况我就不清楚。我最后一次见到吕尧坑的时候是在五六天前的一个晚上,在红果娥螂铺桥边的路上。昨天到今天吕尧坑没有找过我。
另证实:吕瑶坑、吕瑶信、吕坑摇、吕尧坑是一个人,吕瑶坑是我儿子,他有六兄妹,吕瑶坑是第四个小孩,我大儿子吕尧达、小名吕尧鱼,二儿子吕尧华,小名小遥平,三儿子叫吕尧坑,小名叫小华平,小儿子叫吕尧进,小名叫小永华。吕尧坑没有叫过小遥平,那是他二哥吕尧华的小名,只是我们寨上的人会把他四兄弟的小名喊错,有时会把小遥平喊成吕尧坑。我的学名叫袁小顺,他们还喊我袁顺。
17、证人吕明松的证言证实:吕尧坑是我的四子,先暂住盘县红果娥螂铺村,四儿媳俞兰,已死亡。我家亲戚中吕瑶华、张正通有手机,号码我不知道。我家没有亲戚在外地。其他的我都不知道。
18、吕成云的证言证实:昨天早上10点过钟,我在家里,我家住板桥落水坑的亲戚小遥平就到我家,就跟我们玩,玩了一会他看见我有电话,就问我的电话是否能打电话,我讲可以,他讲接他打一个电话,我就把电话借给他,他打的是贵州凯里的电话,只记得后面有三个“7”,其他数字记不得,我听着对方是一个女的接着,我只听小遥平讲喊那个女的拿一千块钱给人家,具体给谁我没听清楚,其他的我没听见,打了两三分钟,小遥平就把电话还给我,又坐了一气就讲他拦车去兴义,然后就走了,他从我家出去时,我没送他出去,具体他往哪里走我不清楚。刚到我家时,我问他从哪里来,他讲他才红果来,我接着问他去哪里,他说去兴义,其他没说什么。他穿一件黑色夹克,黑色皮鞋,裤子是什么颜色不清楚,提一个棕色旅行包。他打完电话,喊我把那个电话删了,并说如果那个他打的电话号码打过来喊我不要接,后那个电话就被我删了。
19、证人蒋云桃的证言证实:在今天早上11点钟,俞兰的一个小朋友(张金花)来问我,俞兰哪去了,我讲认不得,我从前天见俞兰后就没见着她了,张金花跟我讲昨天俞兰跟她男朋友吵架,她来望一下,后她们就用楼梯望俞兰家屋里,就看到一个人睡在床上,他们就把俞兰家门踢开才发现俞兰死在床上。昨天下午4点来钟,我看见小和平一个人提着一个包包出去了。
20、证人俞腾江的证言证实:俞兰以前是结婚在盘江镇关口村,大约在五六个月前与她男人因感情不和就离婚了,离婚后俞兰兰就回到这里住,与一个姓吕的,小名叫小和平的男的好上,住在一起。今天早上12点来钟,我才听说俞兰兰死了,我到她住的那里看,看见公安在那里,俞兰兰死了。
21、被告人吕尧坑的供述:我和俞兰兰认识,我从戒毒所出来后,我在盘县红果镇娥螂铺附近租房子住,当时我在红果以跑摩的为生,俞兰兰在汽车站那里卖洋芋,我们认识后,就好上了,后来她叫我搬到她家去住,我们就开始以夫妻名义同居了,住在俞兰兰家盖的一间临时房内,有一天,我以前的女朋友打电话给我,被俞兰兰知道后,她就叫我打电话过去骂对方,叫对方不要打电话过来,我当时也按照她说的做的,后来一段时间,我们都没有出去赚钱,天天都在外面打麻将,有一次俞兰兰跟我要钱去她以前的老公家,我说没钱。她还是自己去她前任老公家去了一晚上。第二天中午1点左右,俞兰兰才回来,也就是2010年1月份的一天(具体时间我记不清楚了,只记得好像是农历的腊月初几),她看见家里床上被子很乱,她就跟我吵起来,她问我是不是找其他女人回来睡,我说晚上打麻将,睡得晚,起来没有收拾。俞兰兰就跟我吵起来,还拿拖鞋打我头,她说要出去喊她兄弟来打我,然后她就跑出来,我把她拖回来,我意思是讲好算了,大不了我搬出去,但是她一直拿拖鞋打我,我一气之下,我就把她拉了按在床上,用拳头打她的头部,还有左眼,接着我又用手掐住她的脖子,过了一会,我就发现她舌头都伸出来,人已经没有气了,她当时是平躺在床上,我就用手把她的舌头弄进去,并且拿了两块帕子把俞兰兰的脸擦干净,我把帕子丢在一个盆里,我又拿了11元钱放在俞兰兰的嘴巴上(意思是行口钱),把被子拉过来给她盖好。做完这些后,我找了一张纸写一些对不起之类的话,后来丢在垃圾箱里烧了,我就提起一个长款手提包,把门关好后我就离开,从俞兰兰家出来,在路上遇见张金花家两口子,张金花问我到哪里去,我说去昆明打工,我又到一个麻将室打了一晚上的麻将,第二天我就跑到大山镇我亲戚家,当时只有我小叔叔(叫什么不知道,只有十多岁)在家,我拿我小叔叔的电话打给张金花,本来想告诉张金花这个事情,在打电话时,我心很乱,正在犹豫不决,张金花在电话里问我俞兰兰的电话怎么打不通,我说我不知道,我就挂了电话,之后我就坐车去广西打工了。俞兰兰口中的钱是一张十元面值,还有一张一元的面值。她穿了一件黑色外衣,一双马靴,裤子记不清,她里面穿的什么颜色的衣服,我记不清。
关于被告人吕尧坑所提“没有想到要把被害人掐死,只想给她点教训”的辩解,经查,被告人吕尧坑作案时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其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导致被害人死亡的结果,而放任这一结果的发生,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故对被告人吕尧坑所提此辩解不予采信。
关于被告人吕尧坑的辩护人所提“被害人在本案中有一定过错”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吕尧坑与被害人俞兰兰系恋爱关系,被告人仅因琐事引起口角纠纷便使用暴力致被害人死亡。被害人对引发本案无过错,故对辩护人所提的此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辩护人所提“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案发后被告人之父拿了1000元赔偿被害人家,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及本案系恋爱关系同居引发的案件”的辩护意见,经查,该情况属实,故对其辩护人所提的此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尧坑因生活琐事与其同居女友被害人俞兰兰发生口角,便用拳头打击被害人的左眼部,后又用手掐被害人俞兰兰的颈部,致被害人俞兰兰窒息死亡,其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其家属代为赔偿部分经济损失,可对其判处死刑,但不立即执行。被告人吕尧坑的犯罪行为确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贵珍、余腾江、任策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应由被告人吕尧坑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贵珍、余腾江、任策所提的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受案范围,不予支持;所提其他诉讼请求因未提供相关票据,酌情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吕尧坑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由被告人吕尧坑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贵珍、余腾江、任策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0000元(含已支付的人民币1000元)。
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贵珍、余腾江、任策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瞿继红
代理审判员 罗 光
代理审判员 陶梦龙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周启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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