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勇故意杀人罪一案刑事裁定书

文 /
2016-08-31 00:27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梁彩娇,女,汉族,1955年3月26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岭市滨海镇联海村157号。系被害人应伟林之母。

附带民事原告人阮君芬,女,1974年2月28日出生,住址同上。系被害人应伟林之妻。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应文迪,男,汉族,2003年2月17日出生,住址同上。系被害人应伟林之子。

法定代理人阮君芬,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应文迪之母。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应博文,男,汉族,2013年2月1日出生,浙江省温岭人,住址同上。系被害人应伟林之子。

法定代理人阮君芬,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应博文之母。

附带民事诉讼上述四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陶健,贵州祥紫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诉讼代理人罗虹汉,贵州祥紫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人范勇,男,1982年2月8日出生,彝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织金县金龙乡齐心村马鞍山组,捕前住六盘水市钟山区水钢二轧厂旁出租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1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六盘水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廖凯,系贵州勤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由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范勇犯故意杀人一案。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梁彩娇、阮君芬、应文迪、应博文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梁彩娇、阮君芬、应文迪、应博文自愿申请撤回诉讼。   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梁彩娇、阮君芬、应文迪、应博文自愿撤回诉讼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梁彩娇、阮君芬、应文迪、应博文撤诉。

审 判 长  肖韵律

代理审判员  李学明

代理审判员  陶梦龙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周启刚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