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云全故意杀人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代中红,男,1976年8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贵州省盘县板桥镇李家湾村23组,系被害人张学芬之夫。
诉讼代理人潘发慧,系贵州忠章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委托代理。
被告人蒋云全,男,1987年5月1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盘县,住盘县板桥镇龙洞村9号。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14年3月4日被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盘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肖渊,系贵州长空律师事务所律师。
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以六盘水检公一刑诉字(2014)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云全犯故意杀人罪一案,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代中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2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合并审理。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慧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代中红及其诉讼代理人潘发慧,被告人蒋云全及其指定辩护人肖渊到庭参加公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2月初,被告人蒋云全在贵州省盘县红果镇认识张学芬后便与张学芬经常联系。2014年2月28日清晨,被害人张学芬与蒋云全因车款一事发生争吵,后蒋云全用一根电线勒住张学芬的颈部,致张学芬窒息死亡。因害怕事情败露,蒋云全将张学芬的尸体用蓝色五菱荣光面包车拉至板桥镇顺居屯村赵官至丹霞山公路边大洞背后时,将张学芬尸体抛至大洞内,并驾车到赵官购买油桶和汽油,再次返回大洞内将张学芬尸体焚烧,在焚烧时蒋云全右面部被烧伤,后蒋云全逃离现场。经鉴定:死者张学芬系机械性窒息死亡。2014年3月3日,盘县公安局板桥派出所民警以处理蒋云全殴打李胜义一事将蒋云全带至板桥派出所,经提取蒋云全十指指纹与案发现场提取的油桶上指纹进行对比,确定系蒋云全所留,盘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民警立即对蒋云全采取强制措施。
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1信用社存折、身份证等物证;2、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情况说明等物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蒋云全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据以指控被告人蒋云全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代中红以被告人蒋云全的犯罪行为造成其经济损失为由,请求判令被告人蒋云全赔偿其死亡补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办理丧葬事宜支付的误工、交通等合理费用共计190931.1元。
庭审中,被告人蒋云全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不持异议,提出“没有故意杀被害人”的辩解;其辩护人提出“系间接故意杀人,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偶犯。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初,被告人蒋云全在贵州省盘县红果镇认识被害人张学芬(殁年40岁)后便与张学芬经常联系。2014年2月28日清晨,被害人张学芬与蒋云全因车款一事发生争吵,后蒋云全用一根电线勒住张学芬的颈部,致张学芬窒息死亡。因害怕事情败露,蒋云全将张学芬的尸体用蓝色五菱面包车拉至板桥镇顺居屯村赵官至丹霞山公路边大洞背后时,将张学芬尸体抛至大洞内,并驾车到赵官购买油桶和汽油,再次返回大洞内将张学芬尸体焚烧,在焚烧时蒋云全右面部被烧伤,后蒋云全逃离现场。经鉴定:死者张学芬系机械性窒息死亡。2014年3月3日,盘县公安局板桥派出所民警以处理蒋云全殴打李胜义一事将蒋云全带至板桥派出所,经提取蒋云全十指指纹与案发现场提取的油桶上指纹进行对比,确定案发现场提取的油桶上的指纹系蒋云全所留,盘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民警立即对蒋云全采取强制措施。
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接受案件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证实:2014年2月28日13时54分,水塘派出所接李云河报称在丹霞山路边大洞内发现一具尸体,尸体正在燃烧,请出警处理,后水塘派出所上报盘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接警后,盘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技侦人员立即赶赴现场,现场已被板桥派出所保护好,经现场走访调查得知:2014年2月28日13时30分许,盘县水塘镇水塘村二组村民李云河到盘县水塘镇与板桥镇交界处板桥镇顺居屯村大洞里背水时发现一具尸体在燃烧,李云河随即打电话向水塘派出所报警,水塘派出所赶到现场,发现该地属板桥派出所辖区立即通知板桥派出所赶到现场协助参与封锁、保护现场,并立即向盘县公安局上报,刑侦大队赶到现场后,对现场进行勘察得知:现场位于大洞(地名)路边洞内,被焚烧的尸体系一具女尸,女尸颈部有电线缠绕,尸体已被高度烧毁。盘县公安局于2014年3月1日将本案立案侦查。
2、盘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出具的到案经过证实:2014年3月3日,盘县公安局板桥派出所以处理蒋云全殴打李胜义一案为由,将被告人蒋云全通知到板桥派出所,经提取蒋云全十指指纹与案发现场提取的油桶上的指纹进行比对,系蒋云全所留。盘县公安局刑侦大队侦查员依法对蒋云全采取强制措施。
3、证人李云河2014年2月28日证言证实:我打电话报警,今天中午我和我父亲在丹山牌坊那里做活,我下来丹山牌坊下面点洞里背水,看到洞里有东西燃着,我闻着一股烧焦的味道,我过去看,看到一具尸体正被火烧着,我吓了马上跑过去,便打电话报警了。当时洞口没有其他人,另外我看到洞里有烟子时是中午12点50几分,还不到13点。
4、证人严梅2014年3月3日的证言证实:蒋云全家就住在我家边上,上个星期二下午(2014年2月25日)蒋云全和一个穿绿色衣服的女人一起从蒋云全家出来,一起出去了,到了晚上我睡觉后,大约凌晨四点左右,我听见蒋云全家有人开门,蒋云全应该是那个时候回来的,到了第二天早上7点钟左右,那个女人穿着一件红色的衣服来敲蒋云全家门,敲了半天也不见蒋云全开门给她,她看我在家门口,就问我:“你知道这家人叫什么名字,他昨天套我去取钱,晚上就把我衣服划了,把我的几千元钱拿了”,我叫她不要跟我讲,她又走过去问蒋泽模说你知道这个人的电话号码吗,蒋泽模说我不知道,然后那个女的就走了,那个女的走了半个小时左右,蒋云全就起来洗脸出去了。那个女的大约40岁,长的瘦高瘦高的,大约1米65左右,穿一件红色的大衣,长头发,头发是扎起的,皮肤有点黑,听口音是我们本地人。那个女人以前没见过,就是上个星期二和星期三见她来过两次。蒋云全平时凶的很,村里人都怕他,他还随时打媳妇,又乱和其他女人玩。我今天早上看到蒋云全,看见她脸上有几道抓痕,我还以为他又和别人打架了。
5、证人蒋泽模2014年3月3日证言的证实:在前四五天,是星期几想不起来了,有一天早上10点钟左右,有一个身高1.6米左右,穿红色上衣的一个长黑发的女人来敲蒋云全家的门,敲不开后,那个女的来问我蒋云全家是不是只有这点有房子,我说不知道,这个女的后来就走了。这个女的有40来岁,盘县本地口音,和蒋云全什么关系不知道。
6、证人李胜义2014年3月3日的证言证实:我和蒋云全是夫妻关系,但没有办结婚证,已经在一起生活一年多了。我们从今天正月十二之后到前天(2014年3月1日)我们没有在一起,这段时间因为我们吵架,我在旧营杨松我姨妈家,前天才在一起的。今年农历的正月十二,因为蒋云全和我打架,我脚在打架的时候被打断了,蒋云全不给我买药吃,我姨妈小杨琴来板桥看我,我就和我姨妈一起到旧营她家里,这段时间,蒋云全都没有来找过我。这个星期二(2月25日)还是星期三(2月26日)我记不清了,蒋云全开着一辆蓝色的五菱荣光面包车去旧营杨松我姨妈家找我,叫我出来聊哈,我兄弟就叫他不要来找我,然后他就走了,当时他脸上没有伤疤,头发理过没有我记不得了,走了之后直到星期五(2月28日)下午两点过的时候,蒋云全打电话给我姨妈的手机,被我接着,蒋云全跟我说第二天带我去还我们在太平洋保险公司贷款的利息,一共是一千二百元。到星期六早上九点过,蒋云全就开着那辆蓝色的五菱荣光面包车来杨松接我,我看到蒋云全的脸上被火烧着过,头发也是剃过的,我问蒋云全是怎么了,蒋云全讲是水烫的,我问是咋个烫的,蒋云全就说管这么多做什么,就吼我,我就没有问。我就和蒋云全一起坐着面包车到红果去还利息。因为保险公司没有上班,钱就没有还成,我们回盘县城关来,一路上我们就在吵架,在城关镇五街那里,蒋云全讲买个手机给我,然后,蒋云全就拿着我的身份证去买了一个手机和一张手机卡,手机卡号码我不知道,买来到今天都没有用过,买手机的钱是蒋云全出的,手机买成两百多元,之后我们就回板桥了,昨天我在板桥龙洞家里,蒋云全跑车,昨晚我们吵架,手机就被蒋云全拿去了,我身上有一千二百元钱也被蒋云全抢去了,一千二百元钱是我以前留着的。今天上午,我们两个就被通知来派出所了,蒋云全买的手机放在车上的。蒋云全经常和一些女的躲着打电话、发短息。我和蒋云全是在坐火车去水城时在火车上认识的,后来我们就交往,蒋云全讲要和我过日子,后来我就和我丈夫离婚和蒋云全在一起,我还在太平洋保险公司贷了三万多块钱给蒋云全买车开,后来我们经常吵架,车被卖了。
7、证人代业明(被害人张学芬之子)的证言证实:大约在两个星期以前的一天,有一个20多岁的小伙来我家,他跟我说:“我有几个朋友找你父亲修车,他在家没有?”我跟他说:“我爸在富源,你打电话给他嘛”,他拿出电话来按了几下,但是没有打电话,我妈就从卧室里出来了,然后我妈就跟那个小伙走到门外的院子里讲话,我在家里看电视,没有听见他们在外面讲什么,大概讲了三四分钟后,我妈和那个小伙就进来了,那个小伙在我家转了一会后就走了。过了几天后我妈发现她的钱不见了三四千元,我妈还以为钱是那天来的那个小伙拿的,所以第二天,我妈就去取钱说是去试探那个小伙,到了下午我妈回来后就跟我说那个小伙在他家中捏她的脖子,跟我妈要钱,我就跟我妈说:“你不要跟这种人在一起,去报警”,后面我妈不知道怎么想的也没有去报警。到了上个星期一还是星期二,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那天早上我妈带我去盘县五中报名读书,没有报成名,第二天我妈又带我去报名,我就跟我妈说先去把头发剪了再去报名,然后我们就到了板桥镇大桥边的一家理发店理发,我剪好头发后,我妈去烫头发,过了几分钟那个小伙就进来了,他看见我妈后就说:“看见我还不打招呼了”,我妈说喊你做什么,然后我跟我妈要10元钱,我妈不给我,那个小伙就拿了50元钱给我,我拿着钱就去盘县五中报名去了,从那天理发店后我就一直没有见过我妈了。我妈当时穿一件绿色的棉衣,一条蓝色的裤子,穿着一双高跟皮鞋。
8、证人代中红的证言证实:我和张学芬是夫妻关系,我和我妻子感情不和,我在2010年的时候就到云南富源县打工,很少回家,后来我儿子和女儿也被我带到富源去读书,家里就是我媳妇在家,平时我们很少联系,我基本上也不管她,她在家种点地,有时候在红果打工。今年过完年初九我就回富源了,女儿也被我带去富源读书,儿子不去读书,在家。今天我是特意回来带我儿子去富源读书的。我从初九出去我就没有回来过,今天是第一次回来。
9、证人彭祖江的证言证实:蒋云全在2014年2月26日上午9点钟左右,来我们店买了一辆蓝色的五菱宏光1.5标准型面包车,车价是五万九千八百元。蒋云全带的现金不够付车款,还欠了一万八千元,只付了四万一千八百元。付的是现金,剩下的一万八千元蒋云全说在3月5号之前还清,还写了一张欠条给我们,因为蒋云全是老客户,我们就同意他将车先开走。在蒋云全买车之前的六七天,蒋云全和一个女的来看过车,当时蒋云全喊这个女的喊老婆,他们的关系比较亲密,这个女的有二三十岁,长头发,个子不是很高,没有蒋云全高。当天他们看中的是一辆银白色的八座五菱宏光,但没有买。蒋云全说下午点来买,下午他也没有来买。
10、证人江维海的证言证实:2014年2月28日我都在理发店的,当天是有一个头发和脸被烧过的人来我店里理发。具体时间记不清楚了,那天有一个二十多岁的小伙来我理发店理发,他的右脸被火烧过,脸红彤彤的,右边头发被烧了很多,是我把他理的发,烧过的头发还没有剪完。
11、证人蒋泽坐(蒋云全之父)的证言证实:蒋云全刚买了一个蓝色的面包车,蒋云全跟我说他买了一个面包车,还差点钱,叫我把牛卖了凑钱给他还钱,卖牛那天是星期四,赶板桥,我就和蒋云全把牛拉到板桥街上卖,卖得4200元钱,4200元钱我借给蒋云全去还人家钱了。后来到星期一,蒋云全就被喊到派出所了。蒋云全还有个三岁的小孩被我们抚养着。请求对蒋云全从轻处罚。
12、证人蒋先红证言证实:2014年2月28日我店里共卖了三个油桶,20升和30升的是光辉牌,10升装的是宏达牌,是中午十一二点卖出去的,来买油桶的是一个小伙,有二十四五岁,买成多少钱我记不得了。来买10升装油桶这个小伙样子我记不清了。
13、证人庄坤粉的证言证实:蒋云全主要从事农业生产,平时开一辆面包车搞运输,家庭经济情况一般。蒋云全被抓前几天,我没有听见蒋云全家有什么异常的声音,也没有发现他家有什么异常现象。蒋云全平时表现不算好,性格差,脾气暴,和邻居关系不太好。
14、证人朱小丽的证言证实:蒋云全都是在外面跑,也不会在家里种地,在寨子里面恶的很,我们都有点怕他。蒋云全没有什么收入,打工也不去,就是和那些女人在一起,哪个女的有钱他就和哪个在一起,没有钱就去找另外的。在2014年2月28日案发前的那段时间,我只看到过蒋云全几回,蒋云全开着一辆有点蓝色的面包车回来过,还是新的,没有牌照,我们看到还议论这个人是在哪里整得钱了,买个好车开回来,因为他家的家境不好,他爸妈都是种地的,也没有什么高收入,蒋云全也没有什么收入,凭他家的收入买不起这样的车,所以我们才议论了一下,也不敢到处去讲。
15、证人郭应莲的证言证实:我和蒋云全算是姐弟关系,但不是很亲,我家以前和蒋云全家住在一起,蒋云全是我们看着长大的。蒋云全平时在村里的表现就很不好,手脚不干净,游手好闲,不务正业,以前有个媳妇,有个女儿,后来离婚了,离婚后蒋云全就经常和一些老婆娘在一起交往,去年他带了一个四五十岁的老婆娘回来,那个老婆娘好像有点钱,还拿钱给蒋云全买车开,听说两个人经常打架,那个女的经常被蒋云全打。蒋云全德行不好,那个老婆娘和蒋云全住在一起后,蒋云全还出去嫖娼,有个面包车也不好好拉客。去年年底,和他住的那个老婆娘被蒋云全打断脚之后就走了,今年年初,我们又看见蒋云全和一个瘦点的小婆娘在一起,后来就听说蒋云全出事了。蒋云全没有什么收入,也没有什么钱,天天无所事事,经常去骗老婆娘钱用。蒋云全家父母对蒋云全很好,还会拿钱给蒋云全用。
16、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
(1)辨认人代业明于2014年3月4日从12张不同男性免冠照片中辨认出3号照片就是和其母亲张学芬在理发店遇到的小伙,该小伙就是其母亲张学芬所说拿她钱的人(3号男子系被告人蒋云全)。
(2)辨认人江维海对12张不同男性的免冠照片(其中8号照片上的男子系本案被告人蒋云全)进行辨认后表示不能辨认出2014年2月28日到其砍伤的理发店理发的面部及辨认出2014年2月28日到其理发店理发头发及面部被烧伤的男子。
(3)辨认人彭祖江对12张不同女性免冠照片(其中5号为被害人张学芬照片)进行辨认后表示不能辨认出和蒋云全一起去看车的女人是谁。
(4)被告人蒋云全从七种不同的汽油桶中辨认出4号油桶的颜色像其用来装油的油桶,但是大小记不得了。
17、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及信用社存根及回执证实:张学芬的存折在2014年2月22日、2月26日有两笔现金交易,2月22日存款29700元,2月26日取款43770元。
18、搜查证及搜查笔录证实:2014年3月3日14时20分,侦查员对蒋云全的住房进行搜查,发现一辆天蓝色五菱牌面包车,在该车内提取黑棕色钱包一个,钱包夹层有面值一百元钞票三十七张,五十元面值钞票两张,三张署名为李秀英、王凤、蒋云全的身份证。一张卡号为6222021202007428932的银行卡,一部白色手机,一部黄色翻盖手机。在该住房房间门口衣架挂钩上搜出棕色皮包一个,内有署名为张学芬(号码520202197410027060)的身份证一张,一张户名为张学芬,账号为2859110001020100330929的中国信合储蓄存折一份。
19、盘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出具的办案说明证实:关于蒋云全故意杀人案,据犯罪嫌疑人蒋云全交代2014年2月初与被害人张学芬在红果火车站附近的旅社认识,经我队民警多次到红果火车站附近的临时房、旅社走访核实,因火车站附近大多数为外来人口,且流动性大,无法找到相关人员核实,故无法提取相应材料。
20、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蒋云全,男,1987年5月10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2198705107230,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盘县,住盘县板桥镇龙洞村9号。
21、扣押物品清单、发还清单、随案移送物品清单证实:从蒋云全住处搜查到的物品依法进行扣押及扣押油桶的清单。
22、申请及领条证实:代中红提出因张学芬与蒋云全合伙购买一辆小汽车,车款是张学芬所出,申请公安机关将小车折旧变卖后将现金返还给被害人家属作为子女抚养费用。代中红已从盘县公安局领到40000元的车款。
23、领条证实:领取人彭祖江(系六盘水恒翔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红果分公司职工)从盘县公安局领到盘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发还的2014年出售给蒋云全的蓝色五菱宏光面包车一辆,并支付该车折旧后车款40000元整。
24、死亡证明、火化证、户口注销证明及尸体处理证明证实:被害人张学芬,女,汉族,生于1974年10月2日,住贵州省盘县板桥镇李家湾村二十三组,公民身份号码:520202197410027060.因他杀,户口被注销,尸体已火化。
25、情况说明证实:
(1)盘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民警多次到盘县红果镇火车站多次查找,因火车站片区拆迁及扫黄打非专项行动,红果火车站附近卖淫窝点相继取消,无法找到相关人员核实张学芬在火车站卖淫及与蒋云全认识的相关情况。
(2)因现场提取的电线、丝巾已被严重烧毁碳化,外观及形状模糊不清,无法组织蒋云全对现场提取的电线、丝巾做混杂辨认。
(3)核实蒋云全钱包里的相关身份证件的情况,经核实,李秀英、王凤二人为母子关系,现在江苏张家港市打工。
(4)盘县公安局二名侦查员到盘县板桥镇丹霞山顶摸排线索,行至板桥镇顺居屯村洞背后大洞旁边时见一辆崭新的蓝色五菱宏光微型车停在大洞旁的公路边,该车未悬挂牌照,车窗玻璃未贴车模,车内无人,侦查员觉得可疑,但因车周围无人,便未下车盘查,继续驾车到丹霞山顶摸排线索,当日中午13时30分左右,返回该处时发现停在大洞旁的五菱宏光面包车已不在,下午14时许,板桥派出所接到报警电话称丹霞山大洞内发现一具尸体正在燃烧,民警到达现场发现,大洞内有一具尸体已被高度焚烧,周围未发现可以情况,随后盘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技侦人员赶到现场勘查及走访调查,因案情重大,六盘水市公安局派员指导案件侦破工作,当晚召开案情分析会时,侦查员将白天看到的情况提供给专案组,专案组经过分析,决定将该车辆作为重大作案交通工具进行排查,2014年3月3日,专案组成员在板桥镇龙洞村摸排线索时发现龙洞村九组蒋云全家门口停有一辆蓝色无牌五菱宏光面包车与案发当日停在大洞旁的面包车极为相似,经走访得知,蒋云全最近三四天才买的面包车,且蒋云全脸上有被烧伤的痕迹,专案组立即将蒋云全作为重大嫌疑调查,通过指纹比对,发现大洞内油桶上的指纹系蒋云全所留,在铁证面前蒋云全交代了将受害人杀害后用蓝色五菱宏光面包车将尸体运到大洞内焚烧的犯罪事实。
(5)2014年3月4日,盘县公安局刑侦大队侦查员到红果农村信用社调取2014年2月26日蒋云全到红果农村信用社取款的相关监控,监控画面显示,蒋云全一人到信用社取款,取款后一个人自行离开,监控录像已刻成光碟。
26、查询财产情况证实:查询蒋云全在农行、邮政储蓄、工行、农村信用社的存款情况,均显示蒋云全在上述银行无开户信息。
27、盘公(刑)勘[2014]K5202220500002014030012号现场勘查笔录证实:现场位于贵州省板桥镇居屯村二十一组丹霞山公路中段,该处小地名叫洞背后,该洞名叫大洞。现场东侧靠大山,现场南侧靠大山,现场西侧偏北45度1000m处是丹霞山景区,现场北侧1000m处是赵水公路(赵官镇至水塘镇)。中心现场位于贵州省盘县板桥镇顺居屯村二十一组丹霞山公路中段,该处小地名叫洞背后,该洞名叫大洞。经现场勘验,中心现场呈半椭圆形,东西长17m,南北宽14m,高2.5m。洞口中侧土上有擦划痕,尸体位于中心现场东侧,尸体呈仰卧状,头朝东脚朝西,尸体头距东侧洞壁2.5m,尸体距北侧洞壁2m,尸体被烧焦,尸体长1.57m,尸体颈部可见黑色橡胶外壳铜芯线缠绕两圈,并打死结于颈前。右手腕部剩余部分衣物烧焦残片,可见为红色外衣,内为白色线衣,右手腕部见绿蓝黄相间的丝巾缠绕,可见一处打结,脚上无鞋。尸体西侧1.1m处有一只军绿色油桶,油桶长0.28m,宽0.13m,高0.35m,油桶上写有宏达金属字样。大洞洞口东侧3m处沟内有一个火柴盒,盒上写有穗丰大酒店字样。大洞洞口北侧15m处土地上有一个苏打水瓶。现场实物提取了尸体右手腕部见绿蓝黄相间的丝巾一块,张学芬尸体脖子上的电线一根,尸体西侧1.1处有一只军绿色油桶;大洞洞口东侧3m处沟内有一个火柴盒;大洞洞口北侧15m处土地上有一个苏打水瓶。
28、盘公(刑)勘[2014]K5202220500002014030082号现场勘查笔录证实:现场位于贵州省盘县板桥镇金家庄村十一组铁厂水泵房西侧小路上,现场东侧系铁厂水泵房,现场南侧系通往板桥镇至龙洞村的乡村公路,现场西侧系铁厂水中沙场地,现场北侧系通往金家庄村的小路。在铁厂水泵房西侧的下路上被告人蒋云全指认2014年2月28日上午9时许与张学芬因口角发生抓扯捡起电线位置处、该位置处东侧系铁厂水泵房。蒋云全捡起电线位置处西南侧犯罪嫌疑人蒋云全指认2014年2月28日上午9时许因口角用电线将张学芬勒死,蒋云全将张学芬用电线勒死位置处西南侧1.3m位置处犯罪嫌疑人蒋云全指认2014年2月28日上午9时许因口角将张学芬勒死后捡布条地点。现场经搜索,未发现其他痕迹物证。
29、盘公(刑)鉴(痕)字[2014]001号手印鉴定书及照片证实:鉴定意见:油桶上的指纹系蒋云全的右手中指所留。
30、(六)公(司)鉴(法物)字[2013]060号生物物证鉴定意见书证实:(1)送检的标记为“油桶盖”、“油桶把手拭子”、“阴道拭子”、“口腔拭子”、“肛门拭子”、“火柴盒”、“苏打水瓶”、“蓝色面包车手刹处头发”、“蓝色面包车后排座地上头发”、“蓝色面包车内毛毯上可疑斑迹”的物证上未检出人DN分型。
(2)送检的标记为“阴道拭子”的物证上检出人精斑但未检出人DN分型。
(3)在排除双胞胎和近亲的前提下,该无名尸及代中红是代业明的生物学父母。
31、盘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盘)公(法)鉴(尸)字[2014]000145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实:死亡时间:根据巨人观外貌,角膜重度混浊,尸体出现尸绿,推断死亡时间开始尸检时前1-3日(鉴定时间为2014年3月1日)。根据尸体胃内容物情况,推断死亡时间为死者最后一次进食后3小时以内。损伤方式:根据胸腹部未见明显损伤,胸腹部脏器未见明显损伤,头部未见明显外伤,颅脑组织未见明显损伤等情况,不支持锐器导致内脏损伤致失血过多死亡或钝器打击头部致颅脑损伤死亡。颈部可见有黑色橡胶外壳铜芯线缠绕且有环形闭合索沟,相应位置可见深部肌肉出血,结合睑结膜出血、颈部气管粘膜充血,肺部可见淤血等窒息征象,分析为颈部被黑色橡胶外壳铜芯线勒颈后导致机械性窒息死亡。右手腕部及左小腿上段近膝关节处绿蓝黄相间丝巾残片分析为捆绑物残片。致伤物推断:黑色橡胶外壳铜芯线。
死亡原因:机械性窒息死亡。鉴定意见:死者张学芬系机械性窒息死亡。
32、被告人蒋云全的供述:今年(2014年)过完年没得几天,具体是哪天我记不得了,我在红果火车站后面嫖娼时认识我嫖的那个女人,她家也是板桥的,名字叫张学芬,是板桥头霸河的,有三十多岁。我们两个比较谈得来,张学芬就叫我去红果找她玩,我后来又去嫖过张学芬,后来我女朋友李胜义和我吵架闹分手,李胜义就被她亲戚接走了,我又到红果去找张学芬嫖,几次之后,我们就熟悉了,我就经常去红果找张学芬玩,后来我们就谈恋爱,张学芬说她是结了婚的,她男的叫代中红,只是她和她男的关系不好,她不想和她男的过,想和我过。后来我们就一起回板桥,然后张学芬又自己回红果火车站卖淫。张学芬没有电话,我找她都是去火车站找。有一天我去找张学芬,我们在红果胜境广场玩,张学芬就说她要去银行取钱,我在广场等她回来,她取了三万块钱说要带她儿子报名,她就走了,我就回板桥了,过了两天,我来红果火车站又见着张学芬,然后我们就去小广场玩,我们玩了一会儿就分开了,后来又过了两三天,我去板桥街上理发,在理发店里就遇着张学芬,她和她儿子在理发店里剪头发,我就和她打招呼,在理发店里吹牛,张学芬说她没有带钱,让我帮她付钱,我帮她付了理发的钱拿了五十块钱给她儿子。然后我们就各自回家了,天快黑的时候,张学芬来我家找我,跟我说我们两个真心在一起过的话,她就先拿钱给我买车拉客,我们在一起过日子,我说她还没有离婚,她说不怕,她早晚要和她男的离婚。当晚我们两个就上红果玩,在红果住了一晚上,第二天我们就回板桥了,我们各自回家,我回家换了件衣服出来又遇着张学芬,张学芬就说她要去找她儿子,她就拿卡和她的身份证给我说叫我拿去买车,卡上有四万多块钱,是信用社的卡。之后我就拿着张学芬的卡和身份证上红果,在红果信用社取了四万三千七百元就去干沟桥买车。我在干沟桥买了一辆蓝色的五菱宏光,买成五万九千八百元,给了四万一千八,还差一万八千元。买好车之后我就回板桥,到板桥天快黑了,我就到张学芬家去找她,在大桥那里遇着张学芬,张学芬问我买的车是不是蓝色的五菱宏光,我说是,她又问我买成好多钱,我说是五万九千八,还差一万八,她说差的钱要我自己给,然后张学芬要我拿点钱给他,我拿了四千块钱给她之后她就走了,我接着跑车拉客,当晚我上红果,将车停在火车站门口,在车里睡觉。第二天是星期四,我早上就回板桥,当天赶赵官,我还和我爸去街上卖牛,卖得四千二百块钱,我爸拿了四千给我,下午,我就一个人开着刚买的车去羊场那边找我女朋友李胜义,她住在她姨妈家,后我就拿了一千二百元给李胜义还利息,然后就回板桥了。第二天早上我起来跑车,在板桥龙洞路口那里遇着张学芬,然后张学芬就和我一起跑车,张学芬就问我一天跑得了多少钱,我说跑得多少算多少,张学芬问我好久能把本钱赚回来,我说哪个认得,张学芬就说时间长我不和她过日子的话她的钱不是白花了,张学芬就跟我要钱,我说没有钱,要车她开去,讲着讲着我们就吵起来,一路吵到板桥,到张家湾那里我停车吵了一气之后我又开车走,到龙洞路口进去点我们就停着车吵,吵着吵着就打起来,张学芬揪着我衣服,掐我脖子,我也揪着张学芬,掐她脖子,之后我甩开张学芬打开车门跳下车,张学芬也从副驾驶位置上下来,我们两个就互相揪着对方,掐着对方脖子,抓扯几下就被甩开了,我就往前走,张学芬就从后面揪我衣服,掐我脖子,我转身回去就用右手臂勒住张学芬的脖子,张学芬也用力掐我,我们两个就摔在地上,张学芬就翻骑在我身上,用手掐我脖子,我看见地上有一根布条,我就捡起布条去准备绑张学芬的手,被她挣开了,然后我就用力翻身,甩开张学芬才从地上爬起来,我就往前走,张学芬就从后面拉我衣服,用脚踢我脚,还用手勒我脖子,我就被勒了一只脚跪在地上,然后张学芬就把我按在地上又骑在我身上,面对着我,用力掐我脖子,我就挣扎,在地上乱摸,就摸着一根电线,电线大概有一米左右长,我就用电线从张学芬脖子前面绕到张学芬脖子后面,张学芬使劲掐着我不放,我就发火了,我双手换了一下,电线打了个叉,然后我就使劲勒张学芬脖子,勒了四五分钟之后,张学芬掐我脖子的手就松了,我也就放手,放手之后,张学芬就扑在我身上不动了,我害怕就翻身起来,发现张学芬没有气了,我喊张学芬喊不答应,我就着急了,心里还害怕,我就把电线在从她脖子上绕了圈结了个疙瘩,我怕她再起来掐我,我就在地上找了一些布条来撕烂,拴着张学芬的双手。然后我把张学芬抱到面包车中间过道上,我就开着面包车跑,当时心里慌,不知道去哪里,到丹霞山脚我记得路边有个洞,我就将车开到路边,下车打开车门将张学芬的尸体丢在洞里,当时也没有看,然后上车我就开着车跑了,我怕人家发现我,到赵官加油站过去那里,我停下车到商店里买了一只油桶,是黄绿色的,装10升那种油桶,买得油桶,我就到赵官国营加油站用油桶加了七十块钱的汽油,然后我又开着车返回去丢尸体那里,我将车调头停在洞下面路边,然后我提着汽油到洞里,看见尸体在洞下面堆垃圾的地方,我打开油桶就将汽油倒在尸体上,我不敢看,我用火机点着火,火太大了,我右边的脸、头发被火苗烧着,点着火我就爬出洞来,开着车跑了,油桶就放在洞里。我一直开车到城关,在城关穗丰宾馆过去点的理发店把被火烧着的头发剪了,然后我就回家了。第二天我就去羊场那边接李胜义回家了。我和张学芬交往期间去过张学芬家一次,具体时间记不得了,当天她儿子还在屋里,张学芬也去过我家几次过。张学芬没有电话,我和张学芬见面是我们事先约好在哪里见,然后才去相遇的,一开始的时候,都是我去红果火车站找她的,后来我们商量买车的时候,她会来我家找我。我和张学芬打架那天张学芬穿一件绿红色的外衣,绿色裤子,矮帮皮鞋。星期五早上我们是七点过钟见面的,打架时可能是八九点钟。烧尸体的时间由于心里害怕,记不清时间。张学芬被我勒死之后,我就在地上找了一根布条撕烂,将张学芬的双手绑起来,然后抱到面包车里,到洞边,我将尸体抱下来就往洞口边滚下去,我也没有看滚在哪里,我就走了。用来勒张学芬的电线是我随手在地上捡来的,电线一直在张学芬脖子上。油桶是在加油站旁边的一家商店里买的,是一个四十多岁的男子卖给我的,汽油是在赵官国营那个加油站加的,是一个三十多岁的男子卖给我的。我拉张学芬尸体和带汽油去烧尸体的车是同一个车,就是我刚买的那个蓝色五菱宏光面包车。我理发的店不知道名字,在城关穗丰酒店过去点。我和张学芬打架当天穿一件黑色的西装,一条浅蓝色的牛仔裤,棕色的休闲皮鞋,西装被我烧了,裤子和鞋子现在被我穿着。我和张学芬打架的地点是从板桥往赵官方向水泥路岔进龙洞村的泥巴路上,我们打架的具体地点是在人家堆垃圾小路边的沟里,沟里是泥巴,旁边堆有一些垃圾,旁边没有人家户。我遇着张学芬之后我们就跑车,没有吃东西,在我们遇着之前张学芬吃东西没有我不清楚。
另供述,我认识张学芬之后,因为我和李胜义分手了,李胜义被他的亲戚接走了,我就和张学芬交往,张学芬说她和她男的感情不好,要和我过,我们就商量一起买个面包车拉客。买车的前天(2014年2月25日),张学芬就将她的信用社存折和身份证给我,叫我去取钱出来买车,她要去找她儿子,不和我去。买车当天(2014年2月26日)早上我一个人到红果信用社取钱,信用社的说存折是损坏的,取不了钱,要换个存折,换好存折之后,我就将张学芬存折里的钱取了四万三千七百元,然后我到红果干沟桥卖五菱面包车那里买了一辆蓝色的五菱宏光面包车,价格是五万九千八,我先付了四万一千八,有四万是张学芬的,我出了一千八,还欠一万八,买好车我就回板桥遇张学芬,张学芬问我取得钱没有,我说取得的,车都买起来了,张学芬叫我拿点钱给她,我说没有好多,只剩下四千块钱了,要的话先拿去,张学芬就叫我拿给她,我拿了四千块钱给她,她的身份证和存折没有给她,被我拿着。之后我们就分开了。
另有同步录音录像光盘、农村信用社的取款视频光盘等相关视频光盘在案佐证。
关于被告人蒋云全所提“没有故意杀被害人”及其辩护人所提“系间接故意杀人”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蒋云全因购车款与被害人发生争吵后,用电线勒被害人脖子致被害人死亡,其明知该行为将导致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仍实施该行为,其有直接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故对该辩解不予采纳;
关于其辩护人所提“认罪态度较好”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蒋云全在庭审中能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对该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关于其辩护人所提系初犯、偶犯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但因本案系严重暴力犯罪,对其不予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云全与被害人张学芬发生口角后,用电线勒被害人张学芬脖子致被害人死亡后又将被害人尸体抛弃于丹霞山路边大洞内并焚毁尸体,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蒋云全在勒死被害人后,又用汽油焚烧被害人尸体,意图毁尸灭迹,其主观恶性极大,作案手段极其残忍,社会影响恶劣,属罪行极其严重,对其应依法惩处。由于被告人蒋云全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代中红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由其予以赔偿。关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代中红所诉请的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因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其所提丧葬费及办理丧葬事宜产生的相关费用,因其未提供相关证据证实,但该费用必然产生,本院酌情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蒋云全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由被告人蒋云全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代中红经济损失40000元;
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代中红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肖韵律
代理审判员 罗 光
代理审判员 瞿继红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周启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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