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绍全故意杀人罪一案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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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8-31 00:28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

公诉机关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潘方向,男,1965年2月18日出生,布依族,农民,贵州省水城县人,住贵州省水城县发耳乡马口村三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潘肖遥,女,2002年2月10日出生,布依族,贵州省水城县人,住址同上,学生,系被害人李巧云之女。

法定代理人潘方向,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潘肖遥之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洪书,男,1930年7月14日生,汉族,贵州省水城县人,农民,住贵州省水城县发耳乡马口村雨冲组。系被害人李巧云之父。

被告人陆绍全,小名陆钟德,男,1965年12月4日出生,布依族,初中文化,农民,贵州省水城县人,住水城县发耳乡马口村冲子组。曾因犯收购赃物罪被水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08年6月1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14年11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水城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张廖,贵州中创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陆绍全犯故意杀人罪,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潘方向、潘肖遥、周洪书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22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合并审理。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付屹松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潘方向、潘肖遥、周洪书,被告人陆绍全及其指定辩护人张廖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陆绍全和被害人李巧云(女,殁年49岁)常年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二人因感情纠纷时常争吵。2014年10月12日1时许,陆绍全与李巧云再次在电话里发生争吵,陆心生不满,遂持刀来到李巧云位于水城县发耳乡马口村三组的家中,将李巧云杀死后逃离现场。

法医鉴定意见:李巧云主要系被锐器伤及颈部致颈部动静脉断离,大失血死亡。

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陆绍全的供述及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陆绍全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诉请本院依法判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潘方向、潘肖遥、周洪书以被告人陆绍全的犯罪行为造成他们的经济损失为由,请求判令被告人陆绍全赔偿其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潘肖遥鉴定费、医疗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522638.03元。并提供了收据、医疗费发票等证据,以支持他们的诉讼请求。

被告人陆绍全在庭审前及庭审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定性均不持异议,未提出具体辩解。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是较为特殊的男女关系,且系邻里关系;被告人陆绍全认罪态度较好,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陆绍全和被害人李巧云(女,殁年49岁)常年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二人因感情纠纷时常争吵。2014年10月12日1时许,陆绍全与李巧云再次在电话里发生争吵,陆绍全心生不满,返回家中持刀来到李巧云位于水城县发耳乡马口村三组的家中,用脚将被害人李巧云家门踹开后,用刀威胁李巧云,二人发生争吵,李巧云之女潘肖遥见状跑出家门,后听见李巧云呼救,返回家中看见李巧云倒在地上,潘肖遥拿着手机逃离现场,并打电话将事情告诉家属,李巧云的家属赶到现场发现李巧云已死亡,拨打了报警电话。被告人陆绍全逃离现场后返回家中,将作案时所穿的衣服换下并丢弃,之后四处躲藏。2014年11月6日被告人陆绍全在水城县发耳乡梓椅村赵音平家中被抓获归案。

法医鉴定意见:李巧云主要系被锐器伤及颈部致颈部动静脉断离,大失血死亡。

另查明:案发后,被害人李巧云的丧葬事宜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潘方向办理。被告人陆绍全的犯罪行为确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潘方向、潘肖遥、周洪书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下列证据证实:

1、接受案件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证实,2014年10月12日凌晨1时许,水城县公安局接水城县发耳乡马口村雨冲组村民吴学欢电话报警称:在水城县发耳乡马口村三组有人被杀死在家中,请出警处理。民警立即赶往现场,开展调查,经查:2014年10月12日凌晨1时许,水城县发耳乡马口村冲子组村民陆绍全来到水城县发耳乡马口村三组村民李巧云的家中,与李巧云发生争吵后,用随身携带的刀将李巧云杀死在李巧云家中。水城县公安局于同日将本案立案侦查。

2、抓获经过证实,民警于2014年11月6日在水城县发耳乡梓椅村赵音平家中将被告人陆绍全抓获归案。

3、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陆绍全的自然情况与判决书所列一致。

4、户籍证明、户口注销证明及水城县发耳乡马口村村民委员会证明证实,被害人李巧云,因他杀于2015年3月24日户口被注销。其尸体已安葬于贵州省普安县龙云镇河阳村大岔河。

5、证人潘肖遥的证言证实, 2014年10月11日下午放学之后,我爸爸潘方向和他朋友在家里搬木材,大约下午6点左右我妈妈回来了,没过多久我爸爸的朋友就走了,接着我爸爸也走了,之后我就没看见我爸爸回来过,家里就只有我和我妈妈两个人在家,大约晚上9点钟左右我就先睡觉了,我睡觉的时候我妈妈在做鞋子,到了晚上11点过钟,我就听见我妈在电话里和陆绍全吵架,我妈妈和陆绍全在电话里对骂了两三分钟之后就挂电话了,后来我妈妈就打电话给我小姨妈李云飞说她和陆绍全吵架,陆绍全要来我家闹,后来我就睡着了,到了10月12日凌晨0时许,我想起床上厕所,同时就听见“砰”的一声,我就从床上坐起来往我家门口看去,我看见一个人站在我家门口,是在门里面的,接着那个人走到我母亲睡觉的那面床边,我是睡在我母亲对面的那边,那个人就站在床边,右手拿着一把尖刀用刀口抵住我妈妈的脖子部位,还问我妈妈:“你服不服。”我一听声音就知道那个人是陆绍全,我妈妈就说:“老娘不服,你要杀就杀,反正都是要死的。”接着我妈妈就起床来往门口方向走,陆绍全就拦住我妈妈不让她出去,但我没有听见陆绍全说话,我就下床来想去上厕所,陆绍全就用拿着刀子的那只手伸过来拦住我问我要去哪里,我就大声的说要去上厕所,他说不准去,我妈妈就说:“你连她都不让出去。”陆绍全还是不让我出去,我就用嘴巴咬了他右手手腕部位一口,但咬得不重,是隔着衣服咬的,同时我就用力推开他的手,还把他的手推撞在门上,他说:“行行行,你去,你去。”然后我就出去上厕所了,在我刚走到门外约七八米远的时候,我就听见我妈妈用很凄凉带哭的口音喊我:“小美林(我的小名),你在哪里,快来救我。”我就返回到房间里去,看见我妈妈是跪在地上的,没有说话,嘴里在往外吐东西,具体吐什么我没看清楚,陆绍全站在我妈妈的后面用手将我妈妈的脖子勒住,我看见后就想去把陆绍全拉开,在我拉陆绍全的时候,陆绍全就用手去扭我妈妈的手,陆绍全就用一只手抓住我左肩部位,用另外一只手打我的背部和后颈部,我就拿着放在我妈妈枕头旁边的手机往我家外面的香蕉树脚躲着,我就看见陆绍全站在我家鸡圈边往周围看,当时他离我四五米远,他看了一下就走了,但我没看清楚他是往什么方向走的,等他走了之后,我就又换了一个比较隐蔽的地方给我小姨妈李云飞打电话把事情的经过说了,打完电话之后我就往附近我四幺叔潘方敏(音)家又把事情的经过说了,我就一直在我四幺叔家,后来我四幺叔回来的时候就说我妈妈已经死了,我就回家去看,但我小姨妈李云飞没有让我进去看。后来民警就来了。我家的灯一直是关着的,但通过我家对面发耳电厂的灯光勉强能够看得见一个人的大致模样。陆绍全家和我家是同一个村的,他家就住在我家上面不远,走路到他家约两三分钟,我对他的声音和样子很熟悉,他时不时的会来我家,并且当时我躲在我家房屋旁边的芭蕉树下的时候我看清楚他的脸的,因为我家和发耳电厂相隔一条公路,电厂里的灯是亮的,能够照到我家房屋的位置。我看见他当时穿的一件夹克。陆绍全拿的刀是一把尖刀,刀刃长20厘米左右,刀把是陆绍全握住的。我没看见陆绍全杀我妈妈,开始的时候陆绍全拿刀架在我妈妈的脖子上,等我听见我妈妈叫我救她我返回房间的时候,我妈妈已经不会说话了,我拿我妈妈的手机时,我妈妈吐东西在我裤子上,后来我到四叔潘方敏家的时候才看见是血。我妈妈叫我救她的时候声音有些大,比较急促,还带哭声,有点凄凉。当时没有其他人在场,就陆绍全一个人。我妈妈当时穿的是一套的白色的睡衣和睡裤,上面有红色的花。我妈妈没有打陆绍全,我跑出来的过程中,我看见是我妈妈拉着陆绍全的脚,我才得以跑出来。我妈妈和我爸爸离婚之后,在两年之前,我妈妈带着我和陆绍全在昆明打工,陆绍全是和我们住在一起的,我妈妈叫我喊陆绍全爸爸,后来在昆明住两年之后,我们就回来了,回家来之后我就叫陆绍全大叔,我和妈妈就住我家,陆绍全就住他家,虽然我妈妈和爸爸是离婚了的,但我们都是住在一起的,我爸爸不在家的时候,陆绍全就经常打电话给我妈和我妈吵架,也来我家和我妈吵架。我妈妈和陆绍全的电话号码只是尾数不同,我妈妈是13086962159,陆绍全是13086962152。以前我听说我爸爸和陆绍全吵过架,但具体吵架的时间我记不清楚了,也不知道是因为什么事情吵架。我和我妈妈睡觉的那间房间有两道门,通往外面的门没有锁,就只有一把插销,只能从里面锁,通往另外一个房间的门是有锁的。

另证实,当天晚上我家就我和我妈妈李巧云两人在家,没有其他人来过我家。平时来我家的都是我认识的亲戚。

6、证人李云飞的证言证实,2014年10月12日凌晨1点过的时候,潘肖遥打电话给我说她大叔(陆绍全)把她妈用刀子逼着按倒在地上,她看见我二姐李巧云的身上全部是血,叫我们赶快过去看,然后我丈夫就给潘肖遥的叔叔潘方敏打电话叫他先过去看,因为潘方敏家离李巧云家不远,后来我就和我丈夫吴学欢一起从家里骑摩托车到李巧云家去,我们在李巧云家前边的路上遇到潘方敏,潘方敏给我们讲没有听见吵了,然后我们就一起走路去李巧云家,到李巧云家的时候我看到我二姐李巧云的一只脚抬在门边,脖子上有一个刀口,是仰倒在地上的,地上全部是血,旁边的地上还有一根手电筒亮着,看到李巧云死在地上后我丈夫吴学欢就打电话报警。潘肖遥在电话中给我说的大叔是指陆绍全,因为之前我二姐李巧云没有死的时候就给我打过电话说陆绍全打电话和她吵架,后来陆绍全又上她家门口骂她,我叫她报警,我二姐李巧云讲陆绍全威胁她说如果报警,只要看见有警车,陆绍全就要把她(李巧云)和潘肖遥杀了,李巧云还说她怕陆绍全,她不敢报警。李巧云的丈夫潘方向和陆绍全是亲老表,平时李巧云的女儿潘肖遥都是叫陆绍全大叔。李巧云和潘方向家庭关系不好,几年前李巧云和潘方向就已经离婚了,去年的时候我听见我二姐夫潘方向讲两个娃儿还小,他想和我二姐李巧云复婚,当时我还去昆明帮我二姐带她家小的一个孩子回老家来,我到昆明的时候看见陆绍全和我二姐李巧云住在一起,李巧云给我说她的钱被陆绍全骗花完了,他打工的钱过几天才结账,叫我先把她家小的一个孩子带回老家,她过几天就回来,那时我还骂我二姐李巧云,我说你自己的娃儿大了,你和陆绍全在一起,虽然你是离婚的,但双方都有家庭,又挨得近,又是亲戚,这样不好,你要给你娃儿顾及脸面。陆绍全平时喜欢喝酒,喝酒以后就提刀弄斧的,我二姐李巧云之前给我说过,陆绍全经常威胁她如果不和他在一起,陆绍全就要把她(李巧云)杀了。

7、证人潘方敏的证言证实,2014年10月12日凌晨1时许,我在家中睡觉,就接到我们村的吴学欢打电话给我说:“小美林(潘肖遥)打电话来说陆绍全拿刀杀你三嫂李巧云,你赶紧去她家看看情况。”我挂了电话后,就起身穿好衣服,来到李巧云家下面点(距离她家房子还有大概20米远),因为当时只有我一个,有点害怕,所以我就没敢直接上去,我就在路边站着看动静,我站了大概2分钟,就有一辆二轮摩托车骑着过来,当时我不知道是谁,心里有点虚,于是我就在公路边的一个草丛边躲着,摩托车骑到我所在的位置附近就停了下来,之后我就听见一男子打电话的声音说:“我到这里了,不见什么动静。”我一听是吴学欢的侄儿吴道元的声音,于是我就走了出来,吴道元是在和吴学欢打电话,我听见吴学欢在电话里说他马上到,我和吴道元在这里等了2分钟左右,吴学欢就带着他的媳妇李云飞过来了,他们来了之后,我们四个人就朝着李巧云家走去,吴学欢和李云飞走在前面,我和吴道元走在后面,我们四人一起走到李巧云家门边时,发现大门是开着的,屋里没有开灯,吴学欢带着一根手电筒,吴学欢用手电筒往大门那里一照,我们就看见李巧云睡在门口,在她旁边还有一根亮着的手电筒,我们仔细一看,就看见李巧云的脖子上全是血,人也一动不动的,这时,吴学欢就说:“人不要进去了,人可能已经不行了。”李云飞看到后当时就哭了,我们四个在李巧云家门口站着,吴学欢就打电话报警了。吴学欢用电筒照着的时候,我看见李巧云是仰面睡在地上的,头朝着屋里,脚朝往屋外,脖子周围全是血,身穿一套白色带花的睡衣,在她旁边不远处,有一根电筒在地上亮着。吴学欢是李巧云的妹夫。一开始在李巧云家那里的时候,都没有看见小美林,吴学欢报警后,我就离开了,我回到家中后就看见我媳妇带着小美林在我家门口,我媳妇看到我后就问我什么情况,我回答说人已经死了,小美林一听后就朝着她家跑去,我也跟着小美林来到她家,不久之后,派出所的人就来了。我听说李巧云在和我三哥潘方向离婚之前,就和陆绍全有不正当男女关系,我还听说李巧云和我三哥潘方向离婚后,与陆绍全一起带着小美林一起到昆明打过差不多一年的工,什么时候回发耳的我不清楚。我三哥知道这个事情,和李巧云常常吵架,后来就离婚了,李巧云有时候脾气有点倔,有点暴躁。我三哥潘方向和李巧云离婚有三、四年了。李巧云从昆明打工回来后,潘方向和李巧云又住在一起,并且有和好的样子,在2014年10月12日当天,我三哥潘方向没有在家,不知道去哪里了,只有李巧云和小美林在家,事情发生后,我们给潘方向打电话打不通,在凌晨2时许,我媳妇他们开着车在发耳街上到处找潘方向,后来在发耳邮局那里找到潘方向的。

8、证人吴道严的证言证实,李巧云死亡的当天晚上,我在发耳乡马口村的猪场坝玩,我记得是2014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具体时间我记不清楚了,当天晚上12点过钟,将近1点钟左右,我接到我叔叔吴学欢的电话,他说有人在我姨妈李巧云家闹,叫我过去看一下,我就一个人去李巧云家看,在我到李巧云家房屋前面的桥边的,我没有看见人,李巧云家也没有灯亮,我以为是睡觉了,我就打电话给吴学欢,吴学欢说他马上到了,接着吴学欢和他媳妇李云飞就到了,我们就一起到李巧云家门口去看,当时吴学欢带有电筒的,他就用电筒照着看,就看见李巧云的卧室门是开着的,李巧云是仰面躺在地上,头朝房间里床的方向,脚是朝门口方向的,我们看李巧云已经不会动了,地上还有很多血,我们就没有进房间里去,我们就一起返回桥上来,吴学欢就打电话报警,后来派出所的就到现场,我在那里看到天快亮的时候,我就回家了。

9、证人潘方向的证言证实,今天(2015年10月12日)凌晨1点左右的时候,我女儿潘肖遥打电话给我说她母亲李巧云被小中德(陆绍全)杀死在家里了,当时我电话信号不好,我听见我妻子李巧云被陆绍全杀在家里以后,我就从发耳街上赶紧骑摩托车返回家去看,我到发耳邮政局的时候就遇见吴学举和杨爱爱(音)开车在那里,然后杨爱爱喊我并说:“三哥你在这里干什么,我三嫂(李巧云)都被小中德杀死在家中了。”之后我就赶紧回家去。到家的时候派出所的人已经到我家了,我看见我妻子李巧云仰倒在我家卧室的地上,右脚搭在门槛上,脖子上有一个刀口,全身是血。地上到处是血,比杀猪的时候淌在地上的还多。同时旁边的地上还有一把黄色的手电筒一直亮着。电筒是我平时帮人干活的时候买来用的。后来派出所的人给我讲叫我在屋外把现场保护好,等刑侦大队的人来。小中德的真实名字叫陆绍全,和我是亲老表,他是我姑妈家的,平时我们都是叫他小中德,他比我小月份,所以我家孩子平时叫他大叔,陆绍全家和我家都是马口村的,两家相隔100多米,房子几乎是排着的,从我家走路到陆绍全家大约2分钟。之前因为我赌钱的事情,我妻子李巧云喊我和她离婚,我和李巧云离婚以后我们也是在一起住。陆绍全经常在我不在家的时候就上我家来和我妻子李巧云吵闹,他说我们离婚了为什么还要在一起同住同吃。离婚之前我发现我妻子李巧云和陆绍全有不正当男女关系,我骂李巧云的时候她说是怪我自己软弱人家才来欺负她。因为我家开了一个小超市卖东西,有时候我不在家,附近的人都睡了的时候陆绍全就会假借来我家买烟强暴她。李巧云说这种日子也不好过,她自己也不愿意。因为我们是亲戚,两家娃娃都大了,发生这种事情说出来对孩子影响不好,所以之前我也没有和其他人说,后来陆绍全多次到我家去叫我妻子开门给他,李巧云不开门,因为这事陆绍全经常和李巧云发生吵闹。我记得我还打派出所电话报过警,但派出所去了后陆绍全就跑了。去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陆绍全去我家买烟没人给他开门,当时陆绍全就拿刀子在我家门上划了一个十字,还把我家门踢坏了,后来门还是我自己回家的修好的。我听我妻子李巧云说当时陆绍全放话出来说如果我家敢报警,他就要把我妻子李巧云和女儿潘肖遥都杀了。我们家庭关系平常都好的,就是陆绍全经常趁我不在家的时候来骚扰我妻子李巧云。我女儿平时都是和她母亲李巧云一起睡。今天凌晨陆绍全来我家杀李巧云的时候,我女儿潘肖遥还被陆绍全杀伤背部和腰部,只是伤情不严重,后来我女儿潘肖遥跑出来以后就到处打电话说她妈被陆绍全杀死在家了。

10、证人王贤礼的证言证实,陆绍全是2014年10月12日凌晨两点钟回家来,给我说他杀了人,手上提着一把大约10厘米的尖刀,我看他衣服和刀子上都有血,裤子上有没有血我没有看到,我问他杀了谁,他说:“我杀了小巧云。”喊我在屋头,他要去外头。我说:“你咋个去杀人,你跑了,我在家咋整?你太害人了。”他又说:“你在家,有活路就做,没活路就算,反正有娃娃养着你。”之后他就走了。他走之前在家换了一件蓝色t恤,一件黑色外衣,一条蓝色的裤子,还换了一双黑色皮鞋。陆绍全把带血的衣服、裤子、鞋子放在我家客厅的门边,等他走了以后,我就把他换下来的带血的衣服、裤子、鞋子丢到了一处有竹子和草的路坎下。刀子进门的时候我是看到他拿进来的,但是他换好衣服出门的时候,我就没看见他手上提着刀子了,我问他:“你的刀子呢?”他说:“刀子我甩到河道里了。”陆绍全回来当天晚上就把我拉出去了,他拿了个电筒,带着我往都格方向走,走出来没多远我俩就分开了。陆绍全换下来的衣服是有点带黑色的长袖外衣,裤子是黑色的,鞋子是双胶鞋。

11、证人赵音平的证言证实,大约2014年11月份左右来我家的,具体时间我记不清楚了。他说他在水城县发耳乡小城镇包工程做,和人家发生打架,他打伤对方,怕人家来找他,他在我家躲几天。后来他就在我家住。他说他会搞电焊,我就说请他帮忙我家焊个架子。没过几天他就被公安机关抓走了。他没有给我说过他杀着人的事,在陆绍全被抓走之后,陆绍全的侄儿来我家拿电焊机的时候,我才听说陆绍全把潘家媳妇杀死了,但没有具体说杀死的是谁。

12、证人潘石英的证言证实,我是陆绍全的母亲,王贤礼是陆绍全的媳妇,是我的儿媳妇,他们只是按风俗习惯办了结婚酒,但一直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在今年(2015年)刚过完就外出打工去了,我不知道她去哪里了,也没有她的联系电话,因为她不识字,不会使用电话,我现在无法联系她,她家没人在家。李巧云家就住在我家附近,据我所知陆绍全与李巧云在20多年前就有男女关系的,因为我记得陆绍全与王贤礼在生第二个小孩的时候,就与李巧云有男女关系,陆绍全的第二个小孩现在都有20多岁了,但他们之前的关系一直都隐藏着的,没有办理过结婚登记手续。王贤礼私下给我说过陆绍全与李巧云之间的关系,但她拿不着他们在一起的证据,意思就是没有亲自看见陆绍全与李巧云存在男女关系的情况。

13、证人陈继林的证言证实,我和李巧云是一般朋友关系,我是2014年3月份时正式到发耳电厂的煤厂来上班的,我是在煤厂负责开铲车,就在2014年3月份的时候,李巧云也在发耳电厂上班,她是在我上班的煤厂下面打扫卫生,我和李巧云就互相认识了,我们就互相通电话联系,平时就经常通过电话吹下牛(聊天),但我和她没有什么特殊的男女关系。我现在记不清楚她的电话号码了,手机里面没有存她的电话,以前就只联系的时候现拨她的号码,后来没有联系,就忘记了她的号码,但我和她联系的一直都是我现在使用的15519472955这个号码。

14、通话清单及情况说明证实,手机号为13086962152、13086962159机主信息不是李巧云和陆绍全本人,通话清单显示手机号为13086962152与手机号为13086962159的号码在2014年8月-10月多次通话联系。2014年10月11日20:49-2014年10月12日23:50多次通话。死者李巧云生前所用号码13086962159频繁联系的号码08511015754,经核实为通信部门的工作号码。

15、提取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证实,(1)民警在王贤礼的带领下,来到贵州省水城县发耳乡马口村冲子组小地名叫冲子头王贤礼家地边路坎边,王贤礼称其将被告人陆绍全作案时所穿的裤子藏于此处,随后王贤礼将路坎边的杂草掀开,并将陆绍全作案时所穿的裤子提供给公安机关,民警依法提取蓝色长裤一条送检;民警在王贤礼的带领下,来到贵州省水城县发耳乡马口村冲子组小地名叫冲子头王贤礼家地上面路坎草丛边,王贤礼称其将被告人陆绍全作案时所穿的衣服裤子、毛衣、背心藏匿于此处的草丛内,民警依法提取了军绿色外衣一件、灰色背心一件、紫色棉毛衫一件,灰色毛衣一件,棕色皮鞋一双送检。(2)民警依法提取潘方向、潘肖遥、陆绍全的血样送检。

16、情况说明证实,(1)经查询,未发现潘方向、李巧云二人有报案信息。(2)证据材料中的吴道严与吴道元系同一人。(3)本案现场提取的鞋印、赤足印、门上的擦痕因细节特征较少,无法做同一认定。

17、水城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情况说明证实,2014年10月12日水城县发耳乡马口村三组村民李巧云被杀一案中,办案民警2014年10月18日提取扣押的“军绿色外衣1件、灰色毛线衣1件、紫色棉毛衫1件、黑色外裤1条、棕色皮鞋1双”,我局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经抗人血红蛋白试剂条初步检验结果为阴性反应。

18、六盘水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六)公(司)鉴(法物)字【2014】422号生物物证鉴定意见书证实,送检的标记为“现场1号物证(可疑血迹)”、“现场2号物证(可疑血迹)”、“现场3号物证(可疑血迹)”、“现场5号物证(可疑血迹)”、“现场6号物证(可疑血迹)”、“现场8号物证(可疑血迹)”、“现场9号物证(可疑血迹)”、“现场10号物证(可疑血迹)”、“现场死者颈部下方血泊”、“现场床西侧地面血泊”、“现场床西侧地面毛发”的物证上检出人DNA分型,经15个STR分型未排除李巧云,支持该生物检材为李巧云所留,不支持为其他随机个体所留。送检的标记为“死者李巧云左手指甲拭子”、“死者李巧云右手指甲拭子”、“死者李巧云十指指甲”、“死者李巧云口唇及口腔拭子”、“现场门内侧把手拭子”、“现场门外侧把手拭子”、“现场7号物证(可疑血迹)”、“办案人员扣押的灰色背心可疑斑片段”的物证上未检出人DNA分型。在排除双胞胎和近亲的前提下,不排除潘方向、李巧云是潘老二的生物学父母。在排除双胞胎和近亲的前提下,不排除李巧云是潘肖遥的生物学母亲。

19、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1)被告人陆绍全对其2014年10月12日杀死李巧云的地点水城县发耳乡马口村三组李巧云家房屋一楼右侧的卧室内进行了指认;(2)被告人陆绍全对其2014年10月12日杀死李巧云后丢弃作案凶器刀子的地点水城县发耳乡马口村冲子组陆绍全家房屋下面的河道里进行了指认;(3)被告人陆绍全对其2014年10月12日杀死李巧云丢弃衣服裤子的地点水城县发耳乡马口村冲子组陆绍全家下边的河中进行了指认。

20、辨认笔录证实,辨认人潘肖遥于2015年1月15日、2015年3月24日分别两次对十二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其中均有被告人陆绍全正面照片一张)进行辨认,均辨认出被告人陆绍全就是2014年10月12日在李巧云家中杀死李巧云的人。

21、水城县发耳乡社会事务办公室证明证实,关于陆绍全与王贤礼的结婚登记手续,经对历年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找,未找到陆绍全与王贤礼的结婚登记手续。

22、 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证实,被告人陆绍全因犯收购赃物罪于2007年3月22日被水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08年6月1日刑满释放。

23、贵州省水城县公安局法鉴定中心(水)公(司)鉴(法尸)字【2014】62号鉴定文书证实,鉴定意见:李巧云主要系被锐器伤及颈部致颈部动脉断离,大失血死亡。

24、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实,现场位于水城县发耳乡马口村三组李巧云家,李巧云家是一栋坐东朝西的二层楼房,李巧云家第一层房间由北向南排列大小共六间,第二层有四间,李巧云家东侧临一小山坡,山坡上是马口村三组蒙朝理家,北侧靠马口村三组杨克化家,西侧12m处是水城县发耳乡大唐电厂。中心现场位于李巧云家第一层北侧第一间房间内,房间坐东朝西,西墙上有两扇门,靠北是一单扇木门,门宽85cm,门高200cm,房门呈打开状,木门呈绿色,门上距地30cm有一长16cm自上而下的擦痕,拍照固定,门口处地上距门坎1.5m发现一处1.5×4.5cm滴落状红色可疑血迹(标记1号物证,拍照固定棉签提取,纸物证袋包装),门口地上距门坎1.2m发现一处1.5×2.5cm滴落状红色可疑血迹(标记2号物证,拍照固定棉签提取,纸物证袋包装),门口地上距门坎1m发现一处4×11cm滴落状红色可疑血迹(标记3号物证,拍照固定,棉签提取,纸物证袋包装),门口地上距门坎0.9m处发现一块灰白色帕子(标记4号物证,拍照固定原物提取,纸物证袋包装,未发现异常),门口30cm处发现一枚穿鞋带血足迹印(足长29cm、掌宽8cm,足尖朝西南)、进门地上有一具仰躺女尸,尸体头东南、脚西北,尸长1.55m、上身穿一件白色印红花睡衣,尸体胸前睡衣上被血浸染,下身穿一条白色印红花睡裤,尸体肩膀两侧地上有1.5×0.5m的红色可疑血泊(拍照固定,棉签提取,纸物证袋包装),尸体西南侧地上发现一枚赤脚足迹(足长20cm,掌宽6cm,足尖朝西南),房间东侧墙边是一张长2m、宽1.2m的木床,木床西侧地上发现有多处擦拭状红色可疑血泊(拍照固定,棉签提取,纸物证袋包装),木床西侧地上发现有两根头发(发长6.5cm、拍照后原物提取,纸物证袋包装),木床上堆放有一床草绿色被子,草绿色被子下是一床黑白镶嵌的床单,草绿色被子南侧是一床咖啡色毛毯,毛毯上摆放有一台标有“HOOW”字样的女式白色手机(拍照后原物提取,纸物证袋包装),草绿色被子北侧是一床粉红色花棉被,粉红色花棉被上是一个紫色枕头,木床上西侧边缘处发现一处3×7.5cm红色可疑血迹(标记7号物证,拍照后部分剪取,纸物证袋包装),7号物证东侧50cm处草绿色被子上发现有10×40cm红色可疑血迹(标记8号物证,拍照后部分剪取,纸物证袋包装),8号物证北侧50cm处黑白镶嵌的床单上发现有一处2×6.5cm红色可疑血迹(标记9号物证,拍照后部分剪取,纸物证袋包装),9号物证东北侧30cm处粉红色花棉被上发现一处1×3.5cm红色可疑血迹(标记10号物证,拍照后部分剪取,纸物证袋包装),中心现场西侧墙边地上有一双女式拖鞋(鞋长24cm,原物提取,纸物证袋包装),房间木床西侧35cm处地上发现有一把桔红色电筒,电筒呈打开状,拍照后原物提取,纸物证袋包装,桔红色电筒南侧10cm处发现一只女式拖鞋(鞋尖朝北,鞋长24cm,原物提取,纸物证袋包装),木床床下地上有一只女式拖鞋(鞋尖朝北,鞋长24cm,原物提取,纸物证袋包装),中心现场西墙单扇门北侧墙边是一个三层鞋架,鞋架上摆放有一双拖鞋,六双女式休闲鞋(拍照固定,未发现明显异常),鞋架北侧是一木质电视柜,电视柜上摆放有一台电视机,电视柜北侧摆放有一张桌子,桌子上摆放有一纸箱,纸箱装有衣服,未发现异常,中心现场北墙边摆放有一张浅蓝色桌子,桌子摆放有一台电风扇,未发现异常,中心现场木床南侧摆放有两张椅子,椅子上摆放有一个书包,书包内装满书籍,椅子下有一双黑色布鞋,布鞋南侧有两张木凳,木凳南侧5cm处摆放有一个长1m、高80cm的木桌,木桌地上摆放有一铝盆,盆下发现一个铁质门扣(拍照后原物提取,纸物证袋包装),木桌南侧靠东墙边摆放有两个拼成“七”字形的货架,货架上摆放有一些未开封的货物,货物及货架上未发现明显异常,拍照后原物提取,中心现场西侧单扇门靠南是一木质双开门,门宽200cm、门高200cm,中心现场西墙墙外是一件简易厨房,厨房门紧锁,打开厨房,厨房内未发现异常,简易厨房西侧外是一地下室,地下室未发现异常,中心现场南侧房间是李巧云家打面机房,未发现异常,打面房南侧有四间房,房间未发现异常,李巧云家一楼中心现场北侧外有一通往二楼的楼梯,二楼房间房门紧闭,房间及房门口地上未发现异常。

25、被告人陆绍全的供述及辩解,2014年10月11日晚上11点左右我打电话给李巧云,我说我要和她去看她和她第一个丈夫生的小孩郭富贵,郭富贵因为抢劫被判无期,现在贵阳的一个监狱服刑,具体是哪个监狱我记不清楚,她不要我去,她不用我的钱,我们就在电话里争吵起来,我觉得李巧云这段时间有鬼(意思是这个时候和别人乱搞男女关系),于是就去李巧云家附近观察情况,这个时候我就看到有个人进去,是个男的,我心里就不舒服,我就回家拿了一把刀朝李巧云家跑,我跑到李巧云家房屋前面的桥边时,就看见那个人从她家出来往发耳电厂方向跑了,我到了李巧云家门边之后,我一脚把李巧云家的门踹开,当时李巧云是躺在床上的,是睡在进门的床上左面,李巧云的女儿睡在右边,都是睡在同一张床上,我冲过去站在李巧云床头这边用刀直接架在李巧云的脖子上,当时我是右手拿刀,想黑(吓唬)李巧云,之后我因为不想杀李巧云就把刀收回来,李巧云就直接爬起来抓住我的右手抢我手上的刀,李巧云的女儿下床跑过来抓住我的右手帮忙,我被我带的刀划伤了左手的拇指指根部位,然后我用力一甩,把李巧云女儿甩在了门边,李巧云的女儿就跑出门去了,李巧云就用手揪住我的衣服,我就用刀捅中了李巧云的左边腰部位置一刀,李巧云抓着我左边胸口的衣服往床上拉,这个时候我再次用刀捅中李巧云左肋部位一刀,李巧云又用手抓住我的脖子,将我的头部往下按,我直起身子用双手握住刀把朝李巧云的脖子前面部位使劲的割了一刀,就听见李巧云喉咙发出“咕噜,咕噜”的响声,我就想到她的脖子被我割断了,李巧云就松开我坐在地上去。我觉得李巧云不行了,我从李巧云家房间出来。我跑到李巧云家房屋左面的时候,我就站着看见没人,我跑过李巧云家厕所过去爬坡地方的小路上时,我就把刀丢在河里,之后我就回家到我睡觉的房间里换好衣服准备跑的时候,我媳妇王贤礼就起床来。因为我和我媳妇不是睡同一间房间,她就问我做什么?我说我干出事了。她又问我干出什么事,我说下面那个(指李巧云)被我杀了。之后我就跑出门,把开始穿的衣裤都丢在河道里,就跑到我家后面叫马安云的山上躲起来。杀李巧云的刀是一把约35公分长的刀,刀刃长约28公分,刀把是绿色塑料的。是我以前做泥水工的时候自己用钢板制作的,刀刃特别锋利,平时放在我睡觉的房间里,当天晚上我就是从我睡觉的房间的沙发上拿去的。案发后被我丢在我家下面的河里了。杀李巧云时我身穿灰色毛衣,里面穿的是一件灰色圆领t恤衫,下身是灰黑色的休闲裤,穿的是天蓝色塑料拖鞋。我记得清楚的是杀了三刀,有两刀是李巧云的左腰部位,一刀是李巧云的脖子前面部位,其他的我记不清楚,她在和我抢刀子的时候有可能被刀划伤,但我没看清楚。第二天(2014年10月13日)我下山买了些吃的和喝的,去了瓦厂上面的那个山上躲了两天,第四天(2014年10月15日)我就去赵音平家给他说我和别人打架把人打伤了,怕有人追究在他家躲几天。他同意后我在他家躲了8天,之后又出来躲了10天,2014年11月2日又去赵音平家躲,11月6日被抓获。我没有打李巧云的女儿,只是她和我抢刀子的时候,被我甩开了碰到门上,是否受伤我不知道。我杀伤李巧云的腰部位置的时候,李巧云的女儿是在房间里的,之后我就不知道她是否在房间,我走的时候没有看见李巧云的女儿。李巧云19岁的时候和我谈男女朋友,后来双方父母不同意,就没在一起,她就嫁到了鸡场乡,后来我也和我现在的媳妇结婚。但我们之间有时间在一起的时候就发生性关系。后来她和她丈夫关系不好,就嫁给我家下面的潘方向,是我的亲老表,离我家不远,她嫁给潘方向之后也和我保持性关系,后来因为潘方向爱赌钱,不顾家,他们就离婚了。2011年的时候我就带着她到云南省昆明市打了两年半的工,当时她现在的小女儿也和我在一起生活,她女儿叫我爸爸,但2012年回来之后就叫我大叔,因为我和她没有办结婚证,怕亲戚说闲话。李巧云的小女儿叫潘肖遥,小名叫小美林,也就是我在昆明打工的时候和我生活在一起的那个女儿。之前我们的关系还可以的。在大约今年农历6月份,她在发耳电厂打扫卫生,她说电厂的张经理对她有点好,但她们是什么关系我不清楚。我也不认识她所说的张经理。她想去找其他的男人叫我不要管,我们的关系就开始不好了,经常发生争吵。我和李巧云平时是通过电话联系的,我用来和她联系的号码是13086962152,她的号码是13086962159,她的手机和号码都是我买给她的。

另供述:我和李巧云的关系,我妻子王贤礼是知道的,从我第二个孩子陆学泽出生之后就知道了,她还为这件事和我吵过架,但没有互相打过对方。我作案时所穿的衣、裤、鞋被我换下来之后丢弃在我家房屋下面的河道里。当时王贤礼没有在场,就我一个人在房间换,因为我和王贤礼不是睡在同一间房间。我将换下来的衣服丢在我家房屋下面的河道里之后,我准备回去和王贤礼说一下,出事情了我要走。在我返回到我家门口的院坝里时,王贤礼就起来了。我和她说我杀死李巧云的事后,我就跑了。我丢衣、裤、鞋的事她根本不知道。我和李巧云在李巧云家吵过一次,大约有10多年了,但没有报警,其余的时候就是电话争吵几句,从来没经派出所处理过。

另有拘留证、逮捕证、现场视频、同步录音录像视频光盘等证据在案佐证。

关于被告人陆绍全的辩护人所提“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是较为特殊的男女关系,且系邻里关系”的辩护意见,经查,在案证据证实被告人陆绍全与被害人李巧云之间长期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且系邻里关系,但本案不属于因恋爱、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引发的犯罪,对其不予从轻处罚。

关于其辩护人所提“认罪态度较好”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陆绍全在归案后如实供述其持刀将被害人李巧云杀死的主要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但因其在电话中与被害人李巧云发生口角后深夜持刀到被害人家刺杀被害人李巧云二十余刀致被害人死亡,作案手段极其残忍,主观恶性极大,社会危害性极大,对其不予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绍全仅因琐事与被害人李巧云在电话中发生争吵后深夜持刀到被害人李巧云家刺杀被害人李巧云二十余刀致被害人李巧云死亡,其积极追求被害人李巧云死亡的结果,并实施了该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陆绍全深夜持刀到被害人家,对被害人刺杀二十余刀,其杀人犯意坚决,毫无节制,且有犯罪前科,主观恶性极大,作案手段极其残忍,属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被告人陆绍全的犯罪行为造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潘方向、潘肖遥、周洪书的经济损失应由其予以赔偿。关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潘方向、潘肖遥、周洪书所诉请的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及潘肖遥因被恐吓造成的鉴定费、心理治疗费,因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不予支持;其所提其余诉请,因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本院酌情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陆绍全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由被告人陆绍全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潘方向、潘肖遥、周洪书经济损失人民币40000元;

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潘方向、潘肖遥、周洪书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魏 炜

审 判 员  瞿继红

代理审判员  陶梦龙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周启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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