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虎等故意伤害罪一案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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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8-31 00:28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

公诉机关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明贵,男,1964年4月8日生,汉族,住六枝特区平寨镇补林村二组119号,系被害人黄龙之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仁琴,女,1966年2月14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害人黄龙之母。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龙,男,1993年1月12日生,住六枝特区平寨镇补林村二组,系本案被害人之一。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虎,男,1993年1月2日生,住六枝特区平寨镇补林村二组157号。系本案被害人之一。

诉讼代理人杨良才,男,1963年2月9日生,住址同上,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虎之父。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人黄虎,小名小虎,男,1995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贵州省六枝特区,户籍地贵州省六枝特区,捕前住六枝特区平寨镇平寨村一组30号附1号。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1月30日被抓获,于2014年12月1日刑事拘留,2015年1月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六枝特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李浩,贵州兆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健,男,1997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出生地贵州省六枝特区,户籍地贵州省六枝特区,捕前住六枝特区平寨镇东风村新寨组12号。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1月30日被抓获, 2014年12月1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8日被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六枝特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王恒,贵州金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滕忠祥,男,1994年10月1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319941015053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贵州省六枝特区,户籍地贵州省六枝特区,住六枝特区平寨镇平寨村一组201号附2号。因涉嫌犯窝藏罪,于2014年11月30日被抓获,2014年12月1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六枝特区看守所。

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以六盘水检公一刑诉(2015)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虎、刘健犯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滕忠祥犯窝藏罪一案,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明贵、朱仁琴、杨龙、杨虎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30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合并审理。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付屹松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明贵、朱仁琴、杨龙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虎的诉讼代理人杨良才,被告人黄虎及其指定辩护人李浩,被告人刘健及其指定辩护人王恒,被告人滕忠祥到庭参加公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29日21时许,张瑜在六枝特区平寨镇休闲广场玩时,感觉自己下身被人摸了一下,便打电话向熊霞霞哭诉,熊霞霞将此事告诉了滕忠祥等人。被告人黄虎、刘健、滕忠祥等人赶到休闲广场,黄虎、刘健与被害人黄龙(殁年24岁)、杨龙、杨虎发生口角,争执过程中,被告人黄虎、刘健持刀将黄龙、杨龙、杨虎杀伤,致黄龙因抢救无效死亡。事后,滕忠祥驾车将黄虎、刘健送到六盘水市钟山区,在准备逃往外地时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医鉴定意见:死者黄龙系右大腿动脉血管损伤致大失血死亡;杨龙之伤属人体重伤二级;杨虎之伤属人体轻微伤。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黄虎、刘健、滕忠祥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据以指控被告人黄虎、刘健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滕忠祥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之规定,构成窝藏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明贵、朱仁琴以被告人黄虎、刘健、滕忠祥的犯罪行为造成其经济损失为由,请求判令被告人黄虎、刘健、滕忠祥赔偿其经济损失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及为安葬事宜支出的费用、精神抚慰金共计502065.4元。并提交了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以支持其诉讼请求。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龙以被告人黄虎、刘健、滕忠祥造成其经济损失为由,请求判令被告人黄虎、刘健、滕忠祥赔偿其医疗费72661.77元、护理费15800元、误工费129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370元、营养费2370元、交通费1000元、后续复查治疗费2400元、精神抚慰金10000元等费用共计119501.77元。并提交了医疗费发票等证据以证实其诉讼请求。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虎以被告人黄虎、刘健、滕忠祥造成其经济损失为由,请求判令被告人黄虎、刘健、滕忠祥赔偿其医疗费3500元、护理费400元、误工费4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0元、营养费120元、交通费1000元等费用共计5540元。并提交了医疗费发票等证据以证实其诉讼请求。

庭审中,被告人黄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提出“是对方有错在先”的辩解;其辩护人提出“本案事实不清,黄虎没有直接接触死者黄龙,黄龙的死亡与黄虎无直接因果关系,不应对黄龙的死亡承担刑事责任;被害方对引发本案存在一定过错;被告人黄虎的亲属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系初犯、偶犯”的辩护意见。

被告人刘健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未提出具体辩解;其辩护人提出“系未成年人犯罪;系从犯;有积极救助伤者的行为;被害方有一定过错”的辩护意见。

被告人滕忠祥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未提出具体辩解。

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29日21时许,张瑜在六枝特区平寨镇休闲广场玩时,感觉自己下身被人摸了一下,便打电话向熊霞霞哭诉,熊霞霞将此事告诉了滕忠祥等人。被告人黄虎、刘健、滕忠祥等人赶到休闲广场,黄虎、刘健与被害人黄龙(殁年24岁)、杨龙、杨虎发生口角,争执过程中,被告人黄虎、刘健持刀将黄龙、杨龙、杨虎杀伤,致黄龙因抢救无效死亡。事后,滕忠祥驾车将黄虎、刘健送到六盘水市钟山区,在准备逃往外地时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医鉴定意见:死者黄龙系右大腿动脉血管损伤致大失血死亡;杨龙之伤属人体重伤二级;杨虎之伤属人体轻微伤。

另查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龙受伤后在六枝特区人民医院住院78天,支付医疗费共计71160.14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虎受伤后在六枝特区人民医院进行医治,支付医疗费1101.4元。被告人黄虎、刘健的犯罪行为确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明贵、朱仁琴、杨龙、杨虎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被告人黄虎的亲属已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明贵、朱仁琴经济损失50000元,并取得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明贵、朱仁琴的谅解,已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龙经济损失20000元。被告人刘健亲属已赔偿被害人黄龙亲属经济损失150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龙经济损失10000元。

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证实: 2014年11月29日21时30分,黄龙、杨虎、杨龙、叶良江、杨路、杨兴波在六枝特区休闲广场玩的时候,黄龙、杨虎等人与几名男子发生口角,双方发生殴打,在双方互殴过程中,黄龙和杨虎被对方用刀杀伤腿部,杨龙被对方用刀杀伤腹部,黄龙、杨虎、杨龙被送到六枝特区人民医院抢救,黄龙经抢救无效死亡,杨虎和杨龙正在医院接受治疗。之后滕忠祥为避免黄虎、刘健、张健、张瑜被公安机关打击,驾车带黄虎、刘健、张健、张瑜逃离六枝。六枝特区公安局于2014年11月30日对被告人黄虎、刘健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立案侦查。六枝特区公安局于2014年12月17日对滕忠祥涉嫌窝藏一案立案侦查。

2、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黄虎、刘健、滕忠祥的自然情况与判决书所列一致。

3、抓获经过证实:2014年11月30日18时许民警在贵州省六盘水市客车站附近旅社内将被告人黄虎、刘健、滕忠祥抓获。抓获被告人时未使用武器警械,被抓获人并未抗拒抓捕、逃跑。

4、火化证及户口注销证明证实:被害人黄龙,男,汉族,1990年6月5日生,住贵州省六枝特区平寨镇补林村二组119号。因他杀户口已注销,其尸体已火化。

5、涉罪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表证实:被告人刘健的生活环境等基本情况。

6、证人杨虎的证言证实:昨天(2014年11月29日)晚上19时左右,我和黄龙、杨龙、杨路、叶良江在补林我的家中吃饭喝酒。21时左右,我们吃完饭后就说去休闲广场玩,我和叶良江先坐我们寨上的一个朋友的摩托车先去休闲广场,杨龙、黄龙走在后面。我和叶良江在休闲广场玩了一会后准备离开,就往老板街方向转了一下,再走回休闲广场公交车站牌处的时候,遇到对面有四个小伙从平寨方向往老板街方向走,其中一个小伙低着头玩手机,走来撞到我和叶良江,这个小伙就说:“喝了酒就回家睡觉了嘛!”我和叶良江没有说话,继续往红绿灯走,这四个小伙中的另外一个站在原地就打电话,另外的三个走上来,撞着我们的小伙搭着我的肩膀说:“撞到人连对不起都不会讲?”我和叶良江还是没有说话,这个小伙就叫我留我的电话号码给他,我就念我的号码,这个小伙就拿出手机拔打我的电话,当时就拔通了,我把电话挂断后和叶良江继续往前走,这三个小伙又走上来。撞到我们的小伙说他们三个是煤机厂高三的学生,后面的那个是一中高三的学生,我和叶良江还是没有说话,继续往红绿灯走。我就给我的一个朋友郭春超打了一个电话,想叫他核实一下煤机厂有这几个人没有,但是郭春超没有接电话。我和叶良江走到斑马线旁的树底下的时候遇到杨路、黄龙、杨龙,叶良江跑到马路对面去,我就给他们几个说回家了,我们几个站在斑马线旁边等红绿灯。正在等红绿灯的时候,有两辆车从老板街方向开过来停在我们旁边,我晃眼看见从其中一辆车上下来三个女的一个男的,另一辆车上不知道下来几个人,其中一个女生说了一句:“认得到的。”她的话还没有讲完,我看到下车来的这个男的就向我们冲上来,一边冲一边从身后腰上抽出一把刀来,因为这边几个黄龙站的位置要靠前点,这个男的从车后绕过来用左手从黄龙的左侧面推了黄龙一把,黄龙被推转来面向这个男的,这个男的右手拿着刀刺向黄龙的右腿,不知道黄龙被杀到没有,我就看见黄龙转身走到后面的花坛上坐着,同时我听见我的身后有人喊:“站到。”我转身就看见有一个小伙对着我冲上来,我看见他右手从上衣右边荷包里面摸出一把卡子刀来,摸出来以后他将刀弹开,对着我的右腿上刺了一刀,我被刺到就双手去揪住这个小伙的头发,将他往地上按,这个小伙弯下腰来,又向我的右小腿上刺了两刀,我感觉痛就放开手,这个小伙也退到一边,我就摸电话出来准备打电话报警,对方的人就突然上车走了,他们上车的时候我就只看到一辆车,还有一辆车不知道什么时候开走了。杀我们的人走后,我就只看见黄龙坐在花坛上,坐着坐着的就偏到地上去,右脚的裤腿上都是血。我就用我的电话拔打了120和110,同时撞上我和叶良江的那几个小伙就往老板街方向走了,我看黄龙的右腿流血流得多,我就用手去捂着他右腿上的伤口,但是捂不住。我又把他的皮带解下来勒住他的右大腿,然后110和120的人过来,120的在那里就包扎黄龙的伤口,然后把我们两个抬上车送到人民医院。到医院后我也感觉昏昏沉沉的,才看见杨龙被从抢救室里推出来,肚子上被包扎过,人是昏迷的。大约21时30分,我和叶良江从休闲广场公交车站牌处往电力宾馆方向走,有两个女生蹲在公交车车站牌的石阶上,我和叶良江从她们的面前走过,走过的时候我从我右侧的裤子荷包里摸烟出来抽,我把烟拿着抬手的时候手不小心从其中一个女生的脸上擦过,但是这两个女生没有说话,我也不是故意的,所以我和叶良江继续往前面走,也没有去看这两个女生。这两个女生什么特征我没有注意看。打架发生的时候我就只看见一个男的对着黄龙冲过去,另一个男的和我打在一起,其他人我都没有注意,甚至我不知道和我打在一起的这个男的是从什么地方过来的,我就只是晃眼看见三个女的,一个男的从其中一辆车上下来,当时这两辆车一前一后挨得很近,是从哪一辆车上下来的我没有注意,另一辆车是什么情况我就没有注意,后来下车来的这三个女的、一个男的上的是第一辆蓝色的轿车,往火车站方向开走,和我打在一起的小伙在和我松开以后我就去看黄龙的情况,就不知道这个小伙到哪里去了,其他还有哪些人我就不知道了。这两辆车都是从老板街方向开来的,三个女的都是长发,扎起来的,其中一个穿白色的外衣,其他的没有注意看。杀黄龙的那个男的身高在1.7米左右,瓜子脸,20岁左右,头发有点长,是吹起来的,在路灯下看到是带点白色,没有灯光的时候看到是黑色的,穿红色的羽绒服;杀我的小伙身高1.6米左右,18岁左右,穿黑白花的外衣,脸有点圆,头发有点短,两侧的头发是剃短的,刘海到额头下面点。当时我只看见杀黄龙的那个小伙拿着一把刀,杀我的小伙拿着一把刀,其他的我连人都没有注意,所以没有看到其它的刀。杀黄龙的那把刀我是看见那个男的从身后腰上抽出来,他握着刀把,我没有看见刀把是什么样子,刀刃是黑色的,刀刃有十公分左右长,看样子可能是一把卡子刀;杀我的这把刀我只看见这个小伙摸出来弹开,很快的就刺在我的大腿上,我没有看见这个刀是什么特征。我的这一次笔录与上一次笔录有很大差异是因为昨天是喝了酒的,做笔录的时候我的头还是晕的,有很多地方想不起来,现在我说的都是实话。

7、证人杨龙的证言证实:2014年11月29日, 我和杨路、黄龙、叶良江在杨虎家吃饭,吃饭的时候喝了点白酒。吃完饭后杨路先走了,我和黄龙、叶良江、杨虎一起从杨虎家出来,去休闲广场玩。到了休闲广场以后我和杨路、杨虎、黄龙站在休闲广场旁边公交车站的位置,这时候就来了一辆车,车上下来了几个人。我看见车上其中有一个下来的人在和杨路讲话,我正在看杨路和这个人说话的时候就有两个人从我后面用刀杀我,杀到我的背部和屁股的位置。我被杀以后就转过身来和这两个人打,这两个人又用刀从前面杀我,杀我的腰部和肚子又杀我的大腿。我疼得受不了我就跑过去找杨路,我跑过去抱住杨路,给杨路说我被杀到了。杨路就给和他说话的那个人说让他赶紧送我去医院,我和杨路就上了这个人的车,这个人开车送我和杨路来到六枝特区人民医院,我上车以后看见黄龙还在和他们打。到了医院以后送我们来的这个人给杨路说他要去找钱来给我们医治,让杨路先照顾我,他就先走了。之后我就在人民医院接受治疗。我不知道别人为什么要杀我们,他们有两个人动刀,刚开始的时候我是站在最后面,而且当时我在看杨路和车上下来的这几个人说话,我不知道他们是怎么杀的,我只知道我被杀的时候这两个人先是从后面杀我,然后我转身过去和他们打,他们又从前面杀我。具体哪个人杀我哪个位置我记不起来了。反正这两个人的刀都是杀进我身体的,他们两个用的都是卡子刀,两把刀都是黑色的,两把刀差不多一样长,打开刀刃以后大概有二十公分长,我的背部、臀部、胸口、腰腹部、肚子上、左边大腿上都被杀伤,总共被杀了七刀。我不知道黄龙和杨虎是被怎么杀的,刚开始我是背对他们站的。我被杀了以后就跑过去找杨路,杨路先和我去医院了。当时送我来医院的有杨路,还有和杨路说话的那个人,就是这个人开车送我来的医院。当时还有三个女生和一个我不认识的男的在车上,他们没有到医院的时候就下车了。当时我很昏,我不记得这三个女生和那个男生的样子了。送我来医院的就是一辆普通的小轿车,好像是银灰色的,车牌我不记得,车的型号我也不记得了。

8、证人杨兴波的证言证实:2014年11月29日21时许,黄龙打电话给我说叫我出来玩。我在休闲广场听见休闲广场有人说那边有人打架,我也跟着过去看是怎么回事,我离打架的地方有二十至三十米。在我走过去的途中,打架的地方早已被休闲广场玩耍的人包围住了,由于我个子比较矮,挤不进去,我也看不见里面是什么情况。两架巡逻警车正好赶到,我就跟着警察的后面进去看是怎么回事,我进去以后就看见黄龙躺在地上,地上和身上全部是血,杨虎坐在休闲广场路边的花坛上,杨虎腿上也受伤流着血。我就说还不快点打120急救电话,杨虎就说他已经打过了,大概过了2分钟,120救护车就赶到了,医生就下来给黄龙初步检查了一下,就用担架将黄龙抬上120救护车,杨虎也跟着上了救护车,120救护车就离开了。我就打电话给黄龙的老表老贵(学名叫什么我不知道)说黄龙被人杀到了。大概过了几分钟,老贵和他母亲就下来了,我们三个就打的士赶到了六枝特区人民医院。我们走进人民医院以后,我只看见杨龙满身是血,杨虎在抢救室缝针,黄龙、叶良江、杨龙等人我就没有看见在哪里,我只是听见旁边有人讲叶良江、杨龙也被杀伤了。我当时在休闲广场看人跳舞,是听旁边的人说有人打架了,我走过去看才知道是黄龙他们被杀伤了,他们打架的时候我没有在场。我没有参与打架。黄龙是怎样被杀伤的我不知道,我不知道黄龙和哪些人打架,我没有看见对方的人,我不知道黄龙与哪些人有过矛盾。我看黄龙被杀伤肚子,杨虎被杀伤腿部(具体哪只脚记不清楚了),其他的人我没有看见。

9、证人叶良江的证言证实,2014年11月29日21时许,我和杨虎两个人就走到休闲广场等黄龙等人。我和杨虎到休闲广场路边人行道时有一个年轻的小伙(那个小伙旁边还有2、3个年轻小伙)撞到了杨虎,因为当时酒劲已经上头了,走路都是偏偏倒倒的,我不知道杨虎和那个年轻小伙讲了什么,大概过了几分钟以后,黄龙、杨龙、杨路和杨兴波也赶到了休闲广场和我们汇合,我就感觉想吐,想回家睡觉。我就一个人走过斑马线到电力宾馆楼下广告牌的位置,我就开始吐了,吐完以后,我就在旁边坐了十多分钟,随后就打的士到铁二处租的房子睡觉了。今天早上起来以后,我听我母亲说昨天晚上有警察打电话找我,并说黄龙被杀死了,杨龙和杨虎也被杀伤了。我当时就懵了,过了一会,我就和我母亲赶到六枝特区人民医院看杨龙,后来警察到人民医院找到了我,我就和警察到刑侦大队来反映昨天发生的事情。我没有参与打架,黄龙、杨虎、杨龙等人被杀伤时我当时已经喝醉了,已经走到电力宾馆楼下吐去了,我没有在场,也没有看见休闲广场发生什么事,他们怎么被杀伤的,我没有看见,我没有看见对方的人,不知道是被谁杀伤的。我到电力宾馆楼下广告牌位置吐的时候没有给杨虎、黄龙等人打招呼,我是觉得想吐就直接走过去了。我不在休闲广场吐是因为休闲广场人比较多,怕吐了人多看见恶心,当时心里也想着回家,所以就到休闲广场对面去了。我离开休闲广场到电力宾馆楼下的这段时间里,杀伤黄龙和杨虎的那帮人没有来,如果来的话我应该也走不掉,也会被杀伤。

10、证人杨路的证言证实:我昨天(2014年11月29日)晚上我从杨虎家吃完晚饭后就先走了,我到平寨一街去给别人干活。之后我又接到杨虎的电话说喊我出来晚上吃宵夜,我干完活以后就让我表哥送我去找杨虎他们,我们在休闲广场没有找到杨虎,我又让我表哥骑车送我回家,回家的路上在东方龙城附近我就遇到了杨龙、黄龙、杨兴波。我就下车和他们三个在一起,让我表哥先回家了。我跟杨龙、黄龙、杨兴波我们四个人一起往休闲广场走,到了休闲广场的公交车站台的位置我们又遇见了杨虎和叶良江。当时我们商量准备晚上一起吃点宵夜再回家,我就一个人去到公交车站台旁边的花坛边上坐着,杨兴波去到了广场上看别人跳舞。杨龙、黄龙、杨虎三人还在休闲广场红绿灯的路边站着。这时我就看见从街心花园方向开来一辆白色的小轿车停在了休闲广场红绿灯斑马线的旁边,从车上下来的人和杨龙、黄龙、杨虎他们身边去,走在路上的时候我遇到了一个熟人,他叫滕忠祥,他就是开这辆白色轿车过来的驾驶员。我才和滕忠祥讲了几句话,杨龙就过来扶着我,杨龙说他痛得很,我伸手摸到杨龙的腰部全部是血。我看杨龙受伤比较严重,我就说先去医院吧,这个滕忠祥就让我和杨龙上了他的车,他送我们去医院。我扶着杨龙上了滕忠祥的车后,还有三个女生,一个叫小牛静的男生也跟着上了滕忠祥的车,滕忠祥开车到公安局附近的时候车上的这三个女生和那个叫小牛静的男生就下车了,滕忠祥又接着开车送我和杨龙去六枝特区人民医院。到医院门口停车以后杨龙说他走不动了,滕忠祥还帮忙把杨龙背进了医院里面。滕忠祥把杨龙背进医院里面在包扎的时候他和我说:“大家都是兄弟,你们的人被杀到了,我去找钱来给你们医治。”然后我就要了他的电话号码,号码是18084126276,他把电话号码留给我之后他就说他去找钱,然后就开车先走了。过了几分钟我先后打过他两次电话,前两次都是打通的,他说他在找钱,我打他的第三个电话的时候就打不通了。滕忠祥好像没有参与打架,他就是开车送人过来,车上的人下来打的。昨天打架的时候小牛静参与打架的,他的身上还有刀。我们这边杨龙、黄龙、杨虎都受伤的,当时是我先把杨龙送去医院,黄龙和杨虎是被人民医院的120急救车拉到医院的,黄龙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了。我不知道他们为什么要杀杨龙、黄龙、杨虎。我们到广场上后我就在花坛边坐着,杨兴波去广场上看别人跳舞,叶良江喝多了酒找地方呕吐去了,就剩杨龙、黄龙、杨虎还在休闲广场的公交车站台边站着。然后他们三个就被别人杀伤了,我不知道他们为什么被杀,杀伤他们的人有一些是坐滕忠祥的车来的,剩下的我不知道,我只看到了滕忠祥的车。

11、证人欧小广的证言证实:2014年11月29日晚上9点左右的时候,我和欧大朋、胡成祥在平寨镇休闲广场玩。当时我们看见有一个女生蹲在休闲广场公交车站旁边的一棵树底下打电话,我们还以为这个女生我们认识,我们就准备走过去和她说话。胡成祥走路不注意就撞到了一个喝了酒的男的,这两个男的告诉我们说他们是平寨补林的,并喊我们和他们去喝酒。我们没有答应,并且还打电话喊别人一起来喝酒。他们还和欧大棚相互留了电话号码,给我们说以后有事的话可以找他们。之后又来了四个人,这六个人相互打了招呼,我看他们相互打了招呼之后有三个人不知道去哪里去了,还剩下三个人在休闲广场旁边的红绿灯路口站着。这时候我看见一辆白色的车过来停在这三个人旁边。车上下来几个人,车上下来的人就问这三个男的:“你们是谁摸了这个小姑娘(刚开始蹲在树脚打电话的女生)的脸?”他们三个男的什么都没有说,就被那些从车上下来的人打了。我和欧大棚、胡成祥看见他们打起来了之后我们就跑了。跑了大概有二三十米的时候我回头看了一眼,我看见刚被打的那三个人已经有人被打倒在地上,我们不敢回去看,就跑了。我没有看见他们打架的时候手里拿东西没有。我看见有一些是从一辆白色的车里面下来的,其他的我不知道。这伙打架的人好像有十来个人,男的女的都有,我一个都不认识,也不记得什么特征。我不知道站在路边的那三个人为什么被别人打,但是好像和那个刚开始蹲在树脚打电话的女生有关。这些来打架的人来了之后就问这三个男的是谁摸了那个女生的脸。我们没有看见那个女生的脸被人摸了。

12、证人熊洪莲的证言证实:2014年11月29日晚上,熊霞约我到牟家大寨一家办酒的人家玩。大约21时左右,有人打电话给熊霞,隐约听到熊霞提到一句“摸你。”熊霞接完电话就给坐在我们旁边的四个男生讲:“有人打我妹。”这几个男生说过去看一下,然后熊霞的男朋友滕忠祥就去开车,另外三个男生就坐上车,一直开到休闲广场公交车站牌停下。下车来我们看到张瑜和她的同事卢雪站在公交车站牌旁边的一棵树底下。熊霞就问张瑜:“哪个摸你?”张瑜就指了站在树子旁边的几个男生的其中两个说:“他和他摸我。”熊霞就问张瑜指的其中一个男生:“你摸她没有?”那个男生说没有,然后他们说了什么我想不起来了,黄虎和那个男生也说了几句话,最后黄虎说的一句:“你不摸她,她会这样讲?”那个男生就骂起来,我听见最后一句是:“关你什么求事,六枝我讲的算。”黄虎就抬起手来打了这个男生一耳光,这个男生还手打黄虎,然后对方的几个男生就和黄虎、张健、刘健、滕忠祥打了起来。刘健就从我的身后冲上去,手里拿着一把刀。我和熊霞赶紧跑过去拉他。熊霞准备把他的刀抢下来,当时他挣开不让熊霞抢,反而差点伤到熊霞,我和熊霞就退到滕忠祥的车子旁边站着。双方打了一会,对方出来一个男生,滕忠祥和这个男生认识,他们说:“认得到的,不要打了。”两边的人才停下手来。滕忠祥到车门边,说快上车了,我和熊霞就上车来。张瑜也上车来和熊霞坐在副驾驶座,我坐在后排,我上来后发觉刘健也上车坐在后排,后排还有两个男生。其中一个是和滕忠祥认识的男生,另一个男生被滕忠祥认识的这个男生扶着,当时这个男生被杀伤了。这个男生说:“开快点,我遭不住了。”滕忠祥开着车到新广场的时候,滕忠祥就叫我和熊霞、张瑜、刘健打车回牟家大寨,我们到那里几分钟后黄虎、滕忠祥也来到那里,张健不知道什么时候来到没有注意。我们几个又聚在一起,滕忠祥说他送到医院去的那个人被杀得有点老火,六枝呆不下去了。大家就准备离开六枝。我们又坐上滕忠祥的车。当时车里面你一句我一句的很吵。就有人提出先去贵阳,开始大家已经答应去贵阳,但是不知道是谁说去水城,滕忠祥就开着车把我们带到水城。到水城后,当天晚上滕忠祥把车开到一个偏僻的地方,我们大家就睡在车里面,第二天早上开了一个房间,我们就在房间里面休息。后来因为滕忠祥的姐在火车站的德克士上班,滕忠祥说车子不开了。把钥匙拿给熊霞叫熊霞拿进去,熊霞、张瑜和我就到德克士门口,熊霞先进去看到滕忠祥的姐正在忙,她就走出来,又叫我和他一起进去,我们两个走进去,滕忠祥的姐已经走过来了。熊霞就把车钥匙拿给滕忠祥的姐,叫滕忠祥的姐喊他父亲来开车,其他的没有讲。他们四个男生已经讲好坐客车去安顺。我们大家就一起走路到客车站。到客车站黄虎去把票买好,后来不知道为什么他们又说不去了,黄虎又去把票退了。我们几个又在客车站附近的旅社开了一个空间,我们就在房间里面休息。我在房间里就睡着了,直到公安机关的人来我才醒来。我只看见黄虎打了对方一个男生一耳光,双方的人就扭打在一起。黄虎抱着被他打一耳光的这个男生的头,用拳头打对方,张健和对方其中一人相互抱着对方的头,用拳头想着对方的头上打,我就赶紧退到车子旁边,双方是怎么打的我没有注意,接着对方不知道从哪里来了一个人和滕忠祥打招呼,才发觉双方有认识的人,才把两边叫停手。黄虎、张健、刘健、滕忠祥都动手和对方打在一起,对方有四、五个人的样子,但具体几个人我不清楚。我看到他们抱着头打在一起后,我看到刘健拿着一把刀从我的身后冲上前去,我和熊霞准备拉他但是没有拉住。我和熊霞退回来,我就看见刘健一刀刺在对方一个男子的屁股上,我也没有注意他杀到的是哪一个。我只看见他杀了一刀,后来就没有看清楚,也不知道他还伤到其他人没有。除了刘健,我不清楚其他人拿刀出来没有。在滕忠祥车上受伤的男子应该是背后受伤,我是在回到牟家大寨后再次上车的时候才看见这个男的坐的那个位置都是血。在去水城的路上滕忠祥停下车来,他们几个男生一起把车后排的垫子扯丢了。当时黄虎穿的是红色外套,张健穿黑色带白点外套,在被抓的时候这件衣服是穿在滕忠祥的身上,刘健当时穿的是黑色的棉衣,滕忠祥当时穿的是短袖T恤,我穿的是黑白花纹的衣服,熊霞穿的是红色外套,张瑜穿黑色的衣服。与黄虎打在一起的男的穿的是黑底带黄斑的衣服,这个男的就是后来我在滕忠祥的车上看到的受伤的男的,和滕忠祥认识的男的穿的是黑色的衣服,其他的我没有注意。与黄虎等人打架的人我认不出来。

13、证人熊霞霞的证言证实,2014年11月29日21时左右,张瑜给我打电话说她和朋友小鼎等人在六枝特区休闲广场玩,喊我过去和他们一起玩。之后滕忠祥打电话给我,接我去他朋友家玩。后来滕忠祥就和张健开了一年银白色的小轿车来接我和熊洪莲。我们就到滕忠祥的朋友家玩,刘健、黄虎等人也在那里,看起来已经喝醉了。我们玩了十多分钟左右,张瑜又打电话给我,说她和卢雪走在六枝特区休闲广场公交车站旁人行横道时,有两个男生从她后面走来不知道其中的哪个从后面摸了她的下身。我就给张瑜说不摸都被摸了,赶紧打车回家,不要惹事了。我就把电话挂了。张瑜又打电话过来,求我一定要过去,还说那两个男生喊了一帮人来。我在电话中听张瑜哭得伤心,就答应张瑜过去。接着滕忠祥问我,我就把张瑜给我讲的话给滕忠祥讲。我和滕忠祥、张健、刘健、黄虎一起坐滕忠祥的车到休闲广场公交车站台附近,在车上我看见张瑜和卢雪在一棵树下,他们后面约两米的位置站着七八个男生。接着我和熊洪莲就去找到张瑜和卢雪,并问张瑜是谁摸她。张瑜就指着站在她身后的七八个男子中间的两个说是他们当中的一个。接着我和熊洪莲就上去问是谁摸张瑜,这两个男子都说没有摸。我就给张瑜说人家都说没有摸你,一点小事,算了,难道人家说摸了你,你还要打人家?张瑜没有说话,站在那里哭。黄虎就从我们身后上来问穿黑白花纹外衣的男子:“哥子,你是不是喝醉酒了,喝多了就回家睡觉。”刘健这时也从我们身后上来问穿黑白花纹外衣的男生说:“你到底是喝多了,还是真的摸了人家”。这个男子就对刘建说:“我喝没喝酒关你球事,在六枝老子说了算。”接着黄虎就说“你讲在六枝你讲了算,那派出所的讲的哪个算?”这个男子就说“日你妈,反正六枝就是老子讲了算。”黄虎就上去准备动手打这个这个男子,刘健同时从我身后侧面来到我的前面,挡着我的视线,我就感觉不对劲,要打起来,我就侧身低头往后面退了几步,等我站稳抬头看时,就看见前面头十米远的人行横道上打乱了,有三四帮人分别在扯着打,我只看见他们的背面,看不见正面。我和张瑜、熊洪莲就喊不要打了但没有人听。这时滕忠祥不知从哪里来到旁边,他看见一个瘦瘦的男子站在旁边看,就问这个男子是不是他的朋友在和滕忠祥的朋友打架,对方说:“怕不会吧”。接着又说:“真的打起来了,我们快去劝。”这时我就看见张健在和一个男生(不是张瑜指的摸她的两个男生)相互拳打脚踢,离张健二三米远的地上有一滩血,过了二三十秒,我又看见刘健站在张健旁二三米远的地方,右手拿着一把黑色的卡子刀,约15厘米长,刀上没有血。我就上去拉着刘健的手,准备把刀抢下来,我们在那里抢了三四十秒,刘健就用手肘拐了我的肚子一下,我就退开捂着肚子。过了二三十秒,就看见刘健站在人行横道上,右手捏着刀,刀伤有血,右手手掌处在流血血滴在地上。我怕刘健拿刀杀人,就把刀拿过来放在我的提包里。接着我听见滕忠祥喊:“赶快上车去医院。”与滕忠祥一起劝架的男子就和一个有点胖的男子先上车的后排,接着熊洪莲、刘健也上车的后排,我就拉着旁边的张瑜上车的副驾驶室。上车后胖子就说他被杀伤了,喊我们送他去医院。接着滕忠祥就开车到公安局旁边的多彩扎啤烤鱼摊附近停车,喊我、刘健、张瑜、熊洪莲下车,去看一下张健、黄虎去哪里了。我们下车后就打车到牟家大寨的朋友那里看张健、黄虎去那没有。我们在牟家大寨路口遇到张健、黄虎,我们就在滕忠祥原来停车的地方,这时滕忠祥就打电话给我问我们在哪里,后来滕忠祥就来找我们。我们听到一个我不认识的人说警察已经去休闲广场了。后滕忠祥等人就说要离开六枝躲一下。接着我们都上车从郎岱走水黄路去水城。2014年11月30日下午,我们就在水城被警察找到,带回六枝了。打架的时候我只看见刘健拿一把刀。

14、证人张瑜的证言证实:2014年11月29日21时许,卢雪就叫我和她去休闲广场玩。我们走到离休闲广场右手面唱山歌楼梯不远处遇见两名男子,一个穿白色衣服,一个穿黑色衣服。那两名男子和我们擦肩而过后,我就感觉我的生殖器被什么东西触碰了一下。我就急忙回头去看,周围没有其他人。我们到了公交站台背后,我就想着刚才应该是那个穿白色衣服的男子摸我,我就打电话给熊霞霞说被人摸了。熊霞霞就说真的摸到没有,如果没摸到就算了。熊霞霞就把电话挂了。我再次打电话给熊霞霞,叫她赶快来。过了几分钟,就有一辆灰色轿车来到休闲广场,熊霞霞从副驾驶座下来,熊洪莲从右后车门下来,滕忠祥从驾驶室下来,熊霞霞就过来问我是怎么回事,我就给熊霞霞说我生殖器被穿白衣服的那个男子摸了一下。熊霞霞、熊洪莲和几个男的就去找那个穿白衣服的男子,熊霞霞就和那个穿白色衣服的男子讲话,具体讲什么我没有听清楚。最后我就听见那个穿白色衣服的男子说:“你管我喝不喝酒,喝多喝少不管你的事,我在六枝是老大。”我就看见熊霞霞叫小虎的这个男子先动手打了穿白色衣服的那个男子。然后双方就互相打起来了。当时我就呆住了,脑子里面一片空白,也不知道过了多久,熊霞霞就过来拉我上车。滕忠祥就开车带我们到一个地方,叫我们三个女生和一个男子下车,叫我们打车到牟家大寨等他。我们就打车去牟家大寨等他,大概20多分钟后滕忠祥就开车来接我们四个人,等我回头看后排的时候,我看见多出两个男子,其中一个是小虎,另外一个我不认识。滕忠祥就开车沿着六郎路往六盘水方向走。等我们到六盘水已经是凌晨了。滕忠祥把车停在一个巷道内,我们几个就在车上睡觉。天亮后滕忠祥就开车去加油,加完油后到六盘水火车站的途中逆行,被交警开了一张罚单,滕忠祥就把车停在火车站停车场里。我们就下车,走路到六盘水火车站旁边找了一个旅社开了一个房间,我们七个人就在房间里住了一下午。随后,滕忠祥、小健、小虎就接到家里的电话,叫他们回去自首。我们七个就到六盘水市客车站买了七张票。我们七个人就一起到客车站旁边旅社开了两个房间睡觉和把手机充电。天黑的时候就被警察抓住了。在去水城的路上车上有男生说拿东西丢了,但是什么东西我不知道。到一个路边的时候又把车上的垫子丢了,因为垫子上面有血。

15、证人张健的证言证实:2014年11月29日我在牟家大寨吃酒。后来就有人喊我去休闲广场,我记不得是谁叫我去的了。我就跟着滕忠祥、黄虎、刘健、张健、熊洪莲、熊霞霞从牟家大寨出来去广场。上车后他们说去休闲广场有点事(意思就是去打架)。告诉我是因为熊霞霞的一个妹妹张瑜在休闲广场被别人摸了“下面”。然后张瑜打电话给熊霞霞,熊霞霞把这个事给滕忠祥说了被别人摸了“下面”,然后张瑜打电话给熊霞霞,熊霞霞把这个事给滕忠祥说了。滕忠祥后来开车带我们几个人过去解决这个事。由于当时我并不认识张瑜,所以我们到休闲广场后我没有和张瑜说话。我自己单独走到了一边。我走出去了几步回头看,发现我们这边的人和别人吵了起来,我才转身走回他们身边。我听见对方说:“摸不摸这个不重要,在六枝我讲了算。”黄虎说:“兄弟,你喝多了吧。”然后对方就有人冲上来打我。我们双方就打了起来。我和一个穿黑衣服的扭打起来,我们打到了另外一边。当我回头看他们的时候已经发现有人躺在地上,身上全部是血。我还看见黄虎的手上拿着一把刀,黄虎的手上也有血。然后就听见有人喊:“走咯、走咯。”我就没打了,我走到滕忠祥的车边准备上车,发现车里面坐满了人,我就没有坐车,就跑去拉起黄虎跑了。我和黄虎跑到休闲广场对面打车回了牟家大寨。然后在牟家大寨里面等到了刘健和滕忠祥。滕忠祥来告诉我们杀到人了,怕被警察抓住,我们几个就商量逃跑。开始是说去滕忠祥的老家躲,后来不知道是谁说去水城,大家都没有反对,所以滕忠祥就带着我、刘健、黄虎、熊霞霞、熊洪莲、张瑜一起逃跑了。滕忠祥带我们逃跑的时候,我上车一小会就睡着了。我不知道他们说过什么,当时当车开到水黄公路的时候我醒过来了。我看见黄虎打开车窗往车窗外面丢出去一把刀,他丢刀的时候正行驶在一座桥上面,刀应该掉到了桥底下,我们发现滕忠祥的车后排有血之后,滕忠祥也停了一回车,把后排的靠背和坐垫套拆下来扔了,就是扔在了水黄公路的路边,但是具体哪个位置我记不清了。黄虎打架的时候拿一把黑色的卡子刀,大概有二十公分左右长,单刃的,后来黄虎在车上丢了。我、黄虎、刘健、滕忠祥都动手的,但是具体怎么打我没有看清楚。张瑜、熊霞霞、熊洪莲有没有动手我不知道。

16、证人朱仁琴的证言证实:我儿子黄龙于2014年11月29日在六枝特区休闲广场被别人杀伤,杀我儿子的黄虎家来和我家协商,同意先拿五万元的丧葬费给我家,既然黄虎家主动赔偿我家丧葬费五万元,我家也对他家出具了谅解书,我建议司法机关对黄虎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六枝特区殡仪馆的这个是我的儿子黄龙,黄龙是我的亲生儿子。

17、证人毕婷婷的证言证实:滕忠祥是我老公的朋友,在2014年11月底的一天,大概中午12点左右,滕忠祥不知道是从哪里找到我的电话号码,然后打电话给我借钱。滕忠祥说他有个朋友在水城读书没有生活费了,他借钱给他的朋友去当生活费。当时我就给他说我在六盘水市火车站对门的德克士里面,让他过来拿钱。过了一会,滕忠祥就和一个女生一起到了火车站对面的德克士里面找到我,我借了他300元钱。借了钱之后他们就走了,之后也没有再联系。

18、证人吴松的证言证实:2014年11月29日晚上我在上班的时候,刘健用他的QQ和我联系并问了我的电话号码。之后打电话给我,说他们在水城,现在需要用钱,叫我借点钱给他们。过了一会他们到了人民广场,我就出来把我身上的400元钱借给了他们。借钱的时候刘健、黄虎都在。借了钱之后他们匆忙的走了。

19、提取笔录证实:

(1)民警在六枝看守所在见证人的见证下依法对被告人刘健随身所穿的衣服、裤子、鞋子进行提取。

(2)民警在六枝特区牟家大寨后勤处依法提出黄虎作案时所穿的衣服。

(3)民警在六枝特区看守所在见证人的见证下,依法提被告人黄虎随身所穿的裤子和鞋子。

(4)民警在六枝特区公安局刑侦大队办公室为案情需要提取被害人黄龙的父母黄明贵、朱仁琴的血液。

(5)2015年7月5日,侦查员在六枝特区公安局刑侦大队询问室依法提取了杨龙指尖血。

(6)广东省东莞市厚街镇赤岭工业区三屯派出所民警于2015年7月2日在派出所内提取了杨虎的血迹。

(7)2014年12月1日,在六枝特区人民医院检验科采血室,在侦查员的配合下,医务人员分别对黄虎、刘健、滕忠祥、张瑜、张健、熊霞霞、熊莲莲的指尖血进行了提取。

20、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实:六枝特区公安局刑事侦察大队依法扣押滕忠祥车牌号为贵B8126银白色夏利牌小轿车一台。

21、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

(1)证人杨虎在见证人的见证下从十二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中辨认出10号照片上的人就是2014年11月29日21时许杀了杨虎大腿一刀,小腿两刀的人,该人有没有杀杨龙或者黄龙,杨虎没有看见。2号照片上的男子是另外一个动刀杀人的人,该人当晚没有杀杨虎,杨虎只看见这个人拿刀出来杀人,当时杀的是谁杨虎没有看清楚。(2号照片上的男子系被告人刘健,10号照片上的男子系被告人黄虎。)

(2)证人杨路在见证人的见证下,从十二张不同男性的正面免冠照片中辨认出2号照片上的人就是当晚一起送杨龙去医院的时候坐在车上的人,这个人一起送杨龙从休闲广场出来之后先下车了,听见别人喊他叫小刘静。(2号照片上的男子系被告人刘健。)

(3)证人杨路从12名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中辨认出5号就是2014年11月29日发生在六枝特区休闲广场故意伤害案件中开车载人来现场打架的犯罪嫌疑人(5号照片上的男子系被告人滕忠祥)。

(4)被告人刘健在2014年11月29日对其与黄虎等人故意伤害他人的地点六枝特区平寨镇休闲广场公交车站旁边的一个位置进行了指认。

(5)被告人刘健于2014年11月29日在见证人的见证下对其实施故意伤害后丢弃刀的地点进行了指认。

(6)被告人黄虎于2014年11月29日对其与刘健故意伤害他人的地点六枝特区平寨镇休闲广场公交车站旁边的一个位置进行了指认。

(7)被告人刘健从十二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中辨认出5号照片上的人就是其在2014年11月29日晚上在六枝将别人杀伤后逃跑到水城,借钱给刘健的人,辨认人刘健表示对照片中的其他人都不认识(5号照片上男子系证人吴松。)

(8)被告人滕忠祥于2014年11月29日对黄虎和刘健实施打架杀人的犯罪现场六枝特区休闲广场的公交车站旁边进行了指认。

22、生物物证鉴定文书证实:(1)送检的标记为“标示牌1血迹”、“标示牌2血迹”、“标示牌4血迹”、“标示牌5血迹”、 “标示牌8血迹”、 “标示牌9打火机”、 “黄虎裤子(2)血迹(剪片)”的物证上检出人血,经15个STR分型未排除黄龙,支持该人血为黄龙所留,不支持为其他随机个体所留。

(2)送检的标记为“标示牌7血迹”的物证上检出人血,经12个STR分型未排除黄龙,支持该人血为黄龙所留,不支持为其他随机个体所留。

(3)送检的标记为“标示牌3血迹”、 “标示牌10血迹”、 “标示牌11血迹”、 “刘建衣服(2)血迹(剪片)”、“刘建裤子上血迹(剪片)”、“黄虎衣服(1)血迹(剪片)”、“黄虎衣服(4)血迹(剪片)”、“黄虎裤子(1)血迹(剪片)”、“黄虎裤子(3)血迹(剪片)”的物证上检出人血及同一未知男性DNA分型。

(4)送检的标记为“标示牌6棉纱”的物证上检出人血及未知男性DNA分型。

(5)送检的标记为“刘建衣服(1)血迹(剪片)”、“刘建衣服(3)血迹(剪片)”、“黄虎衣服(2)血迹(剪片)”、“黄虎衣服(3)血迹(剪片)”、“黄虎衣服(5)血迹(剪片)”的物证上未检出人血及DNA分型。

(6)(六)公(司)鉴(法物)字【2014】578中送检标记为“标示牌3血迹”、“标示牌10血迹”、“标示牌11血迹”、“刘建衣服(2)血迹(剪片)”、“刘健裤子上血迹(剪片)”、“黄虎衣服(1)血迹(剪片)”、“黄虎衣服(4)血迹(剪片)”、“黄虎裤子(1)血迹(剪片)”、“黄虎裤子(3)血迹(剪片)”的物证上检出人血,经15个STR分型未排除杨龙,支持该人血为杨龙所留,不支持为其他随机个体所留; (7)送检的标记为“杨虎”的采血卡上检出人血斑并检DNA分型,未与(六)公(司)鉴(法物)字【2014】578中送检的相关物证比中。

(8)在排除双胞胎和近亲的前提下,不排除黄明贵、朱仁琴是黄龙的生物学父母。

23、公(黔六)鉴(活体)字【2015】033号鉴定意见文书证实:杨龙之伤属人体重伤二级。

24、 公(黔六)鉴(活体)字【2015】037号鉴定文书证实:杨虎之伤属人体轻微伤。

25、情况说明证实:

(1)案发后黄虎丢刀是在滕忠祥的汽车行驶在水黄公路上的时候丢的,黄虎丢刀的时候没有看清楚当时车辆所在的具体位置,无法找到丢刀地点。三被告人也无法找到丢弃车上坐垫套的地点。

(2)张瑜和卢雪现在不知去向,电话号码已经更换,现在无法联系,不能对其进行询部。

(3)吴松的电话号码已经更换,无法联系,补充辨认笔录供刘健辨认,确认吴松和小道德就是同一人。

(4)案发现场是天网监控死角,没有天网监控视频。

(5)将被告人黄虎、刘健混同给杨龙进行辨认,杨龙表示事情过去时间已经很久,记不起来当时杀他的嫌疑人是什么模样,无法辨认。

26、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实:现场位于六枝特区平寨镇休闲广场,中心现场位于休闲广场南侧的人行横道上,人行道宽510CM,休闲广场与人行道被花坛隔开,花坛呈东西走向,花坛宽240CM,人行道南侧为那平路,那平路呈东西走向,西面为六枝火车站方向,东面为街心花园方向,中心现场东侧3000CM处为休闲广场公交车站台。进入中心现场,由东向西进行勘查,标示牌1处见50CM×30CM大小血泊(拍照固定后,棉签擦拭提取),血泊距离花坛垂直距离为85CM,标示牌2处见70CM×20CM大小血泊(拍照固定后,面签擦拭提取),距离血泊(1)69CM,距离花坛200CM,标示牌3处见60CM×40CM大小范围的滴落状血迹(拍照固定后,棉签擦拭提取)。血迹距离公路40CM。标示牌4处见40CM×15CM大小血泊(拍照固定后,棉签擦拭提取),血泊距离公路150CM,标示牌5处见三种不同花纹血足迹,血足迹(5-1)(拍照固定),距离花坛230CM,血足迹(5-2)(拍照固定)距离花坛200CM,血足迹(5-3)(拍照固定)距离花坛170CM,标示牌6见一白色带血纱布。标示牌7处见140CM×100CM大小血泊(拍照固定后,棉签擦拭提取),距离花坛30CM,标示牌8处见50CM×30CM大小血泊(拍照固定后,棉签擦拭提取),距离花坛180CM,标示牌9处见一粘有血迹的黄色(标有黄金叶字样)打火机(拍照固定后,实物提取),距离花坛50CM,标示牌10(位于那平路上)处见滴落状血迹(拍照固定后,棉签擦拭提取),距离人行道20CM,标示牌11(位于那平路上)处见滴落状血迹(拍照固定后,棉签擦拭提取),距离人行道310CM,距标示牌(11)490CM,勘查结束后,对中心现场500M范围展开搜索,未发现其它痕迹物证。受害人黄龙位于六枝特区人民医院急救室,黄龙位于急救台上,医护人员正在对黄龙进行抢救,身体呈仰卧状,上身胸口裸露,着黑色外套,白色内衣,下穿蓝色牛仔裤,红色内裤,右大腿被包扎,脚穿白色休闲鞋。

27、贵州省六枝特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证实:死者黄龙系右大腿动脉血管损伤致大失血死亡。

28、收条及谅解书证实:被害人黄龙家属已收到被告人黄虎亲属支付的经济损失50000元并已谅解被告人黄虎,收到被告人刘健家属支付的丧葬费15000元。被害人杨龙亲属已收到被告人黄虎亲属赔偿的经济损失20000元,收到刘健亲属赔偿的10000元。

29、被告人黄虎的供述及辩解:2014年11月29日,我朋友牟盘龙结婚,我和朋友张健、刘健、滕忠祥、熊霞霞(外号小霞,滕忠祥的女朋友)等人都在牟盘龙家,到晚上21时左右,当时我正与张健、刘健、滕忠祥等十来个人坐在牟盘龙家平房顶上一张桌子上喝酒,我与别人喝了一阵酒后,回头发现张健、刘健、滕忠祥、熊霞霞他们不在桌子上了,正从平房顶走到楼下,我看见他们走到楼下,我就离开酒桌,从平房顶下来追他们,我问 “去哪里?”有人说去休闲广场,我还以为是去玩,我就和他们走到滕忠祥的车边上车,滕忠祥负责开车,熊霞霞坐在副驾驶的位置,我与张健、刘健坐车的后排,上车后滕忠祥开车相对有点快,在车上滕忠祥一边开车一边说到休闲广场去有点事(意思是去打架),我才听滕忠祥说去休闲广场是有事,才明白是去打架的。车就开到休闲广场边上的公交车站那里,滕忠祥就停下车来,我和张健、刘健、滕忠祥、熊霞霞五人一起从车上下来,一下车我就看见前方10米左右远的地方站着十多个男的,我们五人一起向前方走去挨着那十多个男的,一挨着我就问其中一个站在前面男的说:“朋友,你是不是喝醉了?”那个男的说:“喝不喝醉关你什么事,六枝我说的算。”我听这个男的这样说,我就先动手打了这个男的脸上一耳光。我一动手,就有三个至四个男的上来帮忙打我,对我拳打脚踢,一打起来,之前站着的十多个人中其他人就散开了,我被对方四至五人打爬到旁边的草地(休闲广场边上的草坪)上。张健、刘健、滕忠祥看见我被打,就上来帮忙,我被打急了,我一从草地上起来,就从身上摸出一把卡子刀来打开握在右手里,用卡子刀向对方杀去,我用卡子刀向对方一阵乱杀。当时着急,酒喝多了,具体杀多少刀我记不清了,我记得我杀到了对方两个人,对方其中一个男的被我杀到肚子和大腿上(具体是杀到哪只腿当时慌了记清了,反正是杀到大腿上),这个男的一被我杀着就坐在地上了,还有对方另一个男的也被我杀着,具体杀到他身上什么地方我也不清楚,我当时是拿着刀乱杀,除了这个男的外其他人有没有杀到我也不清楚。我用卡子刀杀对方时,张健、刘健、滕忠祥他们也在和对方打在一起,当时乱了,互相交叉打着,但是当时我只顾我自己,他们具体是和对方怎样打的我不清楚。我用卡子刀向对方一阵乱杀,杀了五分钟左右,双方就停下来,这时候对方还有一个男的在骂我,当时我杀眼红了,我拿着刀上去找这个男的,我记不清楚我有没有杀到这个男的,只是后来张健上来一把拉住我就往对面的路边跑,跑到对面路边张健打了一辆车(具体是什么车我不注意看),我和张健上车往牟家大寨方向走,到牟家大寨下车。由于我没有用电话,张健的电话停机了打不出去。我就和张健到牟盘龙家那里去等滕忠祥和刘健。等了五分钟左右,滕忠祥和刘健就来到牟盘龙家,我们四人在牟盘龙家会合后,四人商量说杀到人了,要跑路。就一起从牟盘龙家出来往牟家大寨下方的路上走去开滕忠祥的车,我们走到路下面一个黑暗的路段时,就看见熊霞霞和两个女生的在路边蹲着,我们四人中就有人喊(当时酒喝多了,具体是谁喊的我记不清楚了)熊霞霞和那两个女的和我们一起跑,熊霞霞就和那两个女的我们四人一起往前走。走了3分钟左右到滕忠祥停车的那里,我们七人一起上了滕忠祥的车,滕忠祥负责开车,熊霞霞坐副驾驶的位置,其他人挤在车的后排,滕忠祥开车带我们往郎岱方向走,当时我们大家都是慌的,也不知道往什么地方跑,到郎岱的时候,就有人说不行的话先去水城,这句话是谁说的记不清楚了。然后滕忠祥就开车带着我们从郎岱上水黄高速公路往水城方向走,往前行驶了一个小时左右,我就叫滕忠祥停车我要上厕所,滕忠祥停车,我们就一起下车来上厕所,上好厕所要上车时,我发现车的后座上有血,我就问:“为什么坐垫上会有血?”滕忠祥就说刚才他送对方一个被杀到的人去医院,我说把坐垫拆丢了,然后我就把车的后坐垫拆下来,往路旁的河里丢了(当时我听见有流水声,不知道是不是河,当时天黑看不清楚),把坐垫丢了后我们上车继续往前开,往前行驶了20分钟左右,车在行进中,我就打开车窗,把我用来杀对方的卡子刀往车外丢了。到2014年11月30日凌晨0时左右,我们下水黄高速公路到水城,在一家修车店旁边停车,我们一起在车上睡觉到天亮,到天亮后滕忠祥开车带着我们到水城火车站,将车停在火车站,然后我们就一起在火车站附近的一家旅社开了一个双人间的钟点房。在钟点房里吃了东西睡了两个小时左右,我们七人一起从钟点房出来在水城逛了三个小时左右,天快黑了,我们就一起逛到水城客车站附近的一家旅社去开了两个房间,在房间里面待着。到2014年11月30日18时左右就被公安机关在旅社里把我们抓住了。一开始我不知道我们为何与对方发生矛盾,只是我们从牟家大寨出来在车上滕忠祥在车上说是去休闲广场有事时,我才知道是去打架,至于当时为什么要去和对方打架我不知道,我是后来杀到人后听熊霞霞说对方有一个男的在休闲广场那里摸熊霞霞的妹妹,双方才发生矛盾的。被我杀到的人我不认识,我当时杀眼红了,一阵乱杀,由于当时我是喝酒了的,加上情急之下,我不注意看对方,现在我看见被我杀着的人或他的照片我都认不出来。被我杀到的人穿什么衣服我也记不清了。我用来杀对方的刀是一把黑色的卡子刀,这把刀没有打开时有8厘米左右长,打开后有15厘米左右长,刀刃有1.5厘米左右宽。这把刀是我一个月前在平寨的一个地摊上花10元钱买的,这把刀有时我用来卖水果削水果,有时我将这把刀带在身上。这把刀杀到人后,我们在经水黄高速公路往水城跑的途中,我坐在车上车在行进中时我把刀往车外丢了。我丢刀时车行驶到什么地方我不知道。在我丢刀前或丢刀时、丢刀后和我一起的滕忠祥、张健、刘健等人是否还有人丢过刀具等东西我没有在意,我只知道我把杀人的刀丢了。在我们与对方打起来到结束一共持续了10分钟左右,其中我用刀向对方了阵乱杀的过程有5分钟左右。我用刀杀到对方时,我印象最深刻的是杀到了对方其中一个男的肚子和大腿,除了这个男的外我杀到了对方的另一个男的。当时我酒喝多了,具体杀到对方几个人,杀到对方什么位置我不清楚,我是杀到对方的人的。我是坐滕忠祥的车到现场的,包括后来我们逃跑到水城也是坐滕忠祥开的车,滕忠祥开的车是一辆银灰色的吉利牌轿车,车牌号贵BQ8126,一直都是滕忠祥开的车。我杀对方时上身穿的是一件白色的外衣,下身穿的是一条米黄色的裤子。我杀到人后,发现衣服上有血,在张健和我打车去牟盘龙家下车后,我就把衣服脱丢在路边的一个垃圾堆里了,裤子现在还穿在我的身上。打架时,我这方有我和张健、刘健、滕忠祥和对方四至五个人打,当时我只知道我用卡子刀杀对方,张健、刘健、滕忠祥有没有用刀具我不知道,对方的人有没有用刀具我也不知道。2014年11月29日 ,我在牟家大寨吃酒时喝了可能有二两白酒,和两三瓶啤酒,我们喝的白酒就是普通的那种散装白酒,当时我是喝晕了的。

另供述,当天晚上我们七个人一起在水城找了一个朋友借钱,这个朋友叫道德(小名),给他借了400元钱以后我们就回车上睡觉了。在车上睡了一晚,第二天早上的时候滕忠祥又到六盘水火车站对面的德克士店里面找他的姐姐借钱,又借了300元钱,当时觉得我们没地方跑了,我就拿着钱到客车站去买了我们七个人的车票,准备去安顺找朋友躲一躲,后来安顺的朋友那面好像知道我们闯祸了,他打电话来说叫我们不要过去,让我们回六枝自首。我们算了一算,身上的钱也不多,就没有去,我就在客车站把车票退了,我们七个商量先开个旅社住了今天,有什么事情明天再说。我们就一起找了一家旅社住了下来,到当天晚上就被刑侦大队的抓获了。道德是什么人我不认识他的真名,我只知道小名叫小道德。我和滕忠祥和刘健都认识这个人,给他借钱的时候我们给他说我们在六枝出了点事情,现在身上没有钱,连吃饭的钱都没有了,所以他就借了我们300块钱。我们年轻人,大家都心知肚明,说出事了意思就是搞到人了,只是当时我们打架都不知道有人已经死了。滕忠祥去找他姐借钱时,我们不认识他姐,当时就是滕忠祥和熊霞霞两个人去借的,具体是怎么借的我也不清楚。我们在准备去安顺的时候,我安顺的朋友小陈(真名不记得)打电话来了,他知道我们犯了事之后不准我们去找他,让我们回去自首。我们说钱不够,还差点路费钱,这个小陈就找了他的一个朋友送钱过来给我们。过了一会之后就有一个人到客车站来送钱给我们,送了一百多块钱,我们也都不认识这个人,他给了我们钱之后他就走了。

30、被告人刘健的供述及辩解:家中的人都喊我小吴康,外面的人都是喊我刘健。2014年11月29日下午,我和黄虎、张健、滕忠祥在六枝特区牟家大寨的牟盘荣家吃酒,和我们一起吃酒的还有熊洪莲和熊霞霞,到晚上9点过的时候,熊霞霞一个叫张瑜的妹打电话给熊霞霞,熊霞霞接完电话后当着我和黄虎、张健、滕忠祥、熊洪莲的面说他的妹在休闲广场被几个人摸,喊滕忠祥开车送她过去看哈。熊霞霞一说是她妹的事情,我和黄虎、张健、熊洪莲也跟着过去,在我们开车去休闲广场的过程中我身上揣着一把刀的,张健问黄虎:“小凯的卡子刀在你那里没有?”黄虎说没有在他那里,熊霞霞在车上给她妹打电话,劝她妹不要哭,十来分钟后我们几个人就开车到了休闲广场红绿灯处公交站台前面点的位置,熊霞霞喊滕忠祥将车停下并说她妹就在这里,车子停下后我们几个就下车了,下车后张瑜就在路边站着的,熊霞霞、黄虎、张健一起上前去找张瑜,熊霞霞问张瑜是谁摸她,张瑜用手指了旁边的几个男生中的一个,熊霞霞便上前去问这个男生为什么要摸她的妹。滕忠祥和旁边两米远处站着的对方男生中的杨路在说话,我看杨路也是我认识的就上前和他说话。杨路问我认不认识他,我说:“认识的,你是八路。”八路是杨路的外号,我刚说完就看见旁边的黄虎和对方一个胖胖的男生打起来,于是我冲上前去和黄虎一起打这个胖胖的男生,我还没有打到这个男生,对方的人就上来帮忙,这个时候我从右边的裤包里面拿出卡子刀来打开捅了胖胖的这个男生两、三刀,具体捅了两刀还是三刀我记不清了,捅在他身体的哪些部位我也记不清楚了,我捅了这几刀后有个人把我拉开了,我被拉开后看见张健和小虎还在和对方打,接着我又上去帮忙,我刚一冲上去我的右手就被划了一刀,是谁划伤的我没有注意。这时滕忠祥喊我上车,我上了右后面的位置,杨路和熊霞霞、熊洪莲、张瑜以及我杀伤的那个胖胖的男生先上车,我上车后杨路对我说:“这个是我兄弟,着整倒,今天他是没有带刀,以往都带的,刘健,你杀我兄弟杀了两刀哈!”我对杨路说:“是你朋友你早点说是认识的,那么我们两边都不会整打起来!”杨路说:“我认不到!”接着我就没有说话了,被我杀伤的那个胖子说:“痛很。”滕忠祥说马上就到医院了,我们几个开着车往人民医院方向走,到公安局前面红绿灯处的路边我和熊霞霞、熊洪莲、张瑜就下车了,滕忠祥和杨路送被我杀伤的这个胖子去人民医院,事情的经过就是这样的。我们四个下车后直接打了个车去了牟家大寨路口那里,熊霞霞在路口那里给我买了两张创口贴给我包我的手,手包好后我打电话给滕忠祥没有打通,这时黄虎和张健返回牟家大寨的路口的这里,张健 见我的手受伤了问我怎么了,我说被划到一刀。张健喊我走医院去看一下,我说:“不用看了,忠祥开车带杨路和刚才着我杀到的那个现在去医院了,你们赶紧打电话问哈是什么情况?”于是张健拿我的电话打,我说我的手机没有电了。这时熊霞霞说去路口那里等滕忠祥,于是我们几个走到路口那里去了,我们走到路口后滕忠祥已经在路口等着了,我们几个都上了滕忠祥的车子,上车后黄虎说先走。我问去哪里,他没有说话。黄虎问滕忠祥人怎么样了,滕忠祥说人有点老火,张瑜就说她姐在水城,先去她姐那里,于是我们直接开车往水城方向走,是走的郎岱这边的新路,快到郎岱的时候黄虎说:“先把东西丢了。”我们两个都将手中的卡子刀拿在手上,在我们开车上了水黄公路十多分钟左右,黄虎先把他的卡子刀使劲丢向车窗外面,我问我这里怎么丢,于是他将我手中的卡子刀拿过去使劲往窗子外面丢,到凌晨后我们就到了水城。我们几个都在车上睡觉,到第二天(2014年11月30日)的下午七点钟左右,我和滕忠祥、张健、黄虎、张瑜、熊洪莲、熊霞霞陆陆续续地被六枝特区公安局的抓了。在打的时候,当时黄虎和我杀伤的那个胖子在扭起打在一起,我看见黄虎用刀捅了这个胖子身上几刀,刚才我没有想起来,现在才回想起来,我上去帮忙杀了这个胖子几刀后不知道是谁把我拉退回来,张健在和对方用拳头打,我冲上去帮张健时看见黄虎和他一起打对方的男生,这时被我杀伤的胖子我就没有看见了,我刚要冲上去帮忙,混乱中我的手被划了一刀我又退回来。接着滕忠祥叫我上车,张健和黄虎依然在和对方扭打,怎么打的我就不太注意了。我捅伤那个胖了的刀是一把黑色的卡子刀,打开后有15厘米左右长,单刃,刀有2厘米左右宽,刀柄处有个卡扣可以别在皮带上,刀的中部有锁和护手的凸起。黄虎在打架的现场持有的刀我只看见是一把黑色的卡子刀,之后在车上我看见的款式都差不多。我和黄虎丢掉的卡子刀没有擦拭过。我持的这把卡子刀就只杀伤过这个胖子,没有杀到过其他人。我不知道滕忠祥在打架的现场是否动手,当时没有看见他,只是到他喊上车的时候才看见他。滕忠祥开车头这我杀伤的那个胖子去医院的过程中车上是有血的。滕忠祥送杀伤的胖子去医院的车是一辆银白色的轿车,是什么牌子的我不知道,车牌号我也记不住了。车子的坐垫在我们丢刀后的一个小时左右,丢在水黄路上的一个桥下了,我杀伤那个胖子的时候我没有饮酒。去打架杀伤人时我的穿着就是我现在的穿着。我不知道我们打架的对方是否带有刀或者其它工具。案发当晚我穿的是一件黑色的棉衣,背后有一些白色的格子,裤子是一条黑色的休闲裤。他们其他人穿的我记不清楚了,但是好像都没换衣服,穿的就是你们抓获我们的时候穿的衣服。当天晚上我们逃亡出来之后我在车上用我的手机QQ和小道德(真名不知道)联系,我发了一条信息给他,他就给我回电话,电话里面我问他有钱没有,我们一会要到水城,有钱的话先借点给我们的车子加油,他给我说叫我们过去拿。他告诉我说他在水城人民广场附近,所以我们一到水城之后就先去找他借钱,借钱的时候我和黄虎、滕忠祥三个都去找他的,但是是由我和黄虎开口给他借的钱,我们没有告诉他我们在六枝发生的事情,我们只是给他说我们没有钱,让他借钱给我们先用着,他就借了我们钱,但是借了多少我不记得了,当时他给钱的时候是拿给黄虎,第二天的时候滕忠祥好像也去找别人借过钱,但是具体是问谁借的我不知道。第二天到客车站的时候我去给我的手包药,我的手机就一直在黄虎那里,我包药回来以后听说有人送了钱回来给我们,但是是谁联系的,是谁送来的钱我不清楚。当晚我们到牟家大寨之后,我们都害怕,大家都在说话,我不记得是怎么商量的了,反正大家都想先躲着再说,就一起上了滕忠祥的车滕忠祥带我们逃跑。当晚打架的时候我就只杀了一个人,这个人我不认识,但是我杀的就是打完之后我跟着坐滕忠祥的车滕忠祥拉去医院的那个人。

31、被告人滕忠祥的供述及辩解:我小名叫小钟祥。2014年11月29日 21时左右,我在六枝特区牟家大寨一朋友家吃酒时,我女朋友熊霞霞接一个电话,接完电话后熊霞霞给我和黄虎、刘健、张健、熊洪莲说她朋友张瑜打电话给她,张瑜说休闲广场有人喝醉了在那里摸她。我就给黄虎、刘健、张健等人说我们过去看一看,我就开车载黄虎、刘健、张健、熊霞霞、熊洪莲一起从牟家大寨到休闲广场,到休闲广场公交车站附近,我看到张瑜站在公交车站附近,我就将车停下,停车后,我们六个人就下车了,下车后,我们走到张瑜旁,张瑜指着附近的一帮小伙说就是他们摸我,熊霞霞就用手指着对方的人,大声质问是谁摸了张瑜,对方同时也走了过来,黄虎就上前去和对方的说:“兄弟是不是喝多了?”对方的有一个人就说:“老子喝不喝多关你球事?六枝老子说了算。”对方有个叫杨八路的小伙就把我喊到一边去,杨八路就对我说:“怎么是你,大家都认识的,大家都是兄弟”讲完后,我就往附近看,看到黄虎、刘健、张健已经跟对方打了起来,我看到他们打了起来,我看到刘健手里拿着一把卡子刀准备杀对方一个穿白色衣服的男子,我就过去抱住这个穿白衣服的男子,不准刘健杀他,我就对刘健说:“都是兄弟,不要动!”当时刘健就没有杀他,同时,我也去拉住其他人,我看到黄虎手里也拿着一把刀,当时杨八路站在旁边打电话,黄虎就过来就问杨八路是否打电话喊人,杨八路说不是,我就过去跟黄虎说都是认识的,杨八路就跟我说他兄弟被杀到了,要送去医院,我就喊他和他兄弟上车,我就和杨八路扶着一个腿部被杀伤的男子上了我的车的后排,刘健也跟着上了车,我就开车直接往前走,准备去最近的骨伤科医院,开车到休闲广场桥的位置时,杨八路说去人民医院,我就从客车站绕贵烟线去人民医院,在建设路路口附近时,刘健和熊霞、熊洪莲就下车了,下车时,刘健说他们去找钱给杨八路的兄弟付医药费,然后我就一个人开车送杨八路及他受伤的兄弟到人民医院,开车到人民医院门口后,杨八路就扶着他的兄弟下车,我看到他的兄弟流血有点多,走路很困难,我就背着他到人民医院门诊部里面,并把他按医生的指示放在了抢救床上,医生就说喊通知病人家属,我就准备告诉杨八路喊他通知他兄弟的家属,我说我出去找钱来,杨八路不准我走,他说他身上没有钱,让我在这里看着,我说我身上也没有钱,我就跟医生说让他们先做手术救人,我去拿钱,我正准备走,杨八路就喊我留个电话号码,我就把我的电话号码告诉了杨八路,我告诉杨八路的电话号码是18084126276,然后我就一个人开车走了,我先开车到牟家大寨我朋友办酒的地方,我到时黄虎、刘健、张健、熊霞、熊洪莲、张瑜已经在那里了,刘健就问我对方受伤的情况,我说有点严重,医生说有两刀被杀到内脏了,他们听后有点害怕,我说先找个地方躲起来,也没有讲去哪里,然后黄虎、刘健、张健、熊霞、熊洪莲、张瑜就上了我的车,我就开车先往郎岱方向,然后从郎岱上了水黄路,一直开车到水城,大概次日凌晨0时左右我们到了水城,到了水城后,当时有些困,我就停车在路边,大家就在车上睡了一晚上,睡到早上六点钟,我们先开车到火车站将车停在停车场,然后我就把车钥匙拿给在火车站附近德克士上班的朋友毕婷婷,我告诉她我先把我的车钥匙拿给她,会有人来开的,我们就在火车附近的一个小旅社开了一个双从间,我们在房间里休息了两三个小时以后,我们又一起走路到客车站,黄虎说我们去安顺去,他朋友在那里,我们就买了七张去安顺的汽车票,因为我们家里面的人一直打电话来,都喊我们自首,我们犹豫后,下午就把车票退了,我们就在客车站附近的一家小旅社开了一个双人间,一个单人间住下,黄虎和刘健就出去买烟去了,因为口干,我就出门买水,在旅社门口附近遇到我五叔滕老五,我五叔就跟我说跑也跑不了,就喊我在那里等着,他就打电话给我父亲,过了一会儿我父亲也来了,我们才见到我父亲,打了个招呼,我就被你们刑侦大队抓住了,然后我就带着刑侦大队的民警到我们开的房间,当时只有熊霞、熊洪莲、张瑜在房间里,后来张健、黄虎和刘健也陆续被刑侦大队的民警抓进来了,后来我们就被带到这里了。我给张健、刘健、黄虎等人说去休闲广场看一看的意思是因为我女朋友熊霞霞的朋友张瑜打电话说被别人摸了,我喊他们去就是找对方打架的意思。我送去医院受伤的男子我没有看见是谁杀伤的,我们去的人我看见刘健和黄虎拿得有刀,对方的人我没有看见有人拿刀,这个男子肯定就是刘健或者黄虎杀的。我送去医院的男子我不认识他,当时心里很急,我只记得受伤的男子穿一件黑色的衣服,其他的记不起来了。我把刘健、黄虎、张健等 人载到水城是因为我们是去打架,最后杀伤人了,我到医院听到医生说被杀伤的人严重,我怕被抓住坐牢,就想到载他们往水城逃跑,逃避抓捕。我打架时开的车是我家的,是一辆银白色的吉利远景,车牌号是贵BQ8126,我就只开了这一辆车去打架,我们这边去休闲广场打架的人有我、黄虎、刘健、张健、熊霞、熊洪莲,打架的过程中熊霞霞和熊洪莲没有下车。打架的过程中我没有动手参与打架,一开始因为我跟杨八路认识,我就跟杨八路在旁边讲话,后来我看到他们打起来后,我就过去拉架。去之前刘健坐在副驾驶,我看到他的口袋里有把刀,我只知道刘健带了一把刀,我们去打架之前就说先去看一看,具体也没怎么商量。打架的过程中我看到刘健和黄虎的手里有刀,我没有看到对方的手里有刀,我听黄虎说他的刀是从对方的手里抢过来的。我不知道对方有几个人受伤,我没有看清楚我送到医院的那个小伙是谁杀伤的,我没有看到黄虎和刘健是否持刀伤对方。打架时黄虎手里拿一把黑色的卡子刀,刀身有十厘米左右长,两厘米左右宽,单刃,刘健手里也是一把卡子刀,刀柄是黑色的,刀身是七彩的,刀身有八厘米左右长,两厘米左右宽,单刃的。我们这边刘健的左手受伤的,有个伤口,是打架时造成的。一开始我看到对方有二十多人,但是打起来后只有七八个参与打架。案发后大家都说找个地方躲一躲的。刘健和黄虎的刀在经过水黄路时被黄虎在车上打开窗户丢在一个桥下了,丢刀的地方可能找不到了。打架当天晚上我穿的是一件黑色的T恤,上面有白色和红色的横条,裤子是一条黑色的牛仔裤,别人的我就不记得了,但是除了黄虎当晚把他的外衣脱下来丢了和张健当晚到达水城以后买了一件白色的外套以外其他人都没有换过衣服,穿的都是你们抓住我们时候的那一身衣服。我记得当晚你们抓住我们之后拍过照的,照片上的衣服就是我们穿的衣服。当晚在开车往水城逃亡的时候我们之中有人和小道德(名字好像是吴道德)取得了联系,具体是谁打通他的电话我不记得了,黄虎和刘健给我说黄虎在人民广场那里,让我开车去广场找他,到了以后我和黄虎、刘健都下车的,但是我隔得比较远,黄虎和刘健走得距离他比较近,就给他借钱,具体是怎么借钱的我不知道,好像是他借到四百块钱。借到钱以后我们当晚就休息了,第二天早上我和熊霞霞又到水城火车站对面的德克士找我姐毕婷婷借钱,我去了之后就只是给我姐说我需要用钱,让她借我一点钱,没有告诉她我们在六枝发生的事情,然后我姐借了我三百块钱。当天打完架后我开车回去牟家大寨和他们汇合之后,他们几个就过来围住问我受伤的人情况如何?我说有人点严重,大家七嘴八舌的,大家都害怕,具体谁说了什么我不记得了,反正最后大家就一致同意逃跑,我就开着我的车带着他们逃亡了。开始的时候我们都没有想好逃亡的方向,我们就是开着车到六郎公路上面走,后来想起来郎岱可以有路去水城,我们才从郎岱上水黄公路去水城。去的时候我不知道黄虎和刘健是要去打架,我也不知道他们身上有刀,到了广场以后我停下车,正好遇见我的一个朋友,叫杨八路,我在和杨八路讲话的时候就看见他们已经打起来了。

另有拘留证、逮捕证、同步录像视频等证据在案佐证。

关于被告人黄虎所提“是对方有错在先”的辩解及被告人黄虎、刘健的辩护人所提“被害方对引发本案存在一定过错”的辩护意见,经查,证人张瑜、熊霞霞等人的证言证实被告人黄虎等人与被害人杨虎等人发生口角后,被告人黄虎首先打了对方的人一耳光,之后双方发生抓打,被告人黄虎、刘健持刀将被害人黄龙、杨龙、杨虎杀伤,故对该辩解及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黄虎的辩护人所提“本案事实不清,黄虎没有直接接触死者黄龙,黄龙的死亡与黄虎无直接因果关系,不应对黄龙的死亡承担刑事责任”的辩护意见,经查,证人熊霞霞、熊洪莲等人的证言证实被告人黄虎、刘健持刀与被害人一方发生打斗,鉴定意见证实被告人黄虎的衣物上检出被害人黄龙、杨龙的血迹,该鉴定意见与被告人黄虎供述的其在打斗过程中持刀对被害人乱杀的事实相互印证,且本案系共同犯罪,各被告人均应对被害人的死亡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黄虎的辩护人所提“被告人黄虎的亲属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黄虎的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黄龙亲属,并取得被害人黄龙亲属的谅解,对此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关于被告人黄虎的辩护人所提“系初犯、偶犯”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但因本案是严重暴力犯罪,其系初犯、偶犯,但不能成为对其从轻处罚的理由,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刘健的辩护人所提“系未成年人犯罪”的辩护意见,经查,在案证据证实被告人刘健在案发时未满18周岁,系未成年人犯罪,对此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关于被告人刘健的辩护人所提“系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刘健持刀与被害人一方发生打斗,作用积极,系主犯之一,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刘健的辩护人所提“有积极救助伤者的行为”的辩护意见,经查,在案证据证实案发后被告人滕忠祥驾车送被害人杨龙到医院抢救,被告人刘健乘该车逃离现场,未对被害人杨龙实施任何施救行为,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虎、刘健因琐事与他人发生打斗,持刀将被害人黄龙、杨龙、杨虎杀伤,致被害人黄龙死亡、被害人杨龙重伤、被害人杨虎轻微伤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滕忠祥明知被告人黄虎、刘健持刀将他人杀伤仍为其逃匿提供帮助,构成窝藏罪且属情节严重。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黄虎、刘健均作用积极,均系主犯。被告人黄虎积极赔偿被害人黄龙亲属已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赔偿被害人杨龙部分经济损失,且认罪态度较好,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刘健作案时未满18周岁,系未成年人,其亲属已赔偿被害人黄龙、杨龙亲属部分经济损失,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滕忠祥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对其从轻处罚。

附带民事部分,被害人黄龙的死亡及杨龙、杨虎的受伤是由被告人黄虎、刘健造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明贵、朱仁琴、杨龙、杨虎的经济损失应由被告人黄虎、刘健予以赔偿;被告人滕忠祥不承担赔偿责任。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明贵、朱仁琴所提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的诉讼请求,因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本院不予支持;对其所提其他诉讼请求,因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本院酌情予以支持。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龙、杨虎所提精神抚慰金的诉讼请求,因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不予支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龙所提医疗费72661.77元的诉讼请求计算有误,经查,六枝特区人民医院发票证实其受伤后在六枝特区人民医院住院78天,本院对其住院期间在六枝特区人民医院支出的医疗费71160元,予以支持;对其所提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诉讼请求,本院酌情予以支持。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虎所诉请的医疗费3500元计算有误,经查,六枝特区人民医院的发票证实其受伤后到六枝特区人民医院医治支付医疗费1101.4元,本院予以支持;对其所提其他诉求,本院酌情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三百一十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被告人刘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30日起至2024年11月29日止。)

三、被告人滕忠祥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30日起至2017年11月29日止。)

四、用于作案的贵BQ8126银白色夏利牌轿车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交国库。

五、由被告人黄虎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仁琴、黄明贵经济损失50000元(已支付),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龙经济损失55000元(含已支付的200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虎经济损失1200元;由被告人刘健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5000元(已支付),由被告人刘健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龙经济损失37000元(含已支付的100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虎经济损失800元。(上述款项共计159000元,未支付64000元,由被告人黄虎、刘健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支付。)

六、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仁琴、黄明贵、杨龙、杨虎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瞿继红

代理审判员  罗 光

代理审判员  陶梦龙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周启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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