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周林故意杀人罪一案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文 /
2016-08-31 00:28
公诉机关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小花,女,1963年10月8日生,彝族,贵州省盘县人,文盲,农民,住盘县红果镇挪湾村八组。系被害人黄正平之姐。

被告人高周林,男,1959年7月13日出生,彝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县,住贵州省盘县红果镇挪湾村八组,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3年9月12日被刑事拘留, 2013年12月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盘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熊瑾、黄倩茜,系贵州忠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以六盘水检公一刑诉(2014)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周林犯故意杀人罪,于2014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小花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6月27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合并审理。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丹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小花、被告人高周林及其辩护人熊瑾、黄倩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3年9月11日18时许,被害人黄正平酒醉后走到被告人高周林家门口,之后黄正平又进入被告人高周林家屋里,被告人高周林嫌黄正平说话啰嗦,用平时杵着走路的木棒往黄正平额头上打了一棒,黄正平被打倒在地,高周林又继续用木棒殴打黄正平,木棒被打断后,高周林又拿起自己门前的铁锹朝黄正平的身上乱砍,致被害人黄正平当场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黄正平系被他人持钝器伤及右面部致多处损伤死亡。

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物证:木棒、洋铲;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证人陈高中、徐玉典、陈左花、高春芹、黄小花、龙彩花、高吉能、杨大伟的证言;被告人高周林的供述及辩解;鉴定意见:公(盘)鉴(尸)字[2013]000607号鉴定文书、(六)公(司)鉴(法物)字[2014]081号鉴定文书、(黔)省二医法医精神鉴定中心[2013]法精鉴字第253号法医精神病鉴定意见书;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审讯光碟。并认为被告人高周林因琐事随意使用暴力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小花起诉要求被告人高周林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交通费共计人民币171,680.00元,并提供了身份证明。

庭审中,被告人高周林对起诉指控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1、被告人高周林认罪态度较好;2、被告人高周林系初犯偶犯。

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11日18时许,被害人黄正平酒醉后走到被告人高周林家门口,之后黄正平又进入被告人高周林家屋里,被告人高周林嫌黄正平说话啰嗦,用平时杵着走路的木棒往黄正平额头上打了一棒,黄正平被打倒在地,高周林又继续用木棒殴打黄正平,木棒被打断后,高周林又拿起自己门前的铁锹朝黄正平的身上乱砍,致被害人黄正平当场死亡。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黄正平系被他人持钝器伤及右面部致多处损伤死亡。

另查明,被告人高周林的犯罪行为确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案发后被告人高周林于2013年9月11日在红果椰湾村路上抓获。被告人高周林已赔偿被害人家属21,600.00元。

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出示、质证、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证实:2013年9月11日18时42分,盘县红果派出所接挪湾村小寨的陈金花报称:“红果镇挪湾村小寨有人被打倒在地上,可能已经死了。”红果所接警后,迅速组织民警黄江、彭泽丕出警,同事向盘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汇报了该情况,我对接到报案情况口,立即组织侦技人员赶赴现场,开展调查走访工作。经查,2013年9月11日18时许,黄正平(男,汉族,1977年12月6日出生,住盘县红果镇挪湾村八组,身份证号码:520202197712063032)喝醉酒来到高周林(男,彝族,1959年7月13日出生,住盘县红果镇挪湾村八组,身份证号码:520202195907133214)家门口乱骂,后来黄真平就进高周林家屋里,过了大约两分钟,黄正平从高周林家跑出来,跑出门口,就被高周林用木棒往头上打了一下,黄正平就被打倒在地,高周林用木棒及铁锹继续击打黄正平的头部,致使黄正平死亡。盘县公安局于2013年9月12日立案侦查。

2、抓获经过证实:2013年9月11日18时48分,红果派出所一网络接所值班室电话,指令说红果镇挪湾村小寨有人被砍伤,现躺在地上不知死活,接指令后,平台民警及时赶到现场,车行至红果镇包谷山煤矿时,打电话询问报警人,报警人讲,人已经死了,并讲打人的人头带一个白色的烂帽子,手提一根木棒。正与报警人通话时,发现报警人描述的那名嫌疑人在路上,并将其控制押往现场,被害人黄正平已死,经报案人对所控制人员高周林进行辨认,正是行凶之人后,将高周林带至红果派出所交与值班人员。

3、盘县看守所的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高周林于2013年9月12日被刑事拘留,该在押人员到26室后,不讲话,后经管教干部做工作,能整理自己的行李,能参与打扫室内卫生,但平时不和同室的在押人员交流沟通,少言寡语,反应迟钝。

4、民事调解协议和收条证实:案发后,被告人高周林之子高兴能、高吉能与被害人黄正平之姐黄小花、姐夫阳珠林达成民事调解协议,即被害人黄正平安埋等所有事项由黄小花办理;被告人方支付安葬补偿费21,600.00元,该款已实际支付;今后相关民事赔偿以法院判决为准。

5、提取痕迹、物品及提取笔录证实:尸体西侧高周林家院窝内南侧地上,实物提取洋铲一把;木棒上棉签提取血迹一份;洋铲上,棉签提取血迹一份;尸体西北侧4.3米高周林家院窝内地上实物提取木棒一根。以上痕迹及物品由提取人杨朝锐、蒋若飞提取。

6、六盘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六)公(司)鉴(法物)字[2014]081号鉴定文书证实:1)送检的标记为“洋铲上血迹”的棉签上检出人血,经15个STR分型未排除黄正平,支持该人血为黄正平所留,不支持为其他随机个体所留;2)送检的标记为“洋铲上接触DNA”、“长52厘米木棒上接触DNA”、 “长109厘米木棒上接触DNA”的棉签上未验出DNA分型;3)送检的标记为“长52里面木棒上血迹”的棉签上检出人血,并检出两人或两人以上混合基因型,在D8S1179等15个基因座上,高周林、黄正平的基因型可从该混合基因型中找到来源。

7、贵州省人民政府指定精神病医学鉴定医院、贵州省第二人民医院法医精神病鉴定中心(黔)省二医法医精神病鉴定中心[2013]法精鉴字第253号法医精神病鉴定意见书证实:被鉴定人高周林意识清晰,接触好,对杀人一事供认不讳,未引出精神病性认知,情感、意志行为与现实环境协调一致,智力正常。符合《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三版)》第92.1项“无精神病”诊断标准;精神疾病诊断:作案时无精神病。鉴定意见:依照《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指南》(司法鉴定技术规范SF/ZJD104002-2011),被鉴定人高周林2013年9月11日作案时意识清晰,其实质性辨认能力及行为自控能力存在。评定被鉴定人高周林为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8、盘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公(盘)鉴(尸)字[2013]000607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报告证实:被害人黄正平的尸体位于盘县红果镇挪湾村八组高周林家门口地上,仰卧位,头西脚东。男尸一具,尸长158cm,顶部发长5cm,发育正常,营养中等。尸斑位于尸体背侧未受压处,淡红色,指压褪色。尸僵存在于下颌关节,尸僵强度弱。第一次尸温34℃时,第二次尸温33℃,右眉弓上方见3×0.5cm创,右面部塌陷、变形,左眼内侧至右面部见13×5厘米创,下颌见3×0.6cm创,左下肢见3×0.5厘米创,右颧骨、鼻骨、上下颌骨开放性粉碎性骨折。以上创缘不整,表皮剥脱及下皮出血,创腔内有组织间桥。检验意见:死者黄正平系被他人持钝器伤及右面部致多处损伤死亡。

9、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2013年9月11日,犯罪嫌疑人高周林指认其于2013年9月11日在红果镇挪湾村作案时所使用的木棒。2014年1月6日15时40分至16时10分,犯罪嫌疑人高周林在盘县红果镇挪湾村八组高周林家门口,指认案发现场称:是我一个人在这里用木棒和洋铲将我们村的黄正平打死了,具体时间我不清楚了。

10、户籍证明及死者土葬证明证实:被告人高周林及被害人黄正平的身份情况。被害人黄正平于2013年9月11日因他杀死亡,于2014年1月13日注销户口。后于2013年9月17日被其家人安葬于红果镇挪湾村龙脖子自己家的土地里。

11、证人陈高中的证言证实:我是高周林关押的看守所26号室的室友,我们在一个室里已经有一个月了,听他说是因为他杀了人被关押进看守所的,他话不多,很少与人交流,可能是因为他是彝族,他也不会主动和别人交流,表现还算正常,也能生活自理,安排给他做的事情,只是速度慢点,但也还能做完,我只听让说过他有几个儿子,他杀着人的时候是用拐棍打的,其他的我就不清楚了。

12、证人徐玉典的证言证实:我是高周林关押的看守所26号室的室友,我们在一个室里已经有一个月了,刚开始听说他是因为打架进来的,后来才听说是打死人了就被关进来的,他平时基本上不讲话,从不与他人沟通,一天最多讲五、六句话,他反应比较慢,学东西很笨,但不会疯疯癫癫,也不自言自语,他不会与同室的人发生矛盾,大部分时间就喜欢一个人发呆,听他说过他有几个儿子在煤矿上班,生活能自理的,很正常。

13、证人陈左花的证言证实:2013年9月11日18时23分,我接到杨彩花的电话说:“你快来高周林家,高周林把黄正平打了睡在地上,看着好像快要不行了,你快来。”我就叫高周林家儿子高吉能快回家,说他父亲把黄正平打睡着了,你快回家看看,他就回家了,我把事情安排好就叫了一个摩托车去高周林家。到以后看到周围都是寨上的人,黄正平躺在高周林家门前,右边眼睛部位全部都很鼓,满头都是红色,手脚都在乱动,还有点声音,但听不清在说什么。因为我有点怕,所以也没有仔细地看。我就叫他们把现场维护好,我就走了离高周林家50米处打电话报警了。等我打电话报警回来,黄正平就不动了,警察去后,发现黄正平已经死了。打架时我没有在,去后高春芹和我说是因为黄正平喝酒醉后,就在高周林家门口乱骂,后来黄正平就近高周林家屋里,过了大约两分钟,看到黄正平跑出门来,高周林在后面追,黄正平刚跑到门口,就被高周林用平时拿着的一根棍棒往头上打了一下,高春芹说二叔打不得,高周林就准备提起棍棒朝高春芹走来,高春芹就吓了把自家的门关上了,好像又有人说过是用铁锹打的,当时人太多,具体是谁说的也没有记清,我看到高周林平时拿着的木棒和铁锹上都有血。高周林和黄正平以往没有什么矛盾,只是黄正平平时喜欢喝酒,经常喝醉后就在寨上乱骂人,但也不指明骂谁。高周林平时和人不怎么说话,和任何人都不交流,以前用米绑在身上跳,很迷信,以前他也打过两次人,一次是2013年1月份左右,因为高周林的亲兄弟高双成家搬家,阳珠林在高双成家喝酒醉了,不知为什么原因,高周林就打了阳珠林一棍,阳珠林说高周林是个老神经病,自己医好算了;另外一次是2013年7月份左右,有一个供电局的去查电表,也被他打过,后来也因为说他是神经病,就没有追究。本来是说把高周林送到精神病医院,但高周林家大儿子高吉能说送到精神医院可怜得很,就没有送。我们都以为他是神经病,但一直也没有去医院检查过。黄正平是在挪湾村煤矿上班,只是平时喜欢喝点酒,不喝酒平时看上去很正常,也是个老好人,喝了酒后就喜欢乱骂人。

14、证人高春芹的证言证实:2013年9月11日下午6时许,我正在家,当时我在家门坐起,附近这儿家人都没有在家,就看见我们寨子上的黄正平一副喝醉的样子,骂骂咧咧的从这边朝我二叔(高周林)家方向走过去,因为黄正平这个人平时就是这种经常喝醉酒走到哪骂到哪的人,他也不是针对某一个人骂,就是没有目的乱骂,后来我看见黄正平一路骂起走进我二叔的家里面,我也没有在意,就朝房子下面走下去找我妈,大约一两分钟的时间,我就是走回来,回到我家门口后,就看见我二叔高周林拿了一根一米左右,七、八公分粗的木棒,在我二叔家门口朝黄正平身上乱打,当时黄正平还是站起的,我听见黄正平喊:“二叔,你别打,我是正平”,但是我二叔没有反应,一边骂一边打,具体打在哪里没有看清楚,后来黄正平被打了睡在地上,我站在我家门口喊:“二叔,别打了”,我一直喊,但是他一直在打黄正平,不理我,后来黄正平被打了睡在地上后,我二叔抬起头看了我一眼,我看他一副欲冲过来的样子,我吓得就朝我姐高春芹家方向跑,后来的事我就不知道了。在途中遇见同寨上的杨彩花,她问我怎么了,我跟她说了我二叔的事后,她朝我二叔家那边看了看,她也不敢过去,我就去我姐家,到了我姐家,我把情况跟我姐说了后(大约十分钟左右),我就和我姐一起回来,回到我家门口,我看我二叔家门口,只有黄正平睡在地上,我二叔已经不在了(我二叔几年前就有精神病了,曾经还带去看过病,我二叔只要一发火,他的情绪就会变得非常狂躁,行为举止,会变得很异常)。我和我姐也不敢过去,就一直在家没有出去过,一直到公安局的人来。

15、证人黄小花的证言证实:2013年9月11日下午6点过的时候,我从我家出来,看见我家屋边站着好多人,都围在那里看,我就走起过去看,我走到高周林家门口的时候,看到我兄弟黄正平躺在高周林家门口的院子里,他的脸上全是血,身体下面地上也是很多血,他在地上抽动了两下就不会动了,我听在旁边的高春芹说,我兄弟黄正平是高周林打死的,但当时高周林已经不在了,后来他又被我们村上的人找回来送到派出所去了。现在停放在红果镇挪湾村八组高周林家门口的那具尸体就是我唯一的兄弟黄正平,我们村里面已经出面协调,目前是由高周林的几个儿子拿出21,600.00元来,先将黄正平安葬,把后事先处理了,我也同意这个安排。

16、证人高吉能的证言证实:2013年9月11日下午,我父亲高周林和黄正平发生冲突的时候我不在场,我去修摩托车了,回到家才知道我父亲将黄正平打死的事情。我父亲和黄正平平时没有什么矛盾,我父亲平时里不会乱打人,除非是那个惹着他了,他才会去打,我父亲的日常生活基本上还是能自理的。他平时话不多,只要其他人不和他说话,他可以一天到晚都不说话,酒也不怎么喝,平日里都习惯杵木棒走路,也不会无缘无故的打人,除非是惹着他了,比如说骂他之类的。我认为我父亲患有精神病,因为他平时打我们兄弟几个,还有我大伯他都会拿棒棒来打,但是我父亲没有因精神疾病送往医院治疗过。

17、证人高兴能的证言证实:我父亲名叫高周林,属猪,现年53岁,家是住在贵州省盘县红果镇挪湾村八组,具体事情经过我不清楚,事发那天我没有在家,是事后我才听隔壁邻居说的,听说是因为死者黄正平喝酒醉跑到我家里面去闹,结果被我父亲用木棒打死了,但是我父亲平时精神上就有问题,也不爱说话,性格比较内向,有时候家里面人多了,他就不会待在家里面,平时跟我们在一起几天,他都不会跟我们说一句话。除非是我们跟他说话,他会答应,不然他都很少讲话。还有些时候会无缘无故打人,有一次,他叫朋友来玩,朋友来晚几分钟,我父亲就会无缘无故一句话不讲出手打人家,而且出手很重,当时他提起木棒打,我去劝他,连我都会被打。有些时候他会无缘无故发脾气,除非没有人跟他讲话,他也不会,只要有人跟他说话,他就会无缘无故发脾气,连我们几兄弟都会被打。去年都还不会打人,从今年开始就会打人的。我们也没有带他去医院治疗过,平时我们兄弟三人长期都在外上班,也没有时间带去医院治疗,我也没有听说过我们家族有类似的病例,他生活是能自理的,他自己肚子饿了,他自己回去做吃的,但是很少,他的衣服也是我们兄弟洗的,家务活也是我们三兄弟做的,他基本上什么都不做,就是在家里面一边抽旱烟,一边提起个木棒,这里站一会,那里站一会,他的旱烟都是我们几兄弟去买的,钱拿给他,他都不会去买。

18、证人高吉伍的证言证实:我和高周林住在一个寨上的,他平时就是痴痴呆呆的,经常待在家里不出来,不和别人交流,要是出门他就喜欢拿着一根木棒,用来当拐杖用,他的这种情况有十多年了,高周林是四兄妹,高周林的兄弟高周虎外出已经十多年没有回来了,高周林的父母30年前就去世了,高周林是20多岁结婚的,他媳妇是去年去世的,他有三个孩子,都在上班,高周林的家族里没有精神病患者,他平时不说话,自己吃没有吃饭也不知道。他没有劳动力,已经在家待了十多年了。去年他媳妇去世他就像不知道一样,我感觉他就像个小孩子一样,什么都不知道。他媳妇去年过逝,还有他媳妇医病花费了三、四万元钱,算是他们家的大事了,其他就没有什么重大变故。

19、证人杨大伟的证言证实:高周林平日里基本上不讲话,整天都待在家里,也不和其他人接触,精神有点异常,平时会乱打人,村上都有人被他打着,有一次供电局的来收电费,还被他打,他还打他儿子。大概在六七年以前得过一次重大疾病,后来慢慢就会打人了,常常拿着一根木棒在家门口走来走去,他们家族没有患精神病的人,他的几个儿子都很健康,也没有带他到医院接受治疗过。

20、现场勘查检验及照片证实:勘验检查情况:现场位于贵州省盘县红果镇挪湾村小寨八组高周林门前,现场北侧10米是红果至挪湾村小寨八组公路,东北侧20米是高吉安家,东侧20米是高吉伍家,东南侧10米是高吉西家,25米是高云龙家,100米是黄正平家,西侧5米是高小平家,南侧2米是高永鹏家,25米是高永志家;中心现场位于盘县红果镇挪湾村小寨八组高周林家门前,在盘县红果镇挪湾村小寨八组高周林家门前有一具男尸,死者叫黄正平(男,彝族,身份证号码:520202197712063032,住贵州省盘县红果镇挪湾村八组,盘县红果煤矿工人),头向东北,仰卧位,尸体东北侧有一摊长350厘米,宽30厘米的血泊,尸体西侧3.3米高周林家院窝内南侧有一把洋铲(长114厘米,实物提取),洋铲上铲子内有血迹(棉签提取,一根),尸体西北侧4.3米高周林家院窝内地上有一街长52里面、直径4.5厘米的木棒(实物提取),该木棒上有血迹(棉签提取,一根);现场提取一把长114里面的洋铲和洋铲上的血迹(棉签提取,一根),一节长52厘米、直径4.5里面的木棒和木棒上血迹。

21、被告人高周林的供述:昨天(2013年9月11日),我早上吃饭的时候喝了两口酒,后来又喝了两口酒,没有醉,大概下午三几点的时候,我从我家楼上看电视下去上厕所,走到门口的时候遇到黄正平,他看到我就叫我一声“二爷”,我就答应他,我和黄正平平时没有矛盾,是一个村的,我对他说:“你回去了”,黄正平平常啰嗦的很,我怕他啰嗦就叫他回去,他往他家那边走起去,我就回到家坐着,黄正平走了没有好远(过了一分钟左右),又跑到我家门口,又在那里啰哩啰嗦的,我看见他,我就肚子麻了(很生气的意思),他啰嗦的很,我就拿起我平时杵着走路的那根木棒打他,打他的脖子那点,他着我打了睡在地上,我拿木棒打了四、五棒,木棒着打断了,我当时气还没有消,所以我就又去拿起我家门口的洋铲来往他的身上砍了好几下,(大概是拿洋铲砍了他胸部两三下),然后我把洋铲仍在地上就沿着我家过边点的公路走起下去了。我从挪湾上来就被人发现了,后来就到公安机关来了。我们家族当中只有我随时都是疯疯癫癫的,也没有到医院去医过,医也医不到。

另有拘留证、逮捕证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周林因嫌被告人黄正平酒后到其家啰嗦,继而用木棒打击被害人黄正平的额头将其打倒,并用木棒继续殴打黄正平直至将木棒打断,后被告人高周林又拿起自己门前的铁锹朝被害人黄正平的身上乱砍致其当场死亡,其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案发后,被告人高周林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从轻处罚。因被告人高周林的犯罪行为确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小花造成一定经济损失,依法应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小花起诉的死亡赔偿金因不属于附带民事诉讼受案范围,本院不予支持,其经济损失由于未能提供证据,酌情支持40,000.00元。根据被告人高周林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高周林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由被告人高周林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小花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0,000.00元(含已支付的21,600.00元)。

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小花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作案工具木棒一根、铁锹一把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肖韵律

代理审判员  瞿继红

代理审判员  罗 光

二O一四年七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黄 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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