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立伍故意杀人罪一案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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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8-31 00:29
公诉机关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欧顺琴,女,1965年3月17日生,汉族,贵州省盘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贵州省盘县羊场乡上午村后山组11号,系被害人代君才妻子。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代德勇,男,1977年8月25日生,,汉族,贵州省盘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址同上,系被害人代君才长子。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成敏,女,1981年5月1日生,汉族,贵州省盘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址同上,系被害人代君才之女。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代厚,女,1986年11月17日生,汉族,贵州省盘县人,高中文化,农民,住址同上,系被害人代君才之女。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代猛,男,1988年6月15日生,汉族,贵州省盘县人,大学文化,公司职工,住山东省青岛市四方区郑州路53号甲,系被害人代君才之子。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代成果,男,1989年11月10日生,汉族,贵州省盘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贵州省盘县羊场乡上午村后山组11号,系被害人代君才之子。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代红艳,女,1991年6月8日生,汉族,贵州省盘县人,大学文化,学生,住址同上,系被害人代君才之女。

诉讼代理人王剑青,系贵州屯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段盘敏,女,1974年6月6日生,白族,贵州省盘县人,文盲,农民,住贵州省盘县羊场乡上午村后山组12号,系被害人代君华之妻。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代森林,男,1996年2月16日生,白族,贵州省盘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址同上,系被害人代君华长子。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代永林,男,2001年12月15日生,白族,贵州省盘县人,初中文化,学生,住址同上,被害人代君华次子。

被告人沈立伍,小名小伍(小伍伍),男,1972年12月24日生,汉族,贵州省盘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贵州省盘县羊场乡上午村田坝组50号。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14年9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盘县看守所。

辩护人吴安煌,系云南国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张家浩,系贵州忠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以六盘水检公一刑诉[2015]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立伍犯故意杀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欧顺琴、代德勇、杨成敏、代厚、代猛、代成果、代红艳、段盘敏、代森林、代永林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5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合并审理。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付屹松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欧顺琴、代德勇、杨成敏、代厚、代猛、代成果、代红艳及其诉讼代理人王剑青,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段盘敏、代森林、代永林,被告人沈立伍及其辩护人吴安煌、张家浩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4年7月4日19时许,被告人沈立伍在盘县羊场乡上午村后山组江文方家开的小卖店门口与被害人代君华(男,殁年44岁)、代君才(男,殁年57岁)发生争吵并抓打,抓打过程中,沈立伍拿出跳刀对代君华、代君才一阵乱杀后逃离现场,致代君华当场死亡、代君才因抢救无效死亡。

法医鉴定意见:死者代君才系被他人持锐器刺杀左胸部致左肺损伤死亡。死者代君华系被他人持锐器刺杀左胸部致心脏损伤死亡。

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户籍证明、户口注销证明、到案说明,证人江贵、江文方、刘美桃等人证言,被告人沈立伍的供述与辩解,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生物物证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并据此指控被告人沈立伍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欧顺琴、代德勇、杨成敏、代厚、代猛、代成果、代红艳诉请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慰问金共计人民币179,400.00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段盘敏、代森林、代永林诉请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未成年人抚养费、精神损害慰问金共计人民币203,100.90元。其提供了户籍证明、交通费发票。

被告人沈立伍庭审中对起诉指控无异议,其辩称“被害人代君才、代君华追打自己,有过错;自己系酒后杀人。”的辩解意见。

被告人沈立伍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沈立伍系间接故意杀人;被害人代君才、代君华有重大过错;被告人沈立伍系初犯,主观恶性小。”的辩护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4日19时许,被告人沈立伍在盘县羊场乡上午村后山组江文方家开的小卖店门口与被害人代君华(殁年44岁)、代君才(殁年57岁)发生争吵并抓打,抓打过程中,沈立伍拿出跳刀对代君华、代君才一阵乱杀后逃离现场,致代君华当场死亡、代君才因抢救无效死亡。

法医鉴定意见:死者代君才系被他人持锐器刺杀左胸部致左肺损伤死亡。死者代君华系被他人持锐器刺杀左胸部致心脏损伤死亡。

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并经当庭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破案报告、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侦破证明、抓获经过证实,2014年7月4日19时26分24秒,盘县公安局指挥中心接报警人江维跃报警称:在盘县羊场乡上午村后山组发生打架,有人被杀伤,请出警。盘县羊场派出所民警接局110指令后立即赶到现场,经初查:2014年7月4日19时许,沈立伍与代君华、代君才在江文方家开的小卖部门口发生口角争吵,沈立伍将代君华、代君才杀伤在盘县羊场乡上午村后山组英柏公路上,代君华当场死亡,代君才被送往羊场乡卫生院抢救无效死亡。该局于同日立案侦查。该案发生后,侦查人员在现场走访调查,询问证人,获知贵州省盘县羊场乡上午村田坝组的沈立伍有重大作案嫌疑,沈立伍案发后逃离现场。2014年7月5日,被告人沈立伍被登记为网上在逃人员,后盘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在河南省新乡市平原分局案件侦查大队的大力协助下,于2014年9月12日15时30分,在河南省新乡市郑新黄河公路大桥将沈立伍抓获,经审讯,被告人沈立伍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至此,该案告破。

2、户籍证明、户口注销证明、火化证明证实,被告人沈立伍,被害人代君华、代君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欧顺琴、段盘敏等人的身份情况,被告人沈立伍案发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被害人代君才因他杀于2014年7月4日死亡,其尸体于2014年7月8日火化,2014年7月18日安葬于盘县羊场乡上午村小冲头二级路边陈开苍家地里,其户口于2014年7月25日被注销。被害人代君华因他杀于2014年7月4日死亡,其尸体于2014年7月12日安葬于盘县羊场乡上午村后山组白泥沟江文方家地里,其户口于2014年7月25日被注销。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欧顺琴、段盘敏等人与被害人代君才、代君华的关系。

3、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2014年9月26日,被告人沈立伍对购买作案工具“跳刀”的现场、位于贵州省盘县羊场乡上午村后山组江文方家小卖部门前故意杀人作案现场、作案过程中与代君华、代君才等人打“拱猪”喝酒的地方、与代君华发生争吵揪扯的地方、用刀杀着代君华的地方、用刀杀着代君才的地方、案发后丢弃作案时穿的一只鞋的地方、案发后回家拿钱、穿鞋的地方、逃跑路线及丢作案工具跳刀的地方,侦查人员经被告人沈立伍辨认确认后予以拍照固定。辨认人江贵从16张不同男性免冠照片中辨认出8号男子就是2014年7月4日19时许在盘县羊场乡上午村后山组江文方家开的小卖部门口的公路上将代君才、代君华杀死的沈立伍;辨认人刘美桃从16张不同男性免冠照片中辨认出3号男子就是2014年7月4日19时许在盘县羊场乡上午村后山组江文方家开的小卖部门口的公路上将代君才、代君华杀死的沈立伍;辨认人江文方从16张不同男性免冠照片中辨认出14号男子就是2014年7月4日19时左右在盘县羊场乡上午村后山组自家门前的公路上将代君才、代君华杀死的沈立伍;辨认人欧顺琴辨认9双不同拖鞋,指出没有其丈夫代君才所穿拖鞋;辨认人沈立伍从9只不同皮鞋中辨认出6号棕黄色男士左脚皮鞋,就是其杀着代君才、代君华时所穿的皮鞋,当时遗留在案发现场。

4、提取笔录及照片证实,2014年7月8日,民警在见证人刘鹏的见证下在尸体解剖室依法提取被害人代君华被杀死时所穿一件白色条纹长袖衬衫、一件灰色背心、一双蓝色运动鞋、一根黑色皮带、一个有“五角星图案”的皮带扣、一件黑色西装上衣、一条黑灰色的西裤送检;提取被害人代君才被杀死时所穿一条蓝色牛仔裤、一件白色带横条纹的短袖T恤、一根有“正宗皮带”字样的黑色皮带送检;同日提取段盘敏、欧顺琴、代森林、代永林、杨成敏、代猛血样送检;2014年9月14日,侦查人员依法提取被告人沈立伍血样送检,同时依法提取被告人沈立伍随身携带的四张身份证作为物证使用。

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证实,现场位于贵州省盘县羊场乡上午村后山组英柏公路上。中心现场位于刘美桃家房子东侧27m位置处英柏公路南侧的岔路口位置处地上系面积0.55×0.2m地上1号血迹(棉签提取,2根),该血迹呈擦划状和滴落状;地上1号血迹北侧1.4m位置处英柏公路地上系面积3.8m×0.01m地上2号血迹(棉签提取,2根),该血迹与英柏公路呈45度夹角,血迹系弧形线状滴落血迹;地上2号血迹西北侧1.45m位置处英柏公路地上系面积4.2m×0.01m地上3号血迹(棉签提取,2根),该血迹与英柏公路呈30度夹角,血迹系弧形线状滴落血迹;地上3号血迹西北侧1.02m位置处英柏公路地上系面积0.03m×0.04m、0.02m×0.03m地上4号血迹(棉签提取,2根),该血迹系点状滴落血迹;地上4号血迹西北侧2.02m位置处英柏公路地上系面积0.04m×0.06m地上5号血迹(棉签提取,2根),该血迹系点状滴落血迹;地上5号血迹南侧1.44m位置处英柏公路地上系面积0.79m×0.45m地上6号血迹(棉签提取,2根),该血迹系点状滴落血迹;地上6号血迹东南侧0.1m位置处英柏公路地上系少量灌木(实物提取),该少量灌木末端均系不规则折断状;地上6号血迹西侧0.7m位置处英柏公路地上系面积0.025m×0.045m地上7号血迹(棉签提取,2根),该血迹系点状滴落血迹;地上7号血迹西侧0.46m位置处英柏公路地上系面积0.03m×0.04m地上8号血迹(棉签提取,2根),该血迹系点状滴落血迹;地上8号血迹西侧0.6m位置处英柏公路地上系面积0.035m×0.035m地上9号血迹,该血迹系点状滴落血迹;地上9号血迹西侧14.15m位置处英柏公路地上系一尸体,该尸体头朝东南方向呈仰卧状,尸体上方盖有红布,下垫着白布;该尸体东侧3.93m位置处英柏公路地上系面积0.26m×0.1m地上10号血迹(棉签提取,2根),该血迹系点状滴落血迹;地上10号血迹西侧1.2m位置处英柏公路地上系面积0.27m×0.18m地上11号血迹(棉签提取,2根),该血迹系点状滴落血迹;在尸体东北侧30度0.25m位置处地上系1号血鞋印(棉签提取血鞋印血迹,2根),该血鞋印全长0.24m,鞋印特征不清;尸体东北侧70度1.55m位置处地上系磨砂贵烟烟盒(实物提取)一个;尸体东北侧30度1m位置处地上系2号血鞋印(棉签提取血鞋印血迹,2根),该血鞋印全长0.24m,鞋印特征不清;尸体东北侧45度0.8m位置处地上系3号血鞋印(棉签提取血鞋印血迹,2根),该血鞋印全长0.24m,鞋印特征不清;尸体东北侧紧靠尸体右手位置处地上系面积0.7m×0.23m地上12号血迹(棉签提取,2根),该血迹系地上流淌血迹;尸体东侧1.2m位置处地上系面积0.9m×0.4m地上13号血迹(棉签提取,2根),该血迹系点状滴落血迹;尸体东侧0.8m位置处地上系面积0.67m×0.16m地上14号血迹(棉签提取,2根),该血迹系点状滴落血迹;紧靠尸体西南侧地上系面积0.88m×0.45m地上血迹(棉签提取,2根),该血迹系地上擦划血迹;尸体南侧1.26m位置处地上系面积0.31m×0.22m地上15号血迹(棉签提取,2根),该血迹系点状滴落血迹;尸体西南侧1.22m位置处地上系面积1.28m×0.66m地上16号血迹(棉签提取,2根),该血迹系点状滴落血迹;16号血迹西侧0.02m位置处地上系面积1.45m×0.94m、0.13m×0.19m地上17号血迹,该血迹系地上滴落血迹;尸体西侧2.9m位置处地上系一灰色右脚拖鞋(实物提取),该拖鞋系灰色塑料拖鞋,鞋尖朝西,在拖鞋前端有“Lajialu”字样,该拖鞋全长0.28m,拖鞋鞋尖上有血迹(棉签提取,2根);灰色右脚拖鞋西侧0.4m位置处地上系一棕色男士左脚皮鞋,皮鞋系“SPYROS”牌皮鞋,该皮鞋鞋尖朝南,鞋全长26cm,皮鞋鞋尖上系点状血迹(棉签提取,2根);在地上17号血迹南侧0.58m位置处地上系面积0.18m×0.44m地上18号血迹(棉签提取,2根),该血迹系地上滴落血迹;地上18号血迹西南侧1m位置处地上系面积1.2m×0.4m地上19号血迹(棉签提取,2根),该血迹系地上滴落血迹;地上19号血迹西侧0.4m位置处地上系面积2.7m×0.7m地上20号血迹该血迹系散状分布点点状滴落血迹;尸体西南侧5.6m位置处地上系面积0.56m×0.3m尸体西南侧地上血迹(棉签提取,2根),该血迹系地上滴落血迹;尸体南侧4.2m位置处系刘美桃家院坝,在尸体西南侧7.8m,距刘美桃家门前院坝北侧0.06m位置处地上系面积0.01m×0.015m刘美桃家房子北侧公路上1号血迹(棉签提取,2根),该血迹系地上滴落血迹,该血迹系地上点状滴落血迹;刘美桃家房子北侧公路上1号血迹东北侧0.12m位置处地上系面积0.01m×0.015m刘美桃家房子北侧公路上1号血迹(棉签提取,2根),该血迹系地上点状滴落血迹;刘美桃家房子北侧院坝地面系水泥地面,在刘美桃家房子北侧3m,距刘美桃家院坝西侧端3.9m位置处地上可疑斑(棉签提取,8根)。刘美桃家门前院坝东侧系英柏公路南侧路基,在刘美桃家门前院坝东侧7.3m位置处的路基水泥面上系面积0.33m×0.42m路基上血迹--地上21号血迹(棉签提取,2根),该血迹系点状滴落血迹;该路基与英柏公路路面成45度角,其中路基水泥面坡长1.2m,路基南侧系灌木,灌木一直延伸至英柏公路南侧通往江文才家房子的小道,该灌木坡长4.2m。在紧靠路基上血迹南侧端的灌木中系一灰色左脚拖鞋(实物提取),该拖鞋系灰色塑料拖鞋,鞋尖朝西,在拖鞋前端有“Lajialu”字样,该拖鞋全长0.28m,拖鞋上系血迹(棉签提取,2根);在路基上血迹南侧4.2m位置小道路面上系地上沾血灌木(棉签提取灌木上血迹,2根);在沾血北侧1.4m的灌木坡上系一灌木中泥土蹬踏痕(直接照相)。

盘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盘)公(法)鉴(尸)字[2014]1553号、1556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实,被检验人代君才尸体现场位于盘县羊场乡上午村后山组(英—柏)公路上,仰卧位,头西北脚东南。左眼角外侧见0.9×0.8cm创,表皮脱落;左腋前线第五肋间见2.6×1.2cm创,创道向内,深达胸腔;左肋弓处见3.0×1.0cm创,创道斜向上,深达胸腔,二创缘整齐,无表皮剥脱及皮下出血,创壁光滑,创腔内无组织间桥。左背部肩胛下角线第六七肋间见3.2×0.8cm创,创道斜向内,深达脊柱,探查未进入胸腔,该创无表皮剥落、皮下出血,创缘整齐,创壁光滑,创腔内无组织间桥。右下背部见1.7cm、2.0cm、6.0cm擦伤。解剖检验:切开胸腹部,左胸壁腋前线第五六肋间见4.0×1.0cm创,第六肋骨离断;左胸壁肋弓处见4.0×1.5cm创,左肋弓处肋软骨离断。左侧胸腔积血约2000ml。左肺萎缩塌陷,左肺、中肺、下肺肺裂面见两创,中叶面创4.0×1.3cm,下叶面创3.4×0.8cm,两创深0.4cm。左肺下叶背侧见0.9cm创,该创深4.0cm。提取死者心血滤纸血样、左右手指甲擦拭拭子、部分胃壁备检。鉴定意见:死者代君才系被他人持锐器刺杀左胸部致左肺损伤死亡。

被检验人代君华尸体现场位于盘县羊场乡上午村后山组(英—柏)公路上,仰卧位,头东南脚西北。颈前部胸骨窝上方见1.7cm表皮剥落。胸骨柄左下缘见2.2×0.6cm创,左乳头内侧5cm处见3.0×1.0cm创,两创创道均斜向内,深达胸腔;左腋下见1.4×0.6cm创;右腋下见3.0×1.5cm创,右腋前线乳头外侧见3.1×1.5cm创,两创创道斜向外后,均未达胸腔;右肋弓处见1.1cm、1.6×0.5cm皮肤划伤,以上所有创创周均无表皮剥脱、皮下出血,创缘整齐,创壁光滑,创腔内无组织间桥。右手背尺创5.6cm,右小鱼际肌指掌关节缘致掌心创5.5cm,虎口内下缘见0.9cm划创,右拇指掌心面内侧缘见2.5cm划创,皮瓣形成,部分肌肉离断;左大鱼际肌内缘见1.3cm划创,左小指掌心侧远指关节处见1.5cm创。以上所有创创周均无表皮剥脱、皮下出血,创缘整齐,创壁光滑,创腔内无组织间桥。解剖检验:切开胸腹部,右侧胸壁创均深达肌层,未进入胸腔,创道斜向外后方,部分肌肉 离断。胸骨左缘第二肋间、第四肋间分别见1.5cm、3.0×1.0cm创,两创均深达胸腔,纵膈严重瘀血,心包左前壁见2.4cm创,心包腔积血约2000ml,左心前壁见2.4cm创,深达左心房。提取死者心血滤纸血样、 部分肋软骨、左右手指甲擦拭拭子、部分胃壁备检。鉴定意见:死者代君华系被他人持锐器刺杀左胸部致心脏损伤死亡。

7、六盘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六)公(司)鉴(法物)字[2014]282号生物物证鉴定书证实,(1)送检的标记为“地上12号血迹”、“地上17号血迹”、“地上20号血迹”、“地上1号血鞋印血迹”、“地上2号血鞋印血迹”、“地上3号血鞋印血迹”、“紧靠尸体西南侧地上血迹”、“蓝色运动鞋上血迹”、“白色条纹长袖衬衣”、“黑灰色西裤”、“黑灰色西装上衣”、“黑色皮带(无皮带扣)”、“灰色背心”、“蓝色运动鞋(双)”、“皮带扣”的物证上检出人血,经15个STR分型未排除代君华,支持该人血为代君华所留,不支持为其他随机个体所留;(2)送检的标记为“代君华右手指甲擦拭拭纸”、“代君华左手手指甲擦拭拭纸”的物证上检出人DNA分型,经15个STR分型未排除代君华,支持该生物检材为代君华所留,不支持为其他随机个体所留;(3)送检的标记为“地上2号血迹”、“地上4号血迹”、“地上5号血迹”、“地上6号血迹”、“地上7号血迹”、“地上8号血迹”、“地上9号血迹”、“地上10号血迹”、“地上13号血迹”、“地上14号血迹”、“地上15号血迹”、“地上18号血迹”、“灌木上血迹”、“尸体西南侧地上血迹”、“灰色右脚拖鞋”、“灰色左脚拖鞋”、“白色横条纹短袖T恤”、“黑色皮带”、“蓝色牛仔裤”的物证上检出人血,经15个STR分型未排除代君才,支持该生物检材为代君才所留,不支持为其他随机个体所留;(4)送检的标记为“代君才左手指甲擦拭拭纸”、“代君才右手指甲擦拭拭纸”的物证上检出人DNA分型,经15个STR分型未排除代君才,支持该生物检材为代君才所留,不支持为其他随机个体所留;(5)送检的标记为“棕黄色男士左脚皮鞋”的物证皮鞋表面上检出人血,经15个STR分型未排除代君才,支持该生物检材为代君才所留,不支持为其他随机个体所留;皮鞋内脱落细胞未检出人DNA分型;(6)送检的标记为“地上19号血迹”的物证上检出人血,并检出两人或两人以上混合基因型,在D8S5879等15个基因座上,代君华、代君才的基因型可从该混合基因型中找到来源;(7)送检的标记为“地上1号血迹”、“地上3号血迹”、“地上11号血迹”、“灰色右脚拖鞋上血迹”、“灰色左脚拖鞋上血迹”、“刘美桃家房子北侧公路上1号血迹”、“刘美桃家房子北侧公路上2号血迹”、“路基上血迹”、“棕黄色男士左脚皮鞋上血迹”、“刘美桃家门口地上可疑斑”、“地上灌木”、“地上磨砂贵烟烟盒”的物证上未检出人DNA分型;(8)在排除双胞胎和近亲的前提下,不排除代君华、段盘敏是代森林、代永林的生物学父母;(9)在排除双胞胎和近亲的前提下,不排除代君才、欧顺琴是代猛的生物学父母。

8、证人沈立英的证言证实,2014年7月的一天,我接到沈立伍的电话说他酒后杀死了小刘德家两兄弟,让我送点钱和找个身份证给他,后来我从我开的百货店对面的洗衣店的老板那里找了两张洗衣服的人掉的身份证,身份证的名字、地址记不清楚了,我不知道洗衣店的老板的名字,也不记得洗衣店的店名。我到水城,在广场找到沈立伍,给了他1,000.00块钱和那两张身份证。一个多月后又在昆明拿了2,000.00块钱给沈立伍。给钱和身份证的目的是帮助他逃跑,这件事没有其他人知道。沈立伍作案后和我联系过五六次,打的都是自己家店里的座机。

9、证人江维跃的证言证实,2014年7月4日晚上七点过的时候,我和我姐夫张智斌在我家门口聊天时听见路上有人吵架,我就跑过去看,到吵架的地点时,看到代君华和代君才两兄弟睡在路中间,身体旁边还有一些血,我就打110报警,并让我朋友周厚江打120急救中心电话,然后我们看着代君才还有气,就和他的家属把他抬上车往医院送,代君华在急救中心来的时候就已经死了,代君才送去医院也没抢救过来。

10、证人江贵的证言证实,2014年7月4日下午4点过左右,我从羊场街上回家经过江文方家小卖部门口,我看到唐孝勇和周雷在走象棋喝酒,沈立伍、代君华在旁边看。沈立伍上身穿一件灰黑色的西装,裤子穿什么没有注意,脚上穿了一双皮鞋,但是什么样子的没注意看。我只记得代君华穿着一双球鞋,衣服没注意看,代君才穿着一件灰色的夹克,其他没有注意。当时周厚稳也在看我们打牌,沈立伍就叫代君华和周厚稳划两拳喝酒,代君华说:“我不和他划,他(周厚稳)长的害很(长得丑、憨的意思)”。沈立伍就说:“他(周厚稳)是没得你长得帅,还是子弟没有你长得帅。”代君华就骂沈立伍,然后代君华就站起来要打沈立伍,代君才也从小卖部里拿起一条长板凳出来要打沈立伍,我二叔家妻子刘美桃就去拉代君才,没拉住,代君才就和沈立伍打起来,代君华就站起来去帮忙代君才,就从我二叔家门口打到大路上去,代君华在沈立伍的正前面,揪着沈立伍的衣领,代君才在沈立伍的后面揪着沈立伍的头发,他们三个人就扭打在一起,然后就看到代君华倒在地上不会动了,代君才和沈立伍还在打,只听着代君才喊了一声“着了。”然后沈立伍挣脱头发补了代君才一刀,就把代君才杀了从路边滚了下去,然后沈立伍就往田坝组的方向跑了。代君才、代君华和沈立伍扭打在一起时,代君才手里没有拿着板凳,他是两只手揪着沈立伍的头发的。当时在场的有周罗云、周厚稳、唐乖、我、小冲头一个姓蒋的,其他的我就不清楚了。打架时沈立伍手里拿刀没有我没有看清楚,沈立伍这个人好赌钱,经常带着刀。在案发两三年前,沈立伍用刀伤着过羊场乡小河村的李权。代君才的小名叫小刘德、代君华的小名叫小刘昌、沈立伍的小名叫小伍伍。

11、证人江文方的证言证实,我小名叫江春红,村上的人又叫我小春红、小冲红。2014年7月4日19时左右,我家门前有20个人左右在玩,有的人在下象棋,有的人在看。当时沈立伍和代君华也在我家门前玩,这时有人跟我买东西,我就去卖东西,刚把东西卖了,我就听见我家门前下象棋的人在吵架,我就出门来看,看见我妻子刘美桃在我家门前的二级公路上拉沈立伍,看样子是在劝沈立伍回家,这个时候代君华就从我家门前拿了一节长木凳子下公路上去,代君华和沈立伍对骂脏话,怎么骂的我记不起来,代君华用板凳打沈立伍,没有打着。当时我看到沈立伍和代君华在我家门前的二级公路上,沈立伍手里拿有一把刀,是拿在右手的,代君华和代君才当时手里没有拿东西。沈立伍用刀杀了代君华的腰部一刀,然后又用刀杀代君华,但杀着什么部位我没有看清楚,杀着了几刀我也没有记清楚,反正沈立伍就一直用刀乱杀代君华,代君华就用双手去抓住沈立伍的刀,一只手抓住沈立伍的刀叶,另一只手抓住沈立伍的一只手,沈立伍就将代君华甩开,代君华双手抓着沈立伍的时候已经是跪在地上的了,后来代君华就被甩在地上起不来了,代君华的身上就在流血。这时代君华的大哥代君才就过来,当时我看代君才走路的动作好像是喝酒醉的,走路有点歪,不像平时走路,代君才就伸手去抓沈立伍,当时没有抓住就被沈立伍杀着,但杀着什么部位我不注意看,杀着几刀我也没有看清楚,因为当时沈立伍用刀杀得太快。代君才被沈立伍杀了从公路外面靠江贵家这个方向滚了下去,沈立伍就拿着刀往羊场方向跑了。代君华被杀着的地方离代君才被杀着的地方有30米左右,我就打电话给代君才家妻子,之后不知道是谁报的警,派出所的民警赶到时代君华已经死了,当时代君才还有气,就被送到羊场乡卫生院抢救,但后来听说代君才也死了。沈立伍当时是用右手拿刀杀的,我看见沈立伍杀代君华、代君才的刀像一把跳刀,连刀柄有20多厘米,刀叶有10厘米左右,刀叶宽有四五厘米左右,刀柄有点绿色,沈立伍杀人的刀在他杀着人后把刀带着跑了。代君华告诉过我,在十年前左右,他的父亲借得有钱给沈立伍,代君华因跟沈立伍要钱一事打起来了,当时也没有报案,好像是后来就不了了之,所以沈立伍和代君华家就有矛盾。

12、证人刘美桃的证言证实,沈立伍用刀把代君华、代君才杀死时我在场的。2014年7月4日我到羊场乡街上赶场,下午2点左右回家时沈立伍和代君才在我家小卖店门口,当时代君华、沈立伍、唐乖、江贵在打牌喝酒,沈立伍就跟我买了两包葵花籽,沈立伍、江贵、代君华、唐乖四人磕葵花,周厚稳在那里吸烟筒,蒋老二和李本奎在另外一根板凳上划拳喝啤酒,到下午7点来钟我下老房子喂鸡回到我家新房的时候,看到他们已经吵起来了,我只是听见代君华问沈立伍:“你要咋个讲?”。沈立伍也问代君华:“你又要咋个讲?”。我讲:“有什么事讲清楚就得了,不要在这里闹”。我看到他们在吵架我就把沈立伍推到路上来,我的意思是把他们劝开,除了我去劝架以外没有其他人参与劝架,接着代君华又讲了一句“你要咋个讲嘛”。代君华讲完以后就从我家门口提起一根长板凳来,没有打着沈立伍,然后我就去推沈立伍,接着我就看到沈立伍从他的口袋里掏出一把刀来,他掏出刀来的时候我看到刀上好像有一个钉钉,他还打不开,我只是注意到刀壳有点带绿色,有四五寸长。我看着他拿刀出来,我担心伤到人,我就用手去拍他拿刀的手,我是准备把他的刀拍掉了把它捡起来算了,我看见沈立伍还在凶我又接着去拉他,但是还是推不开他,我见沈立伍拿着刀迎着我来了,一甩就把我甩开了,等我转过身来,我就看见沈立伍和代君华打起朝我家门口的下方去了。接着我看到代君才也是提着一把长板凳朝沈立伍和代君华追了跑起去,代君才和代君华拿的不是同一条板凳。我见劝不住他们,我就跑起去喊代君才家媳妇去了,我一边跑去找代君才家媳妇,一边喊周围的人报警,后来江维跃就报警了。除了我没有别人去参与劝架,我看见的时候除了沈立伍打代君华、代君才,没有其他人参与打。当时在场人有唐乖、江贵、周厚稳、蒋永祥,其他人就没有注意了。10多年前,不知道是什么原因,代君华和沈立伍打架,代君华掐着沈立伍的脖子把沈立伍按在地上,代君华就把沈立伍拉了从地埂上拖起下去,我知道的他们以前就这么一回事。

13、证人李本阔的证言证实,2014年7月4日18时左右的时候,我听见旁边有人吵了起来,就站起来看见沈立伍手里拿着刀(左手还是右手,我记不得了)跟代君华、代君才打起来了。沈立伍、代君才、代君华在马路上扭打了2、3分钟,然后代君华就倒在路上了,我看见代君华前胸衣服红了一大片,代君华双手捏住沈立伍的刀,这个时候代君才揪住沈立伍的头发,过来将近1分钟代君华没有反应之后,便松开了刀。沈立伍对代君才讲“你滚开”。代君才就向羊场方向走了几步,沈立伍便追了下来,抬起手来向代君才左后背砸了一下(沈立伍手里有没有拿刀,我没有看清楚),之后代君才就从马路边上滚下去,沈立伍就往羊场方向顺着马路跑下去了。

14、证人周凤明的证言证实,2014年发生在盘县羊场乡上午村后山组代君才、代君华被杀死的事情,我在现场的。2014年7月4日19时许,我和我儿子江维跃坐在我家门口,突然就听到我家斜对面(隔着一条公路)的江文方家门口有人吵闹的声音,我和我儿子就站在路边看,我就看在路中间代君华两只手捂着沈立伍手里拿着刀的刀刃,刀是沈立伍握在手里的,没有一会儿代君华就倒在地上不动了,我当时就被吓慌了,想找电话报警,我就去找我的电话来翻,我翻电话的时候,又听到有人在说代君才被沈立伍杀着从公路上滚下保坎下面去了,我就跑到江文方家门口看,我也没有打电话报警了,我过到江文方家门口时才看到有一个人睡在公路保坎下的坡坡上,过了十几分钟左右,代君才的媳妇赶到现场把代君才拖到公路边上,然后羊场派出所的警车也到现场,就把代君才送到医院去了。我看见沈立伍杀人的刀大概有10多厘米长,是什么刀我没有看清楚。

15、证人蒋永祥的证言证实,上午村后山组的代家兄弟被杀时我在现场的。2014年7月4日下午4点30分左右,我到江文方家开的小卖部门口玩,我和江文方坐在他家小卖部下面聊天,代君才、代君华、沈立伍、江贵、唐乖、还有几个我叫不出名字的人在小卖部上面点打牌喝酒,我在江文方家玩了两个多小时,看到代君才、代君华、沈立伍在江文方家小卖部门口的公路上打了起来,我就站起来看,看到代君华追沈立伍,代君才手里拿着一条长板凳在代君华后面1米左右的距离跟着追沈立伍,而且公路上有血,他们没有跑,是用走的,代君华没有走几步就爬在公路上了,而且代君华爬的地方有血流出来,代君华开始的时候应该就被杀着了。代君华倒在地上后,代君才还拿着板凳追沈立伍,在小卖部这排房子下面的地方代君才追到沈立伍,沈立伍返身杀着代君才,但是沈立伍怎么杀着代君才的没有看清楚。我看到沈立伍右手里拿着东西,因为我站的有点远,看的不是太清楚,但看到像是刀。代君才没有用板凳打着沈立伍。参与打架的就只有代君才、代君华、沈立伍。沈立伍杀着人后就沿着公路往田坝方向跑了。我不清楚代君才、代君华和沈立伍平时是否有矛盾。

16、证人张智斌的证言证实,2014年7月4日傍晚大约7点左右,我和我舅子江维跃、我丈母娘周凤明坐在我家门口,就听到我家斜对面大约有五六十米远的江文方家门口有人吵架的声音,我们走出去站在路上看,就看到两三个人在打架,从江文方家门口打着下来,一直打到路上来,后来看到有个人被打了睡在路上,有两个人还在往下面的路上跑,跑在后面的那个人就用手往跑在前面的那个人的背上伸了一下,但是没有看清手里有没有拿什么东西,跑在前面那个人就从路边滚下去了,然后我就和江维跃下去看,有一个人爬着睡在路中间,有一个人从路下面把滚下去的那个人抬上来后才知道这两个人是代君华和代君才两兄弟,后来我舅子江维跃打电话报警,又打电话给120急救中心,急救中心的人来后说代君华已经死了,代君才的家人把代君才送到医院去,后来听说也死了。和代君华、代君才打架的人跑了以后旁边的人才说那个人是田坝组的沈立伍。

17、证人周厚洪的证言证实,证实案发前代君华、代君才、沈立伍、唐乖、江贵打扑克喝酒的情况,自己是先走的,后来接到派出所民警的电话才知道出事了,还证实十多年前代君华打过沈立伍。

18、证人江川的证言证实,2014年7月4日19时许,我听到我家小卖部门口的英柏公路上闹得很,我就上公路来看,看到在离我家小卖部二三十米的公路上有一个人躺在路上,身上全部是血,已经不动了。还有一个人离躺在路中间这个人有四五十米远的路边爬着,身上也是血。然后我母亲把我拉开不让我看,后面的事情我就不知道了。听我父亲江文方说被杀着的这两个人是我们一个村子的,但我不知道叫什么名字。

证人唐孝勇的证言证实,2014年7月4日18时左右,我到小春红家小卖部买毛巾,买东西的时候我看见代君华和周乐云在小卖部门前走象棋,我走过去站在旁边看,看了几盘后,代君华就喊我来下两盘棋,我和代君华下了两盘棋的时候,沈立伍来了就站在我们旁边看我下棋,然后代君华就喊沈立伍:干脆我们打扑克了。沈立伍讲:“来么就来嘛”。代君华喊在旁的江贵一起打扑克“拱猪”。当天我和江贵一组,代君华和沈立伍一组打牌喝酒。打了两把之后,代君才就走过来叫代君华让他打两把,打了一两把之后代君才开始说话讽刺我,我听不下去就回家没有和他们打了。一二十分钟后我忘记拿在小卖部买的东西,回去拿的时候看见代君华躺在路上,代君才躺在公路旁边的草坡上,听看热闹的人说是沈立伍杀的。听说几年前代君华和沈立伍打过架。平时村里人叫代君华小刘昌,叫代君才小刘德,叫沈立伍小伍伍。在2012年腊月的时候沈立伍在我家用刀杀到过李权的手,沈立伍陪了李权医药费,当时没有报案,私下协商的。

证人周厚稳的证言证实,2014年7月4日晚上7时许,我到江文方家门口玩,代君才叫我和他划拳,代君华就说他们已经喝得差不多了我还来划拳,是给他们下马威,我就没有和代君才划拳,我就在小卖部门口吸了一会儿水烟筒就骑着摩托车回家了。刚到家十几分钟就听到江文方家小卖部门口很闹,我就来看,就看见代君华爬在江文方家小卖部门前的公路上,到处是血,已经不会动了。代君才睡在公路边的堡坎下,听围观的人说代君华、代君才是被沈立伍杀着的。我在小卖部的时候沈立伍没有和代君才、代君华说什么话。沈立伍喜欢赌钱,10多年前沈立伍和代君华打过架,后来关系也不错,经常在一起喝酒、赌钱。

21、证人彭明兵的证言证实,案发当天中午沈立伍到湾田煤矿找我赌钱,他赢了两三百元钱后就走了,下午六点多的时候我看到沈立伍在江文方家门口喝酒,他说还要喝酒叫我把他的摩托车骑回去,我就把沈立伍的摩托车骑放到他家门口就回家了。后来才听说沈立伍杀着代君华、代君才。

22、证人李贺权的证言证实,2012年大概是2月份的一天,在唐孝勇家办酒的时候我被沈立伍用6厘米左右长的跳刀杀着手一刀,手被杀穿了,后来沈立伍赔了我3,000.00多元钱,也没有报警。

23、证人杨中芬的证言证实,沈立伍是我丈夫,他和代君华、代君才打架的事我是听说的。案发当天沈立伍出门的时候穿了一件有点像深绿色的外衣,一件有红、黄相间的花格内衣,一条深蓝色的牛仔裤,一双黄色的皮鞋。听说他杀人后回到过寨子里,但是我没有看到他。我见过沈立伍带一把红绿相间的跳刀,出事后给沈立伍打电话是关机的,联系不上他。案发后的5、6天沈立伍打电话给我,说他在水城,让沈立英给他送点钱,沈立英是否拿钱给沈立伍我不清楚。7、8年前沈立伍被代君华打伤过,平时沈立伍、代君华经常在一起喝酒赌钱。沈立伍喝了酒后,只要和谁说了一句沈立伍不中听的话,沈立伍就会发酒疯,乱骂乱打。

24、证人段盘敏的证言证实,2014年7月4日19时左右,有人到我家喊我说代君华在后山二级公路边江文方家门前被沈立伍杀死了。我到现场时代君华是躺在马路上的,人是仰起的,已经死了,听说代君才也被杀着。代君华和沈立伍之前打过架。

证人欧顺琴的证言证实,代君才是我丈夫,2014年7月4日下午17时左右,代君才去江文方家玩。在19时左右我接到江文方打电话给我说:“代君才和代君华被沈立伍杀在这里了,你快来扶。”我赶到江文方家门前时看见代君华是爬在公路上的,我就把代君华的身体翻过来躺在地上,代君华身上有好多血,当时代君华已经死了。当时代君才是在公路外面的树边也是爬着的,我就把代君才抱在公路上打120,后来是派出所的把代君才送去羊场卫生院的。代君才和沈立伍没有什么矛盾,代君华跟沈立伍打过架。案发时代君才穿了一件灰色的外衣,一件白色T恤,一条蓝色裤子,穿了一双拖鞋。

证人唐代美的证言证实,沈立伍是我的第三个亲生儿子。沈立伍杀人后的两天左右沈立英给我打电话,我告诉过沈立英沈立伍把代君华、代君才杀死的事。沈立英跟我说沈立伍跟她联系过,让沈立英给他钱,沈立英跟我说她拿钱给沈立伍,但没有说拿多少,什么时间、地点拿的也不知道。

27、被告人沈立伍的供述与辩解,2014年7月4日下午三四点钟,我和江贵、唐孝勇、代君华在盘县羊场乡上午村后山组小冲红家门口打“拱猪”喝白酒,我们四人喝了三斤多白酒,玩到五六点钟代君才来了,代君才就换下他弟代君华,代君才和我、江贵、唐孝勇一起继续打“拱猪”喝白酒。我们四人喝了半斤多白酒,我喝醉了,我就和代君华吵起来,代君华揪着我的头发,我就和代君华打了起来。代君才用板凳打着我的脊背,我和代君华扭打到小冲红家门口的公路上,代君华揪着我的头发不放,我和代君华是面对面的,我用右手从右边的裤包拿出一把跳刀,然后把跳刀打开,我就用跳刀朝代君华身上乱杀了三四刀,杀着什么部位我记不清楚。这时代君才又来揪我的头发,我又用刀朝代君才身上杀了二三刀,反正就是往他们身上乱杀。因为我喝酒太多,头是昏的,当时代君才和代君华是哪个用手来和我抢刀我记不得了,反正是其中一个用手来抢刀,但没有抢得。我杀着他们两个以后我就往公路下面跑,我先跑到家中,从家里拿了8000现金,我就往我们村后面的树林里跑,跑到树林里的那个地点我不知道叫什么,我就把刀丢在树林里,然后我就跑了。2014年9月12日就被河南省新乡市公安局平原分局的警察抓了,然后你们就把我从河南省带到贵州盘县来。我用一把跳刀杀着代君华和代君才后,感觉害怕,所以我想在外面一直跑。代君华和代君才是亲兄弟,代君才是哥哥。我杀代君华、代君才的刀是一把跳刀,刀柄是红色和绿色相间的,大概有十多厘米长,刀刃是黑色的,有七八厘米长,刀刃和刀柄总的有十六七厘米长。杀人的刀是当天早上我在羊场乡九村赶集买的,买了到湾田煤矿赌博,买成十多元钱。我买刀去赌博是怕赌博的时候别人欺负我,买了防身。我和代君华、代君才吵起来杀着他们时,我知道的有江贵、唐孝勇、小冲红家两口子,周厚稳、周厚礼在场,当时人很多我想不起来了。我杀着人的刀在当天杀这人以后被我丢在我家寨子后面的树林里了。先杀着代君华,后杀着代君才。我杀人当天穿的上衣是绿色的,裤子是牛仔裤,一双皮鞋,当时穿的皮鞋掉了一只,我跑回家的时候把另一只丢在离现场200多米远的公路上了,我回家就穿了一双鞋走的,没有换衣服,当时我的头发是长发,到福建省后我就把头发剪成短发,我穿的衣服在上海的时候被人抢了。10多年前,因为喝酒后发生争吵我被代君华打过一次,但后来我们也经常一起赌钱、喝酒,后来再也没有发生过矛盾。曾用刀杀伤李权的手。我身上有四张身份证,目的是用他们的身份证开手机卡,用邓声有的身份证在福建泉州市石井镇开过一张电话卡,号码13489223590。王功优的身份证是他本人在上海卖给我的,有两张是在上海的一家洗衣店买的,我在福建打工的时候认识了一个叫邓声有的工友,邓声有的身份证是跟他本人借的,借了后我没有还。我杀着人回家拿钱的时候很慌,所以没有带我自己的身份证。我杀着人后从家里拿的8,000.00元钱,有5,000.00元是跟我们村的周厚奎借的,是作案前10天左右借的,写得有借条,有3,000.00元是我自己的。代君华、代君才两个人打我一个人,我是为了防卫才杀代君华、代君才。我的裤脚上有血,但不知道是谁的。

另有拘留证、逮捕证等证据在案佐证。

关于被告人沈立伍所提“被害人代君才、代君华追打自己,其有过错。”的辩解意见及其辩护人所提“被害人代君才、代君华有重大过错。”的辩护意见。经查,有证人刘美桃、江文方、李本阔、周厚稳、江贵的证言证实,被害人代君华因喝酒说话刺激证人周厚稳,后被告人沈立伍插话引发争吵抓打,沈立伍不听刘美桃劝阻,持跳刀对被害人代君才、代君华一阵乱杀,致二被害人死亡,被害人代君才、代君华对引发本案并无过错,故被告人沈立伍该辩解意见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沈立伍所提“自己系酒后杀人。”的辩解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酒后杀人非法定或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故对沈立伍该辩解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沈立伍的辩护人所提“沈立伍系间接故意杀人。”的辩护意见。经查,有证人刘美桃、江文方、李本阔等人的证言,尸体检验鉴定书,生物物证鉴定书予以印证,证实沈立伍持刀对被害人代君华、代君才致命部位一阵乱杀,其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两人死亡的严重后果,而积极追求这一死亡结果的发生,系直接故意杀人犯罪,故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沈立伍的辩护人所提“沈立伍系初犯,主观恶性小。”的辩护意见。经查,该案系严重暴力犯罪,沈立伍的犯罪行为致二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主观恶性深,社会危害性大,此情节不能成为对其从轻处罚的理由,故对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立伍仅因琐事持国家法律禁止随身携带的管制刀对被害人代君华、代君才一阵乱杀,致二被害人当场死亡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以确认。沈立伍仅因琐事,不听他人劝阻持跳刀对二被害人一阵乱杀致二被害人死亡,从被害人被杀部位、刀数、刺创深度等反映沈立伍杀人犯意坚决,造成后果极其严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案发后其虽然认罪态度好,但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欧顺琴、代德勇、杨成敏、代厚、代猛、代成果、代红艳、段盘敏、代森林、代永林所提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因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受案范围,不予支持,其所提丧葬费、交通费酌情予以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沈立伍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由被告人沈立伍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欧顺琴、代德勇、杨成敏、代厚、代猛、代成果、代红艳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0,000.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段盘敏、代森林、代永林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0,000.00元。

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欧顺琴、代德勇、杨成敏、代厚、代猛、代成果、代红艳、段盘敏、代森林、代永林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石瑞勇

审 判 员  魏 炜

代理审判员  罗 光

二O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黄 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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