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康康等故意伤害罪一案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兴华,男,1960年5月1日生,汉族,贵州省六枝特区人,初中文化,农民,住贵州省六枝特区郎岱镇青龙村四组,系被害人王俊之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朝秀,女,1968年6月5日生,彝族,贵州省六枝特区人,小学文化,农民,住贵州省六枝特区郎岱镇青龙村四组,系被害人王俊之母。
诉讼代理人张洋,系贵州鼎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
被告人朱康康,男,1994年6月12日生,汉族,贵州省六枝特区人,高中文化,学生,住贵州省六枝特区大用镇汨港村62号。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4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5月2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六枝特区看守所。
辩护人肖祥华,系拓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然然,男,1996年10月16日生,汉族,贵州省六枝特区人,高中文化,学生,住贵州省六枝特区龙场乡新场坝村九组。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4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六枝特区看守所。
法定代理人陈厚科,男,1971年9月2日生,汉族,贵州省六枝特区人,农民,住贵州省六枝特区龙场乡新场坝村九组。系被告人陈然然之父。
辩护人吴建荣,系拓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周华,男,1994年10月10日生,汉族,贵州省六枝特区人,高中文化,学生,住贵州省六枝特区堕却乡堕却村中坝二组14号。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4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六枝特区看守所。
辩护人赵泽勇,系贵州济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余福广,男,1996年6月22日生,汉族,贵州省六枝特区人,高中文化,学生,住贵州省六枝特区大用镇汨港村木冲片15附1号。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4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六枝特区看守所。
法定代理人余万林,男,1973年7月14日生,汉族,贵州省六枝特区人,农民,住贵州省六枝特区大用镇汨港村木冲片15附1号系被告人余福广之父。
辩护人彭华夏,系贵州济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以六盘水检公一刑诉 [2014]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康康、陈然然、周华、余福广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兴华、陈朝秀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本案涉及未成年人犯罪,于2014年4月29日不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合并审理。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赵贤魁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兴华、陈朝秀及其代理人张洋,被告人朱康康及辩护人肖祥华、被告人陈然然及其法定代理人陈厚科、辩护人吴建荣、被告人周华及辩护人赵泽勇、被告人余福广及其法定代理人余万林、辩护人彭华夏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4月11日晚8时许,被告人朱康康、陈然然、周华、余福广等人在六枝特区““在水一方””KTV为同学王林昌过生日期间,朱康康、陈然然与同去为王林昌过生日的朱超发生口角。当晚11时许,朱康康、陈然然等人相继走出KTV,在KTV门口的广场上与朱超因语言不和发生冲突,被害人王俊见朱超与对方发生冲突,就冲上去帮助朱超,朱康康就手持卡子刀将王俊右大腿杀伤,朱康康、陈然然、周华、余福广等人继续持刀追打王俊,将王俊追到桃花湖边一条河沟里,朱康康等人又返回去追朱超,刚追几步,听说警察来了,朱康康等人就离开了现场。
经六枝特区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俊系被单刃锐器刺中右大腿导致大量失血,符合大量失血死亡。
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如下证据:1、被告人朱康康、陈然然、周华、余福广的供述及辩解;2、证人喻星晶、魏民、付航、付蕾、杨昌、王林波、王林昌、候贻东、谌玉生、刘安霖、李文康、左金念、陈朝秀、王兴华等证言;3、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生物物证鉴定意见等鉴定意见;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5、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到案说明、情况说明、证明、调解协议、收条、刑事谅解书、社会调查报告等相关书证。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兴华、陈朝秀要求被告人朱康康、周华、陈然然及法定代理人陈厚科、余福广及法定代理人余万林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共计人民币515,734.00元,并提供了户籍证明。
被告人朱康康、周华、陈然然、余福广对起诉指控无异议。但被告人周华、陈然然、余福广辩称没有用刀杀伤被害人王俊。
被告人朱康康的辩护人提出本案被害人王俊有一定的过错;被告人朱康康的家属已赔偿被害人王俊的家属,取得了被害人王俊家属的谅解;被告人朱康康系在校学生,在校期间无不良表现;被告人朱康康认罪态度好的辩护意见。
被告人陈然然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陈然然未实施伤害被害人王俊的具体行为,不应对被害人王俊的死亡结果承担责任;案发时被告人陈然然系未成年人;被告人陈然然在校期间表现好;被告人陈然然认罪态度好的辩护意见。
被告人周华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周华未直接实施伤害被害人王俊的行为;被告人周华的家属已赔偿被害人王俊的家属,取得了被害人王俊家属的谅解;被告人周华认罪态度好的辩护意见。
被告人余福广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余福广案发时系未成年人;被告人余福广在本案中作用小;被告人余福广在学校、社区表现好,系初犯;被告人余福广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余福广的家属已赔偿被害人王俊的家属,取得了被害人王俊家属的谅解的辩护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11日晚8时许,被告人朱康康、陈然然、周华、余福广等人在六枝特区“在水一方”KTV为同学王林昌过生日期间,朱康康、陈然然与同去为王林昌过生日的朱超发生口角。当晚11时许,朱康康、陈然然等人相继走出KTV,在KTV门口的广场上与朱超因语言不和发生冲突,被害人王俊见朱超与对方发生冲突,便冲上去帮助朱超,朱康康手持卡子刀将被害人王俊右大腿杀伤,被告人朱康康、陈然然、周华、余福广等人继续持刀追打王俊,将王俊追到桃花湖边一条河沟里,朱康康等人又返回去追朱超,刚追几步,听说警察来了,朱康康等人就离开了现场。
经六枝特区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俊系被单刃锐器刺中右大腿导致大量失血,符合大量失血死亡。
另查明,因被告人朱康康、陈然然、周华、余福广的犯罪行为确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兴华、陈朝秀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诉讼过程中,被告人朱康康、周华、余福广的家属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兴华、陈朝秀达成赔偿协议,由被告人朱康康、周华、余福广的家属各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兴华、陈朝秀50,000.00元,该款已实际兑现,被告人朱康康、周华、余福广已取得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兴华、陈朝秀的谅解,请求对三被告从轻处罚。经法院主持调解,被告人陈然然的家属补偿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兴华、陈朝秀30,000.00元。案发后,被告人余福广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出示、质证、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证实:2013年4月12日0时30分,六枝特区公安局刑侦大队接报称,2013年4月11日23时许,受害人王俊在六枝特区桃花公园的““在水一方””KTV门口被朱康康、陈然然、付航、周华等人持刀追打,王俊被杀伤右大腿,后经六枝特区人民医院救治无效死亡。六枝特区公安局于2013年4月12日立案侦查。
2、抓获经过证实:2013年4月11日23时,接110指令六枝特区桃花公园有人打架致一人死亡,我局经审查于2013年4月12日立案侦查,经查,六枝特区一中学生朱康康、陈然然、周华、余福广有重大作案嫌疑,经过大量的走访调查工作,侦查员于2013年4月12日在六枝特区九头山公园前面的公路上将犯罪嫌疑人周华、陈然然抓获。同日在六枝特区三中旁的出租屋内将犯罪嫌疑人朱康康抓获。2013年4月11日23时许,犯罪嫌疑人余福广主动到六枝特区公安局落别派出所投案自首,六枝特区公安局侦查员于2013年4月12日在六枝特区落别派出所将犯罪嫌疑人余福广带回六枝特区公安局刑侦大队。
3、六枝特区公安局刑侦大队的调查报告证实:陈然然自幼在六枝特区龙场乡新场坝村九组成长,在学校学习期间表现较好,未发现有违法违纪行为。余福广自幼在六枝特区大用镇汨港村木冲片寨成长,10岁时,母亲因车祸去世,父亲又外出务工,长期和奶奶住,在家和学校期间的表现较好,未发现违法乱纪行为。
4、六枝特区第一中学政教处的证明证实:陈然然在校期间,无任何违规违纪现象发生。余福广没有任何违法乱纪的事发生过。
5、六枝特区龙场乡新场坝村委员会的证明证实:陈然然系我村十九组村民陈厚科之子,陈然然之父母都在家,此人在我辖区内表现良好,无违法违纪行为。
6、六枝特区大用镇汨港村委员会的证明证实:余福广热爱劳动,在本寨尊老爱幼,平时没有恶劣行为。
7、户籍证明、户口注销证明、六枝特区殡仪馆遗体火化证明证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兴华、陈朝秀,被害人王俊,被告人朱康康、陈然然、周华、余福广的身份情况,被害人王俊于2013年4月11日因他杀死亡,其户口也于2013年4月18日被注销,其遗体已于2013年4月20日,经家属王兴华委托,在六枝特区殡仪馆火化。
8、调解协议、谅解书及收条证实:在被害人家属的请求下,经六枝特区刑警队对各方进行协商,就被害人王俊被杀伤死亡一事达成民事赔偿调解协议,协议说明由被告人家属朱天伍、陈厚科、周其学、余万林每人各支付被害人王俊家属王兴华、陈朝秀人民币五万元,被害人家属写好收据并出具相应谅解书对被告人进行谅解。被告人朱康康的家属朱天伍、被告人周华的家属周其学、被告人余福广的家属余万林已各支付被害人王俊的家属王兴华、陈朝秀人民币五万元,被害人家属已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朱康康、周华、余福广的伤害行为进行谅解,并请求对三被告人从轻处罚。
9、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勘查图、现场照片证实:现场位于六枝特区桃花公园“在水一方”KTV门口广场上,现场北侧邻贵烟路,南侧邻桃花湖,东侧邻一荷花池,东侧65米为一呈南向北的污水沟,西侧60米为六枝“在水一方”KTV。中心现场地面由正六边形石块铺成,经勘查:标识牌2至10处见有连续性运动性血迹,标识牌1处见有80cm×15cm大小喷溅状血迹(拍照后棉签提取),此处见血迹距荷花池8米,标识牌1处西侧偏南230cm标识牌2处见有一120cm×80cm大小的运动性血迹(拍照后棉签提取);标识牌2处西侧偏南340cm标识牌3处见有一300cm×140cm大小的运动性血迹(拍照后棉签提取);标识牌3处南侧偏西389cm标识牌4处见有一260cm×200cm大小的运动血迹(拍照后棉签提取);标识牌4处东侧偏南380cm标识牌5处见有一170cm×150cm大小的运动性血迹(拍照后棉签提取);标识牌5处东侧偏南300cm标识牌6处见有一320cm×220cm大小的运动性血迹(拍照后棉签提取);标识牌6处东侧偏南840cm标识牌7处见有一180cm×70cm大小的运动性血迹(拍照后棉签提取);标识牌7处东侧偏南360cm标识牌8处见有一210cm×98cm大小的运动性血迹(拍照后棉签提取),此处血迹南侧邻一小路,小路与血迹间有一水泥坎;标识牌8处东侧50m标识牌9处见有一420cm×90cm大小的运动性血迹(拍照后棉签提取);标识牌9处东侧15m标识牌10处路基上见有60cm×50cm大小的血痕(拍照后棉签提取);标识牌10处东侧邻污水沟,污水沟东侧墙上见有擦试状血迹(拍照后棉签提取);标识牌10处血迹南侧17m标识牌11处见有340cm×360cm大小的血染痕(拍照后棉签提取)。
10、六盘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六)公(司)鉴(法物)字[2013]154号、[2014]44号证实:送检的标记为“现场提取血迹1”、“现场提取血迹2”、“现场提取血迹3”、“现场提取血迹4”、“现场提取血迹5”、“现场提取血迹6”、“现场提取血迹7”、 “现场提取血迹8”、“现场提取血迹9”、“现场提取血迹10”、“现场提取血迹11”、“现场提取血迹12”的物证上检出人血,经15个STR分型未排除王俊,支持该人血为王俊所留,不支持为其他随机个体所留。送检的标记为“王兴华血样”、“陈朝秀血样”,在排除双胞胎和近亲的前提下,王兴华、陈朝秀是王俊的生物学父母。
11、辨认笔录证实:2013年7月3 日10时许,被告人朱康康、陈然然、周华、余福广带领六枝特区公安局侦查员来到六枝特区桃花公园“八卦湖”的广场上,在见证人王华在场见证,四被告分别对作案现场进行了指认。
12、六枝特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六)公(刑)鉴(尸体)字[2013]034号证实:被害人王俊尸体下颌见0.8×0.8cm皮肤擦伤;右大腿上段背侧见3.7×1cm的创口,创缘整齐,创壁光滑,创角一钝一锐,创腔斜向内侧。右膝部见1×1cm的皮肤挫擦伤;左膝部见5×2.5cm皮肤挫擦伤,四肢未扪及骨擦感;切开右大腿上段皮肤,见股四头肌部分被刺断,股动脉被刺破。
鉴定意见:王俊系被单刃锐器刺中右大腿导致机体大量失血,王俊符合大量失血死亡。
13、六枝特区公安局刑侦大队的查找经过证实:2013年4月11日六枝特区桃花湖公园发生一起打架,被害人王俊被杀伤致死,我队接到报警后,立即组织侦查员赶往现场并通知技术人员出勘现场,经查:六枝特区一中学生朱康康有重大作案嫌疑,朱康康被我队抓获后,犯罪嫌疑人朱康康于4月13日供述其作案时使用的刀和穿的裤子已于4月12日凌晨逃跑时丢弃在六枝特区第三中学学校老路口处的垃圾箱里,我队立即组织警力于4月13日凌晨3时许到三中学校老路口的垃圾箱里查找作案工具和所穿的裤子,未找到。向六枝特区环卫站了解得知,此垃圾箱已于4月12日6时许被清理至六枝特区大用垃圾场,4月14日我队又组织警力赶赴六枝特区大用镇的垃圾场进行查找,一直未能找到朱康康作案工具和作案时穿的裤子。
14、证人魏民的证言证实:我于2013年4月11日晚上11点过钟,看见陈然等人在六枝特区平寨镇桃花湖打架的情况,2013年4月11日晚上7点半左右,我和王林昌、王林波、杨昌、付蕾、陈倩一起到六枝平寨镇桃花湖旁“在水一方”的一个包房里为王林昌过生日,我们进入包房以后,就在包房里一边唱歌一边喝酒,在喝酒唱歌的过程中,我们学校的朱丽、李佳、杨艳、滕旗也来到包房里,这四个女生把包放好后,朱丽和李佳就来掐我腰部,我就和她们打闹,在打闹的过程中,我亲了杨艳的脸一口,杨艳就不说话,到一边去坐着,朱丽和李佳就去问杨艳是不是我亲了她一口,杨艳说我亲了她一口,杨艳就哭起来了,我又继续去喝酒,我们班的同学彭晶去挨着杨艳坐,我喝了十多分钟的酒后,彭晶就来叫我出包房区去,在包房外彭晶问我是不是亲了杨艳,我对彭晶说杨艳是扭过头来不注意亲着的,彭晶问我是不是喝醉了,说杨艳被我吓哭起来了,叫我等杨艳气消了之后向她道歉,我说我会给杨艳道歉的,我就和彭晶进入包房了,进入包房里我看见杨艳很生气的样子,我就又去喝酒,后来喝酒醉了,杨昌扶我在包房外面的沙发上睡着,我就听见王林波讲我有点倒二,喝酒醉了去亲杨艳,想打我,我当时没有说话,我想到我和王林波的关系很好,他不会打我的,我就继续睡觉,一会就睡着了。后来不知睡了多久,付蕾把我叫醒,我到“在水一方”外面吐了两次,我就对着荷花池方向走去,走到荷花池和“在水一方”的中间我就坐在地上,刚坐下一两分钟,就听见荷花池旁有一帮人骂起来,听声音很吵,约半分钟我扭头看,就看见六枝矿中的一帮人往桃花湖台球室的方向跑,六枝特区一中的学生在后面追,我就起来往荷花池方向走,慢慢走到荷花池的坎上坐下十多分钟,就看见陈然和喻兴军从台球室方向返回来,陈然手中提着一把约一尺长的杀猪刀,喻兴军空着手跟在陈然的后面,陈然回来看见朱超站在“在水一方”的侧面,陈然就对朱超说就是这小师儿跳得很,就准备去杀朱超,付蕾就从旁边的树丛里跑出来去抢陈然手中的杀猪刀,并对陈然说:“陈然不要动,朱超和我们玩得好得很。”朱超绕着荷花池跑,我喝醉了就把头低下了,过了约半分钟,我听见有脚步声,我就抬头看,看见四个人从台球室方向过来,走到我面前,听见朱康喊我的绰号说:“小豹,不管你了,自己安排。”我看见朱康、陈然、喻兴军、周华及另外一个从我旁边过,另外这个是哪个我没有看清,和他们一起返回来的还有杨昌,杨昌听见朱康说不管我,杨昌就走我旁边拍我背一掌叫我走了,付蕾就跟着朱康等人跑,杨昌也跟着付蕾跑,我就起来跟着杨昌跑,跑到台球室室我们就和朱康等人在一起,我们在桃园新区十字路口拦了一辆的士车,我就坐在副驾驶室位置,杨昌、付蕾、朱康坐后面,陈然、喻兴军、周华往街心花园方向走,我和朱康等人坐这辆的士车到六枝特区三中下面周凯的住处,然后我和付蕾、杨昌就去六枝特区三中上面李江林的住处睡觉了,我们走时朱康和周凯在周凯的住处。当时六枝特区一中追六枝矿中的人很多,但我只看清有陈然和周华,当时没有看清陈然手中拿东西,只看见周华右手拿一把卡子刀。朱康等人追六枝矿中的人回来后,我和朱康等人在一起,就只看见陈然手中提一把杀猪刀,其他的人没有看见带得有刀或者其他东西,周华返回来时我没有看见周华的手中有卡子刀,朱康等人回来和我在一起后,没有谁提打架的情况。当时我们在场的六枝特区一中的有一(7)班的周华,绰号小云南;一(13)班的肖昌红、付航;一(8)班的付蕾、杨昌、王林昌、郭正红、朱丽、李佳、杨艳、彭晶;一(14)班的朱康;一(10)班的陈然;一(18)班的陈倩;一(4)班的谌雨生;一(15)班的王林波;一(6)班的喻兴军。当时我不知道我们一中的和六枝矿中的人是因什么原因骂。
15、证人杨昌的证言证实:2013年4月11日晚上七点过,我们班的王林昌过生日,我和班上的魏明、付雷、周港锋及王林昌一起到桃花湖边上的“在水一方”KTV开了个包房唱歌,开好包房后我们几个在里面喝酒唱歌,王林昌在外面约人来过生日,过几分钟后王林昌的堂哥王林波也来了,又过了几分钟后我们班的李佳、杨艳、朱丽、彭军也来到包房里和我们一起玩,他们来了后包房里又来了十来个人,这些人中我只认识陈然和朱康,其他的都不认识,在玩的过程中大家进进出出,我在包房里喝了酒就靠在沙发上休息,玩到10点过钟的时候,我见魏明喝酒醉了便扶他到大门对面的路桩边呕吐,这时听见旁边的广场上有吵闹声,于是我将魏明扶在路桩边靠着,他靠好后我就跑到广场上去看,我到广场中间时见王林波在和十来个人讲话,好像是“讲和”的意思,我没有听清楚,这时这群人当中有一个男生往桃花湖边打桌球的方向跑,这时陈然和朱康与几个男生跑去追那男生,他们追到湖边的水沟旁我就没有看见人了,我看大家都往打桌球那方向走了,我便离开广场那里去找付雷和魏明,接着在路口那里找到了付雷和魏明,我们三个便一起回去睡觉了。陈然和朱康等人去追那个男生我听说是因为追女生的事情惹起来的,当时怎么惹起来的我不清楚,只是后来听见吵才知道是因为这个事情。陈然和朱康都是我们学校的学生,读高一,不知道是哪个班的,陈然和朱康去追那个男生时我看见陈然手里拿一把杀猪刀,朱康手里也是拿一把刀,是什么样子的看不清楚,另外几个人有的拿东西,有的没有拿,因为不认识,所以就没有太注意。我看到陈然和朱康追那个男生一直到桃花湖的水沟边就看不清楚了,我没有注意陈然和朱康等人追那男生到水沟边时打起来没有,那里离我有点远了,我看不清楚,陈然穿的衣服有帽子,朱康穿着一件蓝色的外套,衣服都很明显,而且我人认识他们,所以他们去追那男生的时候我就确定了。后来我就跟着过去看,我到台球室前一个水沟边时,看见朱康康和付航站在水沟边,余福广和一个男生在我前面走,我就追上余福广和那个男生,我看见余福广的右脸上有几滴血,我就问余福广说:“为啥你脸上会有一些血?”余福广没有说话,余福广就坐一辆的士车走了,和他一起的男生走没走我不注意,这个男生我不注意看是谁。我想到付蕾和魏民是喝醉的,我又转身找魏民和付蕾,刚走到小桥上,就遇上魏民、付蕾、朱康康、周华等人,我就和魏民走在最后,前面的一些人就走散了,我和魏民走出桃花湖的路口,看见朱康康等人准备坐一辆的士车走,我就和魏民、付蕾、朱康康坐上的士车,魏民坐副驾驶,朱康康和一个男生坐后面,然后付蕾和我也是坐在这辆车的后面,我最后上车,坐在车门边,车外的两个人丢一件衣服和一个书包给我,感觉书包里是刀,有几把刀我不知道,和书包丢进车里的衣服我不注意谁拿,是什么衣服我不注意,只是丢进车时我手拿感觉布料很滑,车到六枝特区三中斜对面停下后,我算拿书包,谁拿衣服不注意,我们一起去六枝特区三中斜对面周凯租住的出租屋里,到周凯的房里后,我看见周凯的房里有三个人,周凯在床上睡着的,另外我不认识的两个男生准备煮面吃,我就把书包丢在床上,把魏民扶在床上躺在床的一边,我坐在魏民的脚边,朱康康坐在床中间位置,还有的人是站着,朱康康说:“他跳起来我就递刀过去,不晓得杀到他哪里,我刀上还有血。”我就扭头去看,看见朱康康的手里拿着一把卡子刀,刀上有血没有我不注意看,刀的特征我也不注意,只看见是一把卡子刀,我们在周凯的房里坐了几分钟后,我和付蕾、魏民就到特区一中附近我们班同学李江林的租住房睡觉了。
16、证人付蕾的证言证实:2013年4月11日23时许,矿中的一名学生被杀死在桃花湖附近的沟坎内。他的名字我不知道,我只知道他在六枝矿中读书,昨天他上身穿一件红色的休闲装,下身穿一条牛仔裤,身高约175CM,这名学生被杀时我离他们有十多米远,只看见六枝一中有五名学生追被杀死的这名学生,这些人有一名男子外号叫“水牛”,“水牛”的学名叫付航,其余的四名学生分别叫陈然、朱康、喻星晶、周华。2013年4月11日16时许,王林昌说他过生日,叫上我和其他同学去桃花湖“在水一方”KTV唱歌。我们在“在水一方”开了一个一楼的包间,唱歌过程中陆续走了一些人,但是又来了一些六枝一中的学生,当时我看见一中的付航、陈然、朱康、喻星晶、周华也在包间里唱歌、喝酒。我看见包间内的人多又嘈杂,并且我也喝了好多的酒。我的朋友杨昌就拉我出来让我在一楼的沙发上躺着,到了23时许我们大家正准备回家,我也不知道什么原因在“在水一方”的门口矿中的三名男子和几个女生就和付航等人吵闹起来。我看见付航就同王林波吵闹起来,朱超见状就同付航闹起来,陈然劝和后,余福广就说走啦,付航、余福广、我、陈然就从八卦湖那里往打台球那里的方向走,大约走了二十米左右,矿中的学生和王林波一直在我们的后面,离我们大约有十多米,我就往回走过去给朱超说,今天是王林昌的生日,要玩就玩高兴点,要扯你们哪天自己扯。矿中那边有一个学生就说让王林波把陈然他们的电话号码给他,明天他会带人来找他们,朱超听后就往陈然他们的方向跑,大约跑了三米远,王林波将朱超拉住,矿中的一个大个子(就是后来被杀死的那个)又向陈然他们跑过去,陈然他们看到后也对着大个子跑过来,大个子跑出去约六七米就和陈然他们碰上了,接着就被陈然他们追着往台球桌方向跑了,陈然他们边骂边说“站住,站住,你这个小杂种给老子站住”,追了五六米就回来了,我看见付航、陈然手中有刀,我就去抢陈然手中的刀,将刀从陈然手中抢了过来拿着,其他人就从我们身边跑过去追朱超,朱超就往“在水一方”方向跑,陈然他们没追上就回来了,回来的有喻星晶、周华、朱康,朱康说快走,杨昌就去“在水一方”门口那里扶上魏民和我、周华、朱康、喻星晶从桃花园那里走出来,在那克街上打了一辆出租车,先是魏明、杨昌、喻星晶、朱康、周华上的车,我准备上车,司机说坐不下这么多人,杨昌和喻星晶就下车来,我坐上去后杨昌又坐上去,喻星晶坐在车边,我们准备关车门时,陈然就跑来车边了,喻星晶就将手中的一个书包丢进车来给杨昌拿着,我和陈然站在那里,后面还有一些人过来,我没看清是哪些,我们就走了,我们坐车到三中下面一点下车,我们五人就去周凯的住处,我们去的时候周凯、付航、还有一个姓侯的在周凯的住处,我就将从陈然手中抢来的刀给付航,杨昌把书包放在床上,我就说我没吃饭,正好周凯他们煮得有面,我就吃,吃的时候王林波就打余福广的电话,电话是在周华的身上,是周华接的电话,周华接完电话说,王林波打电话来说被杀的那个人没气了,问我们在哪点,朱康就说他的裤子上有血,并让我们看,朱康还说他们去追那个人的时候,那个人跳起来,他杀了一刀,不知是杀中肚子还是脚,还拿出一把刀来,是一把打开的卡子刀,大约有二十多厘米长,刀把是黑色的,朱康说上面有血,要拿洗掉,但不知道是哪个去洗的。我还听付航说:“电视上的是杀了人就要丢掉”。我吃完面,喊杨昌和我一起走,魏明说他和我们一起去,然后我们三人就去我们同学李江林那里睡了。
17、证人王林波的证言证实:2013年4月11日19时许,我和六枝特区矿中的王俊、朱超及在六枝特区一中读书的王林昌去六枝特区平寨桃花公园旁“在水一方”的一个包房里为王林昌过生日,我们到的时候,包房里有魏明、杨昌等人,其他的人我没有注意看,我们到“在水一方”的包房里后,就开始在包房里喝酒唱歌,在我们喝酒唱歌的过程中,有人陆陆续续的进入包房,到晚上十点来钟时,我和王林昌及陈娟游了一圈桃花公园,我们回到“在水一方”楼下时,看见原先在包房里的人全部都在“在水一方”的一楼,朱超和朱康正在那里讲话,我没有注意他俩说什么,朱超和朱康在讲的过程中我们大家都往桃花公园健身器材方向走,走到桃花公园健身器材旁边时,陈然就说朱超骂他,我就在陈然和朱超中间劝陈然和朱超说:“两边都是认识的,朱超又没有骂什么就算了。”朱康就问陈然说:“要打不打,等你一句话。”我对陈然说:“这种事没必要扯,王林昌的生日给王林昌点面子。”陈然就没有说什么,我就叫大家都自己找地方睡觉。朱康和陈然及六枝一中的十来个人往桃花公园打台球方向走了约十米远,朱超就快步向朱康等人走去,说要和陈然讲好,我拉住朱超说算了,王林昌的生日不要闹了,朱超走了几步就停下,朱康和陈然等人看见还以为朱超是要去和他们打架,陈然和朱康等共约八个人就向朱超冲过来,他们冲过来的时候我看见有三四个人手中提刀,我只看清冲在前面的陈然和朱康手中提着刀,另外提刀的是哪两个我没有看清楚,朱超看见朱康等人冲过来转身就往“在水一方”后面跑,王俊当时站在朱超的右后面,我看见朱超跑的时候,王俊也往桃花湖岸边跑,有三个人去追朱超,朱康和陈然及另外两三个人去追王俊,我跑过去追朱超等人准备把他们拉开,我追了约十米远就看见王俊在桃花湖旁的水沟里慢慢的走,朱康和陈然提着刀和几个人站在王俊那里的水沟上面,我刚跑到朱康等人站的位置,朱康和陈然等人又往朱超跑的方向去追朱超,刚追了几步,不知谁说警察来了,朱康等人就往桃园新区路口边走了,我就去找王俊,看见王俊在水沟里仰躺着,我就和王林昌及刘安林跳进水沟里把王俊扶起来,但王俊全身已经没有力气动不了,我们就把王俊拉上沟坎上来,有三个警察正好到,我们一起把王俊抬进警车里,直接送到六枝特区人民医院进行抢救。当时在场的有六枝特区一中的朱康、陈然、魏民(魏民的绰号叫老豹)、付航(付航的绰号叫水年)、一个绰号叫小云南的、余福广,其他的我不注意,六枝矿中的有王俊、李文康、刘安伦、朱超、左金链,其他的我不注意。发生打架的时候,我们是站在桃花公园健身器材和荷花池中间,六枝矿中的人站往健身器材方向,六枝一中的人站往荷花池方向,朱超和陈然发生争吵的时候我站在朱超和陈然的中间,王俊站在朱超的右后方,六枝矿中的人站在王俊和朱超的后面,朱康和陈然站在一起,六枝一中的人站在朱康和陈然的后面。朱康等人冲向朱超时,突然看见朱康和陈然及另外两个人手提着刀,刀是怎样来的我不知道。陈然提的是一把约一尺长的开山刀,朱康拿的是一把卡子刀,另外两个只是跑起来的时候看见手中拿着刀前后甩动,是什么刀没看清,朱康康冲过来时我看见朱康跳起来用卡子刀朝王俊的身上从右往左刺,甩开我的时候朱康是第一个靠近王俊的,紧接着是陈然拿杀猪刀,余福广拿一把30厘米左右长的尖刀冲上来打王俊,付航也冲上来的,我没有看清楚他是否拿得有东西。朱康是穿一件蓝色的外套,有花纹,陈然是穿一件白色的卫衣戴帽子的那种,帽子里面是红色的,周华是穿一件黄色外套,那件衣服里面是蓝色的,可以两面穿,喻星晶是穿一件红色的马甲,余福广是穿一件绿色的外套,付航是穿一件棕黑色的外套,领口带有毛须。
18、证人侯贻东的证言证实:2013年4月11日晚上,我接到陈然的电话叫去“在水一方”KTV玩,我当时和付航在一起,我们就一路到“在水一方”KTV去唱歌,唱完歌我就和周凯先回周凯住的地方,到晚上快12点的时候,朱康康、老豹(学名不知道)、付航们就来了,就听到讲在桃花湖和矿中的打架,后来又听说人已经死了,我就知道这个事了。当时在周凯住的地方的人有我、周凯、朱康康、付航、周华、老豹这几个,还有几个人记不清是哪几个了。人被杀的时候我没有在,是在周凯住的地方听到朱康康讲是他杀的。当时朱康康讲他杀到人了,刀上有血,他讲有个人跳过来,他就一刀杀去,不知道是杀到肚子还是脚,他还讲他的裤子上还有几滴血。后来听到人死了,朱康康就对我们讲:“就当没发生过这个事”,过后就走了。我看到朱康康当时穿的是件蓝色的运动衣,蓝色的牛仔裤,拿的是什么刀我没有看到,也没有去看他身上有血没有,只是听他说是卡子刀,裤子上有几滴血。我只听到朱康康一个人讲他杀到人,其他人没有讲,朱康康讲这话的时候我没注意看他拿刀出来没有。
19、证人谌玉生的证言证实:2013年4月11日,我们同学王林昌过生日,下午七点过钟的时候,我们学校的小广打电话约我到“在水一方”给王林昌过生日,我就和邱平去了“在水一方”KTV,我们去后王林昌的同学和朋友陆陆续续的来了,唱歌的包间内大概有二三十个,我认识的有王林昌、王林波、杨文猛、陈楠、邱平、魏明、杨伟、小广、付雷,其他的我叫不上名字来,我们在包间里唱歌,唱到晚上11点过钟的时候,就有人进包间里喊说他们在外面吵起来,好像要打起来,让我们出去看看,我们包间的一部分人就出来到“在水一方”门前看,我也跟着出来了,我看到跟我们一起唱歌的矿中的一个男生在跟我们学校的一人十四班的男生在吵架,后来我们一帮人就去把他们拉开了,拉的过程中我听到王林波讲魏明喝醉了,抱了跟我们一起玩的一个女生,这个女生好像很生气,矿中的这个男生就讲要打魏明,十四班的男生听到矿中的这个男生要打魏明就跟他吵了起来,我们把他们拉开后,我们一部分人回到房间里继续玩,我们在包间内玩到大概12点钟的样子,我和邱平、杨伟、小广就先走了,我们从“在水一方”出来就往一中方向走,走到桃花湖台球桌旁的小桥附近时,小广就讲你们先等下,我回去看下,小广回去后,我们就听到“在水一方”门口的坝坝上有人在吵架,我就跟邱平、杨伟返回去看,我们走近后,看到跟我们一起玩的其中十个男生在边推打边吵架,然后我就看到一个往“在水一方”方向跑,一个往打台球的方向跑,各有一帮人在后面追,我看到往台球桌方向追的有人手中拿有刀子,我当时一直站在原地,我和邱平就跟着往台球桌方向跑的这帮人追过去,我追到快到台球桌的位置时,我看到小广和另一个男生站在那里,看到小广身上有血,我问他身上怎么有血,他没有讲话就先走了,小广走后,我看到附近的树角有一摊血,我就跟邱平、杨伟走街心花园准备回家了,我们快走到街心花园时遇到王林波从我们身边跑过,我们问他怎么了,王林波讲他们被人杀到了,我和邱平、杨伟也跟着去人民医院看,到人民医院后我看到王林昌在哭,有警察在场,我们也没看到伤者,也不知道伤者伤得如何,后来我就和邱平回一中附近他租房子住的地方了。杨伟也自己回家了。我不认识伤者,只知道他是矿中的学生,跟我们一起唱歌的其中的一个,我不知道这个伤者是怎样受伤的,天黑,我只看到有两个人手中拿刀,就是他们追的时候,是谁拿的我没有看清楚,我不知道他们手中的刀是从哪里来的,去唱歌之前我没有看到有人带刀。双方打架可能是因为魏明抱那个女生,惹王林波不高兴,具体情况我不是很清楚。我看到这两个男生拿的刀有一把三四十厘米长,往下弯的,刀尖宽,刀尾窄,银白色的,一把有三十厘米左右长,只看到刀是黑色的,参与打架的有陈楠、小广、我们一中十四班的一个男生,其他的我没看清楚,我没看清陈楠、小广、十四班的男生手中拿刀没有。
20、证人王林昌的证言证实:2013年4月11日我过生日,下午放学的时候,我就给朱超打电话,告诉朱超我在六枝特区一四二队的灯光球场等他,我就问朱超到哪里了,他跟我说已经到老六枝街上了,我就喊他快点来,我在灯光球场等他,我就把电话挂了。我在灯光球场等了20分钟左右,朱超、王俊、梁俊男、黄君梅、陈雪、王娟、陈艳丽就一起来灯光球场找我,然后我和他们就一起回我家了,在我家玩了20分钟左右,晚上19时左右我们就一起去“在水一方”唱歌,在“在水一方”玩到22时过我就送朱丽、李佳、杨燕、杨永子、彭晶回家,我回到“在水一方”的时候我就听到有人说,刚刚有个男的亲一个女的,然后王林波就讲那个男的,另外一个男的就听到王林波讲亲小姑娘的那个男的,有一个男的就说哪个敢动亲小姑娘的那个男的,他就要打架,还如何如何的,具体的我也不清楚,后来我就看到一帮人在追王俊,追王俊的这帮人中我认识一个叫陈楠,一个叫朱康,追王俊的有二三个是拿起刀的,当时他们追王俊跑出去的距离离我有点远,我没有看清楚是谁拿起刀的,我只看见有人手里把刀举起来。王俊后来就跳到桃花湖边的沟里面去了,我就打电话报警,等追王俊的那帮人走了以后,我和刘安霖、王林波就跳到沟里去找王俊,找到王俊以后,警察也赶到了,警察就把王俊送到医院,没多久,王俊就死了。
21、证人刘安霖的证言证实:王俊是我的同学,我们是一个班的。2013年4月11日晚上,我们在“在水一方”KTV给王林昌过生日,晚上11点来钟,我出来后,就看到外面有一帮小伙,过了一会儿这帮小伙就开始追人,追谁我没看清,只是看见这帮小伙有人提刀,听旁边的李文康讲在追杀王俊,我们就往桃园小区追过去,就在沟沟里发现王俊,我就把王俊送到医院,才到医院没多久,王俊就死了。这帮提刀追人的人我不认识,听旁边的人讲是一中的,我看到王俊的右腿上裤子破了,有个口子,出了很多血,我没有看见王俊被杀伤,我和李文康、左金念、苏永玉四个人在一起时,只看到一帮小伙往桃园小区跑,手里提着刀。我在的时候没有注意在“在水一方”KTV里发生什么事。
22、证人李文康的证言证实:王俊和我是同学,我们是一个班的。2013年4月11日晚上我们到六枝特区桃花公园的“在水一方”KTV给王林昌过生日,晚上11点来钟,我们就唱完歌出来,我看见有十多个小伙追王俊和朱超,这帮人有三四个人提刀,我们追过去,但没追上,我们就在桃花湖边找,就在靠桃花湖边的水沟里找到王俊,后来我们就把王俊背起,这时警察也来了,我们就把王俊送到医院了,到医院的急救室抢救了10来分钟,医生就讲人死了。我看到王俊的右大腿上有个刀口,裤子上全是血,其他地方没有注意受伤没有。我没看见王俊是被谁杀的,我只看见有一帮小伙在追他,有几个小伙手里也有刀,但没有看见被杀的过程。追王俊的这帮人我听王林波说是一中的,他认识几个,我看见有三、四把刀,是哪个提刀我不清楚,因为不认识人。他们拿的有两把匕首,有尺把长,还有一把开山刀,还有一把没看清楚,我不知道王俊为什么被追杀。
23、证人左金念的证言证实:2013年4月11日23时许,我和我们六枝矿中的学生苏永余、刘安霖、李文康、王俊、朱超为王林昌过完生日后,一起从六枝特区平寨镇桃花湖旁的“在水一方”一楼出来,朱超和王俊走在我们矿中其他人的前面,我和苏永余、刘安霖、李文康在我们矿中学生的后面,刚往前走了约两分钟的时间,我就看见六枝特区一中的十多个学生追王俊,王俊转着桃花湖边跑,六枝特区一中追王俊的人最前面的三四个人提着刀,后面的人提刀没有我不注意,我们反应过来的时候王俊和追王俊的人都已经看不见了,我们就赶紧随后追,追出桃花湖都没有看见王俊和追王俊的人,我们就分开四处找王俊,我和李文康转着桃花湖找了半圈回来,看见王林昌和刘安霖等人已经把王俊从桃花湖旁的水沟里抬上来了,警察已赶到现场,我们就一起把王俊抬进警车,送王俊到六枝特区人民医院抢救。我看见追王俊的人里有两个人提匕首,有一个提开山刀,另一个拿的是什么刀我不注意。我不能认出追王俊的人,因为天太黑,并且我和那些人又没有接触过,只是早的时候一起在“在水一方”的包房里唱过歌,但我没有注意他们的相貌。我在“在水一方”的包房里,没有看见也没有听见有什么人争吵或闹矛盾。我们抬王俊的时候只看见王俊的两条腿都流血,但具体是哪里流血我不知道。
24、证人喻星晶的证言证实: 2013年4月11日8点来钟的时候,我在桃园小区遇到陈然,陈然就喊我和他一起去六枝“在水一方”KTV,他说余福广他们在里面唱歌,后来我就和他去“在水一方”KTV包房,发现里面有很多人,我记得有余福广、魏民、周华、王林波,然后我就过去打招呼和他们在里面唱歌。到晚上11点来钟,我就和周华、陈然、朱康康一起出来,然后又在门口等着其他人,就听到我们一中的学生讲朱康康和矿中的扯皮,后来又听到说是魏民对王林波带来的一个女的动手动脚,王林波想打魏民。接着我们一中的学生魏民、付航、余福广等也出来了,矿中的学生也出来了,这个时候就来了一个学生和矿中的学生扯皮,王林波就来劝,他讲都是认识的不要扯了,他就喊我们走,我们就朝桃园小区方向走,后就看到朱康康和矿中的一个学生继续在扯皮,王林波就劝开,这个矿中的学生就走开了,我就挨着陈然走,走我们后面的是矿中的一帮学生,这个时候,这个和朱康康扯皮的矿中学生又冲过来,王林波又拦着,周华怕要打架就喊走在前面的几个一中的学生回来。过了一会儿我就看见余福广提一把砍刀在追矿中的一个背书包的学生,我就和陈然跟着,王林波和付磊就跟着上来拉我和陈然,这个时候我看见余福广提着砍刀砍那个学生,我看到砍了两刀,砍在背书包的这个矿中的学生的书包上,这个学生就跳到桌球边的水沟里了,然后我又听到和朱康康扯皮的这个矿中学生还在骂,我们又回来追这个学生,这个学生就朝公路上跑掉了,没追到,我们就跑了,今天下午就被传唤到这里来了。追矿中背书包那个人的有我、余福广、陈然,其他几个记不清是哪几个了。我没注意朱康康追矿中那个背书包的男生没有。我们追的人当中我看见余福广拿了一把二十多厘米的砍刀,陈然拿了一把二十多厘米长的杀猪刀,周华拿了一把黄色的把,二十多厘米长的匕首,朱康康拿了一把黑色金属把的、打开后有10多厘米长的卡子刀,现在刀在哪里我不知道,只知道陈然的刀被付磊抢去了。余福广、陈然、周华、朱康康的刀是从哪里来的我不清楚。在追矿中背书包跳水沟跑的那个学生时我看见余福广拿砍刀,追往公路跑的那个学生时我才看见陈然拿杀猪刀,周华拿匕首,朱康康拿卡子刀。我没有看见跳下水沟的矿中学生是谁杀的,但是应该是朱康康杀的,因为是朱康康自己给我们讲的。我们追完人后,我就和陈然、周华一路走路到三中对面的周凯租住的房子,到那里以后,我就看见周凯、魏民在睡觉,朱康康、付航还有几个人我不知道叫什么名字。当时就看到朱康康拿卡子刀出来,刀上有血,朱康康的衣服袖子上也有血,朱康康还讲他杀到跳水沟的那个学生,但是后来听到王林波打电话来讲那个学生死了,朱康康就讲不是他杀的,是余福广杀的,身上的血是余福广搞到他身上的。我亲眼看见朱康康带血的衣服是一件蓝色的运动衣及深色的牛仔裤,后来我没有看见朱康康把洗带血的衣服裤子和刀放在哪里去了。王林波讲那个学生死了一事的电话是打给谁的我记不清楚了,王林波说人死了,叫我们全部去医院。他在发生打架时直到到达周凯那里都是穿着这件衣服及这条裤子,跑去余福广家躲时,他换了一件白色的运动衣及浅色的牛仔裤。在接到死人的信息后,朱康康可能是怕背杀死人的事情就反口说他身上的血是余福广搞放在他身上的。追跳水沟的学生的有余福广和我,余福广跑在前面,王林波在我后面追来劝我,余福广用砍刀砍跳水沟的学生时,第一刀没有砍着,第二刀砍在书包上。追的过程中看见的血是跳水沟的人流的,但是我没有看见别人杀他的过程。
25、证人付航的证言证实:我们在2013年4月11日晚上打人,把人杀死了,我来把事情讲清楚。2013年4月11日晚上10点来钟,陈然打电话叫我们过去玩,我当时是和候怡东在一起,我们就一路去“在水一方”KTV唱歌,唱完歌后我们就出来,余福广就拿个书包给我背,我就摸书包,发现有刀,走出来后,我就把书包拿给陈然了。我和魏民、余福广、陈然、朱康、付蕾、康周华、喻星晶一帮人就站在“在水一方”KTV门口的桃花公园的广场上,旁边还有王林波和几个矿中的学生,名字我不知道,当时就听到朱康和陈然讲有人骂陈然。我当时站在八卦湖边,我就喊走了,人家过生日不要扯了。朱康就讲等倒,我们又在那里站,一会儿我们这边的人就想冲过去想打矿中一个穿黑色衣服的学生,然后穿黑色衣服旁边的一个学生就动手准备和我们打,我就冲过去喊穿黑色衣服的学生不要动,一会儿就看见朱康、陈然、余福广、周华追一个人往桃园小区跑,我就跟着追过去,看见那个小伙掉到桃花公园的水沟里了,然后又回来追穿黑色衣服的这个矿中的学生,这个学生就往公路上跑,没有追到,然后我们就打车去周凯住的地方了。我们冲上去准备打人的时候,我看见陈然拿的是一把有30厘米左右长,5至6厘米宽、单刃的杀猪刀,朱康拿的是20厘米左右长,2-3厘米宽,黑色铁把单刃的卡子刀,其他人拿没有拿我没注意看,也记不清了,我没有拿刀,我清楚的是我和喻星晶没有拿。跳水沟的学生被杀的时候我没有看见,不知道是怎么杀的,我是后来走的时候,在朱康住的那里,朱康说他刀上有血,不知道杀了多深,应该有点严重。他还说他的袖子上有几颗血,我当时也确实看见刀上有血,我想应该是朱康杀的。朱康是在朱康住的地方跟我讲的,当时讲的时候只有我在,我和朱康先去周凯住的地方才去朱康住的地方的。在周凯住的地方有我、朱康、候怡东、周凯、魏民、付蕾、周华、喻星晶、陈然这几个人在,朱康当天穿的是件蓝色的特步运动衣,一条蓝色牛仔裤。我和朱康的关系比较好,我们经常在一起玩。
26、被告人朱康康的供述:我叫朱康康,同学们都喊我朱康。2013年4月11日21时许,付航接了一个邀请电话,然后就叫我、周华、候盟和他去六枝“在水一方”酒吧找魏民等人玩,然后我们就出发,一路上遇到陈然然、喻星晶、杨昌和另外一个人,到酒吧后,大约有三十多人在一个包房喝酒,大家玩到大约十一点左右,不知道什么原因,在吧台的那点,我和周华在门外听到有人骂魏民说:“我从早就想打你了。”我们听到后就看,看见王林波指着魏民骂,有人就说王林波要打魏民,我就说,不准打,哪个打魏民,我就打哪个。听我那样说,王林波对着我走来,准备打我,大家也劝他。当他走近我,发现是我后,大家也认识,他说是误会,就拉着我解释,讲一些酒话,然后大家又回到包房继续玩。玩了大约十多分钟,大家就陆续回家,走到“在水一方”门口的广场上时,不知道是谁和谁吵嘴,由于我们隔了十多米远的距离,只知道是六枝一中的和矿中的两个人互相推拉,旁边也有人在劝,周华跑到我们这里说要矿中的来人,我就从我自己的上衣右腰部荷包内拿出一把卡子刀并将刀刃打开,陈然然从他背的书包内拿出一把杀猪刀来,周华也从身上抽出一把匕首来,余福广也拿出一把砍刀,另外的人拿刀没有我没有看清楚,陈然然就骂说:“要打就打”。我们几个就向矿中的学生走过去,矿中的几个学生向我们这冲过来,在前面穿黑衣服的学生被付航大声骂:“谁敢动”,他就站着没有动了,他后面几个学生就冲上来,我上前去用卡子刀向对方最前面的学生杀去,我是他向的腹部和腿部方位杀过去的,但是不知道杀着对方的什么部位。我动刀杀以后,矿中的学生就跑,被我杀的学生绕到我们跑,这个跑的学生几步就到余福广的旁边,余福广就追到我的前面,但是我没有看见他用刀杀这个学生。我们追到“八卦湖”旁边的一个水沟边,这个被追的学生就跳进水沟里面去了,然后我们几个就转身跑回去追矿中穿黑衣的学生,我们跑回去以后,矿中的学生跑不见了,我就将我的卡子刀收起,放进我的衣服荷包里面。我们走到桃园新区与人民路的路口处坐出租车,当时人多,车坐不上,有人说,带东西的先走,于是我和魏民、付航、杨昌几个坐一辆车走的,车没走时,不知是谁递了一把杀猪刀进来放在后排,然后我们就坐车到三中下面一点下车,下车后我将那把杀猪刀装进我的裤子后荷包内,走路去周凯住的出租屋。到周凯的住处后,有周凯、候贻东、付航、付蕾、魏民、杨昌几个人在里面,我们才到一会,周华、陈然然、喻星晶又来到周凯住的地方,我们就在那里说打架的事情,我就说我的衣服右手袖子上面有血,我的卡子刀之前掉在周凯床上,魏民把刀拿出来打开讲刀黑巴巴的,像有血,我就把刀拿过来看,就发现确实像血,我就说这把刀开封了,我还给他们说矿中的学生跳上来,我杀了对着我来的学生一刀,但不知道杀到哪里,刀上有血,我说怕是杀深了,后来王林波打电话来说,矿中跳水沟的学生没有呼吸了,喊我们全部去医院,我当时心里急了,就在周凯住的地方用水洗刀,洗了刀,我看洗刀的水,但不知道是不是血,然后我就对他们说,喊他们以后不要说我们有刀,我当时就想将我的衣服和刀丢了。我将衣服和卡子刀丢在垃圾桶里是因为我的卡子刀和我的衣服上面有血迹,怕被公安机关查到,我就将衣服和刀丢了。我从周凯的出租屋出来以后,我把衣服和刀丢在三中下面的垃圾桶里面了,我丢了东西后,付航就出来在路口处找我,我就与付航去我的出租屋,后来陈然然、周华、喻星金、候贻东来找我,陈然然说小广(余福广)喊我去大用找他,我和陈然然、周华、喻星晶就坐出租车去大用找余福广,付航说他去安顺,候贻东送我们上车后就走了,我们四个人在大用中学门口等余福广,后余福广带我们跟着他走,我们就走到一个叫耳贡的寨子,后来我们就站在马路上,他们就讲找地方躲,我说我不躲,他们就往前走离我有二十多米远,我就往六枝的方向走,我走到大用搭一辆车到六枝,回到我出租屋睡觉,第二天上午就被公安机关抓了。我杀矿中的学生是因为矿中的学生跳上来,我也怕他们有刀杀到我,所以就先用刀杀先跳上来的学生,并不想把这个学生杀死,只是先下手免得自己吃亏。我使用的卡子刀是金属的,刀把刀刃都是黑色的,刀刃打开后,刀身有20厘米左右长,宽3至4厘米,单刃。卡子刀我丢在六枝特区三中下面的大垃圾箱了,现在不知道还在没有。追赶矿中那个人(跳水沟跑的人)有我、余福广、陈然、付航、喻星晶、魏民、周华、杨昌,其他的人我没看清。我们这方我拿了一把卡子刀,陈然然拿一把杀猪刀,周华拿一把匕首,余福广拿一把砍刀,其他人还拿刀没有,我没看见。我用卡子刀杀矿中的一名学生时,我是用右手拿刀,刀刃向上,矿中被我们杀的学生冲过来,跳起来准备打我们,我用左手推住这个学生,用右手拿刀向这个学生的腹部及腿部方位杀过去,我只是杀了一刀,陈然然、周华、余福广他们是怎么动刀的,我没看清,我没有看见他们三人用刀杀矿中学生的动作。矿中学生冲我们过来时,陈然然站在我左边,付航站在我右边,周华在付航的右边,矿中上来对着我们的是三个学生,有一个被付航骂后就没动,他后面两个学生就冲上来,正对我和陈然然,我就动刀杀过去,当时余福广在我们几个旁边一点,没挨在一起的,我用刀杀的这个学生,在我杀了一刀以后,他就绕开我跑到余福广前面,余福广就提砍刀在前面与我们几人追这个学生。我用卡子刀杀矿中学生时,我是自他的腹部以下腿的方向杀的,但是杀到没有我没感觉,杀到具体哪个部位我也不清楚,但肯定是杀到他的,最后我用的卡子刀上面有血迹,在用我的卡子刀杀矿中学生前,我的卡子刀没有杀过其他人或动物。我的卡子刀是清明节放假那几天在六枝街心花园给一个推手推车卖百货的人购买的,当时购买着40元,我买来后,随身携带,用来削苹果吃。
27、被告人陈然然的供述:我是因为昨天晚上和周华、朱康康、喻星晶提刀追打六盘水市第二中学的一个学生,最后这个学生被杀伤后死亡了的事被传唤到六枝特区公安局刑侦大队来的。2013年4月11日19时30分许,我接到玉生的电话,他说王林昌过生日,叫我去“在水一方”和他们喝酒唱歌,我就从我们学校寝室走路去他那里,在桃花湖旁遇到喻星晶,我喊他和我一起去,接电话后20分钟左右,我们就走到“在水一方”一楼的一个包房里面和他们在那里玩。我去的时候那里有付蕾、杨昌、魏民、王林波、王林昌、余福广还有一些我不认识名字的男生及女生,大概到那天晚上九点过钟,朱康康、周华、付航、候蒙四个人又来到包房,这时候包房里面大概有二十多个人了,余福广喊我和周华、喻星晶四个人去到“在水一方”的二楼“佳人有约”包房里面,与几个市二中我不认识的学生喝酒唱歌,后来到23时许,喻星昌接了一个电话就给我说,他们在酒吧门口吵架,叫我们下去看看。我们这四个人就走到酒吧门口桃花湖旁边一个叫“八卦湖”旁的小广场上,看他们吵架,具体是哪些人吵,说什么我不知道。王林波拉我在旁边说,因为魏民对他喊来的女生动手动脚的,他觉得魏民做得过分了,就与魏民吵架,我还听别的人给我说(是谁说的记不到了),朱康康放过话,谁要是敢打魏民他就杀谁。这时市二中的一个男生带了几个人来到小广场,准备打朱康康,被王林波等人劝住了,王林波喊我到旁边,给我说都是来给王林昌过生日的,给王林昌一个面子,大家不要打架,这时市二中的两个学生走过来,一个穿黑衣服,另一个穿红衣服,穿黑衣服的带了几个男生,边骂边向我们走来,我以为他们要过来和我们打架,我就骂他们:“要打架就来”。 当时那穿红衣服的人站在我的对面,朱康康、周华、付航、喻星晶、余福广站在我的后面,见我开口骂人,就看到朱康康手中拿得一把卡子刀,并且是打开的。后我拿出杀猪刀与朱康康、周华、喻星晶几个人就冲上去追打市二中的这两个学生。我们提刀追打市二中学生时,当时我提了一把杀猪刀,周华拿了一把匕首,朱康康拿了一把卡子刀,余福广拿了一把“尼泊尔”砍刀,另外的人我没有看见拿刀。追的过程中,我看到周华手里捏有一把匕首,余福广用砍刀砍了这个学生的书包一刀,并且还听到砍到书包的声音,朱康康用卡子刀杀向这个学生,当时我没有看见杀到没有,只是有杀的动作。朱康康动手杀这个穿红色衣服的学生时,这个学生歪了一下,继续往前面跑,我们在后面追,最后我们追到桃花湖旁边一个水沟旁,这个学生就滚进水沟里面了,我们就没有继续追,也没有看这个学生,返身回来准备追穿黑衣服的学生。我们返回到开始追那穿红衣服的学生的地方准备打穿黑色衣服的学生,那学生跑了,付蕾拉住我,把我的杀猪刀拿了过去,我们就没有追了。我们一帮人就沿桃花湖边上,经桃园新区,到桃园新区与人民路的路口,付蕾和朱康康、魏民、杨昌、付航几个人打了一辆出租车,周华将他使用的刀递给出租车上的人拿走,至于递给谁我没有看清楚。他们坐车走后,我们大家就散伙了。我和周华、喻星晶三人沿人民路走到街心花园,然后从那克后街走到六枝煤炭附近,从煤炭局附近小路走到三中旁周凯租的房子里面。到周凯的出租屋后,付蕾、朱康康、魏民、杨昌、付航、候蒙已经在里面了,周凯、魏民喝酒多了躺在床上,加上周凯及我们三人共十人在周凯的出租屋里面聊天。朱康康当时已经将他的卡子刀拿出来了,我看到卡子刀及朱康康的右手及袖子上面有血迹,朱康康就说,他不知道杀到市二中那个学生的那里,他右手,卡子刀上,袖子上都是血,候蒙叫朱康把刀子上的血洗一下,我们继续在那里谈打架的事情,周华接到一个电话(周华说是王林波打来的)后给我们说,被我们打的学生很严重,快要死了。朱康康听到后,就给我们说,他不知道杀到那人没有,如果被公安抓到,叫我们不要乱讲。喊大家先休息,他们就各自走了,剩下我和周华、喻星晶、周凯、候蒙、朱康康和方成(方成是朱康康走后才来的)。到第二天凌晨1时许,余福广打周华的电话,喊我们去大用找他,我和周华、喻星晶、朱康康四人坐了一辆出租车到大用镇中学门口找到余福广,我们五个人在余福广的带领下,到了一个山上,在山上朱康康说是我惹的祸,想把事情推给我背,我说不关我的事,是朱康康的事情。2点过钟的时候朱康康说他要回他租房子的地方睡觉,他就先走了,我们就在山上过夜。他走后我们就商量如果我们被抓后我们就统一说是朱康康杀死的。到快天亮的时候,我们四人就去到余福广家中睡觉,中午我们在余福广家吃过中午饭,我和周华及喻星晶就回到六枝,我们在街上到处玩,在九头山下国税局对面人行道上被警察抓住了。我们追杀那个穿红衣服的学生是因为他们想找我们打架,我们就想收拾他们,给他们点教训。我使用的是一般的杀猪刀,半新程度,看到有点亮,大概有30公分长、10公分宽,刀体都是铁的。周华使用的是匕首,大概有20多公分长,4公分左右宽,红色的刀柄,红色的刀鞘。余福广使用的是“尼泊尔”砍刀,大概40多公分长,6至7公分宽,刀把是用白色胶布缠的。朱康康使用的是卡子刀,打开后大概长20公分左右,3公分左右宽,刀体是黑色的,刀把刀刃也是黑色的,我们在周凯的出租屋还看到上面有血迹。我使用的刀被付蕾拿走了,现在在何处我不知道。朱康康使用的卡子刀被他自己拿走了,另外周华和余福广使用的刀我也不知道现在在那里,打完架后,我只见到过朱康康使用的卡子刀。我使用的刀是谌玉生打电话喊我去“在水一方”KTV酒吧,我到那里以后付航就给我一个书包,杨文猛后来找我说书包是他的,他要拿身份证,他拿身份证打开书包的时候,我看见里面有一把杀猪刀,后来打架时,我就将杨文猛的书包打开,将里面的杀猪刀拿出来。周华的匕首我看见他是从他的左边腰部抽出来的,朱康康的卡子刀我没有看清他从那里拿出来的。
28、被告人周华的供述:参加打架的人有我认识的我们学校的陈然然、喻兴晶、朱康康、余福广、还有一些我不认得名字的人,其中有一个六枝矿中的学生被朱康康用一把卡子刀杀滚到六枝特区桃花湖旁的水沟里。2013年4月11日放学后,我和陈然然去六枝特区三中下面我们学校一(9)班周凯租住的房子里玩,我们到周凯的房子里时,周凯没有在,只有朱康康、魏民、付蕾、杨文猴在周凯的房子里玩,我看见周凯的铺上有一把刀壳是菊黄色的匕首,我就说我晚上要去上网,拿这把匕首去防身,我就把匕首放在我的衣服内包里,我们就一起去童话网吧玩,陈然然就提前走了。到了晚上8点过钟,陈然然打电话来叫我们给我们学校一(8)班的王林昌过生日,我就和朱康康、付航、杨文猴一起去六枝特区桃花湖旁的“在水一方”的一间包房里为王林昌过生日。我们到包房的时候,包房的人很多,男生女生都有,有的在唱歌,有的在喝酒,我们也在包房里喝酒。我在包房里面喝了两杯酒以后就到包房外面玩手机,我不知道玩了多久的手机,看见两个女生冲出包房,王林波就去追这两个女生回来,问魏民去哪里了,说魏民喝酒醉后欺负女生,早就想打魏民了。朱康康站在我旁边听见了就说哪个要打魏民就跳上来,王林波听了后就和六枝矿中的一个男生向朱康康冲来,被我和杨昌及另外我不认识的几个人去拦住王林波和那个男生,王林波和朱康康就到旁边去讲,讲什么我没有听见,讲好后他俩就回来了,余福广就喊回家,我们一中的就往荷花池方向走去,走到荷花池处,朱康康对陈然然说和王林波一起的矿中的那个小伙骂他,王林波解释说没有骂,陈然然说没有骂就算了,我就和陈然然站在荷花池处,朱康康和余福广及四五个人站在离水沟约五米远的地方,付蕾、杨昌、王林昌等人站在我和朱康康等人的中间,这时我看见有两个男生向我们冲过来,一个穿黑衣服的向我和陈然然冲来,被王林波拦住了,一个穿棕色衣服的向朱康康和余福广冲去,怎么打的我没有看见,但我扭头看时,正好看见穿棕色衣服的男生滚下水沟里去,朱康康手中拿一把卡子刀站在水沟边,余福广拿一把砍刀站在朱康康的后面,我就走过去看,看见穿棕色衣服的男生躺着水沟里,躺的姿势我没有看清,水沟里的这个男生也没有发出什么声音,我赶到水沟边时,余福广已经不见了,朱康康和几个男生站在水沟边,我看了一眼后就往陈然然身边走去,看见陈然然手中拿一把杀猪刀去杀矿中穿黑衣服的男生,被付蕾拉住,付蕾把陈然然手中的刀抢了,穿黑衣服的男生就往公路上跑了。后来就听见有人喊快走快走,我们就往桃花公园路口跑,跑出桃花公园打了一辆的士车,魏民、朱康康、付蕾、杨昌坐这辆出租车走了,他们要坐车走时,车里不知谁叫我把刀拿给他们,我就把刀丢给了车里面坐车边的杨昌,我和喻兴晶、陈然然往街心花园走,又绕从后街去了六枝特区三中斜对面周凯的房子里,我们到周凯租住的房子里时,魏民、付航、朱康、付蕾、杨昌、杨文猴和周凯都在,但周凯喝酒醉的睡在床上,朱康康、付航、魏民坐在床上,其他的人站着,朱康康从腰部位置拿出一把黑色的卡子刀说:“刚才他跳起来,我一大刀杀去,刀上全是血,衣服上也到处是血。”跳起来的那个男生指的是当晚六枝矿中穿棕色衣服滚到桃花湖旁水沟中的男生。我一看卡子刀上确实全是血,朱康康的衣服前面有很多血,朱康康就到周凯房子前面的水龙头上去洗刀子,洗完刀子回来后,王林波打余福广的电话讲被杀的男生快没有呼吸了。后来不知谁讲了一句:“不可能哦,我又没杀到要害。”到12日凌晨一两点钟的时候,余福广打电话来说他在大用,喊我们过去,我、陈然然、喻兴晶、朱康康打了个出租车去了大用街上学校门口。我们在大用时一开始讲万一把人杀死了怎么办,余福广就和我们几个讲,万一杀死了我们就去自首,朱康康讲没有去法,没有事的,应该不会死。我们在大用的公路上走了一会,朱康康讲他有个哥是律师,他要回六枝找他哥,然后朱康康一个人就先走了。朱康康走后,陈然然讲朱康康想把责任推给他,他看到朱康康杀到矿中的那个学生的。朱康康和陈然然及余福广手中的刀是怎样来的我不知道,当晚我的刀拿给杨昌了,朱康康和陈然然及余福广的刀不知他们拿去哪里了。拿刀的有四个人,我、余福广、朱康康、陈然然,我拿的是一个外壳是橘红色的匕首,有三十厘米左右长,五厘米左右宽,单刃的,前面有点尖是向上翘的,余福广拿的是一把很亮的砍刀,朱康康拿的是一把黑色的卡子刀,刀宽四厘米左右,刀长约6寸,陈然然拿的是一把杀猪刀,有二十五厘米左右长,两边窄,中间宽。我的刀是在周凯住的地方拿的,当时我放在我衣服内包里,打的时候,我就从衣服里拿出来了, 我没有用匕首杀到跳水沟的矿中学生。我没有看清死的矿中学生是被谁杀死的,我只是看到余福广用砍刀砍在死的这个学生的书包上,朱康康当时上穿蓝色休闲服,下穿黑色休闲裤,脚穿一双布鞋,鞋的颜色我没注意。我打架时穿的是一件双面穿的衣服,一面黄色,一面蓝色,那天我穿的是蓝色的那面。
29、被告人余福广的供述:2013年4月11日晚上我同学在六枝特区桃花湖旁边杀死人的事,我爸听说六枝公安局刑侦队的找我,就叫我来投案。2013年4月11日下午6点过的时候,付蕾和魏明打电话给我说王林昌过生日,让我到“在水一方”找他们玩,然后我就和孙文就去“在水一方”,我到的时候,王林昌、王林波、付蕾、魏明和几个矿中的学生已经在“在水一方”的一个包房里唱歌了。我到的时候,王林波说这个包房太小了,要重新换个大的包房,然后我就去柜台问一个大的包房要多少钱,“在水一方”的职员说要460元,打折下来也要360元,我们就换了一个大的包房。换好包房后,我们就开始唱歌喝酒,到了20时左右,孙文说要走,我就送她到童话网吧找她表姐,找到孙文的表姐后,我就和她们一起从童话网吧出来,走到街心花园红绿灯处分手,她们回家,我返回“在水一方”去和他们喝酒,一会儿后,又到王林昌等人所在的这个包房喝酒唱歌,再过一会,又到另一帮朋友那个包房去玩,如此反复的在两个包房间喝酒唱歌。大概23时的时候,陈冉告诉我们说魏明和一个女生在“在水一方”外面吵架,那女生说要喊人来打魏明,我就说魏明喝多了,赶紧送魏明回家,说完后我就继续唱歌了,唱了一会儿后,包房里的人几乎都走出来了,我就说这没意思了,大家也喝多了,回家睡觉吧。然后王林昌就用我的打折卡结了账,我就走出“在水一方”了。我出来后,看见魏明在吐,我就过去扶他,他不搭理我,我就回“在水一方”我另一群朋友那里跟他们打招呼说我要走了。打完招呼,我在“在水一方”上了个厕所就出来。出来后看见王林波、杨昌、魏明在和矿中的一群学生争吵,内容没听清楚,然后我就走上去说大家都喝多了,都回家吧,让矿中的学生不要介意魏明说的话,然后我就上了桃花湖旁边的一个小湖--八卦湖旁边的平坝上了,我就在八卦湖旁的围栏处看了会荷花,然后魏明他们几个也上到平坝上,我又一次给他们说大家都喝多了就回家了,但是没人听,我就走到桃花湖桥那里的一棵树下站着,看见魏明他们还没走,我就又喊大家走了,还是没人理,我又跑到平坝上喊他们走,他们也不听我的,我就又回到桃花湖桥那里的树下,一会儿后,我就看见他们一窝蜂地在打架,我就跑过去准备拉架,过去后看见我们的人被他们打了,我就掏出身上的砍刀一刀砍去,砍在对方一个人的书包上,然后对方的人就跑了,我们就一窝蜂地追,追的时候我跑在后面,看见有个人跳到桃花湖旁边的那条沟里,过后就有一群人在沟边看,我还以为那些人要来打我,我就和杨昌走了。我和杨昌在新干线三分店那里打了个出租车,杨昌在三中就下车了,我一直坐到六枝特区顺安驾校门口,然后我就走路到大用修高速公路的桥处,遇见一个陌生男子,我就向他借电话打给周华,问周华、朱康、喻兴晶、陈然然他们几个在哪里,周华说他们几个在老街上我租的房子里,我就说我在大用中学门口,周华就说让我在大用中学门口等他们四个,他们过去找我。过了二十多分钟,他们四个就打了个出租车到了。碰面后,他们四个都说打电话问过了,没什么事,我们五个就走路去我家,路上听陈然然说朱康自己说他杀到人了,杀了一刀。走到下耳贡出去大约300米的地方,朱康说他要回六枝,我们其余的几个喊他和我们去我家,但朱康说他喊人打车去接他,我们就走了。到了今天(2013年4月12日)早上六点过的时候我们才到我家,在我家睡到11点过,起来吃中午饭,吃了中午饭,给我奶奶挑了两挑水,我们就给我奶奶说我们要走了,我们就走到毛栗坡坐车到大用,我就下车了,周华、陈然然、喻兴晶他们就坐车直接回六枝了。我在大用下车后就直接坐车去落别我父亲那里了。我们打架是因为魏明和矿中的一女生发生争吵,那女生喊人来打魏明,为了帮魏明,我们就和对方打起来了。魏明和那女生争吵是因为魏明逗她,具体怎么逗的我就不知道了。我不认识对方的人,我当时用来砍人的刀在2013年4月11日晚上打车到安顺驾校后,就把砍刀扔在顺安驾校洗车的那里了。在整个打架的过程中,我没有看见谁用刀杀着人了,只是后来在去我家的路上听陈然然说朱康自己说他杀着人了。在追的过程中,朱康、陈然然和我都拿刀具的。朱康拿的是一把卡子刀,陈然然拿的是一把杀猪刀,我拿的是砍刀。陈然然书包里有两把刀,一把我拿了,另一把陈然然拿了。我们当时感觉有点乱,拿刀包在身上防身,我和陈然然拿刀包在身上的时候,还没有发生争吵。当晚发生打架的时候看见人群中朱康康和矿中的一个男生面对面站着,付航站在朱康康和矿中这个男生的侧边,我刚走近争吵的人群,就看见朱康康和矿中的这个男生撕抓起来,付航立即上前帮忙朱康康打矿中的这个男生,我也准备上前帮朱康康,被付蕾把我抱住,朱康康和付航与矿中的这个男生打了几秒钟的时间,矿中的这个男生就先往回跑,我就看见朱康康的右手拿着一把卡子刀和付航追矿中的这个男生,矿中的这个男生往回跑了几步又返身往八卦湖旁的水沟方向跑,正好跑从我身旁过,付蕾已经没有拉我了,我就用手中的刀砍了矿中的这个男生背部一刀,但被这个男生的书包挡住了,我和付航、朱康康、陈然然追矿中的这个男生,这个男生跑到桃花湖旁的一个水沟边时,就跳进水沟里去了,付航就在水沟坎上捡了一块泥巴甩去打矿中的这个男生,但没有打到,泥巴打到沟坎上,我就一个人往小桥上走了。我和付航、朱康康、陈然然追矿中的这个男生到水沟边时,朱康康上穿蓝色休闲服,下穿什么不注意,脚穿什么也没注意。当时打架的时候我没有看见周华,陈然然站在我旁边,但被王林波拉住了。我不认识当晚矿中死亡的这个男生,只是2013年4月11日晚上我们用刀追杀矿中这个男生时,这个男生跑桃花湖旁的一个水沟边,就跳进水沟里去,后来这个男生就死亡了。当晚在周凯出租房那里朱康康告诉陈然然说他用卡子刀杀伤这个男生,是当晚陈然然到六枝特区大用下耳贡告诉我的。我没有听朱康康说他杀到矿中学生了,也没有看见。当晚我手里拿了一把尼泊尔刀,大概有一尺长,前宽后窄,前面约10公分宽,刀柄处约4公分宽,单刃刀,我当晚追矿中的这个学生是因为我看见我的同学朱康康,陈然然等人持刀追杀矿中的这个男生,我就上去帮忙朱康康和陈然然等人。我看见朱康康拿的是一把黑色的单刀卡子刀,陈然然拿的是一把单刃杀猪刀,其他的就没看见。
另有拘留证、逮捕证等证据在案佐证。
关于被告人朱康康、周华、陈然然、余福广辩称对起诉指控无异议,但被告人周华、陈然然、余福广辩称没有用刀杀伤被害人王俊。经查,有证人杨昌、付蕾、王林波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朱康康、周华、陈然然、余福广的供述与尸检报告相印证,证实被告人朱康康持刀刺伤被害人王俊致其死亡,虽被告人周华、陈然然、余福广未直接用刀杀伤被害人王俊,但三被告持刀参与追砍被害人王俊,由于该案系共同犯罪,三被告人与被告人周康康只是分工不同,其地位和作用次于被告人朱康康,系该案的从犯,四被告人均构成故意伤害罪,故三被告人的辩辩称,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朱康康的辩护人提出本案被害人王俊有一定的过错的辩护意见,经查,有证人杨昌、付蕾、王林波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朱康康、周华、陈然然、余福广的供述,证实被告人朱康康等四被告因口角与被害人王俊发生纠纷,被害人王俊并未实施暴力,被告人朱康康便持管制刀具刺杀了被害人王俊的大腿,本案被害人王俊并无过错。故对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朱康康、周华、余福广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朱康康、周华、余福广的家属已赔偿被害人王俊的家属,取得了被害人王俊家属的谅解的辩护意见,经查,有调解协议、收条、谅解书予以印证,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关于被告人朱康康、周华、陈然然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朱康康、周华、陈然然的认罪态度好的辩护意见,经查,案发后直至庭审中,被告人朱康康、周华、陈然然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故对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关于被告人朱康康、陈然然、余福广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朱康康、陈然然、余福广在校期间表现好的辩护意见,经查,三被告虽在校期间虽表现好,但由于三被告人认罪态度好,本院已对其从轻处罚,故对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不再重复评价。
关于被告人陈然然、余福广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陈然然、余福广案发时系未成年人的辩护意见,经查,有户籍证明予以证实,被告人陈然然、余福广案发时确系未成年人,故对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关于被告人陈然然、周华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陈然然、周华未直接实施伤害被害人王俊的具体行为,不应对被害人王俊的死亡承担责任的辩护意见,经查,有证人杨昌、付蕾、王林波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朱康康、周华、陈然然、余福广的供述相印证,证实四被告均参与追砍被害人王俊,被告人朱康康、周华、陈然然、余福广系共同犯罪,故对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余福广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余福广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辩护意见,经查,有被告人余福广的供述,抓获经过予以印证,故对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关于被告人余福广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余福广在本案中作用小的辩护意见,经查,有证人杨昌、付蕾、王林波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朱康康、周华、陈然然、余福广的供述及尸检报告予以印证,该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关于被告人余福广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余福广系初犯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余福广虽系初犯,但该案系严重暴力犯罪,对其不予以从轻处罚,故对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康康、周华、陈然然、余福广因口角故意伤害被害人王俊的身体致其死亡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康康、周华、陈然然、余福广犯故意伤害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朱康康持刀杀伤被害人王俊大腿致其死亡,系主犯,被告人周华、陈然然、余福广参与追砍被害人王俊,作用均较被告人朱康康小,系从犯,本案系因被告人陈然然所引发,在从犯中被告人陈然然的作用大于被告人周华、余福广。被告人朱康康、周华、余福广已赔偿被害人王俊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家属的谅解。被告人陈然然、余福广案发时系未成年人,依法应当减轻处罚。且案发后,被告人余福广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诉讼过程中,被告人陈然然的家属补偿了被害人家属部分经济损失。综上,可对被告人朱康康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周华、陈然然、余福广减轻处罚。因被告人朱康康、周华、陈然然、余福广的犯罪行为确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兴华、陈朝秀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但鉴于在一审诉讼期间,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兴华、陈朝秀已从被告人朱康康、周华、陈然然、余福广的亲属处获得了足额赔偿,其诉讼请求不再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朱康康、周华、陈然然、余福广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朱康康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13日起至2028年4月12日止。)
二、被告人陈然然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13日起至2020年4月12日止。)
三、被告人周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13日起至2020年4月12日止。)
四、被告人余福广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13日起至2016年4月12日止。)
五、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兴华、陈朝秀的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肖韵律
代理审判员 罗远进
代理审判员 罗 光
二O一四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周启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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