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某某行贿罪一审判决书
公诉机关息烽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贺某某,男。因涉嫌犯行贿罪于2014年1月23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3月18日被取保候审。
息烽县人民检察院以息检公诉刑诉(2015)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贺某某犯行贿罪,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息烽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段亚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贺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息烽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至2011年期间,被告人贺某某为了个人酬劳先后为贵州宏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贵州沪贵房地产有限公司引进贵阳市白云区麦架新城开发项目,在引进该项目期间,为了感谢时任贵阳市白云区麦架镇党委书记徐某某(另案处理)及时任镇长杨某某(另案处理)在该项目中给予的帮助,分别送了5万元人民币给徐某某,送了1万元人民币给杨某某。
庭审中,公诉人当庭宣读了证人徐某某、杨某某的证言,被告人贺某某的供述,干部任免审批表,协议书,情况说明,户籍信息等证据,以被告人贺某某的行为构成行贿罪,建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对被告人贺某某科处二年以下刑罚。
被告人贺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无辩解。
经审理查明:2009年至2011年期间,被告人贺某某为了个人酬劳先后为贵州宏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贵州沪贵房地产有限公司引进贵阳市白云区麦架新城开发项目,在此期间,被告人贺某某为了感谢时任贵阳市白云区麦架镇党委书记徐某某及时任镇长杨某某(已判刑)在该项目中给予的帮助,分别送了5万元人民币给徐某某,送了1万元人民币给杨某某。
另查明,被告人贺某某行贿一案,由贵阳市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1月23日交办息烽县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2014年1月22日,被告人贺某某在检察机关的一般性询问时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
同时查明,云岩区司法局北京路片区司法所出具了对被告人贺某某适宜纳入社区矫正的情况说明。
认定上述事实的依据有证人徐某某、杨某某的证言,被告人贺某某的供述,干部任免审批表,协议书,情况说明,户籍信息等证据并经庭审质证核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送给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币共计6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应依法处罚。在检察机关掌握其犯罪线索前,被告人贺某某在检察机关的一般性询问时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应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贺某某犯行贿罪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确认。故根据本案的犯罪情节,结合被告人贺某某的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对其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第三百九十条:“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贺某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胡开艳
人民陪审员 党仁芬
人民陪审员 魏发选
二○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郑 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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