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黄德胜犯放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文 /
2016-08-31 00:33
公诉机关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德胜,出生于贵州省安顺市。2012年7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4年8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4年11月8日刑满释放。2015年4月12日因涉嫌犯放火罪被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刑事拘留, 同年6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安顺市第一看守所。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以西区检公诉刑诉[2015]3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德胜犯放火罪,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鲍兆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德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德胜因怀疑自己嫖娼染上性病,遂决定对卖淫女进行报复。2015年4月12日8时许,被告人黄德胜携带一把菜刀上街寻找报复对象,在西秀区北街贯城河边假意与一卖淫女达成合意后,随该名女子到西秀区落虹台路一民房二楼房间进行卖淫嫖娼活动,并在此过程中用菜刀将该女子砍伤,该女子趁机逃离后,黄德胜又持刀抗拒抓捕,并使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将房间内的床单、被子等物引燃,导致周边六户居民房屋及屋内财物被焚毁。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黄德胜因怀疑自己嫖娼染上性病,遂决定对卖淫女进行报复。2015年4月12日8时许,被告人黄德胜携带一把菜刀上街寻找报复对象,在安顺市西秀区北街贯城河边假意与一卖淫女达成合意后,随该名女子到安顺市西秀区落虹台路一民房二楼房间进行卖淫嫖娼活动,并在此过程中用菜刀将该女子砍伤,该女子逃离后,黄德胜使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将房间内的床单、被子等物引燃,造成周边六户居民房屋及屋内财物不同程度的焚毁。被告人黄德胜在逃离现场时被群众抓获送交公安机关。案发后,经贵州省第二人民医院法医精神病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黄德胜2015年4月12日作案时意识清楚,无幻想、妄想等精神病性症状,其实质性辨认能力和行为控制能力存在,评定被告人黄德胜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人口信息表,抓获经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照片说明,贵州省(黔)省二医法医精神病鉴定中心法医精神病鉴定意见书,微量物证检验鉴定报告,辨认笔录,指认笔录,视频资料,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实。

被告人黄德胜辩称不是故意放火。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德胜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德胜犯放火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黄德胜提出不是故意放火的辩护意见与本案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黄德胜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放火罪,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德胜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12日起至2020年4月1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柏 虹 生

人民陪审员  赵 奇 斌

人民陪审员  段 平  

二0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周烜(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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