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张晓路犯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被告人张晓路,出生于贵州省。2012年10月31日因犯抢劫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3年6月7日刑满释放。2015年4月3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安顺市第二看守所。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以西区检公诉刑诉[2015]3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晓路犯抢劫罪,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邓念中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晓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3日13时许,被告人张晓路窜至安顺市西秀区新大十字塔山广场附近,持砍刀对行经此处的被害人刘某某实施抢劫,从刘某某处抢得现金51元。抢劫得手后,张晓路持砍刀在塔山广场被在该路段巡逻民警曹某发现,曹某立即上前对张晓路进行盘查,张晓路当即持刀反抗并将曹某砍伤,随后被闻讯赶来的其他民警抓获。
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3日13时许,被告人张晓路窜至安顺市西秀区新大十字塔山广场,持砍刀及铲子对行经此处的被害人刘某某实施抢劫,抢得人民币51元。抢劫得手后,被告人张晓路持刀在广场附近时被巡逻民警曹某发现,曹某立即上前对张晓路进行盘查,张晓路当即持刀反抗,随后被闻讯赶来的公安民警抓获,并追回被抢现金人民币51元发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提供了被告人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辨认笔录,照片说明,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贵州省第二人民医院法医精神病鉴定中心法医精神病鉴定意见书,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张晓路的供述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实。
被告人张晓路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供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晓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持刀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晓路犯抢劫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张晓路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抢劫罪,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晓路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晓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3日起至2019年5月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月内缴清)
二、作案凶器砍刀一把、铲子一把由扣押机关依法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柏 虹 生
人民陪审员 肖 树 兰
人民陪审员 王 静
二0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周烜(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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