柏某、苏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被告人柏某某,贵州省水城县人。因本案于2015年4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盘县看守所。
被告人苏某某,贵州省水城县人。因本案于2015年4月24日被抓获,同年4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盘县看守所。
贵州省盘县人民检察院以盘检公诉刑诉[2015]6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柏某某、苏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盘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解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柏某某、苏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贵州省盘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1月28日至2014年11月期间,被告人柏某某、苏某某在负责盘县红果经济开发区两河新区龙脖子村棚户区改造项目一期工程期间,拖欠57名民工工资合计人民币339 961元。2015年2月11日,经盘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下达责令改正决定书责令其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后,苏某某、柏某某未在指定的期限内支付民工工资,后苏某某、柏某某逃匿。为指控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柏某某、苏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之规定,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建议对二被告人在有期徒刑二年以下量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柏某某、苏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至2014年11月期间,被告人柏某某、苏某某在合伙承包盘县红果经济开发区两河新区龙脖子树棚户区改造项目一期工程的木工工程期间,共计拖欠57名民工工资人民币339 961元。2015年2月11日,盘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依法责令改正决定书责令被告人苏某某、柏某某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苏某某、柏某某未在指定的期限内支付民工工资,后二被告人逃匿,致多名被害人与其无法联系。2015年4月25日,富源县公安民警在胜境关收费站将被告人柏某某抓获;同年4月24日,水城县米箩乡公安民警在米箩乡将被告人苏某某抓获。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书证。
1、受案登记表,证实2015年3月30日,盘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接到报警称柏某某、苏某某在承包盘县红果经济开发区两河新区冯家庄龙脖子树棚户区改造项目工程3至6号楼木工工程期间,拖欠56名工人工资共计人民币327 906元,且在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
2、欠条,证实欠条均由被告人柏某某所写,欠款事由为龙脖子工地工资,其中欠马维富7 000元、刘廷祥16 212元、贺灵林16 530元、邓永海16 006元、张某某8 084元、张小普23 230元、张普成25 060元、管艳举12 869元、刘某甲19 672元、贾某某700元、陈某某9 370元、李朝敏12 180元、贾德兴5 955元、董小赛450元、贾小洪780元、钱丽8 500元、冯美芬900元、林盘英300元、周某某350元、苏雨5 455元、苏凤贤1 170元、张伟110元、苏凯3 780元、邓召军6 500元、余奎22 206元、刘仕祥8 660元、李仕林985元、贾德江525元、敖小花3 780元、封小芬100元、徐赛200元、冯牛花50元、付顺英1 760元、景诗润11 422元、常兴兴9 770元、管某甲82 510元、冯坤昌560元、周培喜700元、范忠军830元、金顺琴100元、杨淑云950元、金光敏100元、陈克银100元、王银兰100元、谢梅150元、方粉花400元、刘晓琴1 440元、余邦勇6 946元、杨克勤1 300元、康老五780元、张梦克1 340元、冯全楼560元、金芬50元、陈本华18 332元、甫克显100元、陈小翠100元、李雷320元、封丽芬50元、武洁500元、蔡某某9 770元。
3、收条,证实2015年2月12日,沈某某已支付龙脖子棚户区改造一期工程5﹟、6﹟楼木工班工人邓永海的工资16 006元、贺灵林16 530元、刘廷祥16 212元。
4、借条、存款凭证等证据,证实被告人柏某某、苏某某从杨某某、沈某某处借款的情况。
5、考勤表,证实管某甲、蔡某某、李朝敏、付顺英、贾德江等人在龙脖子工地的出工情况。
6、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证实2015年2月11日,盘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被告人柏某某、苏某某下发让二人在2015年2月13日16时之前足额支付所欠工人工资的决定书。
7、送达回执及照片、短信,证实盘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已将责令改正决定书在龙脖子棚户改造区予以公告及给二被告人发送短信的情况。
8、承诺书,证实苏某某于2015年2月12日承诺将于2015年2月16日前将自己在龙脖子棚户区改造工程中应承担的一半工资交到盘县劳动局。
9、承包合同,证实2013年10月12日,被告人苏某某作为乙方向杨某某承包了盘县红果经济开发区两河新区工业园区龙脖子树棚户区改造项目一期工程3﹟、4﹟、5﹟、6﹟楼中施工用脚手架和模板的安装和撤除。
10、抓获经过,证实2015年4月24日,水城县米箩乡公安民警将被告人苏某某抓获;2015年4月25日,富源县公安局民警在胜境关将被告人柏某某抓获。
1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柏某某、苏某某的基本身份情况及均已达刑事责任年龄。
(二)证人证言。
1、证人沈某某证实,2013年10月5日,我与贵州宏科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龙脖子树棚户区项目部何涛签订了棚户区3至6号楼的《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2013年10月12日我将该工程分包给柏某某和苏某某,我的合伙人杨某某与苏某某签订了3至6号楼木工的《单项劳务承包合同》,我总共向苏某某和柏某某支付了823 622元,2014年12月8日,工程尚未做完,我便联系不上苏某某和柏某某。2015年2月5日,盘县劳动局通知我去做笔录,我才知道苏某某、柏某某拖欠工资的事情。
2、证人杨某某证实,2013年10月12日,我和苏某某在红果经济开发区两河新区龙脖子签订《红果经济开发区两河新区冯家庄龙脖子棚户区改造项目一期3号、4号、5号、6号楼木工合同》,我为甲方,苏某某为乙方,苏某某和柏某某合伙招聘民工,工资由他们支付,从柏某某、苏某某接手工程开始到无法联系他们二人时,我已按工程进度支付给他们工程款788 622元。
(三)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刘某乙陈述,其在两河开发区冯家庄龙脖子棚户区改造项目工地做木工1个多月,柏某某、苏某某欠其工资2 430元,柏某某给自己写得有一张欠条,将其名字写成了刘华连。柏某某、苏某某欠林盘英3天的工资及欠金芬50元工资的欠条在自己处。
2、被害人周某某、贾某某、陈某某等27人陈述,其在两河开发区冯家庄龙脖子棚户区改造项目工地做木工期间,柏某某、苏某某欠自己工资,均有柏某某所写的欠条为证。其中欠周某某350元、欠贾某某700元、欠陈某某9 370元、欠李超敏12 180元、欠贾德新5 955元、欠董小赛450元、欠贾德洪780元、欠钱小利8 500元、欠冯美芬900元、欠常兴兴9 770元、欠景诗润 11 422元、欠付顺英1 760元、欠普克仙100元、欠徐赛金200元、欠封小芬100元、欠伍杰500元、欠敖小花3 780元、欠贾德江525元、欠李仕林985元、欠刘仕祥8 860元、欠余奎22 206元、欠刘某甲19 672元、欠邓召军6 500元、欠苏筛银3 780元、苏凤贤1 170元、欠苏雨5 455元、欠马维富7 000元。
3、被害人管某甲陈述,2013年11月,苏某某喊我到两河开发区冯家庄龙脖子棚户区改造项目工地做木工,木工工程是苏某某和柏某某承包的。我从他们手里把工程转包过来,做了两个多月后,由于亏损,我与柏某某、苏某某把账目结清后便把工程退还他们。之后便帮苏某某、柏某某管理工地,工作至2014年10月,除了他们支付给我的工钱外,柏某某、苏某某欠我82 510元的工钱,有柏某某写的欠条为证。
4、被害人张某某陈述,2014年2月,我与张普成、张小普一起到盘县两河新区龙脖子3至6号楼工地干活,柏某某和苏某某是工地上的老板。2014年2月上半年至2014年9月期间,柏某某没有给我结算过工资,除了期间我预支的8 000元外,柏某某他们还欠我8 084元的工资,2014年11月8日柏某某写了一张8 084元的欠条给我,但后来我便联系不上他了。
5、被害人管某乙陈述,2014年3月,柏某某叫我到盘县两河新区龙脖子工地负责5、6号楼建筑屋的木工工作。2014年9月27日,我们所有工程完工后,柏某某只给了工人路费,说过几日把工资结算清楚再把钱给我们,我从他那里领了200元回家,柏某某还欠我12 869元。2014年11月8日,柏某某写了一张欠条后,我便没有联系上柏某某。
6、被害人刘某甲陈述,2013年11月至2014年9月期间,我在两河工业园区龙脖子棚户区改造工地木工上班期间,柏某某和苏某某是老板,工作期间,除从柏某某处预支的21 000元外,柏某某还欠我19 672元的工资,并写了欠条给我,之后,我多次向柏某某索要工资未果。2014年11月8日之后,便联系不上柏某某,2015年以来便联系不上苏某某。
7、被害人蔡某某陈述,2014年2月,管某甲联系我们到两河新区龙脖子棚户区工地做工,管某甲作为班长负责管理我们,工资由柏某某结算,从2014年2月至10月工作以来,期间柏某某分三次支付给我5 000元的工资,还欠我工资9 770元。自2014年11月以后便联系不上柏某某。
8、被害人管某甲陈述,我于2013年11月参与盘县红果镇经济开发区两河新区龙脖子棚户区改造一期工程的3-6号楼木工工程的管理,这些工程是苏某某、柏某某从沈某某处合伙承包来的,柏某某负责现场管理,拖欠的工资都是他写的欠条;苏某某主要负责协调工作;我主要协助他们管理工地,负责工人的考勤等工作,考勤记录已被我交到劳动保障局,至今,他们还拖欠我8万余元的工资。
(四)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柏某某供述,2013年农历冬月,我、苏某某合伙从沈某某手里承包红果开发区两河新区龙脖子棚户区改造工程3至6号楼的木工工程,我和苏某某是合伙人的关系,利润平均分配。2014年年底,因工程款一直没有到账,便没有发民工的工资。2014年年底和2015年2月底,盘县劳动局先后两次打电话让我们尽快支付拖欠的工资,因无钱,所以一直未支付。2015年4月25日,被富源公安民警抓获。
2、被告人苏某某供述,2013年,我和柏某某合伙从杨某某及沈某某处承包盘县红果经济开发区两河新区龙脖子棚户区改造工程3至6号楼的木工工程,我和柏某某是合伙关系,经济方面及招工由柏某某负责,木料的供应由我负责。2014年年底因承包的工程亏本,工期到后我们无钱支付工资,柏某某便给工人打了欠条,共计拖欠民工工资32万多元。2014年年底,因我们无钱支付民工工资一事,劳动局的工作人员来处理此事,但因工程款一直未到账,所以我们无钱支付工人工资。2015年2月底,盘县劳动监察局又联系让我们尽快支付拖欠的民工工资。因手里没钱,便没有支付。2015年4月24日在水城县米箩乡被抓获,被抓时我告诉民警柏某某在云南。
(五)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张某某、张小普、张普成均辨认出2014年在盘县两河新区龙脖子工地不支付工资给自己的人系被告人柏某某、苏某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柏某某、苏某某以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金额为人民币339 961元,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在犯罪过程中,二被告人作用相当,不区分主从。二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给予从轻处罚。公诉机关于庭审中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柏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 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5日起至2016年10月2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苏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 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4日起至2016年10月2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责令二被告人支付马维富工资人民币7 000元、张某某工资人民币8 084元、张小普工资人民币23 230元、张普成工资人民币25 060元、管艳举工资人民币12 869元、刘某甲工资人民币19 672元、贾某某工资人民币700元、陈某某工资人民币9 370元、李朝敏工资人民币12 180元、贾德兴工资人民币 5 955元、董小赛工资人民币450元、贾小洪工资人民币780元、钱丽工资人民币8 500元、冯美芬工资人民币900元、林盘英工资人民币300元、周某某工资人民币350元、苏雨工资人民币5 455元、苏凤贤工资人民币1 170元、张伟工资人民币110元、苏凯工资人民币3 780元、邓召军工资人民币6 500元、余奎工资人民币22 206元、刘仕祥工资人民币8 660元、李仕林工资人民币985元、贾德江工资人民币525元、敖小花工资人民币3 780元、封小芬工资人民币100元、徐赛工资人民币200元、冯牛花工资人民币50元、付顺英工资人民1 760元、景诗润工资人民币11 422元、常兴兴工资人民币9 770元、管某甲工资人民币82 510元、冯坤昌工资人民币560元、周培喜工资人民币700元、范忠军工资人民币830元、金顺琴工资人民币100元、杨淑云工资人民币950元、金光敏工资人民币100元、陈克银工资人民币100元、王银兰工资人民币100元、谢梅工资人民币150元、方粉花工资人民币400元、刘晓琴工资人民币1 440元、余邦勇工资人民币6 946元、杨克勤工资人民币1 300元、康老五工资人民币780元、张梦克工资人民币1 340元、冯全楼工资人民币560元、金芬工资人民币50元、陈本华工资人民币18 332元、甫克显工资人民币100元、陈小翠工资人民币100元、李雷工资人民币320元、封丽芬工资人民币50元、武洁工资人民币500元、蔡某某工资人民币9 77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支兰芬
人民陪审员 张 稳
人民陪审员 敖盛良
二0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邓亚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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