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忠贤减刑裁定书

文 /
2016-08-31 00:35
罪犯李忠贤,贵州省水城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七月五日作出(2012)黔六中刑一终字第00085号刑事裁定,以被告人李忠贤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2012年8月7日送监狱服刑。刑期自2011年12月29日起至2024年12月28日止。

执行机关贵州省兴义监狱于2015年12月以该罪犯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忠贤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在2012年11月至2013年11月的考核中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2013年12月至2014年12月的考核中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贵州省兴义监狱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该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本院依法予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忠贤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期自2011年12月29日起至2023年6月2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慧芳

审判员  王幼封

审判员  董雁凌

二○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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