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江龙减刑裁定书

文 /
2016-08-31 00:36
罪犯罗江龙,贵州省晴隆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六月五日作出(2012)黔高刑二终字第3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采矿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二千六百六十万元。系黑社会性质组织积极参加者。于2012年11月2日送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08年11月7日起至2021年11月6日止。

执行机关贵州省兴义监狱于2015年12月以该罪犯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夏正祥、吴正平,执行机关贵州省兴义监狱代表胡玉祥、罗春等出庭履行职务,罪犯及罪犯代表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罗江龙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在2013年2月至2014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4年3月至2015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于2015年9月10缴纳罚金一万元。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为:鉴于罚金二千六百六十万元,仅履行一万元,建议按相关规定裁定。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贵州省兴义监狱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该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本院依法予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罗江龙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08年11月7日起至2021年2月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慧芳

审判员  董雁凌

审判员  龙晓鹰

二○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 涛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