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祥录减刑裁定书

文 /
2016-08-31 00:36
罪犯唐祥录,贵州省安顺市人,现在贵州省海子监狱服刑。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于二○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作出(2013)西刑初字第23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唐祥录犯故意伤害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系累犯,于2014年3月27日送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12年11月1日起至2016年8月31日止。

执行机关贵州省海子监狱于2015年12月以该罪犯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唐祥录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在2014年5月至2015年8月的考核中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10月28日缴纳罚金一千元。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贵州省海子监狱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该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本院依法予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唐祥录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2012年11月1日起至2016年3月3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幼封

审判员  杨慧芳

审判员  董雁凌

二○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 涛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