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王某某、贝某某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3月8日被刑事拘留,因望谟县看守所以王某某患右上肺TB为由暂不收押于同日被监视居住。
被告人贝某某,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2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被取保候审。
贵州省望谟县人民检察院以望检公诉刑诉(2015)1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贝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贵州省望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小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贝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贵州省望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2月2日15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因在广东打工时与被害人韦某某发生矛盾而对韦怀恨在心,遂叫上王某,罗某某到韦某某居住地找韦某某(报复),在王某甲家找到韦某某后,王某某当即对韦某某进行殴打,韦某某还手时将王某某嘴皮打破裂受伤。双方被群众劝开后,王某某叫王某打电话叫人来帮忙,17时许,王某某伙同贝某某、贝某、王某已等10多个同寨的人来找韦某某报复,来到韦某甲家门口时,贝某某等人对韦某甲拳打脚踢,正在这时,在韦某某到来之后,贝某某等人放弃殴打韦某甲,转而殴打韦某某,韦某甲趁机逃跑,在对韦某某进行殴打的过程中,韦某某被打落到韦某已家房顶上,韦某丙、韦某丁、罗某某为不让他人殴打韦某某,去护(抱)住韦某某,导致韦某丙手部左手第1掌骨受伤,韦某某挣脱后逃跑。后经鉴定韦某丙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以被告人王某某、贝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建议对被告人王某某、贝某某在有期徒刑八个月以上一年零六个月以下的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鉴于王某某患有肺结核,可以对王某某暂予监外执行。
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无异议,未作辩解。
被告人贝某某对指控无异议,未作辩解。
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2日15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因在广东打工时与被害人韦某某发生矛盾而对韦某某怀恨在心,遂叫上王某、罗某某找韦某某,在王某甲家找到韦某某后,王某某当即对韦某某进行殴打,韦某某还手时将王某某嘴皮打破裂受伤。双方被群众劝开后,王某某叫王某打电话叫人来帮忙。17时许,王某某伙同贝某某、贝某、王某已等10 多个同寨的人来找韦某某报复,来到韦某甲家门口时,贝某某等人对韦某甲拳打脚踢,正在这时韦某某来到,贝某某等人放弃殴打韦某甲,转而殴打韦某某,韦某甲趁机逃跑,在殴打韦某某的过程中,韦某某被打落到韦某已家房顶上,韦某丙、韦某丁、罗某某为不让他人殴打韦某某,去护住韦某某,导致韦某丙手部左手第1掌骨受伤,韦某某挣脱后逃跑。经鉴定,韦某丙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后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王某某、贝某某与被害人韦某丙、韦某某自愿达成协议并已当庭兑现,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一、书证
(一)户籍证明:载明贝某某生于1974年8月14日;王某某生于1993年3月11日。
(二)归案情况说明:载明王某某于2015年3月8日投案自首;贝某某于2015年02月27日投案
(三)情况说明:载明由于移动数据保存六个月,无法调取望谟县公安局2014年2月2日的通话记录。
(四)韦某丙的就医材料:载明经望谟县某某医院诊断:韦某丙左手笫一掌骨基底部横断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左肾多发性结石;腰椎病。
(五)韦某某的就医材料:载明经望谟县某某医院诊断:韦某某全身多处软纽织损伤,头颅CT干扫未见异常。
(六)鉴定委托书及不予受理告知书:载明望谟县公安局2015年6月1日委托望谟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对韦某某的伤情进行鉴定,由于其送检时损伤已消失,损伤照片不能准确辨别伤情,病历记载的损伤面积为1.Ocm X 0.5Gm,未达到轻伤,故不予受理。
二、证人证言:
(一)韦某丁证言:2014年2月2日下午,我听见韦某甲家那边有吵闹声,我出去看见有人在韦某高家房顶打架。我走近看见我哥韦某某被他们打,我就跑去劝架,但他们没有停下来,我妈韦某丙抱住我哥韦某某,我和我嫂子罗某某也跑去抱住韦某某。这样他们打不到韦某某,但他们没有停手,他们连我、罗某某、我妈一起打,他们拳打脚踢几下后,有人劝说要韦某某跪下,他们打不着韦某某就停下来了。我们就把韦某某扶到韦某甲家门口,他们又来打韦某某,韦某某被打了几下后就逃脱跑了。韦某某往我家这边跑,他们有几个追,但是追不到,后边过2、3分钟就散了。殴打我们的人很多,我只知道王某哈、贝某某、王某,其他的我不认识,打我们的有十多人。有人拿有木棒,但没看见人拿木棒打,我看见王某哈用手掌打韦某丙。
(二)罗某某证言:2014年2月2日16时左右,我看见20多人在寨子上,我就和我母亲韦某丙过去看,到韦某甲家门口的时候,听见贝某某说:“韦某甲你在啊,你在家就先打你”,贝某某一拳打在韦某甲的头上,贝某某和王某某就冲上去打韦某甲。那帮人有人说叫韦某某来,这时我妈也在的,我妈说不要冲动,有人准备要打我妈。韦某某在我家门口看见后,就走过来到韦某甲家门口,贝某某见到韦某某就说:“韦某某到了,大家打韦某某”,王某某等人就围着韦某某打,进行拳打脚踢,有些人手里还拿有木棒和石头。王某已踢了韦某某一脚,就把韦某某踢到韦某已家楼顶,韦某某都起不来,贝某某、王某某、王某哈、王某已还到韦某已家房顶上去打,我和我妹、我妈就跑去抱住韦某某不让他们打,他们边打边说:你承认错不?韦某某向他们认错,他们就没有打了。我们把韦某某扶到路上,王某某他们又想来打,韦某某就跑了。他们只是拳打脚踢,有人手上拿有石头和木棒,但没有用石头和木棒打。殴打韦某某的有王某某、贝某某、王某已等10多人,其他的我不认识。
(三)罗某江证言:2014年2月2日下午,我们有七个人在王某甲家楼顶打牌,王某某和两个男生来到我们打牌的地方,王某某走过来喊韦某某过去问话,然后就打起来了。是王某某先动手打人的。王某某用手抱住韦某某的脖子,打韦某某的胸口,韦某某起来后又用拳打中王某某。我就打电话给韦某某的妈妈,打完电话后也不见他们打架了,我看见王某某的嘴皮破裂出血,就劝他赶紧回去找医生帮看一下。过了半小时这样,我到王某稳家十分钟左右,听见马路那里很吵,我就出去走到马路边就遇到一帮人骑摩托车到我家门口停下,我看见我老公韦某甲出门来,不知他们说了什么,有个人(贝某某)就打了我老公一耳光,然后有几个人也上去打。过了一会,韦某某过来了,那些人又去打韦某某。他们打着打着就打到我家坎下那家房顶上去了。过了一会,我就看见韦某某的妈妈、老婆和妹妹把他扶上来,那些人又去打韦某某,韦某某就跑了。我看见有几个人拿木棒的,但没有看见拿木棒打人,也不认识那些人。
(四)王某甲证言:2014年2月2日15时左右,我和韦某某等人在我家楼顶玩,王某某、王某和罗某某来到我家楼顶,王某某就喊韦某某过去,王某某就先动手打韦某某,他们就互相打起来了。王某也上去帮王某某打韦某某,踢了几脚。我看见后,就去把他们劝开了。王某某就走了,边走边打电话,王某和罗某某就在我家楼顶。大约过了十多分钟,王某某和20多个人就向我们寨子,并说:“你们五组要打我们三组吗,要打架就来”。他们走到韦某甲家门口的时候,王某某和那20多人就开始殴打韦某甲。韦某某到韦某甲家门口的时候,王某某等人就追打韦某某,韦某某被10多人围着打,韦某甲就跑了。他们第一次打架的时候,只有王某某、王某打韦某某,第二次打的时侯人多,我站在远处看不清楚,哪些打我不清楚,只看见10多个人围起韦某某打。
(五)韦某亮证言:2014年2月2日下午,王某某等20多人,多数都拿着木棒,到我们寨子上来,有些人喊打,在韦某甲家门口遇到韦某甲,有几个人就围住韦某甲,不知道说些什么,就有人动手打了韦某甲,韦某某来到韦某甲家门口时,王某某等人就动手去殴打韦某某,打韦某某的时候,韦某某的母亲、老婆、妹妹也来到韦某甲家门口,在韦某某被打落下韦某甲家门口的坎下时,还有人去打韦某某,韦某某的母亲、老婆、妹妹就去坎下抱住韦某某,不让打,拉扯几分钟后,韦某某挣脱那些人,韦某某的母亲等人就跑向他家房屋那边去了,在韦某某的母亲、老婆、妹妹抱住时,他们还去打韦某某。
(六)韦某已证言:2014年2月2日下午,我和韦某某等七八个人在王某甲家打牌。到15时左右,王某某来到我们的旁边,喊韦某某过去一下,韦某某就跟着王某某走了。一会听到有躁动后,我抬头看见他们打架,王某某的嘴唇破裂出血,我就劝他们各自回去了。
(七)韦某想证言:2014年2月2日下午,我和韦某某等人在王某甲家楼顶打牌,看见王某某、王某和罗某某来到楼顶,王某某就喊韦某某过去,有事情问他,韦某某过去后,王某某就用手抱住韦某某的脖子,将韦某某摔倒在地,韦某某起来就和王某某打在一起,旁边的王某也殴打韦某某,我们就把他们劝开了。
(八)王某稳证言:2014年2月2日15时许,我和韦某某及寨上的人在王某甲家楼顶玩。王某某、王某、罗某某三个人来到楼顶后,王某某就叫韦某某过去,不知道说了什么就发生抓扯,韦某某被王某某打倒在地,王某和王某某用脚踢韦某某,我们看见后,就把他们分开了。
(九)韦某扛证言:2014年2月2日下午,我和韦某某等人在王某甲家楼顶打牌,王某某等人来了后就拍韦某某一下,喊他过去一下,走得一米多的时候,王某某就动手打韦某某,把韦某某打倒在地。我们就把他们劝开了。之后王某留在那里,罗某某和王某某就回去了。
(十)韦某等证言:韦某丙在打架之前,在农村一年四季在大地干活,做家务,都是好的,看起来没有毛病,是否受伤,我不知道。韦某丙在家没有异常,年纪大了,在家里做点农活,照顾小孩,是一个正常的人。
(十一)韦某信证言:2014年2月2日韦某某被王某某等人打的时候我不在场,我回家后,看见我老婆韦某丙、儿子韦某某都受伤,韦某某头部受伤比较严重,头皮被打青了,我老婆韦某丙左手掌被打肿了,当天晚上都无法端起碗吃饭,我听我儿媳说是贝某某、王某某等人打的。
(十二)王某证言:2014年2月2日,王某某叫我和罗某某一起去寨上打台球的地方,到的时候看见韦某某,王某某就喊韦某某过来。韦某某过来后,王某某就打韦某某,但却被韦某某打伤,我和罗某某就去拉韦某某,我还踢了韦某某—脚,韦某某就跑了。罗某某送韦某某到医院处理伤口。王某某叫我打电话给寨上的贝某喊寨上的人过来。过得几分钟,我就看见寨上的20多人和王某某、罗某某一起过来。找到韦某某后,就有人去打韦某某,这次我没有动手,我在旁边看。第二次打架的时候,我记得我们这边有人拿木棒的,我只记得罗小吴拿有木棒,其他的我就不记得了。王某某和韦某某以前在广东有过矛盾。
(十三)罗某某证言:2014年2月2日下午,王某某喊我和王某到某某寨,我们在某某寨王某甲家楼顶看见韦某某也在那里,王某某就说:“韦某某看到我们在这里,都不过来打招呼”,然后王某某就喊韦某某过来,王某某就动手打韦某某,把韦某某打倒在地。韦某某起来后一拳打在王某某的嘴唇上,导致王某某的嘴唇出血。有人劝架,我们就不打了。但韦某某去抓石头的时侯,撞了王某,王某就踢了韦某某一脚。打完架后,王某某喊王某打电话喊人来,我和王某某在回去的途中,遇到三、四组的人过来,我们又和他们一起返回。我到的时侯,看见他们在韦某已家房顶打架,我只看见王某哈打韦某某的头部一巴掌,之后韦某某就跑了。打架的时候,我看见王某哈拿得一根木棒,但没有见他用木棒打人。
(十四)贝某证言:2014年2月2日下午,王某打电话给我说王某某被韦某某打伤了,叫去帮忙”。我就跟贝某某说这件事,问他去不,他说去。我接电话的时候,有—帮年轻人听到了,他们也跟着去。我们到韦某某叔叔家门口的时侯,看见韦某某的叔叔就问他,韦某某在哪里,接着韦某某就从他家来到他叔叔家,我们到韦某某叔叔家一会,王某某就来了。我们一帮人就打韦某某,韦某某被打落到他叔叔家下面—家的楼顶,他的妈妈和妹妹就去把他扶上来,韦某某就跑了。我只看见王某哈踢了韦某某几脚,其他人有没有动手我不清楚,打韦某某都是用拳头打的,用脚踢的,没有人用其他工具。有几个人拿有木棒,但没有用木棒打。
(十五)罗某安证言:2014年2月2日下午,听说王某某被人打了,他们人多就说去找那个算账,我就跟着去了。我到韦某甲家门口的时候,看见韦某富家楼顶和韦某甲家门口有二十多人。韦某某的妈妈、妹妹和老婆三个人把韦某某抱住,不让他们打,过得几分钟,他们三个就把韦某某扶到路上来,然后韦某某就跑了。听说是要去打架,我不会武功,就从家里面带了一根木棍去,但没有动手打。
(十六)王某哈证言:2014年2月2日15时左右,王某某说被韦某某打了,回家叫人去打韦某某。我知道后,我就去某某村某某组,看见某某村某某组的人打韦某某,当时有两三个人踢韦某某。韦某某后来被他老婆和老妈抱住,就没有打了。
(十七)罗某无证言:2014年2月2日下午,我和寨上的人在某某小学门口玩,看见寨上的王某某也来到某某小学门口。我们看见王某某受伤了,就问他怎么回事,他说被韦某某打的。我们寨上的人就说去看一下,我们到的时候已经有十多人到寨上了。我们寨上的人就动手打韦某某人,后来他就跑了。我们寨上有人带木棒的,但没有用木棒打。
(十八)罗某工证言:20I4年2月2日下午,我在家里玩,听寨上的人说王某某被人打了,我们组好多人过去看,我到的时候,只是看见贝某某用拳头打韦某某。
(十九)王某珍证言:2014年2月2日下午,我听说王某某在某某村某某组被人打伤了,很多人去帮王某某处理这个事情。我就跟着去了。我去的时候看见韦韦某甲家门口和韦某已家楼顶处共有二三十人,有人喊韦某某上来给大伙认错,我们就不打了。我到韦某甲家门口的时侯已经不见韦某某了。
(二十)贝某香证言:王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他愿意来自首,我陪他来自首。
(二十一)王某压证言:我对公安机关说了假话,我知道错了,我现在很后悔,我愿意把事情实事求是的说出来,希望公安机关原谅我。我说我在2013年腊月二十日那天与韦某丙、韦某海拉在韦某海顺家吃饭的事情是假的,根本没有这回事,还有我说吃饭时看见韦某丙用勺子吃饭,韦某丙说她的手因为痛无法用筷子这些事都是假的。是是贝某某刚从看守所出来叫我这样说的。2015年农历三月份,具体日期我记不清楚了,贝某某在我租房子下面的大路边遇到我,并告诉我他们把韦某丙的手打痛了,所以刚从看守所出来,我就随便说韦某丙的手可能以前就痛的吧,贝某某就和我说假如公安机关问起,就说在2013年腊月二十这天和韦某丙一起吃饭时看见韦某丙手痛,还说我们两个都是这样说的。我是贝某某的亲舅奶,我不知道作伪证是犯法的。当时他告诉我这样说不会有什么事,贝某某又是我的亲侄儿,所以就答应了。在他们打架之前我没有看见韦某丙的手受伤,她的手痛不痛我就不清楚了。这事我没和王某某讲过。
(二十二)韦某海拉证言:2013年腊月20日我在广东东莞打工没有在家,所以不知道王某江水来我们寨上给他弟立碑的事情,我直到腊月二十七、二十八才回到家的。我记得我回到家那晚正是我们寨上韦某将家办满月酒的正酒那天晚上,在腊月二十那天我没有到韦某海顺家吃饭。我和我老公从东莞坐大巴车直达望谟一起回家的。
(二十三)王某甲的证实:韦某将在2013年年底的时侯帮他孩子办过满月酒。我记得是同我们寨上韦某约立碑是同一天,韦某约是2013年过逝的。
(二十四)罗某想证言:我只知道在打架前韦某丙的手虽然有点痛,但还是做农活的,但打架之后就没有看见韦某丙做农活了,具体是左手还是右手痛我不清楚。我是在打架以后听某某寨的人说的。韦某丙在王某某和韦某某打架之前都是用筷子吃饭的,没见用勺子吃饭。在韦某某与王某某打架之前,韦某丙去坡上砍柴时不小心被别人砍过的柴桩刺伤了手,这是我亲眼所见的。我没有注意,不知道是左手还是右手。在韦某某与王某某打架之前,我最近四五年都没有与王某江水一起吃过饭。
(二十五)韦某结证言:我没有听说他们打架之前韦某丙的手受过伤,打架之后看见她的手受伤了。我记不清楚在2013年12月是否与韦某丙在一起吃过饭,打架之前我并没有看到韦某丙用勺子吃饭。后来听韦某丙说20I4年2月3日那天被某某寨的人打韦某某时把她的手打伤了。王某江水她弟立碑的时候我在家的,我记得那天寨上韦某将家在办满月酒,在腊月二十二的前几天我也在家的,我记得那时我还在王某江水的弟立碑之前就回来了。在腊月二十那天王某江水没有到我家吃过饭。我记得那几天我没有叫王某江水到我家吃过饭。
三、被害人陈述:
(一)韦某丙陈述:2014年2月2日下午,我在家整理家务,我儿媳罗某某接到电话说韦某某被王某某打了,我就和我儿媳去把韦某某拉回来,我和罗某某走到韦某甲家那里遇到韦某某走过来,我们三个人就回家来了,过得半个小时左右,我听见韦某甲家那里有人在吵闹,我就去看,看见王某已和贝某某拿木棒打韦某甲,贝某拿着石头要打,但没有打。然后韦某某就走过来,他们就去打韦某某,韦某某被打落到韦某已家屋顶上,我就赶紧跳下去抱住韦某某不让他们打。我和我女儿韦某英就抱住韦某某不让打,我儿媳罗某某也挡住那些打韦某某的人,但他们对我们拳打脚踢,我的左手就是被拳打脚踢受伤骨折的。后我们将韦某某扶到马路上,那些人又来打韦某某,但是韦某某逃脱了,他们还去追,但没有追上,他们还扔石头的,但是是否打到我不清楚。我不知道我是被谁打伤的。是哪些人打韦某某和韦某甲我记不得了。我的左手之前没有受过伤。
王某江水的弟是在2013年6月份死亡的,到2013年腊月立碑这事情我是知道的,但在2013年腊月时王某江水是否来立碑我就不清楚了,因为立碑的时候我没有去,我在家带孙子,因为孙子那时还小,我没有参加立碑的事,所以我就不清楚王某江水是否来没来,但我想她应该是来的,因为她弟弟立碑她应该是要来的。从2013年6月份王某江水的弟过逝到2013年王某江水的弟立碑这段时间我都从来没有与王某江水同桌吃过饭。韦某海拉之前年年都外出打工,每年都是年底回家,但是今年她买了牛来喂,所以今年她没有出去打工了,她2013年外出打工年底才回来的。
(二)韦某某陈述:2013年5月,我和王某某在广东发生过矛盾。2014年2月2日下午15点半左右,他是以这个为借口来找我打架的。那天总共发生了两次打架。第一次是在王某甲家楼顶,王某某、王某、罗某某三个人,我这边就我一个人。是王某某、王某先动手打我的,王某某把我翻倒在地上两次,同时,我右摆拳打中王某某的左脸部,然后王某某往他的左边倒了一下,之后我乱摆,他们两个人就往两边散开,后来王某甲、王某稳就过来劝架,他们踢了我几脚,我不知道王某某的嘴唇是怎么受伤的。第二次是当天I7时,因为王某某和我在一次打架时嘴唇破裂出血,所以回家去喊人来专门打我。这次是贝某某先动手打我的。接着还有王某已、贝某、罗某无、王某哈、王某、王某小郎、王某发、罗某某等30多人也动手打我。我妈韦某丙看见我被打,就来劝架,想把他们挡住,他们连我妈一起打。我妈被贝某某、王某哈、王某已拉着头发,用木棒打,拳头打、脚踢,我妈被他们打中头部破皮出血且肿痛,我和我妈都被打得很严重,但为了逃命,我不顾一切的跑掉了。
(三)韦某甲陈述:2014年2月2日下午,贝某某在我家门口,看见我就说:“老汉在家的,先打老汉”,边说边打了我一拳。贝某拿石头准备打我,但没有打。我还被人踢了几脚。韦某某就来到门口,他们着见韦某某过来,就跑过去打韦某某,贝某某在前面带头并说:“先打再说, 打死我负责”。贝某某、王某已、王某哈就持木棒打韦某某,罗某无踢了韦某某一脚,把他踢到韦某已家楼顶,接着有10 多人下去打韦某某,我就跑去躲了。
四、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一)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014年2月2日15时许,我叫王某和罗某某一起到某某村某某组去殴打韦某某,在王某甲家楼顶找到韦某某,我用手抱住韦某某的脖子,把韦某某摔在地上,踢了韦某某两三脚,韦某某起来后,就打了我一拳,导致我嘴皮受伤,嘴皮开裂两厘米左右,我们就被劝开了,当时我们都没有用什么工具,我被韦某某打—拳受伤后有人来劝开了,我们就不打了,韦某某去喊他叔韦某甲又来到现场,韦某甲说:“要打就打,我喊望谟的和紫云的来和他们打”,然后我叫王某打电话喊人来帮忙,但他具体给谁打我不清楚,我和罗某某回家去, 到三组后,我就把韦某甲说的话给罗某无、罗某工、贝某某等人说了,然后他们一个传一个的。我说想去医院,他们就开始去某某村某某组了,我又想了想,这事情因我而起,我不去不行。我到某某村某某组的时候,看见有两三个人在打韦某某,打了两三脚,韦某某的老婆、老妈、妹妹就把韦某某抱住,不让我们打,我们打不到韦某某,想喊他上来又打,结呆他逃跑,韦某某的老婆叫人送我去医院了。我殴打韦某某,是因为2013年3月份的时侯,他在广东打我,没有出医疗费,也没有道歉。现在我们都回家过年,我就想去找韦某某把事情说清楚。我被打伤过后,当场就叫王某打电话喊人来帮忙,但他打给谁了我不知道。我被韦某某打伤后,我就叫王某打电话给寨上的人,叫寨上的人过来帮忙,寨上就来了贝某某等20 多人。因为我嘴唇破裂了,要去医院治疗,我们这边的人说,要问韦某某要医药费,如果不给医药费,见到韦某某就把他嘴巴打成我现在的样子,韦某某家老婆罗某某听到后,就跑回去拿了钱给他们寨上一个小名叫“家能”的人,并叫“家能”带我去县医院治疗。我在望谟县医院医嘴唇缝了好几针、治疗了几天后,具体几天我记不清楚了,就出院了。后我就把医药费单子和剩下的305元现金交给派出所了。
(二)贝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014年2月2日,我听说王某某被人打伤了,我就和寨上的人一起去找打我表弟的人。到后我就问谁打我表弟的,他们就说是韦某某,我们在离韦某某家不远处,碰到韦某甲,他就对我们说:“搞哪样,你们要搞哪样”?我和王某已各打了韦某甲—个耳光。过了一会,韦某某就来到我们打韦某甲的地方,有人就打韦某某,把韦某某打落坎下的时候,我就抓住韦某某的头发,问他痛不痛。韦某某的母亲看见后,就过来抱住韦某某,不让我们打,我就没有打了。
五、鉴定意见:
(望)公(司)鉴(法活)字[2014]20 号:载明韦某丙左手笫1掌骨基底部横断骨折,属于钝器伤,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六、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载明笫一次打架的中心现场位干望谟县某某乡某某村某某组村民王某甲家房屋顶上;第二次打架的中心现场位于望谟县某某乡某某村某某组村民韦某甲家门口村路上及韦某已家房顶上。
上列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贝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贝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某某邀约他人作案,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贝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王某某、贝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具有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贝某某与被害人自愿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履行,取得被害人谅解,二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贝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陆才辉
审 判 员 谭芙新
人民陪审员 颜亨能
二0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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