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健减刑裁定书

文 /
2016-08-31 00:37
罪犯叶健,上海市嘉定区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八年八月十四日作出(2008)黔高刑三复字第14号刑事裁定,核准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08)兴刑初字第38号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叶健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四万元的刑事判决。2008年9月4日送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作出(2010)黔刑执字第1050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二○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作出(2013)黔高刑执字第738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刑期自2013年10月23日起至2031年10月22日止。

执行机关贵州省兴义监狱于2015年12月以该罪犯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叶健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在2013年3月至2014年2月的考核中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2014年3月至2015年2月的考核中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贵州省兴义监狱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该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本院依法予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叶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刑期自2013年10月23日起至2030年5月2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慧芳

审判员  王幼封

审判员  董雁凌

二○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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