詹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被告人詹某。
息烽县人民检察院以息检公诉刑诉(2015)1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詹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息烽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段亚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詹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息烽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5年1月26日9时许,被告人詹某驾驶贵C80958号大型普通客车沿兰海高速贵阳往遵义方向行使,当行使到1299KM+100M处时撞上前方因交通事故停驶等候通行的贵A3470B号小型普通客车、贵A64X00号小型越野车、贵AA089X小型轿车,致使贵AA089X号小型轿车撞上停驶在快速车道内等候通行的粤E450E5号小型轿车。造成贵A3470B号小型普通客车驾驶员李鑫当场死亡,乘客侯某某、漆杨琴、李雨希受伤,多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贵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认定詹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庭审中,公诉人当庭宣读了证人侯某某、胡某某、车某某、王某甲、冯某某、许某某、王某乙、周某某、赖某某、刘某某、苏某某的证词,被告人詹某的供述,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扣押物品清单,驾驶证、身份证及行驶证复印件、保险证复印件,交通事故谅解书,现场勘查笔录,鉴定结论和通知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户籍证明,情况说明,调查评估意见书等证据,以被告人詹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建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对被告人詹某科处一年六个月以下刑罚,可适用缓刑。
被告人詹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无辩解。
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26日9时许,被告人詹某驾驶贵C80958号大型普通客车沿兰海高速贵阳往遵义方向行使,当行使至1299KM+100M处时撞上前方因交通事故停驶等候通行的贵A3470B号小型普通客车、贵A64X00号小型越野车、贵AA089X小型轿车,致使贵AA089X号小型轿车撞上停驶在快速车道内等候通行的粤E450E5号小型轿车。造成贵A3470B号小型普通客车驾驶员李鑫当场死亡, 乘客侯某某、漆杨琴、李雨希受伤,多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贵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认定詹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另查明,被告人詹某在事故发生后主动报案并积极对伤员施救,到案后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赔偿了被害人家属部分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习水县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显示,被告人詹某在本案前表现较好,与人为善,老实本分,无违法犯罪记录,适宜纳入社区矫正。
上述事实,被告人詹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侯某某、胡某某、车某某、王某甲、冯某某、许某某、王某乙、周某某、赖某某、刘某某、苏某某的证词,被告人詹某的供述,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扣押物品清单,驾驶证、身份证及行驶证复印件、保险证复印件,交通事故谅解书,现场勘查笔录,鉴定结论和通知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户籍证明,情况说明,调查评估意见书等证据,业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詹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处罚。鉴于被告人詹某在案发后主动报案,并向公安机关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詹某在案发后已赔偿了被害人家属部分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詹某犯交通肇事罪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确认。根据被告人詹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可对其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詹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马祥炜
人民陪审员 党仁芬
人民陪审员 龚忠祥
二O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郑 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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