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海飞犯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文 /
2016-08-31 00:41
公诉机关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田海飞,户籍地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2006年1月2日因犯赌博罪被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限徒刑一年,缓刑二年。2012年12月4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4年11月2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主动到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投案,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0日被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沿检公诉刑诉〔2015〕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海飞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金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海飞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1月2日凌晨0时30分左右,被告人田海飞驾驶贵DBA588号小型普通型客车从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团结大道往月亮岩方向行驶,途经黄公馆门前路段时,贵DBA588号小型普通客车前部右侧大灯撞上正在过人行道的行人黄某某,造成黄某某一人死亡、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交通肇事后,被告人田海飞逃离现场。经鉴定:黄某某是生前在交通事故中因颅脑损伤而死亡。沿公交认字[2014]第00105号认定被告人田海飞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田海飞违反交通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田海飞有期徒刑二至三年。

被告人田海飞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并请求本院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2日凌晨0时30分左右,被告人田海飞驾驶贵DBA588号小型普通型客车从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团结大道往月亮岩方向行驶,途经黄公馆门前路段时,贵DBA588号小型普通客车前部右侧大灯撞上正在过人行道的行人黄某某,造成黄某某一人死亡、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被告人田海飞逃离现场后,于当日主动到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交待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经鉴定:黄某某是生前在交通事故中因颅脑损伤而死亡。沿公交认字[2014]第00105号认定被告人田海飞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2014年11月6日,被告人田海飞与被害人黄某某的父亲黄某某华、母亲杨某娥达成了赔偿协议,被告人田海飞赔偿了黄某某华、杨某娥人民币365000元,取得了二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海飞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田海飞有犯罪前科,但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属自首。其赔偿了被害人的家属取得了谅解,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田海飞有期徒刑二至三年的量刑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本院决定对被告人田海飞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田海飞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文道刚

审 判 员  李小芳

人民陪审员  李雪琴

二O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田 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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