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某明犯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文 /
2016-08-31 00:41
公诉机关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田某某,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因涉嫌诈骗罪于2014年10月16日被沿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被沿河县公安局释放。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沿检公诉刑诉〔2015〕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杜典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14年10月5日,被告人田某某与妻子胡某到官舟赶场摆摊,中午12点许,其妻子胡某在自已摆摊的地方捡到覃某国的邮政银行的存折和私章,被告人田某某即产生冒取之心,不顾妻子胡某的反对,拿着存折到官舟镇邮政银行营业厅,冒充覃某国的亲戚将覃某国存折上的13700元人民币全部取走。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田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本院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判处被告人田某某五至六个月拘役。

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证据予以证明。

被告人田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无异议,请求本院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2014年10月5日,被告人田某某与妻子胡某到官舟赶场摆摊。中午12时许,其妻子胡某在自已摆摊的地方捡到覃某国的邮政银行的存折和私章,被告人田某某即产生冒取之心,不顾妻子胡某的反对,拿着存折到官舟镇邮政银行营业厅,冒充覃某国的亲戚将覃某国存折上的13700元人民币全部取走。2014年10月12日20时许,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长征派出所民警在其辖区利源宾馆210房间将被告人田某某抓获。公安机关从被告人田某某的妻子胡某手中扣押了覃某国的邮政储蓄银行活期存折,并将13700元及被害人覃某国的私章已发还给被害人覃某国。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充他人亲戚窃取他人存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案发后被告人田某某坦白认罪,赃款已被追回,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田某某五至六个月拘役的量刑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田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10内缴纳)。

二、扣押的邮政储蓄银行活期存折退还给被害人覃某国。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文道刚

二O一五 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冉 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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