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秀明犯运输毒品罪决定书

文 /
2016-08-31 00:49
决 定 书

罪犯黄秀明,男,198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玉屏县大龙镇大屯村五里上组。现玉屏县司法局对该犯进行社区矫正管理。

云南省昆明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0月12日作出(2006)昆铁中刑初字第304号刑事判决,以黄秀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2009年6月10日、2010年12月3日、2012年、2013年5月20日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作出(2009)红中刑执字第1176号、(2010)红中刑执字第3404号、(2012)红中刑执字第773号、(2013)红中刑执字第589号刑事裁定,四次对黄秀明减去有期徒刑共计四年十个月。云南省监狱管理局于2013年7月3日决定对其暂予监外执行一年。2014年7月3日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决定对其暂予监外执行一年。刑期自2006年6月13日起至2016年8月12日止。玉屏县司法局于2014年9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2014年10月29日立案受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2014年12月15日玉屏县司法局以提交减刑的证据不充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罪犯黄秀明提请减刑建议书,本院予以批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将(2014)玉社矫减字第01号减刑建议书退回玉屏县司法局。

二0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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